厦门市公务人员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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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公务人员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实施意见

一、申请条件

公务人员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应具有本市户籍,共同申请人应为申请人的配偶、父母或子女;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

(二)无房户;

(三)未享受政府住房优惠政策(不含住房货币化补贴)

二、租售原则

(一)已组建家庭的公务人员及单身满35周岁的公务人员可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单身未满35周岁的公务人员可申请承租社会保障性住房。

(二)2008年7月15日前已按《厦门市公务人员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操作方法(试行)》(厦府办[2006]298号)申请承租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家庭,可保留原轮候顺序承租租社会保障性住房,也可以重新申请购买社会保障性住房。

三、申请程序

公务人员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程序: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如实填写《厦门市公务人员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同意,并将申请人家庭成员户籍、身份、住房情况等在单位内公示七日。

(二)登记审核。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申请,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受理、发号、审核;属于区属单位的公务人员向所在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统一上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进行复核。(三)组织公示。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作政府相关网站上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的,予以确认申请资格。

(四)约谈选房。市公房管理中心或市住宅办根据房源情况分批次组织选房。(五)签订合同。申请承租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申请人与公务管理中心签订社会保障性住房《房屋租赁合同》,与所在单位签订《社会保障性住房租金补助合同》;申请购买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申请人与市住宅办办理购房手续。(六)办理入住。由市公房管理中心或市住宅办按规定办理入住手续。

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出具的在编在岗证明和组织攻势的情况、意见;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住房分配情况等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

料。

四、轮候选房

(一)公务人员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采取轮候配租、配售方式,轮后配租、配售操作办法由市国土房产局、建设与管理局分别另行制定。

(二)申请承租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由市公房管理中心按轮候号顺序组织选房。

申请人可根据规定条件、自身需求和公布房源自行选房。申请人拒绝选房,或选房不能选定,或已签订选房确认书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资格,但可重新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

(三)申请购买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由市住宅办按申请人轮候号顺序组织选房。

未按规定参加选房或选房后放弃购房的,视为放弃申请资格,二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购买社会保障性住房。

五、房型安排原则

(一)申请人可按工作地或户籍地选择房源,工作地或户籍地在思明、湖里区的,允许选择其它区房源。

(二)社会保障性住房配房按取得本市户籍人口计算配房人口。原则上按1人户配一房型,2人户及夫妻带1子女户配2房型,3人及以上户(不含夫妻带1子女户)配3房型。

单身满35周岁的公务人员申请购买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可配2房型。

(三)承租工作地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公务人员,工作调动到其它区工作地的,可申请调换新工作地的住房。

六、售价和租金

(一)社会保障性住房的销售价格由扣除征地拆迁费用后的建设成本加基准地价及相关税费确定。销售价格优势保障住房办会同建设、财政、物价、国土房产等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二)市、区属单位的公务人员承租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由承租人先按房屋市场租金标准金额支付租金。

(三)公务人员在承租社会保障性住房期间,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单位工会予以补助房屋租金的60%,租金补助年限不超过3年,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单位工会按季度发放给申请人。市、区属单位公务人员的租金补助由所在单位纳入部门预算,按规定统一支付,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四)公务人员工作调动或辞职的,所在单位应从调出或辞职的下月起停止支付租金补助,并书面通知市公房管理中心。若变动后仍符合租金补助条件的,原单位应出具租金补助清单,由新单位签订租金补助合同,续付租金补助金。租金补助合同期限不得超过房屋租赁合同期限。

七、监督管理

(一)公务人员租赁或购买的社会保障性住房只能自住,不得出租、转租、经营、转借、调换,或违反规定转让。

违反以上规定,属于承租的,由所在单位或单位工会取消租金补助,市国土房产局收回出租房屋;属于购买的,市建设与管理局依法收回房屋。

(二)公务人员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除购房按揭抵押外,不得进行商业性抵押。(三)公务人员对所购买的社会保障性住房拥有有限产权,购房取得产权未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确需转让的,可向市建设与管理局申请回购,回购价格为原购价格并结合成新计算;购房取得产权满5年后上市转让的,应按原购房价格与届时相应地段社会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指导价格差价的60%向政府缴交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公务人员购买社会保障性住房可按规定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四)公务人员购买或承租社会保障性住房后,出现拥有其它住房等不符合条件情形的,必须退出已购或已租的社会保障性住房。退出的社会保障性住房属承租的由市国土房产局收回,属购买的由市建设与管理局回购。(五)弄虚作假、隐瞒户籍、身份关系和住房状况等情况的,经查属实,取消申请资格,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5年内不得再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对已骗租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所在单位予以取消租金补助,并追缴已发放的租金补助金。对已骗购保障性商品房的,由市建设与管理局责令购房人退回

已购住房或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情节严重的,所在单位应予行政处分。(六)参与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单位领导责任,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处理。

八、组织实施

(一)本实施意见自正式发文之日起施行。2006年12月28日下发的《厦门市公务人员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操作办法(试行)》(厦府办[2006]298号)同时废止。

(二)本实施意见未明确规定的事项,参照我市是会保障性住房相关规定执行。(三)本实施意见有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11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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