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条例》全文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移民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依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68号)及相关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工作。
第三条移民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主体、项目法人和移民群众参与,规划设计单位技术负责,监督评估单位跟踪监评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移民工作坚持开发性移民和先移民后建设方针,坚持以民为本、依法依规、科学合理、规范有序的原则,妥善处理工程建设和移民安置、水利水电开发和移民脱贫致富及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保障移民合法权益,使移民生产生活达到或超过原有水平。
第二章移民工作管理职责第五条省扶贫移民局负责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主要职责为:(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移民工作法规政策,研究拟定全省移民工作地方性规章、政策及规定。
(二)组织审查建设征地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确认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审批移民安置规划和移民后期扶持方案。
(三)与大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法人签订移民安置协议,与市级人民政府签订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责任书。
(四)指导和协调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
(五)委托开展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综合设计(设代)、实施阶段设计、咨询服务工作;委托开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监测评估工作;与大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法人共同委托开展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综合监理、独立评估)工作。
(六)下达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年度计划。
(七)组织审查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调整及单项工程重大设计变更报告。
(八)负责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以及内部审计、稽查与统计工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大型电站库区移民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府发[1999]51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大型电站库区移民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大型电站库区移民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一九九九年八月十六日川府发〔1999〕51号)我省是水电资源富省,也是移民安置大省。
全省大型电站库区移民总数达25万余人。
由于历史的原则,原建的龚嘴、铜街子电站等老库区移民遗留问题多,相当一部分群众生活仍然十分困难。
新建的二滩、宝珠寺电站库区移民尽管顺利搬迁安置,但群众生活水平普遍下降,不少人重返贫困,成为新的贫困群体。
库区一些地方,由于基础设施不完善,基本安置条件不完全具备,群众生产生活矛盾突出,聚众上访等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成为我省社会不稳定的敏感区域之一。
为了切实解决移民安置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搞好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加快库区经济开发,确保库区社会稳定,特就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关于确保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问题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二滩宝珠寺铜街子电站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通知》(川府函〔1997〕401号)规定,从1998年7月开始征收移民扶持基金。
全省去年下半年社会用电量129亿千瓦时,除去免征电量,应征105亿千瓦时,应征率81%。
应征移民扶持基金2426万元,当年实际征收并划缴财政1620万元,实征率66.7%。
由于不能按期足额征收,严重影响库区移民生活安排和生产扶持。
为此,省政府重申,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拒缴、欠缴和开减免移民扶持基金的口子。
省电力局、省财政厅要采取切实有力措施,确保该项基金限期足额征收到位。
省移民部门和库区政府要严格按照规定管好用好移民扶持基金,使移民尽快恢复正常生产和生活。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办法(修订)》
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组织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工作”归并调整到第四章“验收程序”加以规范。
第二章验收依据和必备文件第五条验收主要依据:(一)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
(-)四川省颁布的有关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
(三)项目批准(核准)文件,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重编、修编、调整)、移民项目设计变更文件及相关批文。
(四)签订的移民安置协议。
(五)其他相关必要性文件。
修订内容:原办法6条,修订为5条,删除了下达的移民安置年度计划,新增了批准(核准)文件和移民安置规划式重编、修编、调整),定义更加准确。
第六条验收必备文件:(一)省人民政府的交办通知。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移民安置实施工作报告。
(三)项目法人移民安置管理工作报告。
(四)移民综合设计(设代)单位移民安置设计工作报告。
(五)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综合监理、独立评估)单位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综合监理、独立评估)工作报告。
(六)工程蓄水移民安置验收地方人民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应提交移民安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七)工程竣工移民安置验收应提交移民安置资金审计报告。
修订内容:原办法7条,修订仍为7条,结合移民安置验收实际和省政府313号令,完善了验收申请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主体。
第三章验收范围、内容和条件第七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阶段性移民安置验收范围应包括工程阶段性验收涉及的枢纽工程建设区、截流或蓄水(含分期)应考虑的淹没影响区和移民安置区。
工程竣工移民安置验收范围应包括枢纽工程建设区、水库淹没影响区、移民安置区等。
修订内容:按照水利和水电验收规程要求,结合移民安置验收实际,完善并细化了验收范围,并分别征求了水利、水电总院的意见。
第八条移民安置验收内容包括:(-)农村移民安置和生产生活恢复情况。
(-)城镇迁建情况。
(三)企事业单位处理情况。
(四)专项设施(含防护工程)迁(复)建情况。
(五)集中居民点、城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地质灾害隐患的处理情况。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471号令)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471号令)《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已经2023年3月29日国务院第1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二○○六年七月七日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做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立的顺利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方法,使移民生活到达或者超过原有程度。
第四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当遵循以下原那么:〔一〕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开展的需求;〔二〕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三〕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规模;〔四〕可持续开展,与资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五〕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第五条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根底、工程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视。
第二章移民安置规划第六条已经成立工程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工程法人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在审批前应当征求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
没有成立工程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工程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实施办法(草案代拟稿)征求意见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实施办法(草案代拟稿)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四川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7.12•【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实施办法(草案代拟稿)征求意见为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实施办法(草案代拟稿)》网上征求意见,请于2012年8月10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联系方式:1、信函请寄至: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农林处邮编:6100162、传真:************3、电子邮箱:**************附件:《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实施办法(草案代拟稿)》二○一二年七月十一日附件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实施办法(草案代拟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依据】为做好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指导思想及原则】移民安置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贯彻先移民后建设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移民优先、统筹兼顾、持续发展的原则,保障移民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需要。
第四条【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体制】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省扶贫移民局负责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履行工作主体、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职责,对本地区移民工作和社会稳定负总责。
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林业厅、住房建设厅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实施办法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13年3月1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4月9日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移民安置实行开发性移民和先移民后建设方针,将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保障移民合法权益,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超过原有水平。
第三条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主管机构(以下简称省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省发展改革(能源)、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林业、文化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工作主体、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移民安置和社会稳定工作。
第二章移民安置规划第四条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在申报停建通告前,应编制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
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由市(州)、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征得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报省移民管理机构确认。
第五条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在实物调查工作开始前,应向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发布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通告的申请。
四川省大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办法(47 号令)
四川省大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办法(47号令) 颁布时间:1994年07月11日实施时间:1994年07月11日时 效 性:有效颁布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大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的管理,合理征用土地,妥善安置移民,维护移民的合法权利,根据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兴建大型水电工程地征地补偿的移民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提倡和支持开发性移民。
有关部门和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对移民实行前期补偿、补助和后期生产扶持。
第四条 大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行下列原则:(一)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服从国家整体利益按排,依法对征地、移民实行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二)移民安置与库区建设、资源开发、水土保持、经济发展查结合,使移民生活不低于原有水平,并为长远的经济发展和移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创造条件; (三)移民安置应当因地制宜、全面规划,合理利用库区资源,就地后靠安置,没有后靠安置条件的,可以采取开发荒地滩涂、调剂土地或者有组织地外迁等形式安置。
鼓励移民自愿投亲靠友、自谋职业。
第五条 县级 (含县,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的领导。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任务重的市州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设立的移民安置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大型水电工程征地的补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监督检查。
电力、农业、国土、劳动、人事、公安、民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第二章 征地补偿第六条 大型水电工程建设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建设单位按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一)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4倍;征用其他土地的,每亩按该土地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前3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2至3倍计算,其中征用宅基地的,按征用地耕地的标准的上限执行。
四川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工作,规范验收程序,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实施办法》及相关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分为截流、蓄水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四条省扶贫移民局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负责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工作。
第二章验收依据和必备文件第五条验收主要依据:(一)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
(二)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移民安置设计变更文件、移民安置规划调整报告(移民安置竣工验收)以及相关批文。
(三)签订的移民安置协议。
(四)下达的移民安置年度计划。
(五)其他移民安置相关文件。
第六条验收必备文件:(一)市级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申请验收的报告及省人民政府的批示。
(二)县级人民政府提交的移民安置实施工作报告、移民群众同意开展验收工作的专项报告。
(三)项目法人提交的移民安置工作报告。
(四)移民安置综合设计(设代)单位提交的移民安置设计工作报告。
(五)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综合监理、独立评估)单位提交的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综合监理、独立评估)工作报告。
(六)审计单位提交的移民安置竣工验收移民资金审计报告。
第三章验收范围和内容第七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范围为建设征地区和移民安置区,包括农村移民安置、城(集)镇迁建、企业迁建或补偿、专业项目迁(复)建、防护工程建设、库底清理等区域。
第八条移民安置验收内容包括:(一)农村移民安置和生产生活恢复情况。
(二)城(集)镇迁建情况。
(三)企业迁建或补偿情况。
(四)专项设施(含防护工程)迁(复)建情况。
(五)移民安置环境保护措施实施情况。
(六)新增滑坡塌岸处理情况。
水电工程移民安置法规-PPT文档资料
➢ 关于实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通知(国土资发 [1999]392号)
➢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 [2006]17号)
➢ 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财综[2007]26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令 第49号)
➢ ⑸ 后期扶持
➢ 扶持规划编制和报批、扶持方式、水域利用、优惠政策、提 高移民素质、各方主持
➢ ⑹ 监督管理
➢ 职责、稽查审计、监督评估、公开要求、档案管理、维护移 民合法权益
➢ ⑺ 法律责任
➢ 刑事责任、经济责任
➢ ⑻ 附则
➢ 对三峡、南水北调的规定、实施时间
水电工程移民安置法规介绍
➢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 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人 民政府令第268号)
水电工程移民安置法规介绍
三、主要政策的相关规定 说明
水电工程移民安置法规介绍
主要政策分八个方面:
条例
工作要求
规划
主要政策
实施 资金 档案 验收
后期扶持
共二部 共二部 共二部 共四部 共三部 共一部 共三部 共二部
水电工程移民安置法规介绍
Ⅰ.条例(共二部):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 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
水电工程移民安置法规介绍
(二)、四川省层面:
➢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实 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1999年12 月10日)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管理 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5]7号)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实施办法》于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实施办法》于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佚名
【期刊名称】《四川水力发电》
【年(卷),期】2013(32)4
【摘要】2013年4月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四川省(大中型水利
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对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的具体实施提出了明确要求。
《办法》提出,移民安置实行开发性移民和先移民后建设方针,将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保障移民合法权益,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超过原有水平;坚持以人为本、移民优先、统筹兼顾、持续发展的原则,保障移民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需要;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总页数】1页(P67-67)
【关键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工作;征地补偿;中型;合法权益;移民生活;开发性移民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03.9
【相关文献】
1.水利部关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草案)》的说明 [J],
2.基于五大发展理念的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政策评价——以《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为例 [J], 商艳光;施国庆
3.基于五大发展理念的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政策评价——以《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为例 [J], 商艳光;施国庆;
4.河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实施办法 [J], ;
5.新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在补偿方面有哪些变化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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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doc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1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办函〔2013〕19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0月15日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以下简称“风险评估”)工作,保障移民合法权益,维护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社会稳定,促进移民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及有关法规政策,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风险评估是指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可能引发重大矛盾、影响社会稳定等潜在的不稳定因素,开展系统调查研究,进行科学预测、分析和判断,制订对策措施,有效规避、防范、控制和化解潜在风险的工作过程。
风险等级按风险程度分为低风险、中风险、高风险三类。
第四条风险评估应坚持“以人为本”,“法治、民主、科学”,“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一票否决”的原则。
第五条风险评估工作由项目涉及区域市(州)人民政府负总责。
实行市(州)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2县(市、区)人民政府会同项目法人,组织开展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的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编制风险分析报告。
市(州)人民政府为风险评估主体,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开展风险评估论证,编制风险评估报告,作出科学客观的结论。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依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68号)及相关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工作。
第三条移民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主体、项目法人和移民群众参与,规划设计单位技术负责,监督评估单位跟踪监评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移民工作坚持开发性移民和先移民后建设方针,坚持以民为本、依法依规、科学合理、规范有序的原则,妥善处理工程建设和移民安置、水利水电开发和移民脱贫致富及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保障移民合法权益,使移民生产生活达到或超过原有水平。
第二章移民工作管理职责第五条省扶贫移民局负责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主要职责为:(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移民工作法规政策,研究拟定全省移民工作地方性规章、政策及规定。
(二)组织审查建设征地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确认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审批移民安置规划和移民后期扶持方案。
(三)与大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法人签订移民安置协议,与市级人民政府签订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责任书。
(四)指导和协调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
(五)委托开展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综合设计(设代)、实施阶段设计、咨询服务工作;委托开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监测评估工作;与大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法人共同委托开展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综合监理、独立评估)工作。
(六)下达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年度计划。
(七)组织审查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调整及单项工程重大设计变更报告。
(八)负责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以及内部审计、稽查与统计工作。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移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川移发[2010]43号)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川移发[2010]4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资金(以下简称“移民资金”)管理,规范移民资金拨付、使用、管理行为,强化移民资金监管,确保移民资金安全,提高移民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费用概(估)算编制规范》(DL/T5382-2007)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移民资金是指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专门用于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及移民后期扶持的特殊用途的专项资金,包括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及进入移民资金管理序列的其他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拨付、使用、管理在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资金的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和单位。
第四条移民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移民政策的相关规定;加强移民资金使用全过程的监管,建立健全移民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强化内控管理;正确反映移民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情况;严格执行“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专账核算”原则,加强对用款单位和机构的业务指导、管理和监督,保证移民资金安全,提高移民资金使用效益,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移民资金的管理原则: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全面监管的管理体制。
省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全省的移民资金管理及监督工作,对省政府负责;市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移民资金管理及监督工作,对省移民管理机构和同级政府负责;县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移民资金的管理及监督工作,对上级移民管理机构和同级政府负责;各级移民管理机构是本级拨付、使用、管理移民资金的责任主体,是本辖区移民资金监管的责任主体;移民项目实施单位是其使用、管理移民资金的责任主体,对其使用、管理的移民资金负责。
二、概算控制、计划管理各级政府及其移民管理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批准的概算及分解概算,不得随意更改、调整概算,确需调整的,应按程序进行报批。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顺利建设,保障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科学合理进行移民安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国家规划、审批、建设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水库、水电站、水渠等工程项目。
第三条:征地范围和补偿标准1. 征地的范围应当严格按照工程建设规划确定,不得超过必要的范围。
符合征地条件的农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合法征地,征收人应向征地农民支付征地补偿费用。
2. 征地补偿标准应当以公平、合理、透明为原则,具体补偿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3. 征地补偿费用应当按照实际损失、合理利益的原则进行计算,并予以合理补偿。
第四条:移民安置1. 工程建设导致的移民应当得到适当的安置。
2. 移民安置工作应当根据移民的实际情况进行家庭调查,科学合理制定安置方案,确保移民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生产条件不受影响。
3. 移民安置地应当具备基础设施、生产条件、公共服务设施等必要条件,并进行必要的配套建设。
第五条:权益保障1. 受征地和移民安置影响的农民和居民,有权要求工程建设方和相关政府部门公开信息、提供咨询、参与合理补偿和安置方案的制定。
2. 受征地和移民安置影响的农民和居民,有权依法申诉和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工程建设方责任1. 工程建设方应当按照审批手续和规划要求进行工程建设,确保工程建设的安全和质量。
2. 工程建设方应当主动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按照规定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并按照安置方案进行移民安置工作。
第七条:监督检查1. 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的监督检查。
2. 监督检查应当及时发现问题,要求工程建设方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确保征地农民和移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第八条:违法行为处罚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川省大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47号]
四川省大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办法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47号)《四川省大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办法》已经1994年7月6日省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肖秧一九九四年七月十一日四川省大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的管理,合理征用土地,妥善安置移民,维护移民的合法权利,根据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兴建大型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提倡和支持开发性移民。
有关部门和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对移民实行前期补偿、补助和后期生产扶持。
第四条大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行下列原则:(一)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服从国家整体利益安排,依法对征地、移民进行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二)移民安置与库区建设、资源开发、水土保持、经济发展相结合,使移民生活不低于原有水平,并为长远的经济发展和移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创造条件;(三)移民安置应当因地制宜、全面规划,合理利用库区资源,就地后靠安置,没有后靠安置条件的,可以采取开发荒地滩涂、调剂土地或者有组织地外迁等形式安置。
鼓励移民自愿投亲靠友、自谋职业。
第五条县级(含县,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的领导。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任务重的市州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设立的移民安置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大型水电工程征地的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监督检查。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的 管 理 )合 理 征 用 土 地 )妥 善 安 置 移 民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管理 法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法 +的 有 关 规 定)制 定 本 条 例,
第 二条 国家兴建 大 中 型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以 下 简 称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的 征 地 补 偿 和 移 民 安 置 )适 用 本 条 例 ,
第二章 征地补偿
第五条 大 型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建 设 征 用 的 土 地!由 建 设 单 位按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一$征用耕地的 补 偿 费!为 该 耕 地 被 征 用 前 三 年 平 均 年 产值的三至四倍"每一个需 要 安 置 的 农 业 人 口 的 安 置 补 助 费 标 准 !为 该 耕 地 被 征 用 前 三 年 平 均 每 亩 年 产 值 的 二 至 三 倍 &大 型 防 洪 %灌 溉 及 排 水 工 程 建 设 征 用 的 土 地 !其 土 地 补 偿 费 标 准 可以低于上述土地补偿费 标 准!具 体 标 准 由 水 利 部 会 同 有 关 部门制定&
#二 $征 用 其 他 土 地 的 补 偿 费 和 安 置 补 助 费 标 准 !由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参 照 本 条 第 #一 $项 的 标 准 规 定 &
第六条 依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 补助费!安置移民仍 有 困 难 的!可 以 酌 情 提 高 安 置 补 助 费"但 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 费 的 总 和 不 得 超 过 土 地 被 征 用 前 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下列倍数’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条例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条例(2016年7月23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的规划编制、安置实施、后期扶持、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遵循开发性移民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合理、规范有序的原则,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和移民参与、规划设计单位技术负责、监督评估单位跟踪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移民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移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移民资金管理和使用、移民政策宣传、社会稳定维护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配合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移民工作职责,并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开展移民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审核移民安置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移民安置,监督管理移民资金,组织开展移民安置验收。
市(州)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移民安置实施,监督管理移民资金。
县(市、区)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移民具体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民政、财政、审计、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部门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移民相关工作。
第七条项目法人负责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的编制工作,落实移民资金,参与移民工作。
第八条规划设计单位负责移民安置相关规划设计,对设计成果质量负责,参与移民工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5]7号2005年3月4日)为了顺利推进国家西电东送战略性电源基地建设,培育我省水电支柱产业,加快实现“三个转变”,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计基础[2002]2623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进一步加强全省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管理工作即经国家投资主管部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迁建安置、库区复建、移民后期扶持等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移民工作管理体制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管理工作实行政府负责、投资包干、业主参与、综合监理的管理体制。
各级政府、省级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移民管理工作,根据各自职能职责积极主动承担、参与移民迁建安置、后期扶持工作。
建设征地移民工作实行省人民政府全面负责,县为基础、分级负责的管理方式。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负责做好全省的征地移民工作。
(一)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职责: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征地移民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加强对移民工作的领导并根据需要明确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移民工作。
人员经费由同级财政在预算中列支,办公经费在移民工作管理费中解决。
主要职责为:1.贯彻执行征地移民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地的具体实施办法。
参与电站建设和移民安置前期规划设计,开展本行政区内的移民迁建安置、扶持实施规划设计及概算编制。
按规定管理使用上级下达的移民资金,配合对移民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确保移民资金的安全。
2.按批准的实施规划设计及概算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内移民迁建安置和后期扶持工作,实施本级管理的移民迁建安置配套建设项目,落实与移民迁建安置相关的社会发展项目的投资。
负责所管辖移民建设项目工程监理,配合移民安置综合监理。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条例(全文)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条例(全文)《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条例》(NO:SC122711)经2021年7月23日四川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2021年7月23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0号公布。
该《条例》分总则、移民规划、安置实施、后期扶持、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7章60条,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条例(2021年7月23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的规划编制、安置实施、后期扶持、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遵循开发性移民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合理、规范有序的原则,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和移民参与、规划设计单位技术负责、监督评估单位跟踪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移民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移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移民资金管理和使用、移民政策宣传、社会稳定维护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配合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移民工作职责,并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开展移民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审核移民安置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移民安置,监督管理移民资金,组织开展移民安置验收。
市(州)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移民安置实施,监督管理移民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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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条例》全文为了规范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制定了《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并于9月1日实施,下面是详细内容。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条例》(2016年7月23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的规划编制、安置实施、后期扶持、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遵循开发性移民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合理、规范有序的原则,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和移民参与、规划设计单位技术负责、监督评估单位跟踪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移民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移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移民资金管理和使用、移民政策宣传、社会稳定维护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配合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移民工作职责,并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开展移民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审核移民安置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移民安置,监督管理移民资金,组织开展移民安置验收。
市(州)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移民安置实施,监督管理移民资金。
县(市、区)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移民具体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民政、财政、审计、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部门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移民相关工作。
第七条项目法人负责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的编制工作,落实移民资金,参与移民工作。
第八条规划设计单位负责移民安置相关规划设计,对设计成果质量负责,参与移民工作。
移民安置综合监理单位负责移民安置全过程的监督,参与移民工作。
独立评估单位负责移民安置、移民生产、移民生活水平等评价工作。
第九条移民个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迁建或者复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享有相应权利并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章移民规划第十条已经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项目法人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
没有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实物调查及工作方案,经征求省、市(州)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后,作为申报停建的要件和开展实物调查工作的依据。
第十二条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在实物调查工作开始前,应当向水利水电工程占地和淹没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发布停建通告。
停建通告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发布。
停建通告发布后,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效期执行。
第十三条停建通告发布后,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程占地和淹没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实物调查工作。
规划设计单位受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参与实物调查工作,并在调查工作完成后编制调查汇总成果。
调查者和权属人应当在实物调查结果文件上签字确认。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的企事业单位、社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显著位置公示实物调查结果。
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七天。
市(州)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县(市、区)人民政府、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规划设计单位等参与实物调查的各方应当在调查汇总成果文件上签章确认,作为确定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任务的依据。
县(市、区)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依据实物调查成果组织建档建卡。
第十四条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当包括: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实物调查结果,移民安置任务、去向、标准和农村移民生产安置方式,移民生活水平评价和搬迁后生活水平预测,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淹没线以上受影响范围确定原则,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原则和先移民后建设安排等内容。
第十五条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中的移民补偿补助和安置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中的农村移民安置去向和方式,应当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环境容量条件,遵循本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移民自主安置相结合的原则,多渠道、多方式安置。
第十六条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单位会同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编制社会稳定风险分析。
市(州)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单位对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进行评估,核定风险等级,作出移民安置实施、暂缓实施、不实施的,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七条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经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风险评估工作开展未达到省人民政府相关规定要求的,不得审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
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移民安置规划,逐级报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审核后,报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一并审批或者核准。
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报批。
第十九条移民安置规划应当包括:农村移民安置,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以及水利、交通、电力和电信等专项设施迁建或者复建,移民工程相关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文物保护、防护工程建设、库底清理、移民后期扶持措施、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概(估)算、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及先移民后建设等内容。
移民安置工程规划设计应当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农村移民生产安置方式、搬迁安置去向应当对接到户。
第二十条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应当以移民实际困难和问题为导向,与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相衔接,为移民增收致富和地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创造条件。
第二十一条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应当会同县(市、区)人民政府采取问卷调查、座谈会等方式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的意见,必要时应当采取听证的方式。
没有听取意见或者弄虚作假的,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或者审核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
第二十二条规划设计单位应当根据移民安置规划和相关行业规定、技术规范开展移民工程项目施工设计。
未完成施工设计的移民工程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三条移民安置规划审核后,大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两年内、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一年内未核准的,在项目核准启动实施移民安置工作前,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重新编制移民安置规划,按照程序报批。
第三章安置实施第二十四条大型水电工程和跨市(州)的大型水利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当与省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移民管理机构签订移民安置协议。
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和不跨市(州)的大型水利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当与市(州)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移民管理机构签订移民安置协议。
省人民政府与市(州)人民政府应当签订移民安置项目责任书,市(州)人民政府与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签订移民安置项目责任书。
第二十五条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大型水电工程和跨市(州)的大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实施阶段综合设计单位和技术咨询审查机构的委托;市(州)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负责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和不跨市(州)大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实施阶段综合设计单位和技术咨询审查机构的委托。
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移民管理机构与项目法人应当通过招标方式共同委托移民安置综合监理单位和独立评估单位。
第二十六条需要先移民后建设的项目,移民安置规划审核后,工程项目核准前,项目法人可以报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会同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启动先移民后建设项目移民安置相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项目法人在每年10月上旬,向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移民管理机构提交次年移民安置任务和资金计划建议。
县(市、区)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按照年度计划编制要求,会同规划设计单位和综合监理单位编制年度计划方案,并逐级报送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移民管理机构。
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移民管理机构征求项目法人意见后下达年度计划。
第二十八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移民安置规划,与移民户签订搬迁安置或者生产安置协议,与被迁建或者补偿单位签订搬迁安置或者补偿协议。
第二十九条移民集中安置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安置点、城(集)镇基础设施及相关配套工程建设。
工程建设完成后,按照规定移交使用。
农村移民分散安置的,其住房应当由移民自主建造;农村移民集中安置的,其住房应当统一规划,自主建造。
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规划、质量和安全监督等工作。
第三十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省、市(州)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依据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与企事业单位和水利、交通、电力、电信等专项设施权属单位签订补偿和迁建或者复建协议。
迁建或者复建项目建设完成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移民管理机构及时组织验收并移交使用。
第三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移民在社会关系重建、文化习俗、生产生活、卫生教育等方面的人文关怀,开展对移民生产和就业技能的培训,引导和帮助移民尽快融入安置区当地社会。
第三十二条农村集中安置点基础设施、城(集)镇、工矿企业、水利、交通、电力和电信等移民工程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以实行代建。
第三十三条移民安置项目设计变更分为一般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
一般设计变更由综合监理单位审核,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送省、市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重大设计变更经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规划设计单位、综合监理单位提出意见,由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会同项目法人审核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移民安置规划组织实施库底清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移民安置验收按照截流、蓄水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进行。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各阶段移民安置任务完成情况,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有关部门组织验收。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移民安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进行截流验收、蓄水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三十六条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水库蓄水引起的滑坡塌岸等地质灾害影响处理方案,经县(市、区)人民政府确认后,逐级报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审核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