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意外险购买方案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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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意外险购买方案
一、团体意外险的定义
团体意外险, 即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是一种以团体方式投保的人身意外保险形式, 而其保险责任、给付方式则与个人意外伤害保险相同。
所谓意外伤害是指非本意的、外来的、不可预料的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身体遭到严重创伤的客观事件的。如人们在游泳时, 不幸溺水身亡应属于意外事故; 而在水里突发心脏病导致死亡, 就不属于意外伤害, 因为它是身体内部本已存在的疾病引起的。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在约定的保险期内, 因发生意外事故而导致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 支出医疗费用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 保险公司按照双方的约定, 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一定量的保险金的一种保险。其特点一般是交费少, 保障高。
二、团体意外险与个人意外险的区别
相对于个人投保,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费低, 保障高; 保险有效期内能够随时变更人员( 在一个保险有效期内变更人员不得超过原保单人员的50%) , 满足企业人员流动管理需求; 即能够根据员工的职业类别投保, 也可根据投保单位类别投保, 公平合理, 方便快捷; 残疾比例由保监会统一规定, 理赔确定; 保费既能够作为员工福利由公司支付, 也能够由公司和员工共同支付; 分担员工发生意外时产生的医疗伤残死亡抚恤金等费用, 转移企业财务风险, 也是对员工及员工家庭负责的最好体现。
二、购买团体意外险的好处
( 一) 员工
1.提高员工福利。
2.对员工的人身安全是一种保障。
( 二) 公司
1.有利于企业吸引和留住人才, 稳定公司人才队伍。
2.为员工购买员工人身意外险还能够减轻企业所承受的损失。
三、团体意外险的保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 以下简称”本合同”) 由以下文件构成, 各文件之间相互解释、相互补充, 如有冲突, 以如下序号在前的文件中的约定或解释为准:
( 一) 附贴批单、批注及其它有关书面协议;
( 二) 保险单、保险凭证及人员清单;
( 三) 保险条款;
( 四) 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申明。
第二条投保条件
一、投保人: 凡合法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 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正式在职人员( 不包括临时工、短期工) 或团体会员( 以购买保险而组织的团体除外) 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被保险人人数应占其单位在职人员人数或团体会员人数的75%以上且不少
于10人。投保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二、被保险人: 凡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 含18周岁及60周岁) , 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工作或劳动的投保单位在职、在编人员或团体会员, 均能够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但必须在投保人投保时提供的人员清单之列。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 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 保险人按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 保险人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 按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 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 保险人给付各该项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 仅给付一项伤残保险金; 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 给付较严重项目的伤残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
伤残保险金者, 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 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 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 应予以扣除。
同一被保险人的身故及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以该被保险人在该项保险下的保险金额为限。
四、团体意外险主要内容
经过对团体意外险的了解, 团体意外险里主要保障类型有: 1.意外身故/伤残: 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伤残, 保险人将给付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 保险人对资料的审核经过后, 意外身故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100%的保险金, 伤残将按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行业标准) ”来进行评定给付。
2.意外医疗: 因意外伤害事故需门诊或住院治疗, 发生的医疗费用, 保险人将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实际支出的, 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给付医疗保险金;
3.猝死: 在保险期间内, 若被保险人不幸猝死,保险人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赔付。
4.住院津贴: 因意外伤害事故故入院治疗, 保险人按照保险单载明的住院误工津贴日额给付, 累计给付天数以180天为限。
5.电话咨询及垫付服务: 被保险人不幸发生紧急意外伤害事故后, 可直接拨打救援电话, 将提供以下服务: 24小时电话医疗服务、指定大医院中住院医疗费用的担保或垫付等专业服务。
6.重大疾病: 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九十日后( 按照保险人相关规定续保的, 不受前述九十日的限制) , 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 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发生的, 不受前述九十日的限制。
7.飞机意外身故/伤残: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期间不幸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伤残的, 保险人将赔偿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残疾保险金。
8.火车意外身故/伤残: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火车( 含高铁、地铁) 期间不幸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伤残的, 保险人将赔偿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残疾保险金。
9.轮船意外身故/伤残: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轮船期间不幸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伤残的, 保险人将赔偿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残疾保险金。
10.汽车意外身故/伤残: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汽车( 含公交、出租车) 期间不幸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残疾的, 保险人将按照条款给付保险金。
注: 最终方案并不一定包含上述所有保障类型, 上述类型仅供参考。
五、团体意外险责任免除
( 一)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