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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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3项修订后的信息披露规则,上市公司财务指标计算有新规为配合新会计准则的施行,证监会日前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证监发[2001]160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

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

益》(证监会计字 [2004]4号)等

3项修订后的信息披露规则,新规

则适用于按新会计准则编制并披露

财务报告的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

司。

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规定,少

数股东权益在净资产下列示,不再

在流动负债下列示,少数股东损益

并入净利润,但按照《公开发行证

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

———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

计算及披露》的规定,计算每股收

益时,分子“净利润”不包括“少

数股东损益”,分母“普通股数”

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股份数,计算净资产收益率时,分子“净利润”不包括“少数股东损益”,分母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

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的规定,非经常性损益增至15项,新增了5项,删除了4项,删除的4项是:短期投资收益、以前资产减值准备的转回、资产转换损益、比较财务报表中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期间净利润的追溯调整数,其中短期投资收益已变更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对应收账款的列示、库存股、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标准、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的预计、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等问题作了详细规定和调整,使财务报告更易读易懂。

为配合新会计准则的施行,证监会、国资委、财政部会计司等各部委先后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性的信息披露规则。证监会新发布的这 3 项信息披露规则在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与会计准则保持了良好的衔接的同时,又不致造成因会计准则的施行而使某些财务指标出现异常的波动。

·各类券商可从事股指期货介绍经纪业务

据中证报披露,有关知情人士透露,此前公布的券商以IB 形式参与股指期货的制度将会有重大修改,将券商范围由创新类券商扩大到各类券商。只要获证监会批准,券商便可开展此项业务。目前,新方案正在小范围内征求意见。

今后,一家券商只能为一家期货公司做IB 业务,而一家实力雄厚的期货公司也则由多家券商代理股指期货IB 业务。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

(2007年修订)

第一条为规范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真实反映公司的盈利能力,提高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指标计算的合理性和可比性,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招股说明书、年度财务报告、中期财务报告等公开披露信息中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应按本规则进行计算或披露。

第三条公司编制以上报告时,应以如下表格形式,分别列示按全面摊薄法和加权平均法计算的净资产收益率,以及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

第四条全面摊薄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全面摊薄净资产收益率=P÷E

其中,P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E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期末净资产。

公司编制和披露合并报表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不包括少数股东损益金额;“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少数股东损益后的合并净利润为基础,扣除母公司非经常性损益(应考虑所得税影响)、各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应考虑所得税影响)中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所占份额;“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期末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金额。

第五条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P/(E0+NP÷2+Ei×Mi÷M0-Ej×Mj÷M0±Ek×Mk÷M0)

其中:P分别对应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NP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E0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期初净资产;Ei为报告期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新增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Ej为报告期回购或现金分红等减少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M0为报告期月份数;Mi为新增净资产下一月份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Mj为减少净资产下一月份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Ek为因其他交易或事项引起的净资产增减变动;Mk为发生其他净资产增减变动下一月份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

第六条基本每股收益可参照如下公式计算:

基本每股收益=P÷S

S=S0+S1+Si×Mi÷M0-Sj×Mj÷M0-Sk

其中:P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S为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S0为期初股份总数;S1为报告期因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股票股利分配等增加股份数;Si为报告期因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增加股份数;Sj为报告期因回购等减少股份数;Sk为报告期缩股数;M0报告期月份数;Mi为增加股份下一月份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Mj为减少股份下一月份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

第七条公司存在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应当分别调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报告期净利润和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并据以计算稀释每股收益。

在发行可转换债券、股份期权、认股权证等稀释性潜在普通股情况下,稀释每股收益可参照如下公式计算:

稀释每股收益=[P+(已确认为费用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利息-转换费用)×(1-所得税率)]/(S0+S1+Si×Mi÷M0-Sj×Mj÷M0―Sk+认股权证、股份期权、可转换债券等增加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其中,P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公司在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应考虑所有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影响,直至稀释每股收益达到最小。

第八条公司在编制比较财务数据时,上期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应按本规则进行计算。公司招股说明书、年度财务报告、中期财务报告等公开披露文件正文应包括这些指标的计算过程,摘要可省略计算过程。

第九条公司公开列示的净资产收益率或每股收益指标若引自经审计或审核(若规定需要)的财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检查这些指标计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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