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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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妇女权益受侵害时的处理
侵害妇女合法权 益主要表现在: ①侵犯妇女的人 身权利。 ②侵犯妇女的财 产权利。
对于上述违法行为,应区别不同情况, 分别加以处理。 对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行为,如未触犯 刑法的侵权行为,应对侵害人进行批评 教育,责令其停止侵害,必要时应建议 给予行政处分;如触犯刑法的,应依法 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侵犯妇女财产权益的行为,应依法排 除侵害,保障妇女享有的抚养权、财产 所有权和继承权的正常行使 。
(二)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措施
婚姻法在家庭关系、离婚等章中,都有保护儿 童的具体规定: ①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③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管教、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④子女有遗产继承权和财产保护权,以及父母离 婚分割财产时,享有受保护的权利。 ⑤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形成抚养关 系的继子女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对后三类子女, 任何人不得危害和歧视。
对遗弃、虐待家庭成员者应进行严肃的 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错误,并予以适 当的处分; 对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的人,可依法强制 其履行义务;因一方虐待、遗弃,他方 要求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损害赔 偿;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按刑法的有 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节结束,谢谢!
(二)保护老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措施
我国《宪法》第49条对子女赡养老人以 及禁止虐待老人作了原则性规定。 以此为根据,《婚姻法》从父母子女关 系以及祖孙关系角度明确规定了子女对 父母的赡养义务。如果子女不履行,父 母有要求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另外,在一定条件下,孙子女或外孙子 女有赡养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义务。
对上述违法和违背子女利益的行为,应分 别情况加以处理: ①对弃婴或残害儿童的行为,触犯刑法的, 应按刑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②对父母不履行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虐 待打骂子女的,主要是通过批评教育的方 式来解决。必要时得强制其履行抚养义务, 或依法制止、制裁其虐待行为。 ③对抚养教育子女方面出现的重样轻教,娇 生惯养的偏差,主要是认识问题,必须加 强对父母全面正确履行抚养教育子女义务 的教育,用提高思想认识的方法来解决。
此外,《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的婚 姻家庭权益、文化教育权益、人身权益、 劳动权益等都作出了比婚姻法更为全面、 具体的保障性规定。 总之,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原则和男女平 等原则的精神是一致的,男女平等是基 础,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是补充,二者互 相配合,相辅相成,才能有利于男女平 等原则的真正实现。
2. 家庭暴力和虐待 行为的异同 共同点:都是以 一定的手段对其 家庭成员的身体、 精神等方面造成 一定伤害后果的 行为。
不同点: (1)虐待行为可以构成犯罪, 但刑法未设立“实施家庭暴 力罪”; (2)虐待行为具有连续性、 经常性的特点,而家庭暴力 可能只有一次; (3)虐待行为不一定均为家 庭暴力,如根据我国司法解 释的规定,精神折磨导致严 重后果的,也可能构成“虐 待罪”,而家庭暴力一般为 对身体的折磨或限制。
1. 在离婚程Leabharlann Baidu方面
法律明文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 后1年内或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 得提出离婚。 但女方提出离婚或人民法院认为却有必 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不在此限。
2. 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方面
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先由 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律判决。 从实际执行的情况来看,接受经济帮助 的以女方为多。
家庭暴力概念的理解
对这一概念的理解应主要把握以下三点: (1)家庭暴力的范围限定于身体上的暴力 及因身体上暴力引起的精神伤害。 (2)要有实际的伤害后果,日常生活中偶 尔的打闹、争吵不属于家庭暴力。 (3)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主体限定于夫妻之 间及其家庭成员之间。现实生活中,家 庭暴力的对象往往是缺乏自卫能力或独 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实际上主要是 妇女、儿童和老人。
3. 家庭暴力现状 受害对象:多为女性、儿童、老人 只有持续性家庭暴力才构成虐待,且相当 一部分虐待行为不构成犯罪,法律难以对 施暴者予以制裁。 一些执法者重视不够,不予处理或处理不 力,使有关法律形同虚设,助长违法行为 的发展蔓延。 《婚姻法》对家庭暴力所作的禁止规定及 其明确规定对受害者的民事救济及救助手 段,对今后加强对家庭暴力的立法、执法 工作有积极意义。
《未成年人保护法》 对儿童保护也做了较 为具体和全面的规定。 例如,第15条规定: “学校、幼儿园的教 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 的人格尊严,不得对 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 施体罚、变相体罚或 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 的行为。”
当前,侵犯和违背儿童 合法权益的主要表现有: ①遗弃和溺死女婴的现象 仍有发生。主要原因是 封建的传宗接代思想作 崇和对计划生育的重大 意义认识不足。 ②侵犯儿童的受教育权。 ③相当一部分家长对子女、 特别是对独生子女重养 不教,或重智不德。
二、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一)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必要性
保护儿童合法权益是振兴国家和民族的需 要,是培养和造就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 业接班人的需要,也是巩固和发展社会主 义婚姻家庭关系的需要。 在我国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儿童被视为 父母的私有财产,漠视子女利益是封建主 义婚姻家庭的特征之一。 目前,由于旧习惯势力的影响,遗弃女婴、 拐骗儿童的现象还部分存在。
(二)保护老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措施
《老年人权益保障 法》是我国现行保 护老年人权益的专 门法律。 该法从家庭、社会 等多角度规定了对 老年人权益予以保 障的措施。
四、保障妇女、儿童和老人的 合法权益原则贯彻实施的 禁止性规定
禁止性规定
(一)禁止家庭暴力
(二)禁止家庭成员 间的虐待和遗弃
(一)禁止家庭暴力
一、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一)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必要性
从历史发展看,在旧中国,妇女受政权、 神权、族权、夫权四重压迫,地位最低, 遭受的痛苦更深重。 从现实来看,旧的封建残余并没有完全 消除,妇女的合法权益仍不同程度地受 到侵害。 从生理来看,妇女不等同于男子,有其 特殊性,也应得到特殊的保护和照顾。
三、 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
(一)保护老人合法权益的必要性
尊重、赡养和爱护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 统美德,老人为国家、民族和家庭贡献 了毕生的精力,创造出巨大财富。当他 们年老体衰、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 权获得来社会和家庭的尊敬和照顾。子 女要在经济上给与帮助,生活上给予关 心,精神上给予安慰,这不仅是法律上 的责任,也是道德的要求。
(一)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必要性
因此,包括《婚姻法》在内的诸部法律 不仅规定了男女平等原则,还从实际情 况出发,对妇女的权益给予了特殊保护。 如果说,男女平等是一般原则,那么, 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则是一项特殊原则, 只能是妇女独享的权利。
(二)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措施
1. 在离婚程序方面 2. 在离婚时的财产分 割方面 3. 妇女权益受侵害时 的处理
第四节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 合法权益
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性规定
《婚姻法》第2条规 定:“保护妇女、儿 童和老人的合法权 益。”第3条规定: “禁止家庭暴力。禁 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 和遗弃。” 它体现党和国家关怀 妇女、爱护儿童、尊 重老人的精神,反映 了社会主义的优越性。
1. 家庭暴力的概念: 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 包括对配偶、子女、父母等家庭成员的 身体、精神、性方面的暴力。 《2001年婚姻法解释(一)》,将家庭 暴力的概念界定为:行为人以殴打、捆 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 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 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二)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虐待是指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对家 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精神 上、肉体上遭受损害的违法行为,如打 骂、恐吓、冻饿、患病不予治疗、限制 人身自由等。 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抚养、 扶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抚养或 扶养的另一方,不履行义务的违法行为, 如成年子女不赡养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 难的父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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