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北京市国有文化企业选聘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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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北京市国有文化企业选聘中介机构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文化企业选聘中介机构的行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北京市文化资产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资办)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及上述国家出资企业的各级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统称文化企业)聘用中介机构提供审计、资产评估、清产核资等中介服务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选聘中介机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和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审计、资产评估、清产核资等事项,国家法律、法规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
法律、法规无规定的,按本办法办理。
第二章中介机构备选库的建立
第五条市文资办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负责对中介机构进行综合评价,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并根据中介机构的资质条件分类。
第六条市文资办通过公开征集、定向联系、联合相关协会和政府采购中心协助收集等方式建立中介机构预选名单。
第七条进入备选库的中介机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依法成立并在本市注册或虽在外省市注册但已在本市有关部门登记(备案),具有相关执业资质,连续正常执业3年以上;
(二)能够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开展业务;
(三)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执业规范;
(四)具有与为文化企业提供服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业务专长和经验;
(五)具备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和良好的社会信誉,近3年没有违规违法执业行为,且未受到有关部门处罚;
(六)按国家职业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组织执业人员继续教育,特定事项须参加市文资办组织的专项业务培训。
第八条进入预选名单的中介机构应向市文资办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介机构的书面申请;
(二)经过年检的中介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中介机构各种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中介机构基本情况,包括人员构成、部门设置、内部控制制度、质量控制体系和资产状况、执业业绩等;
(五)各类专职执业人员的执业证书复印件;
(六)经审计的最近两年财务报表;
(七)为文化企业提供相关服务的情况;
(八)市文资办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提交以上资料为复印件的,应同时提交原件由市文资办核对,市文资办对以上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第九条市文资办组织建立中介机构选聘工作小组。
选聘工作小组由市文资办分管领导、相关处室负责人、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
第十条市文资办选聘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对申请进入备选库的中介机构进行资格评审,确定入库的中介机构;
(二)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日常基础管理工作情况的汇报;
(三)根据服务质量评价结果对入库中介机构名单进行补充或调整。
第十一条选聘工作小组依据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标准,根据业务水平、人员配备、报告(文书)质量和中介机构声誉等因素指标,对提出申请的中介机构进行初审,提出进入
机构备选库的中介机构建议名单,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市文资办主任办公会审定。
对经审定的中介机构名单进行公示,并及时公开中介机构备选库。
第三章中介机构的选聘
第十二条文化企业(以下简称委托单位)需要进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清产核资时,应根据项目的类型特点从机构备选库中选择中介机构,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应根据市文资办审计、资产评估、清产核资等相关规定由项目委托单位在机构备选库中选择中介机构;
(二)涉及出版业、演艺业、影视、文化服务、文化创意与设计、其他文化产业的委托项目,应选择具有相应业务专长的中介机构;
(三)涉及无形资产评估的委托项目,应选择具有无形资产评估经验的中介机构;
(四)涉及上市公司、金融企业的委托项目,应选择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
(五)不得聘请历史上为同一家的中介机构同时承担同一项目的专项审计与资产评估项目工作;
(六)经济行为事项涉及非国有资产的,一般应由文化企业通过机构备选库选择中介机构;若非国有单位为委托单位,文化企业应将选择的中介机构情况报市文资办备案。
第十三条委托单位应按以下中介服务费用标准,采取
比价、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方式选聘中介机构:(一)单笔服务费用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的中介服务事项,委托单位根据委托项目的目的、类型、范围及要求,在机构备选库中进行选择,形成项目备选机构集合,从备选机构集合中通过比价与综合评定选聘中介机构,选聘中介机构数量与备选机构集合中机构数量的比例不得低于1:3;
(二)单笔服务费用在人民币50万元(含50万元)-100万元的中介服务事项,委托单位通过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中介机构,选聘中介机构数量与谈判对象数量的比例不得低于1:3;
(三)单笔服务费用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重大中介服务事项应进行公开招标。
第十四条选聘的中介机构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委托事项相适应的资质条件、业务经验、专业人员和业务专长;
(二)与委托单位及其负责人无经济利益关系;
(三)同一企业或同一委托事项的审计、资产评估须委托不同的中介机构进行;
(四)除国家有规定外,不得委托同一中介机构连续两次对同一企业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中介机构连续承担同一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应不超过5年。
第十五条聘用的中介机构具有以下权利:
(一)对委托项目、企业制度等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要求查阅与委托项目有关的资料;
(三)在工作过程中,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充分发挥专业能力,独立进行工作,并出具报告(文书);
(四)按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五)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聘用的中介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准则与职业规范;
(二)从行业操作准则、专业技术、经济和法律等角度出发,为委托单位提供客观、公正、独立的报告(文书),并对所出具的报告(文书)负责;
(三)当发现本机构不满足选聘条件,如与委托单位存在经济利益关系等时,主动提出并退出本次中介服务工作;
(四)保持客观、公正、独立性,不与中介服务标的单位串通作弊、出具虚假报告;
(五)选用有资质的注册会计师、评估师等执行委托业务;
(六)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向外界泄露相关内容;
(七)接受市文资办的监督管理;
(八)解答市文资办及委托单位对中介服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和质疑;
(九)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由市文资办负责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委托单位应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向市文资办报告评估机构的选聘情况;
第十八条委托单位应当与接受委托的中介机构签订《业务约定书》,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同时签署保密条款或保密协议。
第四章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市文资办中介机构选聘工作小组负责对机构备选库中的中介机构进行定期资格复审。
定期资格复审每两年一次,资格复审通过的方可继续保留在机构备选库中。
第二十条资格复审的内容如下:
(一)中介机构是否具有良好的企业文化、质量意识和内控机制;
(二)中介机构是否具有较高的业务能力,人员配备是否与选聘机构时承诺的内容一致,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是否能够满足文化企业的要求;
(三)中介机构是否严格遵守客观、公正等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机构的职责;
(四)中介机构有无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或其他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五)选聘工作小组认为应当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中介机构选聘工作小组根据业务水平、人员配备、报告(文书)质量和机构声誉等定期对机构备选库中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价与考核。
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及时听取文化企业、评审专家和管理部门等对中介机构的工作水
平、服务态度、执业规范、业务质量等方面的评价,核实并记录有关内容。
第二十二条机构备选库实行动态调整管理机制。
中介机构信息应定期更新,机构备选库应定期或不定期调整。
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要求或机构要求退出机构备选库的,应及时进行调整,取消其选聘资格,移出机构备选库;当机构备选库规模不能满足需要时,应启动征集程序筛选补充新的中介机构入库。
第二十三条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取消其选聘资格,移出机构备选库:
(一)由于合并、分立等原因已不符合中介机构备选库条件的;
(二)违规执业,被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调查处理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
(四)与委托单位、标的单位及相关人员串通,弄虚作假,出具不实或虚假业务报告以及有使用贿赂等非法手段谋取业务记录的;
(五)执业质量低下,出具的报告文书经审查确认有重大质量问题的;
(六)工作失误,给委托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七)承办的业务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中介机构的;
(八)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被移出机构备选库的中介机构,三年内不再进入机构备
选库。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文资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市文资办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文化事业单位中介机构选聘工作依照本办法执行。
国有参股文化企业选聘中介机构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