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北京市国有文化企业选聘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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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北京市国有文化企业选聘中介机构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文化企业选聘中介机构的行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北京市文化资产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资办)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及上述国家出资企业的各级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统称文化企业)聘用中介机构提供审计、资产评估、清产核资等中介服务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选聘中介机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和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审计、资产评估、清产核资等事项,国家法律、法规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

法律、法规无规定的,按本办法办理。

第二章中介机构备选库的建立

第五条市文资办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负责对中介机构进行综合评价,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并根据中介机构的资质条件分类。

第六条市文资办通过公开征集、定向联系、联合相关协会和政府采购中心协助收集等方式建立中介机构预选名单。

第七条进入备选库的中介机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依法成立并在本市注册或虽在外省市注册但已在本市有关部门登记(备案),具有相关执业资质,连续正常执业3年以上;

(二)能够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开展业务;

(三)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执业规范;

(四)具有与为文化企业提供服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业务专长和经验;

(五)具备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和良好的社会信誉,近3年没有违规违法执业行为,且未受到有关部门处罚;

(六)按国家职业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组织执业人员继续教育,特定事项须参加市文资办组织的专项业务培训。

第八条进入预选名单的中介机构应向市文资办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介机构的书面申请;

(二)经过年检的中介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中介机构各种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中介机构基本情况,包括人员构成、部门设置、内部控制制度、质量控制体系和资产状况、执业业绩等;

(五)各类专职执业人员的执业证书复印件;

(六)经审计的最近两年财务报表;

(七)为文化企业提供相关服务的情况;

(八)市文资办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提交以上资料为复印件的,应同时提交原件由市文资办核对,市文资办对以上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第九条市文资办组织建立中介机构选聘工作小组。选聘工作小组由市文资办分管领导、相关处室负责人、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

第十条市文资办选聘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对申请进入备选库的中介机构进行资格评审,确定入库的中介机构;

(二)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日常基础管理工作情况的汇报;

(三)根据服务质量评价结果对入库中介机构名单进行补充或调整。

第十一条选聘工作小组依据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标准,根据业务水平、人员配备、报告(文书)质量和中介机构声誉等因素指标,对提出申请的中介机构进行初审,提出进入

机构备选库的中介机构建议名单,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市文资办主任办公会审定。对经审定的中介机构名单进行公示,并及时公开中介机构备选库。

第三章中介机构的选聘

第十二条文化企业(以下简称委托单位)需要进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清产核资时,应根据项目的类型特点从机构备选库中选择中介机构,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应根据市文资办审计、资产评估、清产核资等相关规定由项目委托单位在机构备选库中选择中介机构;

(二)涉及出版业、演艺业、影视、文化服务、文化创意与设计、其他文化产业的委托项目,应选择具有相应业务专长的中介机构;

(三)涉及无形资产评估的委托项目,应选择具有无形资产评估经验的中介机构;

(四)涉及上市公司、金融企业的委托项目,应选择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

(五)不得聘请历史上为同一家的中介机构同时承担同一项目的专项审计与资产评估项目工作;

(六)经济行为事项涉及非国有资产的,一般应由文化企业通过机构备选库选择中介机构;若非国有单位为委托单位,文化企业应将选择的中介机构情况报市文资办备案。

第十三条委托单位应按以下中介服务费用标准,采取

比价、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方式选聘中介机构:(一)单笔服务费用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的中介服务事项,委托单位根据委托项目的目的、类型、范围及要求,在机构备选库中进行选择,形成项目备选机构集合,从备选机构集合中通过比价与综合评定选聘中介机构,选聘中介机构数量与备选机构集合中机构数量的比例不得低于1:3;

(二)单笔服务费用在人民币50万元(含50万元)-100万元的中介服务事项,委托单位通过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中介机构,选聘中介机构数量与谈判对象数量的比例不得低于1:3;

(三)单笔服务费用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重大中介服务事项应进行公开招标。

第十四条选聘的中介机构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委托事项相适应的资质条件、业务经验、专业人员和业务专长;

(二)与委托单位及其负责人无经济利益关系;

(三)同一企业或同一委托事项的审计、资产评估须委托不同的中介机构进行;

(四)除国家有规定外,不得委托同一中介机构连续两次对同一企业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中介机构连续承担同一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应不超过5年。

第十五条聘用的中介机构具有以下权利:

(一)对委托项目、企业制度等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要求查阅与委托项目有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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