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三方监管协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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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质押监管协议
甲方(质权人):
地址:
负责人:
联系人:电话:
乙方(出质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电话:
丙方(监管人):广西物资集团桂林储运总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电话:
鉴于:甲方和乙方签署的协议(协议编号为,协议授信金额为,质押率为:,质押担保期限为)要求乙方将质押担保物(见下文定义)交付甲方,甲方和乙方同意指定丙方为质押货物提供监管服务。

为了保证甲乙双方质押合同之有效执行,丙方同意根据本质押监管协议的约定接受甲方委托并按照甲方的指示提供监管服务。

第一条法律关系及定义
1.1本协议项下的甲方为质权人,乙方为出质人,丙方为甲方委托的监管人,代理甲方监管质物。

本协议项下所称的监管是指对出质人进行监督、对质物进行监控。

对出质人监督是指对出质人对质物的入库、提货等过程进行监督,一旦发现违反本协议约定之行为丙方应立即制止并向甲方报告;质物监控是指对质物的品名、数量等进行查验、核对,立即向甲方报告质物状况,如有不符之处丙方应立即报告甲方,并采取相应措施。

1.2 丙方提供的监管服务,并不表明丙方对乙方贷款及其他行为的担保;也不表明丙方对质物的品质、权属和价值的担保;但丙方出具的《质物清单》中对货物品名及数量情况的描述应与甲方要求相符,并按甲方要求对质物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质量审核,及时形成审核报告交与甲方。

1.3 在本协议中,下列术语的含义为:
1)质物:是指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质押合同,乙方质押给甲方的、且甲方委托丙方监管的货物。

2)监管区域:监管区域是指经三方确认的,交由丙方监管,存放质物的仓库、堆场、货场、码头等专门区域,或汽车、火车、轮船等运输途中的交通工具。

3)占有:本协议所称的占有,是指根据本协议的约定,乙方将质物存放于指定监管区域并交付丙方,丙方在约定监管区域接收质物,并对质物的进出库进行记录和管理。

三方认定此时甲方通过丙方实现了对质物的占有。

4)监管责任结束:当丙方根据甲方要求,将全部质押货物解除质押后,丙方监管责任结束;或当本协议根据相关规定终止后,丙方监管责任结束。

第二条质物
2.1乙方质押给甲方的质物品名:
2.2质物的计量方式为:(按件/按吨/按容积);质物的价值计算方式为:2.3 乙方应保证交付给丙方监管的质物,符合本协议以及质押合同要求的品名、品质、权属和价值等要求,保证不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否则给甲丙双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应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2.4 丙方对监管的质物采用表面审查原则,对于包装货物,丙方只负责对于外包装进行核对;无包装货物,丙方通过外表观察、标记等进行核对。

丙方不对质物的品质、权属和价值承担负责。

2.5 如甲方需要丙方对包装货物进行抽检,对质物的权属、品质等证明文件进行审查和确认,三方确认的抽检、审查和确认方法如下(可另行附件说明):
2.5.1
2.5.2
2.6、若本协议下质物属于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易腐烂、有保质期的农副产品和食品,贵金属、工艺品等高价值物品,以及其他需要特殊装卸、搬运、保管技术和条件的物品,乙方必须保证提供的保管条件和专业操作技术符合质物的装卸、搬运、保管等要求。

由于保管技术和条件不当而造成的一切损失,丙方不承担责任。

三方确认本协议下质物需要乙方提供以下特殊保管要求(可另行附件说明并提供相关仓库租赁合同及要求):
2.6.1 。

2.6.2 。

2.6.3 。

第三条监管区域
3.1本协议下质物存放的监管区域在:。

根据业务需要,三方协商可以增加监管区域,并用备忘录等形式确认。

3.2在监管区域内,丙方享有对质物的监管权,负责对质物的数量、品名以及提货、交接、装卸、搬运、运输等操作进行监督监控。

乙方在监管区域内对质物进行任何操作,都必须按照丙方的指令和管理要求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丙方的正常监管工作,若发生乙方不听从丙方的监管指令,强行出货等情形,应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3监管区域质物的进出库,交接,计量和其他操作流程如下(可根据具体项目另行附件表述):
3.4在监管区域内,其中以下项操作工作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应操作责任。

1)质物进入监管区域的入库搬运;
2)质物搬出监管区域的出库搬运;
3)质物装卸;
4)防止质物被盗,丢失的保安工作;
5)防止质物过期,变质、腐烂等质物保管工作;
6)防止质物爆炸、燃烧等事故和损失的工作;
7)防止质物发生意外事故和损失的工作;
8)其他工作;
第四条质物监管
4.1受甲方委托,乙方同意,丙方提供的监管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并对这些服务承担责任:
1)成立专门项目小组设计监管方案,与甲、乙方协商确认后组织实施;
2)派驻监管员在监管现场查验、核对、清点质物,获取和记录质物状况数据;
3)定期将质物状况数据上报甲方和乙方;
4)对质物进行监控,发现质物不足或其他异常情况立即报告甲方和乙方,并采取措施制止、纠正;
5)对乙方进出库等操作过程进行监督,发现违反本协议要求和违规行为或其他异常情况立即报告甲方和乙方,并要求乙方采取措施制止,纠正;
4.2质物监管开始。

三方约定,当甲方向丙方签发《出质通知书》(附件2),丙方根据本协议要求,根据通知书列明的内容核查乙方交付甲方的货物之后,丙方向甲方签发《质物清单》(附件3),质物监管开始。

4.3监管责任结束。

三方约定,除本协议另有约定之外,当甲乙双方签署的
协议到期,本协议项下监管质物提取完毕,甲方向丙方签发《解除质押通知书》(附件五)时,丙方的监管责任结束。

或根据本协议规定终止本协议,则丙方的监管责任结束。

丙方监管责任终止,不妨碍丙方根据约定继续向乙方提供其他约定的物流服务。

4.4监管期间,三方约定质物的提取按照如下流程:
1)质物的实际数量超出甲方要求的最低数量的,乙方就超出部分提货或者换货时,可直接向丙方申请办理提货或换货,丙方应当严格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予以办理,并保证提
货或换货后处于丙方监管下的质物的货物数量始终不得低于《出质通知书》要求的质物的最低数量。

2)质物的实际数量等于甲方要求的最低数量时,凭甲方签发的《提货通知书》(附件5),向丙方办理提货。

3)质物的实际数量等于甲方要求质物的最低数量时,甲方签发的《提货通知书》为乙方(含乙方的指定人,下同)办理提货及质物出仓、出库的唯一有效凭证。

没有甲方签发的《提货通知书》,乙方不得提货,丙方不得给与乙方提货,否则构成乙方在质押合同和本协议项下的违约行为,甲方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宣布授信提前到期、停止乙方使用授信、要求乙方偿还授信、支付违约金、资产保全、仲裁或者诉讼等措施。

4.5本协议监管期间为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乙方主合同项下贷款本息清偿完毕,本协议终止,监管责任终止。

4.6三方应对质物监管过程中签发单证的签字和印鉴进行约定,并三方留底备案。

第五条其他服务
5.1受甲方委托,乙方同意,丙方提供的其他约定服务有:
第六条质物价值的确定
6.1、甲方可通知丙方变更本协议规定的质物最低数量、最低价值,变更后的质物最低数量、最低价值以甲方最新送达给丙方的《质物价格调整通知书》(附件4)为准。

6.2、本协议所指的质物价值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质物价值=质物价格×质物数量。

第七条责任和义务
7.1在监管期间,甲方承担如下责任和义务:
7.1.1甲方应及时向丙方提供质押合同的相关信息、如果本协议的要求与质押合同要求不一致,丙方不承担责任。

7.1.2甲方应及时给予丙方关于质物、出质、提货、价格、最低控货数量和其他要求的书面指示,如果由于这些书面指示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丙方不
承担责任。

7.1.3甲方应对丙方的监督监控给予协助和支持,乙方出现未能按监管要求操作,甲方应协助丙方要求乙方改进。

7.1.4当乙方发生停产关闭、负责人逃匿、强行提货、无法偿还贷款等违约行为,导致丙方不能正常监管时,甲方应快速采取措施并向丙方提出书面处理质物的指示,与丙方共同执行。

7.1.5依照本协议、合同法或行业惯例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7.2在监管期间,乙方承担如下责任和义务:
7.2.1乙方承诺用于质押和监管的质物拥有合法的绝对自主权与充分处置权利;乙方承诺用于质押和监管的质物的规格和数量符合甲方和丙方的要求;保证所提供的质物的品质和所有权不存在任何瑕疵,包括但不限于税务、海关、工商、商检及环保等方面。

7.2.2乙方承诺提供符合质物监管要求的监管区域,或根据丙方要求对监管区域进行改进。

7.2.3乙方承诺按照丙方对监管区域的监管要求提供质物装卸等操作服务。

进出库的操作流程、操作标准、内部单证、信息采集、信息系统管理等均按丙方要求执行,所有参与质物保管操作的乙方人员,可由丙方调度和使用,乙方全力支持丙方为做好质物保管进行的调整和改进。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物保管过程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

7.2.4乙方承诺遵从丙方的监管指令,不强行提货,否则承担由此给甲方和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7.2.5在质物交付和质物换取的过程中,承诺不用不符合甲方质押标准的质物进行替换,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7.2.6根据协议约定,代甲方按时向丙方支付监管费和相关费用。

7.2.7依照本协议、合同法或行业惯例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7.2.8乙方违反上述约定造成甲方质权落空或质物价值不足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7.3在监管期间,丙方承担如下监管义务与责任:
7.3.1监管期间,因各种原因质物发生短少、损毁、变质、灭失、丢失、错发等可能影响甲方权益的情形,丙方应当在知晓后立即并不迟于 24 小时内通知甲方和乙方,并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

7.3.2监管期间,国家有权机关要求丙方协助冻结、查封或处置质物或除本协议三方
外任何他人就质物主张任何权利的,丙方应当向其告知质物己质押给甲方的事实,并当即通知甲方和乙方。

丙方应依法协助国家有权机关办理处置事宜。

在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前,丙方不得协助除国家有权机关或获得国家有权机关授权和许可的第三人之外的任何其他人处置质物。

在被监管的质物出现其他不利于甲方授信安全的情况时,立即通知甲方。

7.3.3监管期间,丙方应接受甲方对质物及相关单证的查询,接受甲方对质物的检查。

丙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7.3.4监管期间,丙方最迟于每月3日上午10点前将前一月的(出质人质物的库存报表或质物进出存月报表)以电子数据的方式传送给甲方,指定接收邮箱为:****************并自行做好数据备份,丙方在监管人员变动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7.3.5建立完善的出入库台帐登记记录,登记、核实乙方提货或换货后的质物最低价值是否符合本合同的规定。

7.3.6丙方在乙方质物办理入库后,应当对相关的质押物以粘贴质押标签或以竖立标牌等方式设立质押标识。

监督乙方将质物分开放置以便识别。

7.3.7在质物价值接近/等于银行最低控货线要求时,及时通知银行。

7.3.8依照本协议、合同法或行业惯例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7.3.9丙方违反上述约定造成甲方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其它物流服务
8.1受甲方委托,乙方同意,丙方提供的其它物流服务有:
8.2 对于丙方提供的其他物流服务,丙方应根据相应法律法规承担责任,并向甲方提供质物在物流状态下的相关信息。

第九条费用
9.1在此三方约定,质物监管的费用由乙方向丙方支付。

若乙方在付款日到期后十五天内不付款,甲方有义务督促乙方付款;若乙方在经甲方催促之后十五天内仍不付款的,则应由甲方代为付款。

9.2三方约定,当发生甲方在本协议下委托丙方监管事项之外的任何附加服务的费用时,应由甲方按双方约定向丙方按时支付,也可由甲乙双方约定由乙方代为支付。

9.3 对于丙方提供的货代、仓储、运输等物流服务,由三方约定付款事宜。

9.4乙方如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上述相关费用,丙方应书面通知甲乙双方,对于乙方应付但未付丙方的监管费用及丙方为保障甲方权益继续履行监管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继续监管的监管费、仓储费、运输费、装卸费等)丙方在甲方行使质权受偿时享有优先受偿权。

9.5 本协议项下甲方(或乙方)应支付丙方的监管等服务费用和支付方式如下:
1) 监管费:
2)(如果不提供该项服务,免收该项费用)监管区域搬运,装卸管理费;
3)(如果不提供该项服务,免收该项费用)质物权属、品质等证明文件审查服务费:4)(如果不提供该项服务,免收该项费用)质物运输、仓储、货代等物流服务费:
5)(如果不提供该项服务,免收该项费用)其他服务费用:
9.6 关于费用的详细约定请见附件9《费用约定书》。

第十条特殊质物及铁路运输的免责条款
10.1、对于危险品、贵重物品、易腐烂和易变质食品等特殊物品,在监管期间的存放、保管、装卸、搬运、输送、防盗防抢等特殊设施由乙提供,特殊操作方法由乙方负责,操作责任由乙方承担。

丙方不对由于设施、保管、操作不当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10.2、三方理解,由于中国铁路运输的特殊情况,如果甲方要求丙方在铁路运输途中对质物进行监管,在铁路途中出现的货物丢失、损坏、变质、短少等造成甲方损失,按照铁路法等有关规定由实际责任人负责向甲方赔偿,丙方将积极协调铁路和相关部门解决赔偿和其他有关问题。

第十一条协议终止
虽然本协议对协议终止有上述规定,但在以下情况发生时,各方约定可以解除本协议:11.1丙方在下述情况发生时,可以随时通过书面通知甲方和乙方立即终止本协议:
1) 甲方或乙方未能给予丙方及时准确的信息和指示;
2) 甲方或乙方违约的行为构成对本协议条款的实质性违反,并且未能在接到丙方相关
通知后15天内得到解决;
3) 乙方停产、乙方负责人逃匿、乙方进入清算程序或已实际丧失偿债能力或破产;
4)乙方未能按时付款,付款日到期后15天仍未付款而甲方也未能偿付的。

11.2甲方在下述情况发生时,可以随时通过书面通知丙方立即终止本协议:
1)丙方未能及时执行甲方指示;
2)丙方的行为构成对本协议条款的实质性违反,并且未能在接到甲方相关通知后15天内得到解决;
3)丙方或其代理人进入清算程序或丧失偿债能力,或破产;
4)丙方在本协议下的承诺和保证不再真实和正确。

11.3若丙方发出终止协议的通知,丙方应在收到甲方关于该通知的回执之后,向甲方提交关于质物情况的说明书;并给予甲方60天的时间寻找新的监管方。

在此期间,丙方仍应承担本协议下的监管义务并享有收取费用的权利以及留置权。

第十二条跌价处理
12.1当质物的现时市场价格跌至原质押价格的 %或跌至元时,不论甲方是否通知,乙方应在个工作日内与主合同债务人协商按照市场价格跌幅的比例追加保证金或追加质物;逾期未补或未补足的,视债务人与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处置本协议项下质物。

12.2 在本协议有效期间,若出现乙方用于质押担保由丙方监管的质物的市场价格发生跌价,甲方应及时向丙方下达《质物价格调整通知书》,如果实际监管数量低于依据《质物价格调整通知书》得出的最低监管数量,甲方和丙方都应向乙方提出补足货物要求,乙方应根据其与甲方的约定及时补足货物或追加保证金。

12.3 质物发生跌价可能造成的货物价值的减损,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为避免任何歧义,甲方在此确认,丙方监管质物是基于质物的数量,对于质物价值的变化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向丙方提供质物的单价等价值信息仅用于丙方计算质物的总价值,其目的仅为提供甲方参考,丙方对于该价值信息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3.1 丙方因以下情形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承担质物损失及相关经济赔偿责任:
13.1.1 在监管期间,除不可抗力的事件外,由于丙方未尽到监管责任导致质物毁损
灭失的;
13.1.2丙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办理质物提取、变更、转移的,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为乙方办理《质物清单》更改、注销、挂失或补办手续的;
13.1.3 因丙方原因,存放质物的属丙方自有仓库受到司法机关或任何管辖机构的限制或禁止,造成质物无损但甲乙方两方因质物无法正常流通而形成的损失;
13.1.4 因丙方违反本协议7.3.2款的规定,未及时通知甲方或未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的;
13.1.5 因丙方违反本协议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的其他情况。

13.2 乙方因以下情形对甲方和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13.2.1 乙方提交的质物不真实、存在质量问题或权利瑕疵,或者与其和甲方的约定以及向丙方申报的质物情况不相符的;
13.2.2 质物进仓混有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及易腐等特殊货物,造成仓储物或仓库损坏,人员伤亡的;
13.2.3 因未能及时投保,在监管期间出现不可抗力原因或不可归责于甲方或乙方的事由造成质物毁损灭失、变质、短少、受污染等的;
13.2.4 未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要求对质物进行必要的包装的;
13.2.5 因乙方原因,质物本身受到司法机关或政府或任何管辖机构的限制或禁止的;
13.2.6因乙方违反本协议给甲方和丙方造成损失的其他情况。

13.3 甲方因违反本协议对乙、丙方造成损失的,承担乙、丙方实际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质物处置
14.1下列情况发生时,质物由甲方以拍卖、变卖的形式处置或甲方与乙方协议折价处
理。

14.1.1主合同的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的约定;
14.1.2主合同债务虽然没有到期,但甲方认为主合同的债务人履行主合同的能力存在明显降低或可能危及到甲方的债权安全,乙方不能按照甲方催款函的要求补足银行承兑汇票
款项;
14.1.3 质物跌幅大于第十二条规定时,乙方或主合同债务人未能按照规定追加保证金或追加质物。

14.2 甲方需处置质物的情况下,丙方应对甲方的处置行为予以协助,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继续监管的监管费、仓储费、运输费、装卸费等),丙方在甲方行使质权受偿时享有优先受偿权。

14.3 当乙方发生停产关闭、负责人逃匿、强行提货、无法偿还贷款等违约行为,导致丙方不能正常监管时,甲方可以与丙方协商对质物采取转移、保全等处置。

处置的具体方法,甲方和丙方另外签署协议约定。

第十五条印鉴
为保证本协议的履行,三方同意,在本协议相关单证中使用专门的印鉴和人员签名。

甲方签发单证的指定人员为:1、,其签字式样为:;
2、,其签字式样为:;
甲方的预留印章式样为:
乙方签发单证的指定人员为:1、,其签字式样为:;
2、,其签字式样为:;
乙方的预留印章式样为:
丙方签发单证的指定人员为:1、,其签字式样为:;
2、,其签字式样为:;
3、,其签字式样为:。

丙方的预留印章式样为:
第十六条保险
质押期间,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质物向甲方认可的保险公司对质物购买足额保险,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

投保的险种、保险金额、保险期限应当符合甲方要求。

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甲方,保险单由甲方保管。

如出质前已办理质物保险的,需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保险第一受益人变更为甲方(如原投保额、投保险种不符合甲方规定的,应予以补办),向甲方提供保险单正本,并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代为接收质物的保险赔偿金,从中优先受偿担保债权。

第十七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协议时产生的任何争议,由当事各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原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协议效力
本协议自三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乙方主合同项下贷款本息清偿完毕,本
协议终止,监管责任终止。

附件2:出质通知书
附件3:质物清单
附件4:质物价格调整通知书
附件5:提货通知书
附件6:提货通知书(回执)
附件7:解除质押监管通知书
附件8:解除质押监管通知书(回执)附件9:费用约定书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
年月日
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
年月日
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
年月日
(以下无正文。


附件2
出质通知书
编号:
公司(监管人):
根据公司(出质人)与银行分行支行(质权人)签署的编号为号的《质押合同》的规定,出质人将下列货物(明细见下表)质押给质权人。

公司库存质押物质押期间应始终符合如下要求(最低数量、质物品种比率):
,请贵方审查执行!
现将出质事实及质物情况通知贵司,请贵司根据出质人、质权人与贵司签署的编号为《质押监管协议》,对质押货物进行监管,并严格履行贵司在监管协议中的义务。

附件3
质物清单(代出质通知书回执)
编号:
致: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支行(质权人)
出质人将下表货物交由我方(监管方)进行监管。

监管方同意按照相关协议对上述货物履行监管责任。

本质物清单为编号为的《质押监管协议》不可分割的附件。

货物明细为:
出质人签章(预留印鉴):
年月日
监管方签章(预留印鉴):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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