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会计委托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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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湾县乌兰乌苏镇村级会计委托协议书

为规范乌兰乌苏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深入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委托协议。

第一条村集体资金实行账、权、款分管制度。委托乌兰乌苏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代理村集体资金、代记帐,村民委员会负责资金

使用审批,村报帐员负责收入上报、现金支取、结算和报帐。第二条乌兰乌苏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管理村级帐务处理工作,由财政所为各村在银行开设统一村级资金专户,进行资金收支业务

处理。严禁多头开户、公款私存。

第三条乌兰乌苏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管理对村集体财务实行统一帐簿核算,统一管理各村票据、凭证,严禁白条收款或无据收

款;村集体向驻地企业、工程队等经济组织收取的管理费及其

他各种收入必须缴入乡镇财政所为村级所设的‘村级资金专

户’中,统一管理,严禁出借票据,严禁收入不入账。

第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收入,包括经营收入,承包收入,租赁收入,投资收益,资产处置收入,财政补助收入,社会捐赠收

入,各种专项补助资金,“一事一议”收入,集体土地征收、

征用、占用的补偿和收益等,均应当及时缴入‘村级资金专户’。第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资金周转遇到困难,需要向单位或个人临时

借贷资金时,应当事先履行“四议两公开”程序和重大事项流

程化管理程序,将借贷的资金全额存入‘村级资金专户’,然

后按规定程序使用。禁止先使用后入账。

第六条各村严格控制新债权债务的发生,确需发生的必须履行“四议两公开”程序。每年年终要定期清理一次村集体的债权债务。第七条村集体财务实行定期报帐、定期公示制度。村集体的各项收入、支出必须按月逐笔逐项在村委会的公开栏上公开。村纪检委员

(或纪检监督小组)要协调村民代表、党员代表定期评议村集

体财务收支情况。

第八条严格规范村集体财务支出审批程序。经手人在有效原始凭证上签名,村报帐员填报乌兰乌苏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统一印制

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支出审批单”,经民主理财小组审

核(加盖审核专用章),民主理财小组组长、村支部书记和乡

镇包村干部联签后,由村委主任审批,到乌兰乌苏镇农村经济

经营管理站报帐。严禁擅自作主、先支后报、越权审批。对由

于个人原因影响按期报帐的,履行“四议两公开”程序决定后

报帐。

第九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购置货物、劳务都必须取得有效发票,严禁“白条”入账,严禁使用虚假发票。

第十条严格控制村级招待费,严格控制报销烟、酒等费用。

第十一条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严禁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

第十二条乌兰乌苏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要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每月核对银行存款帐目和库存现金数额。

第十三条村集体对外联营投资入股,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购买有价证券等需由乡镇财政所代管,入帐核

算。

第十四条加强低保、医保、优抚、种粮直补、转移支付等政策性资金的管理,确保上级拨付的资金不挤占、不挪用。

第十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乌兰乌苏镇财政所资金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资金管理应当坚持不相容职务分离原则,审批、审核、记帐、出纳人员不得相互兼任,支票、印鉴应当分别保管,资金

收付业务不得由一人办理。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乌兰乌苏镇财政所应当按照《现金管理条例》规定使用和管理现金。禁止超限额存放现金。

(三)严格控制现金支出。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乌兰乌苏镇财政所应当按照规定核定现金结算范围和标准,超过现金结算范围和

标准的,一律采用转帐结算。一般情况禁止大额使用现金结算。(四)村集体经济组织报帐员应当建立《现金出纳登记薄》,做到日清、月结、,账款、账账相符。

沙湾县乌兰乌苏镇财政所乌兰乌苏镇李家坪村委员会2011年1月2011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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