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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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文件

甘政发〔2010〕88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省属各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扎实推动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要求

(一)重大意义。《通知》是在全国上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时期,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各地、各有关部门特别是企业,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安全发展的重大意义,要组织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通知》精神上来,切实增强抓好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坚定不移地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工作,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努力推动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牢牢把握《通知》提出的“三个坚持”(即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坚实基础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切实加强安全监

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的总体要求,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落实《甘肃省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60号)和《甘肃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61号),做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三)主要任务。以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有色等事故易发、多发、频发以及重特大事故集中的行业(领域)为重点,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要采取强有力的政策措施,通过更加严格的企业安全管理、更加坚实的技术保障、更加有力的安全监管、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更高标准的行业准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导、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等,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促使企业安全生产水平不断提升,全力遏制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实现全省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四项指标”稳步下降。

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四)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切实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健全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体系、保障责任体系、岗位责任体系和监督责任体系,确保安全投入、管理、装备、培训等措施落实到位。(省安监局牵头,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分工负责)

(五)健全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制。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导机构,负责组织、研究、部署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专题研究重大安全生产事项,制订、实施安全生产工作措施。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企业,要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有条件的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注册安全工程师等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省安监局牵头,省政府国资委、省工信委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六)着力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要健全完善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安全生产例检制度、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坚持不安全不生产。要加强劳动组织管理和现场安全管理,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

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由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省安监局牵头,省政府国资委、省工信委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要严格废弃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企业要积极与环保部门进行沟通,共同做好废弃危险物品的安全处置,防止因废弃危险物品处置不当引发恶性安全事故或环境事件。(省环保厅负责)

(七)认真执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和预警制度。要坚持预防为主,针对生产工艺和装置特点,认真进行风险辨识,确定危险源点,建立完善各类作业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制度。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环节、敏感时段和区域要进行专项风险分析,无安全可靠保障措施不准开展任何生产经营活动,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省安监局牵头,省政府国资委、省工信委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八)切实加大企业隐患排查整治力度。企业是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要开展经常性的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及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省安监局牵头,省政府国资委、省工信委、省发展改革委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九)严格执行作业现场企业领导安全管理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省安监局牵头,省监察厅等部门配合)

(十)抓紧做好企业职工安全培训。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严格培训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证上岗。企业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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