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甘肃省人民政府文件
甘政发〔2010〕88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省属各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扎实推动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要求
(一)重大意义。
《通知》是在全国上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时期,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
各地、各有关部门特别是企业,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安全发展的重大意义,要组织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通知》精神上来,切实增强抓好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坚定不移地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工作,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努力推动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要求。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牢牢把握《通知》提出的“三个坚持”(即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坚实基础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切实加强安全监
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
)的总体要求,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落实《甘肃省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60号)和《甘肃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61号),做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三)主要任务。
以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有色等事故易发、多发、频发以及重特大事故集中的行业(领域)为重点,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要采取强有力的政策措施,通过更加严格的企业安全管理、更加坚实的技术保障、更加有力的安全监管、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更高标准的行业准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导、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等,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促使企业安全生产水平不断提升,全力遏制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实现全省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四项指标”稳步下降。
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四)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要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切实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健全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体系、保障责任体系、岗位责任体系和监督责任体系,确保安全投入、管理、装备、培训等措施落实到位。
(省安监局牵头,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分工负责)
(五)健全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制。
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导机构,负责组织、研究、部署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专题研究重大安全生产事项,制订、实施安全生产工作措施。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企业,要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其他有条件的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注册安全工程师等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省安监局牵头,省政府国资委、省工信委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六)着力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要健全完善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安全生产例检制度、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坚持不安全不生产。
要加强劳动组织管理和现场安全管理,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
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
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由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省安监局牵头,省政府国资委、省工信委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要严格废弃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企业要积极与环保部门进行沟通,共同做好废弃危险物品的安全处置,防止因废弃危险物品处置不当引发恶性安全事故或环境事件。
(省环保厅负责)
(七)认真执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和预警制度。
要坚持预防为主,针对生产工艺和装置特点,认真进行风险辨识,确定危险源点,建立完善各类作业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制度。
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环节、敏感时段和区域要进行专项风险分析,无安全可靠保障措施不准开展任何生产经营活动,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省安监局牵头,省政府国资委、省工信委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八)切实加大企业隐患排查整治力度。
企业是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要开展经常性的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
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及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对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
(省安监局牵头,省政府国资委、省工信委、省发展改革委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九)严格执行作业现场企业领导安全管理责任。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
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省安监局牵头,省监察厅等部门配合)
(十)抓紧做好企业职工安全培训。
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严格培训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企业职工
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
加强企业安全培训师资建设,确保培训质量。
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
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省安监局、省公安厅、省人社厅、省质监局负责)
(十一)认真落实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及保险政策。
必须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工作。
完善落实工伤保险制度,积极稳妥推进责任保险制度。
根据安全生产实际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运输、野外、矿山开采等高危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扩大安全生产保险范围。
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规定缴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省财政厅、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省安监局、省人社厅、省工信委、省政府国资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建设厅、保监会甘肃监管局分工负责)
(十二)强制推广先进适用安全生产技术装备。
煤矿、非煤矿山企业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于3年之内完成。
逾期未完成的,要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
存在国家首批公布重点监管的15类危险化工工艺装置的企业,必须在今年年底前完成自动化改造。
(省安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甘肃煤监局负责)
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物品的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在2年内完成。
(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公安厅、省农牧厅、省安监局、省旅游局配合)
鼓励有条件的渔船安装防撞自动识别系统。
(省农牧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安监局配合)
在大型尾矿库要安装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
(省安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配合)
大型起重机械要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
(省质监局牵头,省安监局配合)
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努力提高企业安全防护水平。
(省工信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安监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十三)切实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技术管理。
强化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
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要加强设备安全管理,凡是发现设备安全管理不到位,检查、维护、更新不及时的,要立即责令停产整顿。
(省安监局牵头,省政府国资委、省工信委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十四)不断强化企业非正常生产状态下的安全管理。
要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化工企业非正常生产状态下安全管理指导意见》(甘安监危化〔2008〕84号),严格执行化工企业整体及单项工程(设备)的开停车、检维修、试生产(运行)等非正常生产状态下的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特别是试生产(运行)的,企业要制定方案,申请备案,凡是不符合规定要求、不具备试车条件的,一律不允许试车。
(省安监局牵头,省政府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十五)扎实推进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标准,完善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健康设施、设备和检测手段,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为企业职工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作业环境,配备合格的职业安全卫生健康防护用品,督促员工正确佩戴和使用,并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人员进行定期的健康检查。
要积极推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安全环境健康体系等先进管理模式和方法,加强职业危害防范。
(省安监局牵头,省卫生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工信委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十六)严格规范企业外包工程安全管理。
凡是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企业,要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协调、管理职责。
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未对承包(承租)单位履行安全生产协调、管理职责,发生事故的,追究发包或者出租单位的相应责任。
(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
省政府国资委、省安监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十七)切实加强地面挖掘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
施工企业在挖掘施工前,要认真查阅有关资料,全面摸清项目涉及区域各种地下管网的分布和走向,制订可靠的保护措施,按照安全施工要求进行作业。
严禁在地下设施不明的情况下,进行开挖作业。
建设单位要协调各类地下设施业主单位对地下设施情况进行现场交底,并作出明确的标识,必要时在作业现场安排专人监护,确保地下各类设施安全。
(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安监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三、强化安全监管责任,提高安全监管效能
(十八)切实加大安全监管力度。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按照属地监管和分级负责相结合、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各地要高度重视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分析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制订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
政府领导要按照“一岗双责”的原则,抓好各自分管工作的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加强对辖区内企业的监督检查。
(省安监局牵头,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分工负责)
(十九)统筹规划安全生产工作。
各地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切实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
在制定发展规划时,要同步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专项规划。
要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大对相关高危行业企业重组力度,进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费资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产能,提高安全基础保障能力。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省工信委、省政府国资委、省安监局配合)
(二十)全面实行安全生产指标控制预警监控和工作考核。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把全年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和企业。
对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实行预警监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确保预警监控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各级安委会每季度要召开一次全体会议,认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和指标控制情况,并结合实际,制订切实有效的应对措施。
安全生产目标年终要进行严格考核,落实奖惩措施。
(省安监局牵头,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分工负责)
(二十一)切实加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投入。
各地要把安全生产工作所必需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加大支持应急救援体系、执法装备、安全生产信息化和安全生产示范县市区、示范乡镇(街道)建设的投入力度。
要建立专项资金,抓紧落实“十一五”安全生产发展规划,科学编制“十二五”规划,加快重大安全建设项目的实施。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省工信委、省政府国资委、省安监局配合)
切实做好尾矿库治理、扶持煤矿安全技改建设、瓦斯防治和小煤矿整顿关闭等各类中央资金的安排使用。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牵头,省科技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税局、省安监局、甘肃煤监局配合)
依法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
(省公安厅牵头,省财政厅、保监会甘肃监管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厅、省农牧厅配合)
加快建立完善水上搜救奖励与补偿机制。
(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农牧厅、省安监局配合)
(二十二)继续深化“打非治违”行动。
要继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形成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
要进一步强化监管责任追究,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的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公安厅牵头,省监察厅、省检察院、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局、省安监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二十三)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安全管理。
要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强化源头管理,严格落实项目审批、监管的责任。
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及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责任。
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规范审批程序,从源头上杜绝违规建设、违规生产、违规经营。
(省安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政府国资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建设厅、省公安厅、兰州铁路局、民航甘肃监管局分工负责)
(二十四)继续加大事故责任追究力度。
企业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除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外,要追究企业负责人责任;管理混乱的,要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
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对监管不力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要根据情节轻重,按照“一岗双责”原则,追究县级领导的责任;后果严重的,要按规定追究市级领导的责任。
(省安监局牵头,省监察厅、省检察院配合)
(二十五)严格落实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和生产安全事故挂牌督办制度。
以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进一步深化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与水上交通、建筑施工、消防、特种设备、民用爆炸物品、水利、农机、铁路、电力、民航等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下达整改指令和逐级挂牌督办制度,并在主要媒体公告。
对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对治理情况及时跟踪督促整改。
(省安监局牵头,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分工负责)
要严格执行事故查处层层挂牌督办制度,县级政府负责的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情况,由市州政府安委会挂牌督办;市州政府负责的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情况,由省政府安委会挂牌督办。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履行好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组织和规范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确保事故处理“四不放过”。
(省安监局牵头,省监察厅、省检察院及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配合)
(二十六)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
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标准按不低于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
同时,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
(省人社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安监局配合)
(二十七)推行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挂钩联动制度。
对企业安全生产实行信用挂钩联动制度。
省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将企业的安全生产分级评价结果,作为信用评级的重要考核依据。
对发生重特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责任事故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由安监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劵等主管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安监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银监会甘肃监管局、保监会甘肃监管局负责)
四、促进科技进步,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水平
(二十八)大力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产能。
依靠科技进步,实施“科技兴安”战略,督促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和技术改造力度,推广应用安全生产科技成果,逐步淘汰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设备,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各地要大力支持有效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适时向社会公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
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上的产业政策,坚决淘汰落后产能。
对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要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予以强制性淘汰。
(省安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政府国资委、省科技厅、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二十九)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各行业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根据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要求,加快制订修订生产、安全技术标准。
对实施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危险性作业,要制订专项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要认真总结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试点经验,继续扩大推行范围,开展技术装备达标、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
凡是没有达到基本安全要求的,要暂扣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企业限期改进,使其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和条件。
(省安监局牵头,省工信委、省政府国资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建设厅负责)
(三十)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的安全技术和预防措施。
政府组织指导,以高等院校和安全技术科研机构为主体,整合科技资源,加快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成熟技术的推广应用。
研究、开发松软煤层高效抽采、矿压防治、瓦斯及二氧化碳防突、采空区探测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