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代史签订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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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名称及签订时间
主要内容
中英《南京条约》
(1842年)
①赔款2100万银元。
②割香港岛给英国。
③开放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为通商口岸,准许英国在通商口岸派驻领事。
④关税由双方共同协定。
中英《五口通商章程》
中英《虎门条约》
(1843年)
①英国可以在通商口岸租地造屋。
②“领事裁判权”和片面“最惠国待遇”。
中日《马关条约》
(1895年)
①割辽东半岛、台湾、澎湖列岛给日本。
②赔款白银二亿两。
③开放沙市、重庆、苏州、杭州为商埠。
④允许日本在通商口岸开设工厂。
中国与英、俄、德、法、美、日、意、奥、比利时、荷兰、西班牙
《辛丑条约》
(1901年)
①赔款白银4.5亿两,分39年付清,本息合计9.8亿两白银。
②惩办曾支持宣战的王公大臣,保证严禁人民反对帝国主义侵略的活动。
④赔偿英、法军费各增到800万两。
中俄《北京条约》
(1860年)
割让乌苏里江以东包括库页岛在内的大约四十万平方公里的中国领土给沙俄。
中俄《勘分西北界约记》
(1864年)
割让中国巴尔喀什湖以东以南四十四万多平方公里的领土给沙俄。
《北京专条》
(1874年)
清政府付给日本白银五十万两,作为日军撤出台湾的条件。
③拆毁大沽炮台,允许帝国主义国家驻兵京津以及京山铁路沿线。
④划东交民巷为“使馆界”,允许各国驻兵保护,不准中国人居住。
⑤改总理衙门为外务部,位列六部之首。
《二十一条》
(1915年)
①日本继承德国在山东的一切权利。
②日本享有南满、东蒙一带工商、土地、路矿、顾问、借款的特权。
③中国沿海岛屿和港湾不得租借和转让他国。
中美《望厦条约》
(1844年)
除取得《中英南京条约》及其附件的各种特权外,扩大了领事裁判权和关税协定的规定;还规定美舰可以出入通商口岸,美国可以在通商口岸建立教堂。
中法《黄埔条约》
(1844年)
除取得英、美两国条约中规定的权益外,还规定有人触犯法国在通商口岸的教堂,清朝地方官要“严拘重惩”。
中俄《爱珲条约》
④中国政府聘用日本人为政治、财政、军事顾问。
⑤中国警政和兵工厂由中日合办。
《中俄呼伦条约》
(1915年)
呼伦贝尔划为“特别区”,规定中国军队非经俄国允许,不得进入该地区。
《陆军共同防敌军事协定》
《海军共同防敌军事协定》
(1918年)
中国与日本对苏俄采取共同防敌的行动;日军在战争期间可以驻在中国境内与境外作战,两国军队必须互相“合作”。
(1858年)
沙俄割占黑龙江以北、外兴安岭以南的六十多万平方公里土地,还把乌苏里江以东约四十万平方公里的中国领土划作两国共管。
中俄《天津条约》
(1858年)
沙俄取得陆路通商和沿海口岸通商的权利,还取得在通商口岸停泊军舰、内地传教、领事裁判权和片面“最惠国待遇”等特权。
中美、中英、中法
《天津条约》
(1858年)
《科塔界约》
(1883年)
割斋桑湖以东和以南大片土地给沙俄。
《中法新约》
(1885年)
①清政府同意在云南和广西两省的中越边界开埠通商。
②中国任用法国人修筑铁路。
《中英会议藏印条约》
(1890年)
拟定西藏地方和哲孟雄之间的边界。
《中英会议藏印条款》
(1893年)
开放西藏的亚东为商埠,西藏和印度、哲孟雄边境五年内免税贸易。
中英《烟台条约》
(1876年)
①开放宜昌、芜湖、温州、广东北海为通商口岸。
②洋货在“租界”免收厘金,运往内地免收内地税。
③英国可以调查云南通商情况和自由来往印藏等地。
中俄《伊犁条约》
(1881年)
①中国收回伊犁,但霍尔果斯河以西地区割给俄国。
②赔款九百万卢布。
③俄商在天山南北路贸易不纳税,货物运至嘉峪关减税三分之一。
①外国公使进驻北京。
②增开汉口、九江、南京等十处通商口岸。
③外国传教士可以到内地自由传教。
④外国人可以在内地游历、经商。
⑤外国商船和军舰可以在长江口岸自由航行。
⑥赔偿英法军费各白银二百万两,赔偿英商损失白银二百万两。
中英、中法《北京条约》
(1860年)
①天津条约继续有效。②增开天ຫໍສະໝຸດ 为商埠。③割九龙尖沙嘴给英国。
主要内容
中英《南京条约》
(1842年)
①赔款2100万银元。
②割香港岛给英国。
③开放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为通商口岸,准许英国在通商口岸派驻领事。
④关税由双方共同协定。
中英《五口通商章程》
中英《虎门条约》
(1843年)
①英国可以在通商口岸租地造屋。
②“领事裁判权”和片面“最惠国待遇”。
中日《马关条约》
(1895年)
①割辽东半岛、台湾、澎湖列岛给日本。
②赔款白银二亿两。
③开放沙市、重庆、苏州、杭州为商埠。
④允许日本在通商口岸开设工厂。
中国与英、俄、德、法、美、日、意、奥、比利时、荷兰、西班牙
《辛丑条约》
(1901年)
①赔款白银4.5亿两,分39年付清,本息合计9.8亿两白银。
②惩办曾支持宣战的王公大臣,保证严禁人民反对帝国主义侵略的活动。
④赔偿英、法军费各增到800万两。
中俄《北京条约》
(1860年)
割让乌苏里江以东包括库页岛在内的大约四十万平方公里的中国领土给沙俄。
中俄《勘分西北界约记》
(1864年)
割让中国巴尔喀什湖以东以南四十四万多平方公里的领土给沙俄。
《北京专条》
(1874年)
清政府付给日本白银五十万两,作为日军撤出台湾的条件。
③拆毁大沽炮台,允许帝国主义国家驻兵京津以及京山铁路沿线。
④划东交民巷为“使馆界”,允许各国驻兵保护,不准中国人居住。
⑤改总理衙门为外务部,位列六部之首。
《二十一条》
(1915年)
①日本继承德国在山东的一切权利。
②日本享有南满、东蒙一带工商、土地、路矿、顾问、借款的特权。
③中国沿海岛屿和港湾不得租借和转让他国。
中美《望厦条约》
(1844年)
除取得《中英南京条约》及其附件的各种特权外,扩大了领事裁判权和关税协定的规定;还规定美舰可以出入通商口岸,美国可以在通商口岸建立教堂。
中法《黄埔条约》
(1844年)
除取得英、美两国条约中规定的权益外,还规定有人触犯法国在通商口岸的教堂,清朝地方官要“严拘重惩”。
中俄《爱珲条约》
④中国政府聘用日本人为政治、财政、军事顾问。
⑤中国警政和兵工厂由中日合办。
《中俄呼伦条约》
(1915年)
呼伦贝尔划为“特别区”,规定中国军队非经俄国允许,不得进入该地区。
《陆军共同防敌军事协定》
《海军共同防敌军事协定》
(1918年)
中国与日本对苏俄采取共同防敌的行动;日军在战争期间可以驻在中国境内与境外作战,两国军队必须互相“合作”。
(1858年)
沙俄割占黑龙江以北、外兴安岭以南的六十多万平方公里土地,还把乌苏里江以东约四十万平方公里的中国领土划作两国共管。
中俄《天津条约》
(1858年)
沙俄取得陆路通商和沿海口岸通商的权利,还取得在通商口岸停泊军舰、内地传教、领事裁判权和片面“最惠国待遇”等特权。
中美、中英、中法
《天津条约》
(1858年)
《科塔界约》
(1883年)
割斋桑湖以东和以南大片土地给沙俄。
《中法新约》
(1885年)
①清政府同意在云南和广西两省的中越边界开埠通商。
②中国任用法国人修筑铁路。
《中英会议藏印条约》
(1890年)
拟定西藏地方和哲孟雄之间的边界。
《中英会议藏印条款》
(1893年)
开放西藏的亚东为商埠,西藏和印度、哲孟雄边境五年内免税贸易。
中英《烟台条约》
(1876年)
①开放宜昌、芜湖、温州、广东北海为通商口岸。
②洋货在“租界”免收厘金,运往内地免收内地税。
③英国可以调查云南通商情况和自由来往印藏等地。
中俄《伊犁条约》
(1881年)
①中国收回伊犁,但霍尔果斯河以西地区割给俄国。
②赔款九百万卢布。
③俄商在天山南北路贸易不纳税,货物运至嘉峪关减税三分之一。
①外国公使进驻北京。
②增开汉口、九江、南京等十处通商口岸。
③外国传教士可以到内地自由传教。
④外国人可以在内地游历、经商。
⑤外国商船和军舰可以在长江口岸自由航行。
⑥赔偿英法军费各白银二百万两,赔偿英商损失白银二百万两。
中英、中法《北京条约》
(1860年)
①天津条约继续有效。②增开天ຫໍສະໝຸດ 为商埠。③割九龙尖沙嘴给英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