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案件卷宗材料装订的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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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案件卷宗材料装订的规定(试行)
为使我院的刑事、民商事、行政、执行各类案件卷宗材料装订统一、规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并作为我院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工作中卷宗装订顺序的评查标准。

一、装卷原则及要求
1、案号的使用
案件要一案一号。

案件从收案到结案所形成的通知、法律文书、函电均使用收案时编定的案号;名称重复的,可下分-1、-2等。

2、纸张及文书制作标准
各类诉讼文书须用标准A4纸张,具备打印条件的一律打印;不能打印的,要用碳素、蓝黑墨水书写或签发。

3、正副卷的分立
含有保密内容的诉讼材料、内部请示、内函的案件,须立正副卷;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律立正副卷。

4、入卷材料的筛选
入卷的诉讼文书材料,一般只保存一份(有领导人批示的材料除外),重份的材料予以剔除;一般的法律文书草稿(未定稿)、与本案无关的材料可以不入卷。

5、卷宗材料的排序原则
总体要求是按照诉讼程序客观进程所形成文书的时间,分类自然排列,并兼顾文书之间的有机联系;同类的诉讼材料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排列。

6、装订前的准备
卷宗装订前,要对诉讼文书材料进行全面检查,材料不完整的要补齐。

破损或褪色的要修补、复制;订口过窄或有字迹可能被订的要粘贴衬纸;纸张过大的材料要修剪折叠;加边、加衬、折叠均以A4纸张为准。

对于字迹难以辨认的材料,应附上抄件。

外文及少数民族文字材料应附上汉语译文。

需要附卷保存的信封,要打开展平加贴衬纸,邮票不得取掉。

文书材料上的金属物必须剔除干净。

7、卷宗的编页
诉讼文书材料经过系统排列后,要逐页编号。

页号一律用阿拉伯数字编写在有文字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

卷宗封面、卷内目录、备考表、证物袋、卷底不编页。

卷内页码使用打码机编打。

8、卷内目录及封面的填写
卷内目录一律微机打印;卷宗封面内容尽量实现机打。

9、卷宗的装订
卷宗对齐后,用线绳三孔一线装订,并在卷底装订线结扣处粘贴封志,由立卷人及档案管理部门加盖骑缝章。

二、刑事案件卷宗装订顺序
1、正卷
(1)封面;(2)卷内目录;(3)立案登记及立案审批表;(4)起诉书(自诉状、附带民事诉状)正本及附件;(5)换押票(换保手续);(6)送达起诉书笔录;(7)聘请、指定、委托辩护人材料;(8)自行逮捕决定、逮捕证及对家属通知书;(9)搜查证、搜查勘验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10)查封令、查封物品清单;(11)取保候审、保外就医决定及保证书;(12)退回补充侦察函及补充侦察材料;(13)撤诉书;(14)调查笔录;(15)讯问及询问笔录;(16)证据材料(赃、证物鉴定结论、调查取证材料、其他证据材料等);(17)延长审限的决定及批复;(18)开庭前的通知、传票;(19)开庭公告;(20)开庭审判笔录;(21)公诉词、辩护词、证人证词、被告人陈述词;(22)判决书、裁定书正本(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的调解书、协议书、裁定书正本);(23)宣判笔录(委托宣判函及宣判笔录);(24)司法建议书;(25)抗诉书;(26)上诉案件移送书存根;(27)上级人民法院退卷函;(28)上级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29)执行通知书存根和回
执;(30)赃物、证物移送清单及处理手续材料;(31)提押票;(32)送达回证;(33)案件当事人监督卡;(34)备考表;(35)证物袋;(36)卷底。

2、副卷
⑴卷内目录;⑵审查笔录;⑶案件承办人的审理报告;⑷承办人与有关部门内部交换意见的材料或笔录;⑸有关本案的内部请示及批复;⑹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⑺审判庭研究、汇报案件记录;⑻审判委员会讨论记录;⑼判决书、裁定书原本;⑽发回重审意见书;⑾其他不宜对外公开的材料;(12)审判流程表;(无副卷的,审判流程表装正卷)(13)备考表;(14)卷底。

三、民商事案件卷宗装订顺序
1、正卷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立案审批表;(4)民事起诉状;(4)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5)送达回证;(6)缴纳诉讼费、退费单据或当事人缓减免申请及审批手续;(7)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8)送达回证;(9)答辩状及附件;(10)答辩状的送达回证(当事人当庭提交的须注明);(1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函;(12)原告举证材料;(13)被告举证材料;(14)第三人举证材料;(15)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申请、保全裁定、协助执行通知书及送达回证;(16)法院调查取证材料、勘验笔录或调查笔录;(17)调解笔录及调解协议;(18)鉴定申请、协商鉴定机构笔录、鉴定委托书、鉴定书及送达回证;(19)开庭通知、传票及送达回证;(20)开庭公告底稿;(21)庭审笔录;(22)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正本;(23)宣判笔录;(24)送达回证;(25)司法建议书;(26)案件当事人监督卡;(27)备考表;(28)证物袋;(29)卷底。

2、副卷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承办人与有关部门内部交换意见的材料或笔录;(4)发回重审意见书或上级法院内函;(5)有关本案的内部请
示及批复;(6)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7)案件审理报告;(8)审判庭研究、汇报案件记录;(9)审判委员会讨论记录;(10)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原本;(11)其他不宜对外公开的材料;(12)审判流程表;(无副卷的,审判流程表装正卷)(13)备考表;(14)卷底。

四、行政案件卷宗装订顺序
1、正卷
(1)卷宗封面;(2)卷宗目录;(3)立案表;(4)起诉书及附件、重审案件二审法院退卷函、裁定书(行政处罚及处理材料);
(5)受理案件通知书;(6)诉讼费收据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及预收、实收收据或免费手续;(7)应诉通知书;(8)送达回证;(9)答辩状及附件;(10)法定代表人及诉讼代理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11)调解取证材料;(12)开庭通知、传票及送达回证;(13)公告底稿;(14)开庭审理笔录;(15)和解材料;(16)撤诉书;(17)判决书、裁定书正本;(18)宣判笔录;(19)送达回证;(20)上诉法院退卷函;(21)上级法院判决书; (22)案件当事人监督卡;(23)备考表;(24)证物袋;(25)卷底。

2、副卷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有关本案的内部请示及批复;(4)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5)审判庭研究汇报案件记录;(6)审判委员会讨论记录;(7)判决书、裁定书原本;(8)发回重审意见书;(9)其他不宜对外公开的材料;(10)审判流程表;(11)备考表;(12)卷底。

五、执行案件卷宗装订顺序
1、正卷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立案审批表;(4)申请执行书;(5)执行依据;(6)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送达回执;(7)案件受理费及实际支出费收据;(8)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及送达回执;(9)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身份证明、工商登记资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律师
事务所函;(10)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案外人举证材料;(11)询问笔录、调查笔录、听证笔录、执行笔录及人民法院取证材料;(12)采取、解除、撤销强制执行措施(包括查询、查封、冻结、扣划、扣押、评估、拍卖、变卖、搜查、拘传、罚款、拘留等)文书材料;(13)追加、变更执行主体裁定书正本;(14)强制执行裁定书正本;(15)执行和解协议;(16)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情况的证明材料;(17)以物抵债裁定书及相关材料;(18)中止执行、终结执行、不予执行裁定书及执行凭证;(19)执行款物收取、交付凭证及有关审批材料;(20)延长执行期限的审批表;(21)结案报告、结案审批表;(22)送达回证; (23)案件当事人监督卡;(24)备考表;(25)证物袋;(26)卷底。

2、副卷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阅卷笔录;(4)执行方案;(5)承办人与有关部门内部交换意见的材料或笔录;(6)有关案件的内部请示与批复;(7)上级法院及有关单位领导人对案件的批示;(8)承办人审查报告;(9)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10)执行局(庭)研究案件记录及会议纪要;(11)审判委员会研究案件记录及会议纪要;(12)法律文书签发件;(13)其他不宜公开的材料;(14)执行流程表;(无副卷的,执行流程表装正卷)(15)备考表;(16)证物袋;(17)卷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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