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士达: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2010-11-16
飞力达: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2011-06-17

关于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六)致: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与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签订的《律师委托协议》,担任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2010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决议有效期限延期的议案》的决议进行了审查、验证,现发表补充法律意见如下:1、2010年5月31日,发行人二〇一〇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关于公司股票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对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具体事宜授权的议案》及《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决议有效期限的议案》的决议,同意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限为自该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12个月。
2、2011年4月1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发审委2011年第22次会议审核通过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但发行人至今尚未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
发行人自2010年5月31日二〇一〇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决议之日起至2011年5月30日的12个月有效期限已届满。
3、2011年5月12日,发行人2010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决议有效期限延期的议案》的决议,同意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二〇一〇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限自2011年5月31日起延长12个月。
科创板IPO申报文件目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目录一、招股文件1-1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二、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与授权文件2-1关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报告2-2董事会有关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决议2-3股东大会有关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决议2-4关于符合科创板定位要求的专项说明三、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3・1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3-1-1关于发行人符合科创板定位要求的专项意见3-1-2发行保荐书3-1-3上市保荐书3-1-4保荐工作报告3-1-5关于发行人预计市值的分析报告(如适用)3-1-6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参与配售的相关文件(如有)3-2会计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3-2-1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3-2-2发行人审计报告基准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的相关财务报表及审阅报告(如有)3-2-3盈利预测报告及审核报告(如有)3-2-4内部控制鉴证报告3-2-5经注册会计师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3-3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3-3-1法律意见书3-3-2律师工作报告3-3-3关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相关文件上签名盖章的真实性的鉴证意见3-3-4关于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的鉴证意见四、发行人的设立文件4-1发行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4-2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4-3发行人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意见4-4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外资确认文件(如有)五、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其他文件5-1发行人关于最近三年及一期的纳税情况及政府补助情况5-1-1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所得税纳税申报表5-1-2有关发行人税收优惠、政府补助的证明文件5-1-3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说明5-1-4注册会计师对主要税种纳税情况说明出具的意见5-1-5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或主要经营机构最近三年及一期纳税情况的证明5-2发行人需报送的其他财务资料5-2-1最近三年及一期原始财务报表5-2-2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的差异比较表5-2-3注册会计师对差异情况出具的意见5-3发行人设立时和最近三年及一期资产评估报告(如有)5-4发行人历次验资报告或出资证明5-5发行人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最近一年及一期的原始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如有)六、关于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运用的文件6-1发行人关于募集资金运用方向的总体安排及其合理性、必要性的说明6-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如有)6-3发行人拟收购资产(或股权)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盈利预测报告(如有)6-4发行人拟收购资产(或股权)的合同或合同草案(如有)七、其他文件7-1产权和特许经营权证书7-1-1发行人拥有或使用的对其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商标、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以及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产权证书清单(需列明证书所有者或使用者名称、证书号码、权利期限、取得方式、是否及存在何种他项权利等内容)7-1-2发行人律师就7-1-1清单所列产权证书出具的鉴证意见7-1-3特许经营权证书(如有)7-2重要合同7-2-1对发行人有重大影响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协议(如有)7-2-2重大关联交易协议(如有)7-2-3重组协议(如有)7-2-4特别表决权股份等差异化表决安排涉及的协议(如有)7-2-5高管员工配售协议(如有)7-2-6其他重要商务合同(如有)7-3特定行业(或企业)的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意见(如有)7-4承诺事项7-4-1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以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的重要承诺以及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7-4-2有关消除或避免同业竞争的协议以及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出具的相关承诺7-4-3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书7-4-4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招股说明书的确认意见7-4-5发行人关于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的承诺函7-4-6保荐人关于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的承诺函7-4-7发行人保证不影响和干扰审核的承诺函7-5说明事项7-5-1发行人关于申请文件不适用情况的说明7-5-2发行人关于招股说明书不适用情况的说明7-5-3信息披露豁免申请(如有)7-6保荐协议7-7其他文件。
688566北京市金杜(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

北京市金杜(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致: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金杜(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受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吉贝尔)委托,作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业务指南》)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北京市金杜(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编制和落实了查验计划,亲自收集证据材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金杜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
公司保证提供了金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金杜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金杜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方达:北京市衡基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2011-01-19

北京市衡基律师事务所关 于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七)二○一○年十一月北京市衡基律师事务所关 于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七)致: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衡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与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方达”或“发行人”)签订的《聘请专项法律顾问协议书》,指派韩辉、徐颖略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作为发行人首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出具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2001]37 号)等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于2009 年9 月1 日出具了《关于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于同日出具了《关于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于2010年1月18日分别出具了《关于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关于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2010年2月8日出具了《关于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于2010年5月7日出具了《关于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于2010年5月17日出具了《关于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于2010年8月11日出具了《关于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以下均简称《原法律意见书》)。
员工持股会工会能否成为公司股东

员工持股会工会能否成为公司股东Pleasure Group Office【T985AB-B866SYT-B182C-BS682T-STT18】员工持股会、工会能否成为公司股东一、中国证监会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能否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复函(法律部[2000]2 4号)(2000年12月11日起施行)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你所10月13日给我部的《关于职工持股会能否成为上市公司股东的请示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办公厅2000年7月7日印发的《关于暂停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进行社团法人登记的函》(民办函[2000]110号)的精神,职工持股会属于单位内部团体,不再由民政部门登记管理。
对此前已登记的职工持股会在社团清理整顿中暂不换发社团法人证书。
因此,职工持股会将不再具有法人资格。
在此种情况改变之前,职工持股会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
另外,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工会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其身份与工会的设立和活动宗旨不一致,可能会对工会正常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因此,我会也暂不受理工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
特此函复。
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部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有关问题的法律意见(法协字[2002]第115号)发行监管部:你部关于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有关问题的咨询函收悉。
经研究,现提出以下法律意见;一、我会停止审批职工持股会及工会作为发起人或股东的公司的发行申请主要有两点考虑:其一、防止发行人借职工持股会及工会的名义变相发行内部职工股,甚至演变成公开发行前的私募行为。
其二、在民政部门不再接受职工持股会的社团法人登记之后,职工持股会不再具备法人资格,不再具备成为上市公司股东及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而工会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与其设立和活动的宗旨不符。
二、我部认为,与发行申请人有关的工会或职工持股会持股的三种情形,建议分别处理:1、对已上市公司而言,在受理其再融资申请时,应要求发行人的股东不存在职工持股会及工会,如存在的,应要求其按照法律部[2000]24号文要求规范。
沪电股份: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证券大厦北塔1901室电话:+86 21 68815499 传真:+86 21 68817393E-mail:l awyers@网址: Suite 1901 North Tower, Shanghai Stock Exchange Building,528 Pudong Nan Road, Shanghai 200120, P.R.CTel: +86 21 68815499 Fax: +86 21 68817393E-mail : lawyers@ website:致: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瑛明法字(2009)第SHE2009003-2号根据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与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或“股份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合同》,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陈志军、陈婕、陆蕾(下称“本所律师”)以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下称“本次发行上市”)工作,并先后出具了瑛明法字(2009)第SHE2009003号法律意见书和瑛明工字(2009)第SHE2009003号律师工作报告、瑛明法字(2009)第SHE2009003-1号补充法律意见书。
原申报材料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截止日为2008年12月31日。
发行人聘请的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下称“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对发行人财务会计报表加审至2009年6月30日(以下对两次审计截止日相距的这一段时间称为“加审期间”)。
现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自瑛明法字(2009)第SHE2009003号法律意见书和瑛明工字(2009)第SHE2009003号律师工作报告签署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以下对两次法律意见书签署日相距的这一段时间称为“补充核查期间”)是否存在影响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的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正文:----------------------------------------------------------------------------------------------------------------------------------------------------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2001年3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第一章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基本要求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和已上市公司增发股份、配股,以及已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或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所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委派的律师(以下“律师”均指签名律师及其所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应按本规则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并制作工作底稿。
本规则的部分内容不适用于增发股份、配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发行人律师应结合实际情况,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并提供适当的补充法律意见。
第三条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是发行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证券的必备文件。
第四条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应对本规则规定的事项及其他任何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
第五条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中应详尽、完整地阐述所履行尽职调查的情况,在法律意见书中所发表意见或结论的依据、进行有关核查验证的过程、所涉及的必要资料或文件。
第六条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应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本规则的某些具体规定确实对发行人不适用的,律师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变更,但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变更的原因。
上市直通车:中国企业境内外上市IPO制度规则透析与实战攻略_记录

《上市直通车:中国企业境内外上市IPO制度规则透析与实战攻略》读书记录目录一、内容概览 (2)1.1 书籍简介 (3)1.2 研究背景与目的 (3)二、中国企业境内上市IPO制度规则 (4)2.1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6)2.1.1 发行条件 (7)2.1.2 发行程序 (8)2.1.3 信息披露要求 (9)2.2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10)2.2.1 上市条件 (11)2.2.2 上市程序 (12)2.2.3 信息披露要求 (13)三、中国企业境外上市IPO制度规则 (15)3.1 国际金融市场的规定 (16)3.1.1 注册资本要求 (17)3.1.2 股权结构要求 (18)3.1.3 信息披露要求 (19)3.2 中国香港、美国等地的上市规则 (20)3.2.1 香港联合交易所的规定 (21)3.2.2 美国纳斯达克交易所的规定 (22)四、IPO实战攻略 (23)4.1 准备阶段 (24)4.1.1 企业内部评估 (26)4.1.2 制定上市计划 (27)4.2 执行阶段 (29)4.2.1 选择中介机构 (30)4.2.2 完成股权结构调整 (32)4.2.3 准备申请文件 (32)4.3 后续阶段 (34)4.3.1 上市审核 (34)4.3.2 路演推介 (35)4.3.3 发行与上市 (37)五、总结与展望 (38)5.1 本书总结 (39)5.2 行业发展趋势与展望 (40)一、内容概览《上市直通车:中国企业境内外上市IPO制度规则透析与实战攻略》是一本全面解析企业上市IPO制度规则的权威指南。
本书不仅涵盖了国内上市的相关制度和规定,还涉及到了境外上市的相关规则和趋势,为有意上市的企业提供了全方位的信息和策略建议。
在本书的第一部分,作者详细介绍了中国企业境内外上市的背景和现状,分析了当前上市环境的机遇与挑战。
从政策、法规、市场等多个角度,对企业上市IPO制度规则进行了深入剖析。
沪电股份: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瑛明法字(2009)第SHE2009003-1号根据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与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或“股份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合同》,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陈志军、陈婕、陆蕾(下称“本所律师”)以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下称“本次发行上市”)工作,并于2009年3月16日出具了瑛明法字(2009)第SHE2009003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现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于2009年5月19日出具的第090268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下称“《反馈意见》”)的要求,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要求,就发行人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上海办公室中国上海浦东南路528号证券大厦北塔1901室 邮编: 200120 Shanghai OfficeSuite 1901 North Tower, Shanghai Stock Exchange Building, 528 Pudong Nan Road, Shanghai 200120, P. R. C电话/Tel: +86 21 6881 5499 传真/Fax: +86 21 6881 7393 / 6069内容。
关于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购买冠捷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股份实施结果的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购买股份实施结果
(一)已获得的批准、授权
1、已获得中国政府部门、中国境内机构或有关人士的批准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分别于2003年11月7日颁发了《关于京东方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投资收购冠捷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股权项目建议书的批 复》(发改外资[2003]1736号)和于2004年1月21日颁发了《关于京东方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投资收购冠捷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股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 告的批复》(发改外资[2004]154号),就本次购买股份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
Bermuda
法定股本: 40,000,000 美元、含 4,000,000,000 股每股面值 0.01 美元之
JINGTIAN & GONGCHENG
ATTORNEYS AT LAW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 20 号联合大厦 15 层 邮政代码 100020
电话: (86-10) 6588 2200 传真: (86-10) 6588 2211
关于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购买冠捷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股份实施结果的
鉴于本次购买股份签署的相关协议适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 港”)法律,冠捷科技在中国境外设立、发行股票并上市等原因,而本所无资格 就有关事宜发表中国律师的法律意见,因此,本法律意见书将适当引用贵公司聘 请的香港律师赵不渝 马国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赵马所”)分别于 2003 年 9 月 12 日和于 2004 年 2 月 3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见附件。本法律意见书内所 引述该意见的内容包括于该意见内引述其他法律管辖区内有能力出具意见的人 士所作出的判断。由于篇幅问题,引述时未涉及其假设、前提和/或依据)
贝仕达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1、投资者在 2020 年 3 月 4 日(T 日)进行网上和网下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 资金。本次网下发行申购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 2020 年 3 月 4 日(T 日),其中, 网下申购时间为 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 9:15-11:30,13:00-15:00。
2
估值及投资风险提示
新股投资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新股投资及创业板市 场的风险,仔细研读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风险,审慎参与本次发行的报 价与申购。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发行 人所属行业为 C39“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已经发布了行业平均市盈率,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如果本次发行市盈率高于 行业平均市盈率,存在未来发行人估值水平向行业平均市盈率水平回归、股价 下跌给新股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重要提示
1、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 2,667 万股,本次发行不设老股转让,本次发 行后公司总股本不超过 10,667 万股。
2、市值要求:网下投资者在 2020 年 2 月 24 日(T-7 日,含当日)前 20 个 交易日持有的深市非限售 A 股及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不低于 5,000 万元。 网上投资者持有 1 万元以上(含 1 万元)深市非限售 A 股及非限售存托凭证市 值的,可在 2020 年 3 月 4 日(T 日)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申购,网上投资者持有 的市值按其 2020 年 3 月 2 日(含 T-2 日)前 20 个交易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
本次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 下发行电子平台(以下简称“电子平台”)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进行。关于网下发 行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阅深交所网站()公布的《网下发行实 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投资银行业务规则手册目录

目录一、基本规则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10.27)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10.27)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06.05.17)4、首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2009.03.31)5、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09.05.13)6、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2006.05.29)7、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06.09.17)8、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8.08.27)9、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08.04.16)10、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物顾问业务管理办法(2008.06.03)11、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06.05.06)12、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07.09.17)13、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2007.08.14)14、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2008.10.17)15、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01.30)二、尽职调查(一)历史沿革●工商登记1、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2009.01.14)2、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05.12.27)3、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12.18)4、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6.14)●国有产权管理1、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2010.01.26)2、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2009.06.19)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10.28)4、国有股权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2007.06.30)5、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2007.06.30)6、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2007.06.28)7、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2006.12.31)8、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2005.12.29)9、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2005.08.29)10、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005.04.11)1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003.12.31)1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05.27)●集体所有产权管理1、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操作规程(1998.06.28)2、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集体资产产权登记暂行办法(1997.03.25)3、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的具体规定(1996.12.28)4、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1996.12.27)5、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产价值重估实施细则(1996.08.28)6、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1996.08.14)7、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1.09.09)8、关于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暂行规定(1990.07.20)9、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0.05.11)10、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1997.08.07)●职工持股1、证监会法律部《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有关问题的法律意见》(2002.11.05)2、证监会法律部《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能否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复函》(2009.06.22)●外资1、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2010.04.06)2、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9.06.22)3、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2008.12.23)4、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2007.10.31)5、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2005.12.31)6、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职能分工的公告(2003.08.05)7、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11.04)●资产评估1、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7.10.12)2、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12.12)3、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5.08.25)4、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92.07.18)5、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11.16)●与历史沿革相关的法律适用意见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与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2008.03.05)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2008.05.19)(二)产业及环保政策1、关于推进再制造产业发展的意见(2010.05.13)2、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板推荐工作的指引(2010.03.19)3、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服务支持重点产业调整振兴和抑制部分产业产能过剩的指导意见(2009.12.22)4、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2009.09.26)5、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的通知(2008.06.24)6、关于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IPO申请申报文件的通知(2008.01.09)7、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2007.08.13)8、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2006.02.14)9、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2005.12.02)10、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2004.11.25)11、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2004.07.16)12、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2003.06.16)1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10.28)1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12)(三)知识产权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02.26)2、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01.09)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12.27)4、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09.15)5、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08.02)6、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10.27)(四)土地使用权1、关于印发《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的通知(2009.11.10)2、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2009.08.10)3、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2008.01.03)4、土地登记办法(2007.12.30)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01.19)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2004.08.28)7、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08.29)8、关于印发试行《土地分类》的通知(2001.08.21)9、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12.27)(五)财务1、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2009.06.25)2、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2008.08.07)3、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2007.11.16)4、企业财务通则(2006.12.04)5、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10.30)6、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2006.02.15)7、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06)(2006.02.15)8、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10.31)(六)税收1、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2010.02.22)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2010.02.10)3、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01.18)4、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9.08.24)5、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贷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2009.12.31)6、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12.25)7、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901.01)8、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12.28)9、增值税暂行条例(2008.11.10)10、消费税暂行条例(2008.11.10)11、营业税暂行条例(2007.11.1001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7.12.29)13、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2007.12.26)1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12.06)1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03.16)(七)内部控制和社会保障●内部控制1、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2010.04.15)2、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2009.07.01)●社会保障1、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09.18)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06.29)3、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有关条款的释义的函(2006.09.04)4、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2005.12.03)5、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4.11.01)6、工伤保险条例(2003.05.04)7、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03.24)8、失业保险条例(1999.01.22)9、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01.22)10、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1998.12.14)11、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1994.12.14)1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07.05)三、申报材料(一)首次公开发行(IPO)1、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见基本规则)(2006.05.29)2、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2009.03.27)3、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版保荐工作指引(2008.12)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06.05.18)5、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2006年修订)(2006.05.18)6、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7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2009.03.27)7、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招股说明书(2009.07.20)8、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2009.07.20)9、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保险公司招股说明是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6.12.08)10、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 号——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特别规定(2007.08.28)1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 号——证券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0.11.02)12、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6 号——证券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2000.11.02)1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 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01.11)1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0号——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1.02.06)15、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1号——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2001.02.06)16、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2001.03.01)17、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2001.12.22)18、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01.11)19、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7号——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2..03.19)20、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2008.07.25)2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2008.10.31)22、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2号——中高层管理人员激励基金的提取(2001.06.29)2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3号——弥补累计亏损的来源、程序及信息披露(2006年修订)(2006.04.10)2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5号——分别按国内外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告差异及其披露(2001.11.07)25、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5号(新修订)——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规程(2002.05.10)26、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8号——关于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后变更中介机构的处理办法(2002.04.16)27、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6号(新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专项复核的审核要求(2003.12.16)28、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2002.02.03)(二)再融资股权再融资1、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见基本规则)(2006.05.06)2、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见基本规则)(2007.09.17)3、《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规对外担保且尚未解除的”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5号(2009.07.09)4、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2008.10.09)5、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2007.12.26)6、关于上市公司做好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有关注意事项的函(2007.07.04)7、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文件(2006.05.08)8、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2006.05.08)9、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2007.09.17)债权再融资1、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见基本规则)(2007.08.14)2、关于实施《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2007.08.14)3、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见基本规则)(2008.10.17)4、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2009.06.24)5、关于银行业上市公司发行债券时累计公司债券余额如何计算有关问题的函(2008.01.18)6、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07.08.15)7、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2007.08.15)四、发审委审核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2009.05.13)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06.05.18)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指导意见(2004.01.20)五、询价与承销1、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06.09.17)2、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实施办法(修订稿)(2009.06.18)3、资金申购上网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办法(2009年修订)(2009.06.18)4、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电子化实施细则(修订稿)(2009.06.18)5、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电子化实施细则(修订稿)(2009.06.18)6、关于做好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后新股询价工作的通知(2009.06.16)7、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2009.06.10)8、关于做好询价工作相关问题的函(2006.05.29)9、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8号--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对象条件和行为的监管要求(2004.12.07)10、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操作指引(试行)(2000.04.30)六、证券上市1、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与上市指南(2010.04.30)2、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修订版)(2009.11.02)3、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09.11.02)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调整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交易有关事宜的通知(2009.11.02)5、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09.06.05)6、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9月修订)(2008.09.04)7、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9月修订)(2008.09.05)8、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业务操作指南(2002.08.09)七、持续督导(一)规范运作1、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2010.04.13)2、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09.10.15)3、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2009.07.15)4、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的若干意见(2009.06.16)5、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2007.05.17)6、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06.03.16)7、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2005.11.14)8、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2005.10.19)9、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2004.12.07)10、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03.08.28)11、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02.01.07)12、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2001.08.16)13、关于上市公司总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单位兼职的通知(1999.05.06)(二)募集基金运用1、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使用(修订)(2010.04.02)2、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2008.06.28)3、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2008.02.04)4、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2008.02.04)5、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08.01.30)6、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2007.02.28)7、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超募资金使用及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2009.09.15)(三)股票买卖1、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董监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股票行为的通知2、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实施细则(2009年修订)(2009.09.15)3、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修订)(2008.09.25)4、关于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第七条的通知(2008.09.24)5、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2008.08.28)6、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2008.04.20)7、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2007.05.08)8、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07.04.05)9、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实施细则(2006.05.18)(四)股权激励1、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10.21)2、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2008.05.07)3、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2008.05.07)4、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2008.09.16)5、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2006.09.30)6、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2005.12.31)7、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取得与授予(2010.05.01)8、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2号--股票期权实施、授予与行权(2010.05.01)(五)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综合规则1、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01.30)2、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2009.04.09)3、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2007.09.17)4、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有关执行《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的披露要求(2007.02.12)5、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2003.12.01)●披露细则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1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0.06.29)2、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0.03.29)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9.12.24)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12.17)5、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2008.12.23)6、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公平信息披露相关事项(2006.10.17)7、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2009.10.20)8、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年度报告披露相关事项(2010.03.10)9、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5号--重大无先例事项相关信息披露(2007.03.15)10、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6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免相关事项(2009.11.09)11、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7号--日常关联交易金额的确定及披露(2007.03.19)12、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相关要求(2007.05.31)13、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取得与授予(2010.05.01)14、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0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有关注意事项(2007.07.06)15、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1号--重大经营环境变化(2007.07.09)16、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2号--股票期权实施、授予与行权(2010.05.01)17、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2007.10.11)18、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4号--证券投资(2009.03.01)19、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5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2009.03.27)20、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6号--商业银行年度报告披露的特别要求(2008.01.15)21、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7号:重大资产重组(一)--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2009.11.23)22、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8号:重大资产重组(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指引(试行)(2008.06.02)23、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9号:重大资产重组(三)--重大资产重组审查对照表(2009.11.23)24、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0号--股东追加承诺(2008.12.03)25、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2号:重大资产重组(五)--资产评估相关信息披露(2008.12.23)26、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3号--30%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2009.02.06)27、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4号--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相关事项(2009.04.01)28、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5号--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2009.03.27)29、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6号--土地使用权及股权竞拍事项(2009.05.25)30、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7号--对外提供财务资助(2009.09.15)31、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8号--“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编制指引(试用)(2009.05.01)32、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超募资金使用及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2009.09.15)33、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0号--风险投资(2009.09.15)八、并购重组综合规则1、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8.08.27)2、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08.04.16)3、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2008.06.03)4、关于上市公司收购有关界定情况的函(2009.12.14)5、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2009.06.24)6、《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有关限制股份转让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4号(2009.05.19)7、关于执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具体事项的通知(2009.01.23)8、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的补充规定(2008.11.11)9、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报工作指引(2008.05.20)10、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2008.04.16)11、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的通知(2008.05.20)12、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04.16)13、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2007.07.17)14、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2001.11.05)15、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业务指引(2008.05.16)16、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2006.08.14)披露细则1、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7号:重大资产重组(一)--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2009.11.23)2、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8号:重大资产重组(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指引(试行)(2008.06.02)3、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9号:重大资产重组(三)--重大资产重组审查对照表(2009.11.23)4、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2号:重大资产重组(五)--资产评估相关信息披露(2008.12.23)5、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06.08.04)6、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2006.08.04)7、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2006.08.04)8、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8号--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2006.08.04)9、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9号--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2006.08.04)10、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流程(2008.05.20)11、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三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基本情况表(2008.05.29)12、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四号交易标的资产预估定价和交易定价差异说明(2008.09.02)13、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五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信息披露审核关注要点(2008.09.27)14、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六号资产评估相关信息披露(2008.09.27)15、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七号--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持续信息披露规范要求(2008.09.25)16、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八号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登记(2008.09.22)17、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九号重组停复牌安排及澄清公告要求(2010.04.14)九、境外上市1、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05.29)2、关于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集中登记存管有关事宜的通知(2007.03.28)3、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02.01)4、关于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09.09)5、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08.05)6、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07.14)7、境外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指引(1999.04.08)8、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1999.03.29)9、关于境外上市公司进一步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的若干意见(1999.03.26)10、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1994.08.04)11、关于境外上市企业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01.13)。
佳士科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法律意 2011-03-0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为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目录第一部分引言 (2)一、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简介 (2)二、本所制作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的工作过程 (3)三、有关声明事项 (6)第二部分正文 (7)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9)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10)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11)四、发行人的设立及历史沿革 (16)五、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26)六、发行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28)七、发行人的独立性 (33)八、发行人的业务 (36)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37)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44)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50)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53)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57)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57)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59)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62)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65)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66)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67)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67)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68)二十二、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69)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为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致: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我们”)作为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聘请的专项法律顾问,现为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5,55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修订,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10月27日修订,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制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2001]37号)(以下简称“《第12号编报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出具法律意见和本律师工作报告。
广田股份: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10-09-07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〇一〇年四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致: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阅读和检索方便,除本文另有所指,下列词句释义如下: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0年4月14日作出的100221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下称“《反馈意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发行人聘请的法律顾问,就反馈意见涉及的有关事宜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下称“本法律意见书”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对本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及《关于为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和政府主管机关规定的要求,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本所认为必要的调查、收集、查阅、查询,并就有关事项与发行人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本所承诺,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涉及的有关事宜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一、《反馈意见》“一、重点问题1:请保荐人、律师对下列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1)宏观经济周期的波动及近期房地产业有关宏观调控政策的出台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发行人主营业务为建筑装饰工程的设计、施工,宏观经济的波动及近期房地产业有关宏观调控政策出台对发行人可能产生一些不利影响,主要体现为发行人业务量可能下降、经营风险可能增加,但本所认为该等因素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688256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证券代码:688256证券简称:寒武纪公告编号:2021-019中科寒武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重要内容提示:●本次上市流通的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5,901,536股,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本公司确认,上市流通数量为该限售期内的全部战略配售股份数量。
●除战略配售股份外,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201,370,995股,为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年7月20日。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20年6月23日作出的《关于同意中科寒武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214号),中科寒武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或“寒武纪”)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0,100,000股,并于2020年7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挂牌上市。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 股前总股本为360,00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A股后总股本为400,10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368,995,215股,占本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92.23%,无限售条件流通股31,104,785股,占本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7.77%。
具体情况请见公司于2020年7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1,890,679股已于2021年1月20日上市流通,占公司股本总数的0.47%,限售股股东数量为287名。
具体内容请见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公告编号:2021-001)。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其中,本次上市流通的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5,901,536股,战略配售股东数量为3名;除战略配售股份外,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201,370,995股,限售股股东数量为29名。
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汇总

目录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汇总1.公司法 (003)2.证券法 (072)3.募集资金使用办法(对比) (163)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165)附件:中小板上市注意事项及实操指南 (182)章节1 公司上市的意义章节2 公司上市主要条件章节3 IPO基本流程章节4 中国证监会审核要点章节5 公司上市过程中的常见问题章节6 在审企业注意事项章节7 未过会企业问题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5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设立第二节组织机构第三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第四节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设立第二节股东大会第三节董事会、经理第四节监事会第五节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第一节股份发行第二节股份转让第六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第七章公司债券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第九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第十一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东方日升: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 2010-08-13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康达股发字[2009]第021-6号二○一○年六月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9号国际大厦2301室 邮编:1000042301 CITIC BUILDING, NO.19 JIANGUOMENWAI STREET, BEIJING, 100004, PRC电话/TEL:(8610)85262828 传真/FAX :(8610)85262826 网址/WEBSITE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康达股发字[2009]第021-6号致: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东方日升”或“公司”)的委托,参与发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首发”)工作,并于2009年11月11日出具了康达股发字[2009]第21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康达股发字[2009]第22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发行人补充上报了截至2009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本所律师于2010年1月20日出具了康达股发字[2009]第021-1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0年2月3日出具的《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091788]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本所律师于2010年2月26日出具了康达股发字[2009]第021-2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日发数码: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2010-11-23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日发数码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二○○九年八月目录第一部分引言 (2)第二部分期间变更事项补充法律意见书 (3)一、日发精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与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3)二、日发精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与上市的主体资格 (3)三、日发精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4)四、日发精机的设立 (12)五、日发精机的独立性 (12)六、日发精机的发起人和股东 (13)七、日发精机的股本及演变 (13)八、日发精机的业务 (13)九、日发精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3)十、日发精机的主要财产 (16)十一、日发精机的重大债权债务 (18)十二、日发精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22)十三、日发精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22)十四、日发精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22)十五、日发精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23)十六、日发精机的税务 (23)十七、日发精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25)十八、日发精机募集资金的运用 (25)十九、日发精机的业务发展目标 (25)二十、日发精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26)二十一、结论意见 (26)第三部分结尾 (27)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日发数码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第一部分引言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作为浙江日发数码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发精机”)聘请的为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提供法律服务的发行人律师,分别于2008年3月26日、2008年9月22日、2009年3月2日、2009年5月15日为日发精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出具了《关于浙江日发数码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法律意见书》、《关于浙江日发数码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及《关于浙江日发数码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关于浙江日发数码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和《关于浙江日发数码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合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二)、(三)”)。
科士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2010-12-06

男
徐德鸿 独立董事
男
48
2010 年 11 月至 2013 年 11 月
46
2010 年 11 月至 2013 年 11 月
43
2010 年 11 月至 2013 年 11 月
2010 年 11 月至 49
2013 年 11 月
427.500 247.250
-
独立董事
2010 年 11 月至
陈正清
男
2013 年 12 月 7 日 2013 年 12 月 7 日 2013 年 12 月 7 日 2013 年 12 月 7 日 2013 年 12 月 7 日 2013 年 12 月 7 日 2013 年 12 月 7 日 2013 年 12 月 7 日 2013 年 12 月 7 日 2013 年 12 月 7 日 2013 年 12 月 7 日 2013 年 12 月 7 日 2013 年 12 月 7 日 2013 年 12 月 7 日 2013 年 12 月 7 日 2013 年 12 月 7 日 2013 年 12 月 7 日 2013 年 12 月 7 日 2013 年 12 月 7 日 2013 年 12 月 7 日 2013 年 12 月 7 日 2013 年 12 月 7 日 2013 年 12 月 7 日 2013 年 12 月 7 日 2013 年 12 月 7 日 2013 年 12 月 7 日 2013 年 12 月 7 日 2013 年 12 月 7 日 2013 年 12 月 7 日 2013 年 12 月 7 日 2013 年 12 月 7 日 2013 年 12 月 7 日 2013 年 12 月 7 日 2013 年 12 月 7 日 2013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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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甲6号SK大厦36/37层邮政编码:100022 36-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致: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或“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下称“本次发行上市”)聘请的法律顾问,就中国证监会2010年9月1日《关于对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举报信有关问题进行核查的函(发行监管函[2010]248号)》的相关要求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下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其在本所出具的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和政府主管机关规定的要求,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本所认为必要的调查、收集、查阅、查询,并就有关事项与公司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本所承诺,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涉及的有关事宜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审慎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刘程宇在澳大利亚投资设立科士达澳大利亚私人有限公司的情况,报告期内是否与发行人发生关联交易,是否有受到当地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是否存在相关诉讼,招股说明书的有关披露是否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等问题。
根据科士达澳大利亚私人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核查,2006年6月6日,刘程宇于与JACKSON GAO共同投资设立科士达澳大利亚私人有限公司(英文名称“KSTAR AUSTRALIA PTY LTD”)。
该公司注册资本10澳元,刘程宇出资6澳元,JACKSON GAO出资4澳元;注册地及主要经营地为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匹克赫斯特,劳兰尼大街47-51号14单元;董事为刘程宇和JACKSON GAO。
2007年12月1日,刘程宇将其持有的该公司股份转让给JACKSON GAO,亦不再担任该公司董事。
2010年8月27日,澳大利亚西部律师行出具律师函对上述情况予以确认。
根据科士达澳大利亚私人有限公司、刘程宇、JACKSON GAO出具的确认,科士达澳大利亚私人有限公司在2007年12月1日前未从事经营活动。
根据科士达澳大利亚私人有限公司、JACKSON GAO分别出具的确认函,科士达澳大利亚私人有限公司自成立至今未受到过澳大利亚当地管理机构的处罚,亦不存在诉讼。
根据公司、科士达澳大利亚私人有限公司、JACKSON GAO分别出具的确认函,并经本所核查,公司与科士达澳大利亚私人有限公司未发生过关联交易。
根据科士达澳大利亚私人有限公司、JACKSON GAO出具的确认函,该公司亦未与发行人的关联方(包括亮点有限公司、风特(香港)电子有限公司等)发生过关联交易。
根据刘程宇的确认,除科士达澳大利亚私人有限公司外,刘程宇未在澳大利亚设立其他公司。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刘程宇曾与JACKSON GAO先生于2006年6月6日在澳大利亚投资设立科士达澳大利亚私人有限公司,除此之外,不存在在澳大利亚投资其它公司的情况;刘程宇于2007年12月1日,将持有该公司的所有股权全部转让给JACKSON GAO先生,自此不再持有该公司股份,并不再享有该公司的任何权益;报告期内,发行人未与该公司发生过关联交易,该公司亦未与发行人的关联方(包括亮点有限公司、风特(香港)电子有限公司等)发生过关联交易;该公司自成立以来未受到过澳大利亚相关部门的处罚,也不存在相关诉讼情况;发行人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该公司的有关情况,未违反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二、关于科士达工业公司2009年发生员工铅中毒事件经过,中毒员工总数,医治后员工离职情况,卫生和环保等部门是否对该事件进行行政处罚,该事件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该事件未披露是否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五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核查,2009年7月,科士达工业公司位于惠州仲恺高新区的厂房竣工,原科士达电池公司车间及员工整体搬迁至惠州仲恺高新区,部分从深圳调至惠州工作的老员工因对新的周边生活环境不适应而产生较大的思想波动和抵触情绪而提出书面辞职。
2009年8月4日,科士达工业公司组织申请离职的105名员工到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检查结果发现22名员工血铅超标。
科士达工业公司立即对血铅超标的员工安排住院治疗,并承担了住院期间的一切费用。
经核查,经过治疗,该22名员工其中18名员工已治愈康复出院,另4名员
工治疗疗程未结束但个人坚决要求出院,医生劝说无效,办理了出院手续。
该22名员工其中21名员工办理了离职手续,签署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另有1名员工撤回了离职申请书,继续在科士达工业公司工作。
该22名员工均未发生劳动纠纷。
卫生、环保等部门均未针对本次事件对科士达工业公司给予行政处罚。
员工在住院期间的8月15日,《广州日报》以《惠州一家电池企业22名员工铅中毒》一文对该事件进行了报道,报道有关内容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具体如下:
1、进行这次体检的原因不一致
《广州日报》报道员工以离职为代价争取到本次体检。
但根据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核查,进行这次体检的原因为员工对周边新的生活环境以及新的管理环境不适应,产生较大的思想波动和抵触情绪后提出离职,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对申请离职的员工安排体检,员工口述情况与事实不相符。
2、体检结果的描述不同
《广州日报》报道医院对此次事件的描述是中毒。
但经2010年9月1日惠州市卫生局出具的《关于关于广东科士达工业科技有限公司2009年疑似职业性铅中毒的情况说明》确认,到目前为止,惠州市卫生局未收到广东省职业病防治医院诊断为职业性铅中毒的报告。
就《广州日报》报道的情况,本所律师对广州日报社当时报道该事件的记者进行了访谈。
该记者表示,对于工人口述的情况,其没有到科士达工业公司现场核实;而“医院对此的定性是中毒”为广东职业病防治医院办公室工作人员的口述,该工作人员不是22名工人的主治医生,亦未向其出示确认为中毒的书面文
件。
对于上述报道,广州日报社编辑部于2010年9月9日作出《声明》,声明记者未到科士达工业公司现场进行核实,不排除员工口述情况有所夸张。
对于《广州日报》报道的员工口述情况,本所律师对参加体检的105名员工中的4名员工进行了访谈。
员工均表示,当时申请离职是因为不适应新的生活环境,不存在以离职换取体检。
2010年3月9日,惠州市卫生局出具《广东科士达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关于职业病防冶守法情况的证明》,认为科士达工业公司自2009年8月投产以来,未发生重大职业中毒事故,未发现职业病防冶方面的违法行为。
根据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分别于2010年1月14日、2010年7月12日出具的两份《关于广东科士达工业科技有限公司环境保护守法情况的证明》,认为科士达工业公司2009年、2010年在环境保护方面遵守了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规定,无重大污染事故发生,未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和受环境行政处罚的情况。
本所律师在2009年9月了解到该事件后,核查了上述22名员工的《体检报告》、《出院小结》、《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公司制订的劳动保护制度相关资料,并两次前往科士达工业公司生产车间进行现场核查。
本所律师与保荐机构对该事件是否属于需要披露的重大事项进行了讨论,一致认为公司为22名血铅超标员工安排了治疗,除4名员工自已要求出院外,其余18名员工均已治愈康复,公司承担了全部治疗费用,与22名员工之间没有发生纠纷,科士达工业公司未因此受到卫生、环保等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该事件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公司的说明,《广州日报》在报道上述事项之前,记者未到科士达工业公司现场进行核实,不排除员工口述情况有所夸张,且《广州日报》的报道与保荐机构和本所律师核查到的情况存在不一致;该项事件影响轻微,未对科士达工业公司的生产经营、经营业绩造成重大影响;公司进一步加强了保障安全生产的必要防护措施,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因此,该事件不属于需在招股说明书、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
告中披露的内容。
故招股说明书、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未披露该事件。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科士达工业公司2009年曾出现22名员工血铅超标事件,卫生和环保等相关部门未对该次事件进行行政处罚,该次事件不构成发行人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广州日报》报道中提及的工人以离职为代价争取体检,医院对该事件的描述为中毒等情况与事实不符;发行人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该血铅超标事件,未违反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包括第四十四条)规定,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五十五条规定。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