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数的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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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的区别 (1)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的区别 • (2)处理法条竞合的几个原则 (2)处理法条竞合的几个原则
• ①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 ②全部法优于部分法 • ③实害法优于危险法 • ④重法优于轻法 • ⑤新法优于旧法
(三)结果加重犯
•1、概念: 1 概念:
• 指法律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由 指法律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 于发生了严重结果而加重其法定 刑的情况。 刑的情况。
(二)结合犯
•1、概念 1
•指原为数个独立的犯罪 , 依照 指原为数个独立的犯罪, 指原为数个独立的犯罪 刑法的规定, 刑法的规定 , 结合成为另一个 新罪的情况。 新罪的情况。
2、特征
• (1)结合犯所结合的数罪,原为刑法上数 结合犯所结合的数罪, 个独立的犯罪 • (2)结合犯是将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结 (2)结合犯是将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 结合犯是将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 合成另一个独立的新罪 • (3)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被结合后,失去 (3)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被结合后 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被结合后, 了原有独立犯罪的意义 • (4)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结合为另一个独 (4)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结合为另一个独 立新罪, 立新罪,是基于刑法的明文规定
第七章 罪数
• 第一节 罪数的判断标准 • 第二节 一罪的类型 • 第三节 数罪的类型
第一节 罪数的判断标准
•一、区分罪数的目的、意义 一 区分罪数的目的、 •(一)有利于准确定罪 ( •(二)有利于适当量刑 (
二、罪数判断标准
• 关于判断罪数标准的学说
• 1、行为说——以行为的数量作为区分一罪 行为说 以行为的数量作为区分一罪 与数罪的标准 • 2、法益说(结果说)——主张以行为侵犯的 法益说(结果说) 主张以行为侵犯的 法益(合法权益、客体) 法益(合法权益、客体)的数量为区分 • 3、犯意说(主观说、意思说)——主张行为 犯意说(主观说、意思说) 主张行为 人的主观犯意的数量作为区分标准 • 4 、 构成要件说 构成要件说——主张以行为符合的构成 主张以行为符合的构成 要件的数量作为区分标准
(二)异种数罪
• 指行为人以数个不同的犯罪意图(?), 指行为人以数个不同的犯罪意图( 实施了数个性质不同的行为, 实施了数个性质不同的行为,符合数个 性质不同的犯罪基本构成, 性质不同的犯罪基本构成,从而触犯数 个不同罪名的数罪。 个不同罪名的数罪。 • 处理:1、绝对的异种数罪,应当数罪并 处理: 绝对的异种数罪, 罚 • 2、相对的异种数罪,一般不并罚,如牵 相对的异种数罪,一般不并罚, 连犯、 连犯、吸收犯
(三)吸收犯
•1、概念: 1 概念:
•指一个犯罪行为为另一个犯罪 指一个犯罪行为为另一个犯罪 行为所吸收, 行为所吸收,从而失去独立存 在的意义, 在的意义,仅成立吸收行为一 个罪名的犯罪。 个罪名的犯罪。
2、特征: 特征:
• (1)实施数行为; (1)实施数行为 实施数行为; • (2)数行为触犯不同罪名; (2)数行为触犯不同罪名; 数行为触犯不同罪名 • (3)数行为间具有吸收关系 (3)数行为间具有吸收关系
• (1)主观上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 (1)主观上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 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 • (2)客观上实施了数个同种的犯罪行 为 • (3)刑法将可能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 规定为一罪
3、处理: 处理: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
• 集合犯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为一罪,因 集合犯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为一罪, 此它是法定的一罪, 此它是法定的一罪,只要依照我国刑法 规定的法定刑进行处断即可, 规定的法定刑进行处断即可,不实行数 罪并罚。 罪并罚。
1、特征: 特征:
• (1)实施一个犯罪行为; (1)实施一个犯罪行为; 实施一个犯罪行为 • (2)在继续期间只作用于同一对 (2)在继续期间只作用于同一对 象 • (3)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同时存 (3)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同时存 在 • (4)行为和状态不间断地继续一 (4)行为和状态不间断地继续一 段时间
第三节
数罪的类型
• 一、异种数罪和同种数罪 • 二、并罚的数罪和非并罚的数罪 • 三、判决宣告前的数罪和刑罚执 行 期间的数罪 • 补:难以认定的数罪
一、异种数罪和同种数罪 • (一)同种数罪
• 指行为人出于数个相同的犯罪意 实施数个相同的行为, 图,实施数个相同的行为,符合 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构成,触犯 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构成, 数个相同罪名的数罪。 数个相同罪名的数罪。 • 处理的态度:应区别对待 处理的态度:
4、刑法理论可能采取的态度
• (1)维持牵连犯的概念,并认为牵连 (1)维持牵连犯的概念, 维持牵连犯的概念 犯原则上以一罪论处, 犯原则上以一罪论处,但刑法有特 别规定的除外。 别规定的除外。 • (2)维持牵连犯概念,并将刑法所规 (2)维持牵连犯概念 维持牵连犯概念, 定的以数罪论处的情况,排除在牵 定的以数罪论处的情况, 连犯之外。 连犯之外。 • (3)取消牵连犯的概念,将原有的牵 (3)取消牵连犯的概念 取消牵连犯的概念, 连犯所包含的犯罪现象, 连犯所包含的犯罪现象,分别作为 想象竞合犯、吸收犯与数罪处理。 想象竞合犯、吸收犯与数罪处理。
3、处理
•以所结合的新罪论处。 以所结合的新罪论处。 以所结合的新罪论处 •注意:我国新刑法中没有 注意: 注意 结合犯
三、处断的一罪
•(一)连续犯 ( •(二)牵连犯 ( •(三)吸收犯 (
(一)连续犯 •1、概念 1
•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 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 意 , 连续多次实施数个性质相 同的犯罪行为, 同的犯罪行为 , 触犯同一罪名 的犯罪。 的犯罪。
2、特征
• (1) 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 意
• ①指具有准备实施相同的几个犯罪的 预定计划 • ②也指具有实施相同的几个犯罪的概 括故意
• (2)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犯罪行为 (2)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犯罪行为 • (3)数次行为间具连续性 (3)数次行为间具连续性 • (4)数次行为触犯同一罪名 (4)数次行为触犯同一罪名
5、个别化说
• (1)在区分是否单纯一罪时,应以构成要 (1)在区分是否单纯一罪时, 在区分是否单纯一罪时 件说为标准; 件说为标准; • (2)在持续犯、吸收犯等包括一罪的场合, (2)在持续犯 吸收犯等包括一罪的场合, 在持续犯、 应将行为说与法益说结合起来作为标准; 应将行为说与法益说结合起来作为标准; • (3)想象竞合犯,这种定罪为一罪场合, (3)想象竞合犯 这种定罪为一罪场合, 想象竞合犯, 应以行为说为标准; 应以行为说为标准; • (4)对牵连犯(等科刑上一罪的场合),应 (4)对牵连犯 等科刑上一罪的场合) 对牵连犯( 以犯意说为标准。 以犯意说为标准。
2、特征
• (1)行为人实施基本犯罪行为, (1)行为人实施基本犯罪行为 行为人实施基本犯罪行为, • (2)造成了加重结果,基本犯罪行为与加 (2)造成了加重结果, 造成了加重结果 重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重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 (3)行为人对加重结果有罪过 (3)行为人对加重结果有罪过 • 存在质疑:如绑架、抢劫、强奸等致人 存在质疑:如绑架、抢劫、 死亡是否包括意外事件? 死亡是否包括意外事件? • (4)刑法就发生的加重结果加重了法定 (4)刑法就发生的加重结果加重了法定 刑。
第二节 一罪的类型
• 一、实质的一罪 • 二、法定的一罪 • 三、处断的一罪
一、实质的一罪
• (一)继续犯(持续犯) 继续犯(持续犯) • (二)想象竞合犯 • (三)结果加重犯
(一)继续犯(持续犯) 继续犯(持续犯)
•1、概念 1
•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是指某 继续犯,又称持续犯, 继续犯 种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在一定 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 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
• [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 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 • 原因行为(目的行为)与结果行为的 原因行为(目的行为) 牵连] 牵连]
3、对牵连犯的处理
• 刑法分则对牵连犯的不同态度: 刑法分则对牵连犯的不同态度: • (1)分则条文对大多数牵连犯的处罚原则没 (1)分则条文对大多数牵连犯的处罚原则没 作明文规定。 作明文规定。 • (2)某些条文规定对牵连犯从一重处罚 (2)某些条文规定对牵连犯从一重处罚 (399条 (399条) • (3)某些条文规定从一重从重处罚(253条) (3)某些条文规定从一重从重处罚(253条 某些条文规定从一重从重处罚(253 • (4)某些条文对牵连犯规定了独立的法定刑 (4)某些条文对牵连犯规定了独立的法定刑 (321条 (321条) • (5)某些条文规定对牵连犯实行数罪并罚 (5)某些条文规定对牵连犯实行数罪并罚 (157条 (157条)
(一)集合犯(原指惯犯) 集合犯(原指惯犯)
•1、概念: 1 概念:
• 集合犯,是指行为人以实施不定 集合犯, 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 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虽 然实施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 然实施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刑 法还是作为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 法还是作为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
2、主要特征: 主要特征:
二、并罚的数罪和非并罚的数 罪
• (一)并罚数罪 • 指行为人出于数个罪过,实施数个行为, 指行为人出于数个罪过,实施数个行为, 构成数个独立犯罪, 构成数个独立犯罪,依照法律应实行数 罪并罚的数罪类型。 罪并罚的数罪类型。 • (二)非并罚的数罪 • 指在行为人实施的数个犯罪中,因为特 指在行为人实施的数个犯罪中, 定的情况而无需并罚, 定的情况而无需并罚,只按照一罪进行 处罚的数罪类型。 如连续犯、牵连犯、 处罚的数罪类型。 如连续犯、牵连犯、 吸收犯
3、处理
• (1)一般,应按行为所触犯的罪名 (1)一般 一般, 中的一个重罪论处; 中的一个重罪论处; • (2)但,刑法分则的个别条文规定 (2)但 了对特殊的想象竞合犯以数罪论 刑法第204 204条 处。刑法第204条,偷税罪与骗取 出口退税罪数罪并罚。 出口退税罪数罪并罚。
4、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
3、对连续犯的定罪量刑
•将连续犯以一罪论处。 将连续犯以一罪论处。 将连续犯以一罪论处
(二)牵连犯
•1、概念 1
•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 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 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 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 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 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
2、特征: 特征:
• (1)其于一个犯罪目的 (1)其于一个犯罪目的 • (2)实施数个犯罪行为 (2)实施数个犯罪行为 • (3)数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 (3)数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 • (4)数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 (4)数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
(二)想象竞合犯
•1、概念: 1 概念:
• 想象竞合犯,或称想象的数罪、观 想象竞合犯,或称想象的数罪、 念的竞合, 念的竞合,是指出于一个犯罪故意 或过失,实施一个犯罪行为, 或过失,实施一个犯罪行为,产生 数个危害结果,触犯数个罪名的情 数个危害结果, 况。
2、基本特征: 基本特征:
• (1)行为人只实施一个行为 (1)行为人只实施一个行为 • (2)一个行为必须触犯数个罪名 (2)一个行为必须触犯数个罪名 • (3)数罪名之间本无联系,只因行 (3)数罪名之间本无联系 数罪名之间本无联系, 为人的行为使之偶合
3、处理
• 由于刑法对结果加重犯规定了加 重的法定刑, 重的法定刑,故对结果加重犯只 能认定为一罪, 能认定为一罪,并且根据加重的 法定刑,而不能以数罪论处。 法定刑,而不能以数罪论处。
二、法定一罪(数行为法定 法定一罪( 一罪) 一罪)
• 一般认为法定的一罪包括惯 犯和结合犯, 犯和结合犯,新教材认为包 括集合犯和结合犯, 括集合犯和结合犯,集合犯 替代的是原来的惯犯。 替代的是原来的惯犯。
•前行为是后行为的必经阶段,后 前行为是后行为的必经阶段, 前行为是后行为的必经阶段 行为是前行为的自然延伸
3、吸收关系(对吸收犯的处理) 吸收关系(对吸收犯的处理)
• 法学界通常(高铭暄)认为有三种情 法学界通常(高铭暄) 况: • 重行为吸收轻行为 • 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 • 主行为吸收从行为 • 张明楷认为:吸收行为只有重行为 张明楷认为: 吸收轻行为一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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