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概论作业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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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概论》作业参考答案
1.简述我国刑法的溯及力。
答:刑法的溯及力的含义:是指刑法生效以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
我国刑法的溯及力的规定:
第一,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修订后的刑法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即修订后的刑法没有溯及力。对于这种情况,不能以修订后的刑法规定为犯罪为由而追
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但修订后的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只要这种行为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就应当适用修订后的刑法,即修订后的刑法具有溯及力。
第三,当时的法律和修订后的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按照修订后的刑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原则上按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即修订后的刑法不具有溯
及力。这就是从旧兼从轻原则所指的从旧。但是,如果当时的法律处刑比修订后的刑
法重,则应适用修订后的刑法,修订后的刑法具有溯及力。这便是从轻原则的体现。
第四,如果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了生效判决,继续有效。即使按修订后的刑法的规定,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或处刑较当时的法律要轻,也不例外。这主要是考虑到维护人民法
院生效判决的严肃性和稳定性的需要。
2.简述犯罪构成的概念及其特征。
答:犯罪概念是对犯罪各种内在、外在特征的高度、准确的概括。根据刑法的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
犯罪概念的法律特征为:
(1)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是犯罪最本质最基本的特性。犯罪的本质特征在于它危害了国家和人民利益所造成的危害。如果某种行为根本不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刑法就没有
必要把它规定为犯罪,也不会对它进行惩罚。
(2)刑事违法性。这是犯罪的法律特征,即触犯刑法,某一个人的行为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只有当危害社会的行为触犯刑法的时候才构成犯罪。刑事违法性
这一特征是罪刑法定原则在犯罪概念上的体现。
(3)应受刑罚惩罚性。犯罪不仅是具有社会危害性、触犯刑律的行为,而且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任何违法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犯罪是适
用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因此,应受刑罚处罚也是犯罪的一个基本特
征。这个特征表明,如果一个行为不应当受刑罚处罚,也就意味着它不是犯罪。
3.简述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答:(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犯罪对象本身不是社会关系,而是具体物或者具体人。单从犯罪对象去看,是分不清犯罪性质的,犯罪对象只有通过其所体现
的犯罪客体才能确定某种行为构成什么罪。
(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要件,犯罪对象则不是任何犯罪都不可缺少的,它仅仅是
某些犯罪的必要要件。
(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却不一定受到损害。
(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由于犯罪客体是每一犯罪的必要要件,它的性质和范围是确定的,所以它可以成为犯罪分类的基础。刑法分则规定的十类犯
罪就是根据犯罪客体来划分的,如果按犯罪对象则无法分类。犯罪对象不是每一犯罪
的必要要件,它在不同的犯罪中可以是相同的。
(5)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或物,因此可以凭借人的感觉器官来感知;犯罪客体则是生命权、财产权、公共安全等凭借人的思维才能认识的观念上的东西,二者具有具体与抽象的差别。
4.简述犯罪故意的概念及其构成要素。
答:我国刑法第14条第1款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根据这一规定,所谓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犯罪故意由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两者构成。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心理态度。具备这种认识因素是犯罪故意与一般心理活动的故意的根本区别之所在。是一切故意犯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具备的特征。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是指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是行为人在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基础上仍决意实施这种行为的主观心理态度。
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包括希望和放任两种形式。希望,表明行为人积极追求危害结果发生的态度,这种犯意明显而坚决;放任,表明行为人虽不追求但有意纵容危害结果发生的态度,这种犯意较为模糊而随意。
5.简述犯罪过失的概念及其类型。
答:根据我国刑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根据这一规定,所谓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犯罪过失的认识因素是行为人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或者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意志因素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否定态度,即不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相对于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的主观恶性要小得多。
理论上一般把犯罪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类型。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疏忽大意的过失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行为人没有预见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疏忽大意的过失是一种无认识的过失,这种无认识的表现就是行为人在行为当时没有想到其行为可以发生危害社会
的结果。
(2)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3)疏忽大意的过失表现为行为人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或希望危害结果不发生,即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违背行为人的意志的。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具有以下两个特征:
(1)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