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水利工程质量飞行检测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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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水利工程质量飞行检测实施办法
(送审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佛山市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飞行检测行为,保证水利工程实体质量,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建设规程要求,制定本办法。
【上位法依据】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一条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在建水利工程列入质
量飞行检测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飞行检测是指通过对在建水利工程开展不定期的质量抽样检测,尤其是对关键部位和重点环节实行强制性检测,获取工程质量真实信息,准确评价工程质量,及时发现质量缺陷。
【编制说明】检测范围原办法规定为“我市范围内在建的Ⅳ等及以上水利工程均列入质量飞行检测的范围”,现修订为将本市范围内的在建水利工程均列入质量飞行检测范围。
【上位法依据】
“本省范围内的在建水利工程均列入质量飞行《关于开展在建水利工程质量飞行检测工作的通知》
检测的范围,重点是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以及群众投诉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水利工程项目。
”
《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水利工作会议和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与管
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一点第小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将水
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工作经费全额纳入部门预算。
对工程建设项目积极推行质量“飞检”,对
关键部位和重点环节实行强制性检测。
”
第三条【检测重点】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国家、省、市重点水利工程及群众投诉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水利工程项目列为质量飞行检测重点。
【上位法依据】
“本省范围内的在建水利工程均列入质量飞行《关于开展在建水利工程质量飞行检测工作的通知》
检测的范围,重点是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以及群众投诉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水利工程项目。
”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市直属水利工程质量飞行检测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市水利工程质量飞行检测工作。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组织辖区内在建水利工程质量飞行检测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飞检实施单位)可结合实际需要,委托具有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以下简称飞检检测单位),具体承担质量飞行检测工作。
【编制说明】原办法规定飞行检测工作由市水务局委托市水务质监站组织实施,因机构改革和质量监督工作要求,修改为市、区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各自组织实施。
【上位法依据】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根据需要,质量监督机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对水利工程有关部位以及所采用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抽样检测。
第五条【飞检计划】飞检实施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和工程项目具体情况,不定期地制定飞行检测计划,确定检测的工程项目名单、检测部位、检测方式、检测数量和检测时间等。
【编制说明】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飞检的实施主体,由其制定相应的飞行检测计划。
第六条【检测方式】质量飞行检测应当采用突击抽检方式进行。
飞检实施单位在实施飞行检测前应当对飞行检测计划进行保
密。
原则上,飞检实施单位只能在实施飞行检测前一天将飞行检
测计划通知所涉工程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项目法人和飞行检测单位。
提前收到通知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保密纪律,飞行检测实施
前不得泄露与飞行检测计划相关的信息。
【上位法依据】
《关于开展在建水利工程质量飞行检测工作的通知》“飞行检测采用突击抽检方式进行,不预先通知受检工程项目的项目法人和参建单位,一般只在实施飞行检测前天由我厅通知项目所在地的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项目质量监督机构。
”
第七条【检测内容】飞行检测主要检测以下两项内容:
(一)原材料:水泥、钢材、砂、石、土料等;
(二)实体质量:基础处理工程质量、主要建筑物混凝土质量、堤围加固、复堤、挡水建筑物的关键部位填土质量、金属结构质量和其它重要的工程实体质量。
【上位法依据】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质量检验包括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检验,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质量检查...”
第八条【检测确认】现场抽检时,飞检检测单位应当组织项目法人、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代表,对飞行检测计划中列出的工程项目名单、检测部位、检测方式、检测数量和检测时间等进行核实,并签名确认。
因工程建设进度或者工程项目具体情况发生变化,项目法人、施工单位或者监理单位代表提出修改意见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修改内容和修改理由,并征得飞检实施单位的同意。
飞检实施
单位和提出修改意见的单位应当对修改内容进行签字确认。
【上位法依据】
《关于开展在建水利工程质量飞行检测工作的通知》“检测单位现场抽检时,可根据施工进度、现场具体情况和质量监督机构的意见,对检测方案进行必要的修改,变动较大的,须经我厅同意后实施。
”
第九条【检测报告】飞检检测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水利工程质
量检测有关规程和规范进行检测,做到公正准确,并在现场抽检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向飞检实施单位提交检测报告。
飞检实施单位收到检测报告后,应当对其内容进行确认。
确认无误的,飞检实施单位应当通知飞检检测单位。
由飞检检测单位将检测报告发送所涉工程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和项目法人。
收到检测报告后,项目法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检测报告转发给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并将检测结果纳入工程质量检测情
况统计。
【编制说明】飞检检测单位出检测报告时间原办法规定为一周时间内,因现在选取的检测单位包括外市单位,将提交检测报告时间延长至二周。
为与其他条款规定的期限表述格式统一,将两周调整说法为十个工作日。
【上位法依据】
《关于开展在建水利工程质量飞行检测工作的通知》“检测单位应严格按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有关规程和规范进行检测,做到公正准确,并在完成检测工作周时间内,向我厅提交检测报告。
”考虑到检测单位包括外地市的检测单位,检测报告出具时间定为周时间内。
第十条【复检申请】水利工程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项目法人、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对所涉工程的飞行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检测报告的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飞检实施单位提出复检申请并提交复检方案。
第十一条【复检方案】复检方案应当包含复检的检测单位、检测数量、检测部位和检测方法等内容。
检测单位由提出复检申请的单位在具有相关的检测资质的单位中选定。
提出复检申请的单位应当与复检的检测单位签订委托检测合同并支付复检相关的费用。
检测数量采用数量加倍的扩大抽检方式。
对抽检结果为不合
格的工程项目,复检方案应当采取扩大检测范围和增加检测次数的方式进行补充检测。
【上位法依据】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和工程质量监督等单位根据工程需要,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工程质量检测。
”
《关于开展在建水利工程质量飞行检测工作的通知》“对抽检结果为不合格的工程项目,将采取扩大检测范围和增加检测次数的方式进行补充检测。
”
第十二条【复检工作】飞检实施单位同意复检方案的,应当按照复检方案开展复检工作,并通知原飞检实施单位派员进行全程见证。
飞检实施单位不同意复检方案的,应当及时告知提出复检申请的单位并说明具体理由。
提出复检申请的单位应当按照飞检实施单位的要求,完善复检方案并重新提出复检申请。
第十三条【复检报告】复检的飞检检测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有关规程和规范进行检测,做到公正准确,并在现场抽检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向飞检实施单位提交检测报告。
飞检实施单位收到复检的检测报告后,应当对其内容进行确认。
确认无误的,复检的检验报告为最终检测结果。
飞检实施单位应当将确认结果通知复检的飞检检测单位,由飞检检测单位将检测报告发送所涉工程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项目法人和提出复检申请的单位。
收到检测报告后,项目法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检测报告转发给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并将检测结果纳入工程质量检测情况统计。
第十四条【结果处理】实施飞行检测时发现在建水利工程存在以下问题的,应当进行处理:
(一)构成质量缺陷的,由项目法人组织责任单位进行处理,
并将质量缺陷处理情况报送飞检实施单位和所涉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以工程质量缺陷备案形式进行记录备案;
(二)拒不承担质量缺陷处理责任的,在佛山市水利工程诚信管理系统中记录为责任单位的不良行为,并按省、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构成质量事故的,依照《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
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理。
【编制说明】原办法规定“质量缺陷处理情况报市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备案”,现修订为报送飞检实施单位和所涉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以工程质量缺陷备案形式进行记录备案。
【上位法依据】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在施工过程中,因特殊原因使得工程个别部位或局部发生达不到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但不影响使用),且未能及时进行处理的工程质量缺陷问题,应以工程质量缺陷备案形式进行记录备案。
”
第十五条【配合义务】在建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代表应当随时做好迎检准备,积极支持配合飞行检测
工作。
【上位法依据】
《关于开展在建水利工程质量飞行检测工作的通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各参建单位要树立“质量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切实加强质量管理,随时做好受检准备,积极支持配合做好各项抽检工作。
”
第十六条【生效与废止】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佛山市水务局水利工程质量飞行检测实施办法》(佛市水务〔〕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