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有关规定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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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令第52号——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水利部令第52号——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质量、设计质量、施工质量和监理质量负责。

检测、监测单位以及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供应商等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和合同,分别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单位以及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供应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工作人员,按照各自职责对工程质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水利工程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水利工程建设中发生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均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八条鼓励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提升工程质量水平,创建优质工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提升水利工程质量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第九条水利工程各参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对职工进行质量管理教育培训,按照规定开展上岗作业考核,强化质量意识,提高质量管理能力。

第二章项目法人的质量责任第十条项目法人应当根据水利工程的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明确质量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质量责任,实施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质量管理。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应当将工程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项目法人与参建单位签订的合同文件中,应当包括工程质量条款,明确工程质量要求,并约定合同各方的质量责任。

项目法人应当依法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二条项目法人不得迫使市场主体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项目法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

第十三条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及开工备案手续,并书面明确各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一向是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水利工程的建设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安全和福祉,特别是一些重要的水利工程,其建设和运行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发展和国民经济的繁荣。

水利工程要做好质量管理,必须依靠严格的质量检测和管理。

本着严谨、科学、公正、公正的原则,制定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以便确保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经济和保障,保证水利工程最终达到设计指标。

一、检测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质量检测管理机构是指经批准的设有水利工程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

质量检测管理机构应当具有良好的声誉和专业水准,能够独立完成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任务。

质量检测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如下:(一)编制和完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体系,在水利工程的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对水利工程的各个环节和阶段进行质量检测;(二)对水利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过程和关键部位负责检测,确保工程的设计和施工质量满足规定要求;(三)编制和出具质量检测报告,对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报告和建议,并对问题进行跟踪和协调处理;(四)开展技术研究和技术服务,为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提供技术支持。

二、实施检测管理的基本要求(一)检测应该实现质量和效益的统一。

为了提高检测效益,应该通过检测结果实现工程质量的改进。

(二)检测应该独立、公正、公正,不得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其他利益相关方有任何关系和纠葛。

(三)检测应该遵循科学、严谨、规范和标准化的原则,全面、细致、精确地检测水利工程的质量。

(四)检测应该采用最新的检测方法和技术手段,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三、建议建立综合质量检测与评估机制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监管,建议建立综合质量检测与评估机制,实现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全要素的监督和评估。

该机制应该建立完善的工作体系和管理机制,保证质量检测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同时优化评估结果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具体措施如下:(一)建立透明、公正、公开的评测标准和指标,涵盖水利工程建设、设计、施工、运行等各个环节和要素。

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1、范例文档标题: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规范检测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检测机构第二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人员、设备和技术条件。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检测资质,并定期进行评审。

第三章检测任务第三条检测任务包括实施工程前、中、后期的质量检测和工程竣工验收检测。

具体检测项目和检测方法应当依据工程性质、规模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确定。

第四章检测计划与方案第四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根据检测任务制定检测计划和相应的检测方案。

检测计划和方案应当细化工程检测的具体内容、检测方法与依据,以及检测所需的资源、工期等。

第五章检测人员管理第五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检测人员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职责和要求,并进行相应的培训和考核。

检测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六章检测过程管理第六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检测过程管理制度,规定检测过程的组织、实施、记录和报告要求,确保检测工作的可追溯性和可信度。

第七章检测结果处理第七条检测机构应当及时向水利工程建设单位提供检测结果,并按照相关规定对检测结果进行评价和分析。

针对存在的问题,应当提出合理的改进措施和建议。

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八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可能被吊销检测资质。

附件:1.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格3.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报告范例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要的法律法规之一,主要规定了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相关的法律基础。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17年修正本)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17年修正本)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17年修正本)(2008年11月3日水利部令第36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9号《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全文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水利工程实体以及用于水利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检查、测量、试验或者度量,并将结果与有关标准、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第三条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质量检测业务。

检测单位资质分为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机械电气和量测共5个类别,每个类别分为甲级、乙级2个等级。

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由水利部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告。

取得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

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及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事故鉴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必须由具有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承担。

取得乙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除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外的其他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

前款所称主要建筑物是指失事以后将造成下游灾害或者严重影响工程功能和效益的建筑物,如堤坝、泄洪建筑物、输水建筑物、电站厂房和泵站等。

第四条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质量检测知识和能力,并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管理的规定取得从业资格。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审批检测单位甲级资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检测单位乙级资质。

检测单位资质原则上采用集中审批方式,受理时间由审批机关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

水利工程质检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质检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质检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规范水利工程质检工作,保障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和有效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检测管理工作,并贯穿于水利工程建设的全过程。

第三条质检工作是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四条质检管理制度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准确反映工程质量的真实情况。

第五条各级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的规模、性质和特点,建立健全相应的质检管理制度,并不断完善和提升。

第六条水利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配合质检机构进行检测工作,并按照检测结果进行改正。

第七条质检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确保其质检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二章质检组织和职责第八条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设立相应的质检部门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来进行质检工作。

第九条质检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组织和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检测工作;编制质检方案和报告;对检测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价。

第十条第三方质检机构应当具备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有利益冲突,负责对水利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和检测。

第十一条质检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质检计划,并确保其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调整。

第十二条质检部门应当建立质检档案,对检测结果、检测方法、检测人员等进行记录和归档,并保存至少5年以上。

第三章质检程序和要求第十三条质检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制定质检方案和检测方法,确保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十四条在水利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质检机构应当按照质检计划进行检测,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汇报检测结果。

第十五条质检部门应当对检测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价,及时发现和解决工程质量问题,确保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达标。

第十六条质检机构应当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关键节点和重要部位进行重点监测和检测,确保关键部位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第十七条质检部门应当定期对检测方法和仪器设备进行检定和维护,确保其准确性和可靠性。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电、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部各检测中心,有关工程建设单位:现印发《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提高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排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及其配套与附属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或用于水利工程建设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测量、检查、试验或度量,并将结果与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仲裁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根据委托对有质量争议的水利工程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的活动。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是指依法取得相应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格的单位。

第五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是质量监督、质量检查和质量评定、验收的重要手段。

第六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自身建设,积极采用先进的检测设备和工艺,不断完善检测手段,提高质量检测人员的素质,确保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公正性。

第七条法律、行政法规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检测单位与人员第八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依据《水利水电工程与产品的安全、质量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水科教[1994]171号)的有关规定设立,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计量认证,并经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批准,方可承担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工作。

第九条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机构批准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格时,必须明确其可检测的业务范围。

水利行业工程质量检查制度

水利行业工程质量检查制度

水利行业工程质量检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保障工程安全可靠,维护国家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提高水利工程质量,制定本检查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水利行业各类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监督和检查,包括水利水电、排水排涝、水资源利用等工程类型。

第三条检查目的是通过对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第四条检查范围涵盖水利工程建设的每个阶段,包括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

第五条检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工程质量检查工作,该机构由水利行业相关部门设立。

第二章检查程序第六条工程开工后,检查机构将安排专业人员进行定期检查,至少每月一次。

第七条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质量检查、工程材料检验、土地利用规划符合性检查等。

第八条检查机构应当制定详细的检查计划和检查表格,确保检查工作的系统性和全面性。

第九条施工单位配合检查机构的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信息,并按照检查机构的要求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十条检查机构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报告检查结果,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改正。

第三章检查内容第十一条施工质量检查主要包括对工程质量的施工过程监督和工程质量验收两个方面。

第十二条施工过程监督包括对工程施工作业的实时监控和记录,在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工程质量验收包括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主要节点进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四条检查机构对土地利用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包括土地利用规划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和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等。

第四章检查方法第十五条检查机构可以采用现场检查、文件审核、专家论证等多种方法进行工程质量检查。

第十六条现场检查应当有专业人员参与,对工程现场进行实地检查和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七条文件审核是指对工程质量相关文件和资料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八条专家论证是指邀请相关专业人员对工程质量进行专门论证,提出改进建议和意见。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水利工程的质量,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性、经济性和可靠性,规范水利工程的评估与测试,本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维护过程中涉及的工程质量评估、工程质量检测、工程质量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应当坚持公开、公正、科学、合理、严格的原则,确保检测数据真实可靠,评估结果合理客观。

第二章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组织和管理第四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可以由施工方、监理方、业主进行自主检测或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和检测能力。

第五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依照相关标准和检测流程进行。

第六条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确保检测人员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

第七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检测管理体系,对检测全过程进行记录和监管。

第三章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第八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应当依据工程所处地理环境、地质地貌条件、工程结构特点等因素,确定检测项目内容和方法。

第九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应当包括工程材料试验、工程结构检测、工程施工质量检测、安全监测和环境监测等方面。

第十条工程材料试验应当包括原材料检测、成品检测、产品合格证明等方面。

检测项目应当包括材料强度、密度、含水量、耐侵蚀性等。

第十一条工程结构检测应当包括结构强度、变形、裂缝、渗漏等方面。

检测方法应当包括不破坏检测和破坏检测等。

第十二条工程施工质量检测应当包括土方工程、混凝土工程、钢筋工程、灌浆工程等方面。

检测应当包括施工质量的验收和施工过程中的动态监测。

第十三条安全监测应当包括水位、渗流等方面。

检测应当及时反映工程安全状态,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环境监测应当包括工程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如水质、土壤、空气等方面。

监测应当及时反映工程的环境影响,并进行预测和评估。

第四章检测结果的处理和应用第十五条根据检测结果,应当对工程质量和安全提出建议和改进措施。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水利工程实体以及用于水利工程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进行的检查、测量、试验或者度量,并将结果与有关标准、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第三条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质量检测业务。

检测单位资质分为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机械电气和量测共五个类别,每个类别分为甲级、乙级二个等级。

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由水利部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取得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

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及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事故鉴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必须由具有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承担。

取得乙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除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外的其他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

前款所称主要建筑物是指在工程中起主要作用、失事后将造成严重灾害或严重影响工程效益的建筑物。

第四条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质量检测学识、技术和能力,并按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取得从业资格。

退休人员不得作为检测单位的检测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申请资质等级。

第五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检测单位甲级资质,原则上采用集中审批方式,受理时间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检测单位乙级资质,实行告知承诺。

第六条申请人可以申请各类别资质,单次申请不限制资质类别数量。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制度(3篇)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制度(3篇)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提高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效率和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第三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应遵循公正、公平、科学、准确、独立的原则,确保检测结果真实可靠。

第四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进行。

第五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应依据工程所需的技术要求,全面、系统地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

第六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开展检测工作。

第七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应建立健全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检测过程的规范性和可控性。

第八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应及时、准确地提交检测报告,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告的保存和归档。

第二章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设置与资质管理第九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设备、人员和技术条件,能够独立进行相应的检测任务。

第十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具备相关的资质,包括检测能力认定、资质评定和质量管理等。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包括人员培训、质量控制、仪器校准等。

第十二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定期进行内部质量评审和外部质量评估,确保检测工作的质量和可靠性。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向相关部门申请相应的检测资质,资质审查应严格按照标准进行。

第十四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及时更新检测设备和技术,提升检测能力和水平,并进行相应的技术培训。

第三章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制度第十五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应按照工程的不同阶段进行,包括前期调研、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等。

第十六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应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方面的检测。

第十七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应按照工程的特点和要求,制定相应的检测方案和检测计划。

第十八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应包括现场检测和实验室检测两个环节,现场检测应及时、准确地进行。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工作,保证水利工程质量的合格和安全,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组织和管理。

第三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对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工程质量进行监控和检验,确保水利工程按照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建设、验收。

第四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应遵循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五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应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应依托相关的检测机构和设备,确保检测能力和设备精度达到要求。

第七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应建立健全检测档案,保留相关的检测记录和报告,便于复核和追溯。

第八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应建立相关的质量管理制度,包括负责人责任制、工作流程和审批程序等。

第二章检测范围和内容第九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施工质量检测:对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土方、混凝土、钢筋等材料的质量进行检测。

2. 施工工艺检测:对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各项工艺措施进行检测,如混凝土浇筑、钢筋绑扎等。

3. 特殊构造物检测:对水利工程中的特殊构造物,如堤防、堰坝、闸门等进行检测。

4. 安全监测:对水利工程的安全设施进行检测,确保工程安全可靠。

5. 工程验收检测:对水利工程的整体质量进行检测,确保工程符合验收标准。

第三章管理要求第十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应由专业的检测机构承担,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准确、全面、及时的检测工作。

第十二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项目和检测方法的标准化,保证检测结果的可比性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按照要求对检测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保证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术能力。

第十四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检测数据的保护和保密、仪器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等。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19修正)(2008年11月3日水利部令第36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9年5月10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次修正内容:删去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五)项中的“检测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二款修改:“具有乙级资质的检测单位申请甲级资质的,还需提交近三年承担质量检测业务的业绩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水利工程实体以及用于水利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检查、测量、试验或者度量,并将结果与有关标准、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第三条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质量检测业务。

检测单位资质分为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机械电气和量测共5个类别,每个类别分为甲级、乙级2个等级。

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由水利部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告。

取得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

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及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事故鉴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必须由具有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承担。

取得乙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除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外的其他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

前款所称主要建筑物是指失事以后将造成下游灾害或者严重影响工程功能和效益的建筑物,如堤坝、泄洪建筑物、输水建筑物、电站厂房和泵站等。

第四条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质量检测知识和能力,并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管理的规定取得从业资格第五条水利部负责审批检测单位甲级资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检测单位乙级资质。

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水 利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管 理 规 定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水 利 部 令 第 ,2008 年 公 布 ,2009 年 起 施 行 ) 36 号 11 月 3日 1月 1日
总 则 第 一 章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水 利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管 理 ,规 范 水 利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行 为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 、《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 ,制 定 本 规 定 。 第 二 条 从 事 水 利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活 动 以 及 对 水 利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适 用 本 规 定 。 本 规 定 所 称 水 利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 以 下 简 称 质 量 检 测 ) ,是 指 水 利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单 位 (以 下 简 称 检 测 单 位 )依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标 准 ,对 水 利 工 程 实 体 以 及 用 于 水 利 工 程 的 原 材 料 、 中 间 产 品 、金 属 结 构 和 机 电 设 备 等 进 行 的 检 查 、测 量 、试 验 或 者 度 量 ,并 将 结 果 与 有 关 标 准 、要 求 进 行 比 较 以 确 定 工 程 质 量 是 否 合 格 所 进 行 的 活 动 。 第 三 条 测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本 规 定 取 得 资 质 ,并 在 资 质 等 级 许 可 的 范 围 内 承 担 质 量 检 测 检 业 务 。 检 测 单 位 资 质 分 为 岩 土 工 程 、混 凝 土 工 程 、金 属 结 构 、机 械 电 气 和 量 测 共 类 别 ,每 个 类 5个 等 级 。检 测 单 位 资 质 等 级 标 准 见 附 件 一 。 别 分 为 甲 级 、乙 级 2个 取 得 甲 级 资 质 的 检 测 单 位 可 以 承 担 各 等 级 水 利 工 程 的 质 量 检 测 业 务 。大 型 水 利 工 程 (含 一 级 堤 防 )主 要 建 筑 物 以 及 水 利 工 程 质 量 与 安 全 事 故 鉴 定 的 质 量 检 测 业 务 ,必 须 由 具 有 甲 级 资 质 的 检 测 单 位 承 担 。取 得 乙 级 资 质 的 检 测 单 位 可 以 承 担 除 大 型 水 利 工 程 (含 一 级 堤 防 )主 要 建 筑 物 以 外 的 其 他 各 等 级 水 利 工 程 的 质 量 检 测 业 务 。 前 款 所 称 主 要 建 筑 物 是 指 失 事 以 后 将 造 成 下 游 灾 害 或 者 严 重 影 响 工 程 功 能 和 效 益 的 建 筑 物 , 如 堤 坝 、泄 洪 建 筑 物 、输 水 建 筑 物 、电 站 厂 房 和 泵 站 等 。 事 水 利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以 下 简 称 检 测 人 员 ) ,应 当 具 备 相 应 的 质 第 四 条 从 量 检 测 知 识 和 能 力 ,并 按 照 国 家 职 业 资 格 管 理 或 者 行 业 自 律 管 理 的 规 定 取 得 从 业 资 格 。 利 部 负 责 审 批 检 测 单 位 甲 级 资 质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第 五 条 水 负 责 审 批 检 测 单 位 乙 级 资 质 。 检 测 单 位 资 质 原 则 上 每 年 集 中 审 批 一 次 ,受 理 时 间 由 审 批 机 关 提 前 三 个 月 向 社 会 公 告 。 第 六 条 检 测 单 位 应 当 向 审 批 机 关 提 交 下 列 申 请 材 料 : ( 一 )《 水 利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单 位 资 质 等 级 申 请 表 》一 式 三 份 ; ( 二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或 者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 三 )计 量 认 证 资 质 证 书 和 证 书 附 表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 四 )主 要 试 验 检 测 仪 器 、设 备 清 单 ; ( 五 )主 要 负 责 人 、技 术 负 责 人 的 职 称 证 书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检 测 人 员 的 从 业 资 格 证 明 材 料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 六 )管 理 制 度 及 质 量 控 制 措 施 。 申 请 甲 级 资 质 的 ,还 需 提 交 近 三 年 承 担 质 量 检 测 业 务 的 委 托 合 同 及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50号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50号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正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08年11月3日水利部令第36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9年5月10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水利工程实体以及用于水利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检查、测量、试验或者度量,并将结果与有关标准、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第三条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质量检测业务。

检测单位资质分为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机械电气和量测共5个类别,每个类别分为甲级、乙级2个等级。

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由水利部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告。

取得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

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及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事故鉴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必须由具有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承担。

取得乙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除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外的其他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

前款所称主要建筑物是指失事以后将造成下游灾害或者严重影响工程功能和效益的建筑物,如堤坝、泄洪建筑物、输水建筑物、电站厂房和泵站等。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四章检测费用
第二十三条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收取费用。 第二十四条 仲裁检测的费用由责任方支付。
第五章奖惩
第二十五条 对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检测单位和人员,由批准该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给予适当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二十六条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工作失误,造成损失的,由该检测单位承担。
第二章检测单位与人员
第八条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依据《水利水电工程与产品的安全、质量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水科 教〔1994〕171号)的有关规定设立,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计量认证,并经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或流域机构批准,方可承担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工作。
第九条 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机构批准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格时,必须明确其可检测的业务 范围。检测单位应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检测业务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或用于水利工程贩原 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测量、检查、试验或度量,并将结果与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 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仲裁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根据委托对有质量争议的水利工程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 告的活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提高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水平,根据《国务 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 排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及其配套与附属工程。
第十条 水利部批准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结果是水利工程质量的最终检测。

水利工程施工验收规范中的质量检测与测量要求

水利工程施工验收规范中的质量检测与测量要求

施工过程检测
对施工过程中各道工序的施工质量进行检测,包括 混凝土配合比、混凝土抗压强度等,确保施工过程 符合规范要求。
工程结构检测
对工程的结构安全性和稳定性进行检测,如 大坝的位移、沉降等,确保工程结构安全可 靠。
质量检测的方法和手段
外观检测
通过观察、触摸等方式对工程外观进行检查,如混凝 土表面的平整度、裂缝等。
04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与测量的案 例分析
案例一:某水库大坝的质量检测与测量
总结词
全面检测、高精度测量详细描述 Nhomakorabea该案例中,对水库大坝进行了全面的质量检测,包括混凝土抗压强度、抗渗性 能、钢筋位置及间距等。同时,采用了高精度的测量方法,如GPS定位、激光 测距等,确保了大坝施工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案例二:某水电站引水洞的质量检测与测量
水利工程施工验收规范中的质量 检测与测量要求
汇报人: 汇报时间:
目 录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要求 • 水利工程测量要求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与测量的实施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与测量的案例分析
01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要求
质量检测的目的和意义
确保工程质量
通过质量检测,可以及时发现施 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采取有效 措施进行整改,从而确保工程的 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使用安全。
测量的方法和精度
01
常规测量
采用常规的测量仪器和方法,如 全站仪、水准仪等,进行平面和 高程测量。
特殊测量
02
03
精度要求
针对水利工程的特殊需求,采用 特殊的测量方法和仪器,如水下 地形测量、流量测量等。
根据水利工程的特点和需求,确 定测量的精度要求,确保测量结 果能够满足工程需要。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利⼯程质量检测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我国每年都会发⽣⼤⼤⼩⼩的洪灾,给我国经济和公民财产造成不少的影响,所以我国进⾏⼤⼤⼩⼩的⽔利⼯程建设,⽬的是进⾏防洪抗灾,保证公民⼈⽣命财产安全,那么⽔利⼯程质量检测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的知识进⾏解答。

⼀、⽔利⼯程质量检测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l、中间产品、原材料的质量检测。

按照原国家⽔利电⼒部、能源部和现囝家⽔利部颁布的《⽔利⽔电基本建设⼯程单元⼯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等7个验评标准f即SDJ249.1—88~SDJ249.6—88,SL38—92),以及有关技术规程、规范的要求,对砂⽯料等中间产品、⽔泥钢材等进场原材料质量进⾏全⾯检测。

2、⽔⼯⾦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的质量检测,⽔利⽔电⼯程中如闸门、压⼒钢管等⾦属结构。

其制造中的检测,⼀般可分为:材料合格证及其检测报告、形位尺⼨偏差检测、光滑柱(孔)⾯尺⼨检测等其安装中的检测.⼀般可分为:构部件制造和质量检测、构件拼装检测、焊缝的⽆损探伤报告、⾦属结构安装调试检测、防腐处理检测、闸门启闭试运⾏检测、压⼒钢管⽔压试验和充⽔试验检测等启闭机及机电产品在安装前.应检查其出⼚合格证及有关技术⽂件.并作好开箱检验记录在试运转前,应作好设备安装调试检测⼯作.同时应对设备在⽆负荷、静负荷、动负荷⼯况下作试运转检测⼯作。

3、单元⼯程质量检测。

施⼯单位按照有关技术规程、规范的要求进⾏“三检制”,建设监理单位根据平⾏检测、跟踪检测资料.对单元⼯程质量进⾏评定的过程实际检测时,可按照⽔利部颁发的《⽔利⽔电⼯程施⼯质量评定表填表说明与⽰例》的要求,对单元⼯程的检查项⽬、检测项⽬作定性检验和定量检测。

4、⼯程外观质量检测。

单位⼯程完⼯后。

南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建设、监理、设计和施⼯等单位组成外观质量评定组,并按照有关规定共同研究确定外观质量评定标准.对单位⼯程的外观质量进⾏现场检测.评定其质量等级。

5、⼯程竣⼯质量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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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有关规定摘要
一、总则
(1)SL176-2007第4.1.9条规定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和工程质量监督等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工程质量检测。

(2)SL176-2007第4.1.9条规定对已建工程质量有重大分歧时,应由项目法人委托第三方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检测数量视需要确定,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二、施工单位自检
依据:SL176-2007第4.3.3条规定施工单位应按《单元工程评定标准》及有关技术标准对水泥、钢材等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并报监理单位复核。

费用列支:已包含于建筑及安装工程费的其他直接费,故由承包人支付。

资料:施工单位应按照监理规范SL288-2014中CB07及CB34附表2、CB34附表5完善资料。

三、监理单位平行检测
依据:(1)SL288-2014第6.2.12条规定监理机构可采用跟踪检查监督承包人的自检工作,并可通过平行检测核验承包人的检测试验结果;(2)SL288-2014第6.2.14条规定平行检测的项目和数量(比例)应在监理合同中约定,其中,混凝土试样应不少于承
包人检测数量的3%,重要部位每种标号的混凝土至少取样1组;土方试验应不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5%,重要部位至少取样3组。

费用列支:SL288-2014第4.2.6条规定平行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但定额中建设管理费未列监理机构平行检测费项目,所以建议平行检测费用在监理合同中约定,并和建设监理费一并支付)资料:监理机构应按照监理规范SL288-2014中JL28和JL25附表3要求完善资料。

四、项目法人第三方检测(或法人检测)
依据:(1)SL734-2016第3.0.2 条规定项目法人在工程施工开始,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检测。

(2)SL734-2016第A.0.6条规定,原材料检测数量为施工单位检测数量的1/5~1/10,中间产品、构(部)件的检测数量为施工单位检测数量的1/10~1/20。

(3)SL734-2016第A.0.7条规定,工程实体质量应按照项目法人认定的检测方案中的检测项目、方法、数量进行检测。

费用列支:建设管理费。

资料:项目法人检测方案及项目法人检测报告。

五、政府质量监督检测
依据:办监督2019〔211〕文件规定质量监督检测应根据工程建设情况和监督工作需要开展,根据工程建设进展情况,监督检测在主体工程施工期间原则上一年不少于1次。

费用列支:质量监督工作经费列支。

资料: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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