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项目融资上――商业银行国际信贷业务之一陈炜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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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讲国际项目融资(上)――商业银行国际信贷业务之一
陈炜恒
【学科分类】金融法
【出处】金融法苑
【写作年份】2002年
【正文】
对商业银行而言,为进出口商提供资金融通和风险担保,或者在国际融资市场上对借款人或者某一特定项目发放贷款,是其国际信贷业务的主要内容。具体说,贸易融资又可以分为短期贸易融资和中长期贸易融资。前者主要有打包放款、进出口押汇、票据承兑和贴现、代理融通等;而后者包括出口信贷、福费廷(Forfeiting)、混合贷款等。而在商业银行在国际借贷市场上对借款人或特定项目的中长期国际贷款业务中,又可以细分为项目贷款、银团贷款(Consortium Loan)、联合贷款等。(参见附表一)在接下来的几讲中,我们就打算逐步对国际信贷业务进行介绍,其中将重点讨论项目融资、出口信贷和银团贷款的问题。
附表一:
商业银行
国际信贷业务
贸易融资
短期贸易融资打包放款
进出口押汇
票据承兑与贴现
代理融通
中长期贸易融资出口信贷
福费廷
混合贷款
国际贷款项目贷款
银团贷款
联合贷款
一、国际项目融资概述
项目融资(Project Financing),是指向某一特定的工程项目提供贷款,贷款人依赖该项目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和收益作为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并将该
项目或经营该项目的经济单位的资产作为贷款的担保。从广义上说,一切针对具体项目所安排的融资都可以划归为项目融资的范畴。但金融界习惯上一般只将具有无追索权(Non-recourse)或有限追索权(Limited recourse)形式的融资活动称为项目融资。对商业银行来说,项目贷款是其向某一特定项目发放的贷款,它是商业银行对外中长期贷款的一种重要形式。
本世纪六、七十年代以后,国际上大型工程开发项目日益增多。这类大型项目包括石油、煤炭、天然气等自然资源开发项目,也包括交通运输、电力、农林等基础建设工程项目,往往耗资巨大,开发周期长,动辄需要几亿、几十亿乃至上百亿美元的投资金额和几年、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投资周期。项目的投资风险超出了项目投资者所能够和所愿意承担的限度,传统的公司式融资方式已经不能满足此类大型、巨型项目融资的要求,针对这种情况,为适应开发大型项目的需要,利用项目本身的资产价值额现金流量安排项目贷款的项目融资这种新型融资方法就应运而生并获得了很大发展。
项目融资这种融资方式,可以帮助项目的投资者更加灵活地安排和运用资金,实现其在传统融资方式下可能无法实现的目标。除了为超出项目投资者自身筹款和风险承担能力的大型项目提供融资这一在上文已经提及的长处以外,项目融资还可以为公共建设项目提供灵活多样的融资,满足政府在资金安排方面的特殊需要;可以为跨国公司安排其在海外投资项目中的债务追索权,实现将项目风险与国家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分离等优点。自项目融资产生以来,经过不断的改进和发展,已经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奠定了其地位,是一种对大型工程项目极具吸引力的融资手段,被广泛地运用在采矿、钢铁、石油、电力等工业开发项目和水利、交通等基础公用设施建设项目中。(近年来,项目融资的应用范围更是超越了传统的领域,即资源型、能源型工业项目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象欧洲迪斯尼乐园和悉尼2000年奥运会奥林匹克体育场的建设也采用项目融资的方式。)
在我国,项目融资起步较晚(1984-1988年的深圳沙角B火力发电厂项目融资被认为是中国最早的一个有限追索的项目融资案例),但发展很快。因为中国正处于经济的高速增长时期,有大量的建设项目急需资金的投入,项目融资方式具有相当广阔的发展前景。而且,随着我国海外投资的增加,项目融资这种融资模式也越来越多地被采用。(这方面的实例有,1986年中信公司采用有限追索杠杆租赁的项目融资模式投资澳大利亚波特兰铝厂, 1988年中国冶金进出口公司采用项目融资模式投资澳大利亚恰那铁矿等。)
二、项目融资的主要当事人
由于项目融资具有比较复杂的结构,因此参与融资结构并在内发挥不同作用的当事人也比较多。一般而言,国际项目融资的参与者主要有以下各方:
(一)项目贷款人
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如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投资基金等)和一些国家政府的出口信贷机构以及国际金融组织,是项目融资资金来源的主要提供者。承担项目融资贷款责任的银行可以是一两家银行,但在大型项目融资中更为常见的是由多家银行组成国际银团作为贷款人提供项目贷款。贷款规模和项目风险是决定参与银团的银行数目的重要因素。一般上,贷款金额越高,项目风险越大,就需要越多的银行组成银团以分担风险。(象贷款金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就至少需要三家以上银行组成银团)
(二)项目借款人(项目公司)
项目贷款的借款人一般就是项目公司,这是由项目投资者专门为某一特定项目融资而成立一家单一目的的独立公司,作为项目的直接主办人,直接参与项目投资和项目管理,直接承担项目债务责任和项目风险。项目公司的组织形式可以分为契约式合营、股权式合资和承包三种,需要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项目公司组织形式。成立项目公司是项目融资中的普遍做法。这样做的好处主要有:可以将项目融资的债务风险和经营风险基本限制在项目公司中,由项目公司对偿还项目贷款承担直接责任;可以把项目资产的所有权集中在项目公司一家身上,便于进行管理;对贷款人来说,成立项目公司还便于银行在项目资产上设定抵押担保权益;等等。
(三)项目投资者(项目主办人)
项目的实际投资者,是项目的真正主办人和发起人。在项目融资结构中,项目投资者常常拥有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或者部分股权,向项目公司提供一部分股本资金并且以直接担保或者间接担保的形式为项目公司获得贷款一定的信用支持。项目投资者(主办人)可以是政府机构或者公司企业,或者是两者的混合体。此外,大型工程项目的主办人除了东道国政府或公司企业以外,一般还都吸收一家或几家知名外国公司参加,以便利用外国公司的投资、技术和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