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国际结算 信用证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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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议付行对受益人的议付既可以是保留追索权的融资,也 可以是无追索权的买断,这完全取决于双方的事先约定, UCP600对此没有规定。
4.议付行对受益人的议付可以是受益人交单金额扣除融 资利息和费用后的全额融资,也可以只预付交单金额 的一部分。
5.预付款项行为既可以发生在受益人交单的当天,也可 以发生在开证行或保兑行应予偿付日期之前的任何时 间。
重要概念之二:议付
UCP600将议付的概念修改为:指定银行在相符交单下,在 其应获偿付的银行工作日当天或之前向受益人预付或者同 意预付款项,从而购买汇票(其付款人为指定银行以外的 其他银行)及/或单据的行为。
对议付归纳如下:
1.议付的前提是受益人向被指定银行提交了相符单据。
2.议付只能由开证行指定议付的银行进行。如果是自由议 付信用证,任何银行都是被指定银行。
信用证的意义:就本惯例而言,“跟单信用证”和“ 备用信用证”(以下统称“信用证”)意指一项约定 ,不论如何命名和描述,系指一家银行(开证行)应 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以其自身的名义,在 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条件下,凭规定的单据:
1. 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 受益人出具的汇票;
重要概念之三:相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交单
该定义表述了一个概括的单据相符的标准,即审核单据是 否与信用证条款、UCP600相关条款以及《审核跟单信用 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相符,信用证条款、 UCP600相关条款以及《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 标准银行实务》之间是并列关系。
对本款的理解应把握以下几点:
1. 在UCP600的规则之下,相符交单的含义被扩大了:受 益人提交的单据不但要做到“单证一致,单单一致”,而 且要做到与UCP600的相关适用条款一致,与《审核跟单 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一致,只有同时符 合以上三个方面的要求,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才是相符单 据。
凭规定的单据 货运单据
(1)主要单据 商业发票 保险单据
注意: 严格符合的原则
单单一致 单证一致
(2)附属单据
原产地证书 装箱单重量单 海关发票 商检证书
重要概念之一:承付
承付是UCP600中出现的一个全新的概念。通过创设这一概 念,开证行和被指定银行在信用证下的所有承诺和付款行 为被概括为两种:承付和议付。 1.承付行为被限定在三种信用证下,即承付是在即期付款 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和承兑信用证项下的行为,而在 议付信用证项下则没有承付行为可言。 2.并不是开证行、保兑行或其他被指定银行在信用证下所 有的付款行为都称为承付。例如在议付信用证下的所有付 款行为,包括被指定议付行的议付,开证行或保兑行对议 付行的偿付等。
1.当单据相符时,开证行或保兑行应独立地履行其付 款承诺,不应受到其他当事人的干扰;
2.信用证是独立文件,与销售合同分离;
3.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货物,单据与货物分离 。
(三)信用证的特点
1.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 2.信用证是独立文件,与贸易合同分离 3.信用证是单据化业务,即处理的对象是单据。
UCP600关于信用证的定义为:信用证是指一项不可撤销的 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 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
根据这一定义,一项约定如果具备了以下三个要素就 是信用证: 第一,是开证行开出的确定承诺文件。 第二,开证行承付的前提条件是相符交单。 第三,开证行的承付承诺不可撤销。
第五章 信用证概述
第一节 信用证的基本概念 第二节 向开证行申请开立信用证 第三节 开立信用证 第四节 跟单信用证的基本业务流程 第五节 跟单信用证的种类
第一节 信用证的基本概念
一、信用证的定义、性质及其作用 (一)跟单信用证的起源
跟单信用证起源于旅行信用证。旅行信用证是银行 为了便利旅客到国外旅行时就地支取旅费、杂费所开 立的信函式的信用证,旅行者既是信用证申请人,也 是受益人。19世纪中叶,海上运输业的发展使用了提 单,货物单据化。保险、公证、检验中介服务机构的 发展,使用了保险单、检验证,履约证书化,形成了 商业跟单信用证。
1.开证行负第一性付款责任(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
根据UCP600第7条,如果信用证为以下情形之一,开 证行负第一性付款责任。
(1) 信用证规定由开证行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或承兑; (2) 信用证规定由被指定银行即期付款但其未付款; (3) 信用证规定由被指定银行延期付款但其未承诺延期
付款;或其虽承诺延期付款,但未在到期日付款; (4) 信用证规定由被指定银行承兑,但其未承兑以其为
2.根据相符交单的定义,单据要与信用证条款、相关的 UCP条款以及《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 银行实务》相符。 3.判断是否矛盾时,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将常理与国 际跟单信用证实务相结合。
见单证相符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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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单信用证应贯彻独立和分离的原则(independent and abstraction principle),即
付款人的汇票;或虽承兑了汇票,但未在到期日付款; (5) 信用证规定由被指定银行议付但其未议付。
2.信用证是独立文件,与贸易合同分离(一种自足文件)
信用证是与买卖合同相分离的独立文件。 UCP600第4条A款规定:就其性质而言,信用证与可能作 为其开立基础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 即使信用证中含有对此类合同的任何援引,银行也与该合 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 A款继续规定:“银行关于承付、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 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基于其与开证行或与受益人 之间的关系而产生的任何请求或抗辩的影响。受益人在任 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合同 关系。” 第4条B款规定:“开证行应劝阻申请人试图将基础合同、 形式发票等文件作为信用证组成部分的做法。”
2. 授权另一家银行付款,或承兑并支付该汇票;
3. 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
(二)信用证的定义
国际商会的一般定义为:跟单信用证( Letter of Credit , L/C)是银行作出的有条件的付款书面承诺;
详细地说,信用证是银行(开证行)根据买方(申请人) 的要求和指示、向卖方(受益人)开立的、在一定期限内 凭规定的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即期或在一个可以确定 的将来日期承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承诺。
4.议付行对受益人的议付可以是受益人交单金额扣除融 资利息和费用后的全额融资,也可以只预付交单金额 的一部分。
5.预付款项行为既可以发生在受益人交单的当天,也可 以发生在开证行或保兑行应予偿付日期之前的任何时 间。
重要概念之二:议付
UCP600将议付的概念修改为:指定银行在相符交单下,在 其应获偿付的银行工作日当天或之前向受益人预付或者同 意预付款项,从而购买汇票(其付款人为指定银行以外的 其他银行)及/或单据的行为。
对议付归纳如下:
1.议付的前提是受益人向被指定银行提交了相符单据。
2.议付只能由开证行指定议付的银行进行。如果是自由议 付信用证,任何银行都是被指定银行。
信用证的意义:就本惯例而言,“跟单信用证”和“ 备用信用证”(以下统称“信用证”)意指一项约定 ,不论如何命名和描述,系指一家银行(开证行)应 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以其自身的名义,在 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条件下,凭规定的单据:
1. 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 受益人出具的汇票;
重要概念之三:相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交单
该定义表述了一个概括的单据相符的标准,即审核单据是 否与信用证条款、UCP600相关条款以及《审核跟单信用 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相符,信用证条款、 UCP600相关条款以及《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 标准银行实务》之间是并列关系。
对本款的理解应把握以下几点:
1. 在UCP600的规则之下,相符交单的含义被扩大了:受 益人提交的单据不但要做到“单证一致,单单一致”,而 且要做到与UCP600的相关适用条款一致,与《审核跟单 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一致,只有同时符 合以上三个方面的要求,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才是相符单 据。
凭规定的单据 货运单据
(1)主要单据 商业发票 保险单据
注意: 严格符合的原则
单单一致 单证一致
(2)附属单据
原产地证书 装箱单重量单 海关发票 商检证书
重要概念之一:承付
承付是UCP600中出现的一个全新的概念。通过创设这一概 念,开证行和被指定银行在信用证下的所有承诺和付款行 为被概括为两种:承付和议付。 1.承付行为被限定在三种信用证下,即承付是在即期付款 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和承兑信用证项下的行为,而在 议付信用证项下则没有承付行为可言。 2.并不是开证行、保兑行或其他被指定银行在信用证下所 有的付款行为都称为承付。例如在议付信用证下的所有付 款行为,包括被指定议付行的议付,开证行或保兑行对议 付行的偿付等。
1.当单据相符时,开证行或保兑行应独立地履行其付 款承诺,不应受到其他当事人的干扰;
2.信用证是独立文件,与销售合同分离;
3.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货物,单据与货物分离 。
(三)信用证的特点
1.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 2.信用证是独立文件,与贸易合同分离 3.信用证是单据化业务,即处理的对象是单据。
UCP600关于信用证的定义为:信用证是指一项不可撤销的 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 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
根据这一定义,一项约定如果具备了以下三个要素就 是信用证: 第一,是开证行开出的确定承诺文件。 第二,开证行承付的前提条件是相符交单。 第三,开证行的承付承诺不可撤销。
第五章 信用证概述
第一节 信用证的基本概念 第二节 向开证行申请开立信用证 第三节 开立信用证 第四节 跟单信用证的基本业务流程 第五节 跟单信用证的种类
第一节 信用证的基本概念
一、信用证的定义、性质及其作用 (一)跟单信用证的起源
跟单信用证起源于旅行信用证。旅行信用证是银行 为了便利旅客到国外旅行时就地支取旅费、杂费所开 立的信函式的信用证,旅行者既是信用证申请人,也 是受益人。19世纪中叶,海上运输业的发展使用了提 单,货物单据化。保险、公证、检验中介服务机构的 发展,使用了保险单、检验证,履约证书化,形成了 商业跟单信用证。
1.开证行负第一性付款责任(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
根据UCP600第7条,如果信用证为以下情形之一,开 证行负第一性付款责任。
(1) 信用证规定由开证行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或承兑; (2) 信用证规定由被指定银行即期付款但其未付款; (3) 信用证规定由被指定银行延期付款但其未承诺延期
付款;或其虽承诺延期付款,但未在到期日付款; (4) 信用证规定由被指定银行承兑,但其未承兑以其为
2.根据相符交单的定义,单据要与信用证条款、相关的 UCP条款以及《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 银行实务》相符。 3.判断是否矛盾时,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将常理与国 际跟单信用证实务相结合。
见单证相符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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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单信用证应贯彻独立和分离的原则(independent and abstraction principle),即
付款人的汇票;或虽承兑了汇票,但未在到期日付款; (5) 信用证规定由被指定银行议付但其未议付。
2.信用证是独立文件,与贸易合同分离(一种自足文件)
信用证是与买卖合同相分离的独立文件。 UCP600第4条A款规定:就其性质而言,信用证与可能作 为其开立基础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 即使信用证中含有对此类合同的任何援引,银行也与该合 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 A款继续规定:“银行关于承付、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 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基于其与开证行或与受益人 之间的关系而产生的任何请求或抗辩的影响。受益人在任 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合同 关系。” 第4条B款规定:“开证行应劝阻申请人试图将基础合同、 形式发票等文件作为信用证组成部分的做法。”
2. 授权另一家银行付款,或承兑并支付该汇票;
3. 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
(二)信用证的定义
国际商会的一般定义为:跟单信用证( Letter of Credit , L/C)是银行作出的有条件的付款书面承诺;
详细地说,信用证是银行(开证行)根据买方(申请人) 的要求和指示、向卖方(受益人)开立的、在一定期限内 凭规定的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即期或在一个可以确定 的将来日期承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