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现代环境司法价值观演变及其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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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现代环境司法价值观演变及其启示

【摘要】

根据美国环境保护的历史来看,在推动美国环境法规发展的诸多动力中,美国法院系统扮演了不可低估的重要作用。与影响社会思想的主流理论的变迁相同步,美国的环境司法价值观也随之嬗变,对于两者相互关系的认识无疑可以提供新的视角分析我国的环境司法现状,并为其改革提供相应的理论支持。

【关键词】环境保护,司法价值观,环境司法改革

在促进美国现代环境法快速发展的诸多力量中,○1美国法院系统扮演了极其重要的角色,其所信奉的环境司法价值观影响着美国现代环境法的历史发展。本文将根据美国现代环境法的发展历程发现美国环境司法价值观与美国环境法发展之间的互动关系,根据环境司法价值观和环境法发展的历史演变透析其隐含的逻辑,以期从中得到启发,提供认识我国环境法发展和法院相互关系的新视角,期待为我国环境司法的改革提供新的理论支撑。

一、美国现代环境司法价值观的演变

(一)20世纪70年代美国法院环境司法价值观

20世纪70年代美国的环境立法取得了巨大的成功,而在此之前,美国的环境保护零散的分布在联邦政府和个别州政府职责范围之内,那时的环境保护和环境保护立法逐渐与现实的实际需求不相适应。但是,20世纪70年代对于美国的环境保护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在相对较短的一段时期内,美国联邦政府统一和拓展了一系列的环保法律制度,

以期建立强有力的环境保护制度以满足社会新的环境保护需求。同时,随着环境保护被提上联邦政府的议事日程,美国50多个州纷纷效仿联邦政府的做法制定了各自的环保法律制度,上述各种力量的合力共同推动了美国环境法的发展。

在促进美国20世纪70年代环境法的快速发展的诸多社会力量中,美国的法院系统显然是一股不容忽视的重要力量,法院系统所坚持的环境司法价值观被证明对于美国现代环境保护法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意义。在该时期内,美国法院坚持的环境司法价值观更多体现为一种积极的环境司法保护倾向,比如,国会通过的诸多环境保护法所包含的司法审查条款促进了一系列针对美国环境保护局规则制定事项的诉讼,受制于环境保护局新设条款影响的工业主体往往对此提起诉讼,同时,诸多环境公益团体依据国会通过的包含在新的联邦环境保护法中的公民诉讼条款成为环境诉讼的主体。而且,美国法院系统具体的司法实践也体现出其对于保护自然环境具有极其高涨的热情。在美国法院环境司法实践中第一个具有里程碑的环境法案件是1965年的Scenic Preservation Conference v. Federal Power Commission一案,该案确立的环境诉讼模式,不仅对20世纪70年代的环境诉讼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而且对于今天的环境司法实践也具有指导意义。在20世纪70年代环境司法实践所创立得一系列规则中,法院明确表明以下观点:国会包含于环境法律规范中的司法审查条款在行政机构和审查法院长期和有效的合作中开创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以至于有人认为法院系统“某种程度上来说是整个行政程序的组成部分”。 [1]

与此同时,由于美国法院系统采取了较为宽松的司法审查标准,使得行政机构对公众关注的环境问题越来越予以充分的考虑,以避免公众针对它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比如法院明确宣布其有责任审查行政机构做出的行政决定,进而保障国会明确的立法意图未在联邦政府的官僚体系中丧失或者被误导。在同时期的法院判决中,法院更是明确宣布新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反映了“广为接受的以下理念,即国家的生活品质依赖于其自然资源的丰富性,为了下一代人的利益有必要花费巨大的成本保护上述资源”。○2上述司法判决以及同时期的环境司法实践主要体现为如下的环境司法价值观,即“环境利益由于与个人基本的生存权、健康权和自由权息息相关,所以更应得到司法的特别保护”。○3

总之,20世纪70年代不仅是美国现代环境法的创立时期,其创立了诸多突破传统环境保护的模式的规则,更是美国现代环境法的重要发展阶段,主导该时期的环境司法价值观,对当时及随后美国环境法的发展都产生了重要影响,比如在该一时期美国的环境立法和环境执法都取得了重要发展,其不仅满足人们日益高涨的环境保护愿望和现实需要,而且其所积累的环境立法和司法经验为美国环境法随后的发展更是提供了有用的历史经验素材。

(二)20世纪80年代美国法院环境司法价值观

20世纪80年代是美国现代环境法发展历史上的另一个重要时期,该时期的发展与20世纪70年代现代环境法创立时期不同,在该一时期,美国环境法的发展“充满了争议且保持继续发展的势头”。 [2]上述势

头主要体现如下,美国的环境法一方面继续保持了重大进展,比如联邦超级基金要求危险物质的生产者、运输者和处置者承担相应的清理责任;同时,在该时期内,美国环境法也经历了重要的变化,不管是在普通的美国民众的心中,还是在美国的法律职业团体心中,环境法悄然进行着一场变革,比如法院开始具有环境司法实践节制的倾向,法院对于行政机构做出的环境行政裁决朝着尊重的方向发展,其对美国法院环境司法价值观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在20世纪80年代,由于美国国会对第一代和第二代环境法规进行了细致的修订,加之信息披露制度的重新发现,使得20世纪80年代美国的环境法朝着“绿色化”方向发展,这一时期制定和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和自然资源法很好的体现了这一重大趋势。这种重大趋势使得在那一时期,“环保主义和环境法对诸多领域中法律学说赖以支撑的思想基础进行挑战,以至于事实上,由于环境保护法对诸多领域的行为活动给与限制,使得本质上未受环境法影响的法律领域所剩无几”。 [2]

其次,正是基于上述社会背景,美国法院系统体现出了一种积极的环境司法价值观,法院系统积极介入环境纠纷争议之中,并体现出了一种亲环境司法立场。在裁判环境纠纷的法官看来,环境纠纷之所以更需要严格的司法审查,是因为在法庭审理环境纠纷案件的过程中,下代人的利益通常并未纳入考虑范围之内,保护下代人环境利益的制度无疑是缺失的;其次,由于遵守环境规则需要付出实质的行为成本,所以基于严格的司法审查以便保障环境规则符合成本收益是理所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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