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退役国运动员社会保障制度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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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我国运动员社会保障制度的反思
上述政策措施的出台,对维护运动员的合法权益,稳定备战08年奥运会队伍,对我国体育事业的协调、健康向前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但是应该说,目前我国运动员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完善。

因此,我们需要对我国运动员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反思,以推动对其不断改革与完善。

第一,重视优秀运动员和现役运动员,轻视基层运动员和退役运动员。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保障运动员的政策法规。

但是这些大都是针对优秀运动员的,而对于广大基层运动员则鲜有提及。

例如,1987年国家体委与国家教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著名优秀运动员上大学有关事宜的通知》,规定奥运会、世界杯、世界锦标赛单项前三名获得者和集体项目前三名的主力队员以及世界纪录创造者,可免试上大学。

1999年经教育部同意,获得全国体育比赛前三名的运动员可以免试进入国家体育总局6所直属体育院校学习。

2002年国家体育总局制定了《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试行办法》。

2003年11月,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印发的《优秀运动员奖学金、助学金试行办法》。

2006年颁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保障工作的通知》,虽然其在多方面促进了我国运动员社会保障的发展。

但是,已退役运动员不能享受这一制度。

国家在退役安置工作方面也一向重视优秀运动员而轻视基层非优秀运动员。

在国家行政干预之下,优秀运动员与基层非优秀运动员的“金字塔”效应充分体现:国家队队员运动员退役后,一是国家安置转而当教练或机关工作;二是免试进入大学深造,学习一技之长,实现自主择业;三是利用其社会影响力开办公司、成立运动技术学校或者加盟国际或国内职业俱乐部;四是受聘为某商业品牌的代言人1[1],甚或走入影视歌等演艺圈,从而获得不菲的收入。

而为数众多的基层运动员,尤其是射击、举重等冷门项目的运动员国家一般不予安置,同时也没有进入大学深造的政策保障,更无社会影响力可以转化,如果仅仅给予一次性的经济补偿,很难解决他们退役后伤病缠身的生活。

第二,国家政策单薄,保障不到位。

目前运动员的伤残保险主要分成三类:一是中国体育总局委托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运作的“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二是体育保险中由赛事组委会为参赛选手投保的“意外伤害保险”;三是各省市专业运动队为运动员提供的“工伤保险”。

但是第一类仅仅局限于现役优秀运动员,第二类则保障参加该赛事的现役运动员。

而由于运动员的伤残可能会具有延迟性,也就是表现为具有一定的潜伏期,因此运动员退役后才表现出来的延迟性伤残到哪里坚定、如何鉴定、鉴定后如何获得赔偿存在很大的操作问题。

并且伤残互助保险的范围尚未覆盖到整个专业运动员体系,而且我国运动员伤残鉴定标准并未体现竞技体育的职业特殊性,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最高赔付额只有一次性的30万元,体育保险中的最高赔付额也不过为一次性的60万元,远不能满足重、特级伤残运动员的治疗、护理、功能恢复的高昂而长期的费用需要,这与竞技体育的高风险性极不相称。

第三类“工伤保险”的伤残补助标准目前是参照《革命军人伤残人员保健金标准》指定,即使是特等伤残也只有570元/年2[2],由于补偿水平过低,远不能保障伤残运动员今后的生活。

而国家对于退役运动员的安置一直以来缺乏统一的、有力的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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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90年代以前,退役运动员的安置主要是通过行政手段干预解决,每年仍有将近一半的基层运动员无法合理安置。

1998年国务院机关率先改革,各行政机关也都裁减冗员,并且企事业单位人事权逐渐独立,行政安插的手段已不可行。

在此背景下,2003年颁布了《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经济补偿办法》,开始尝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优秀运动员退役再就业的新途径。

目前这种货币安置的方式比较普遍,也就是“买断”后自主择业,并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但是这种补偿不但水平较低,而且由于只是一次性的给付,所以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运动员退役后长达几十年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

再来看退役运动员的保障问题。

我国运动员的退役具有诸如:平均退役年龄较低;文化水平低、缺乏再就业的一技之长、退役后待就业比例高;退役后旧病复发比例高,伤病严重等特点。

加之,运动员的淘汰快的职业特点,例如我国运动员的平均每年的淘汰率大约为15%,如果恰逢奥运会、亚运会、全运会年,淘汰率甚至会达到甚或超过40%3[3]。

据国家体育总局2006年的资料,我国目前每年至少大约有3000名以上的运动员退役。

2005年新华网报道,我国每年有40%左右的退役运动员难以得到按时适当安置,也就是说每年至少有1000多名运动员一退役就失业。

中国有30万退役运动员,近80%面临失业、伤病、贫困的困扰。

现如今他们连退役后的生存问题都无法解决,更无暇顾及将来的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等问题。

第三,保障资金供给不足。

“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的保障资金主要来源于运动员的个人缴费,而由于运动员的平均工资水平比较低导致投保能力有限,并且保险意识淡薄导致投保积极性不高,造成互助保险基金规模有限,从而限制了给付水平的提高。

而给付水平不高又会反过来抑制人们的投保热情,从而造成恶性循环。

“工伤保险”方面,一直以来存在给付水平过低,不能解决日前医药费用日益高涨下的退役运动员的医疗需求的问题。

相比于每年递增的3000到6000名退役运动员,虽然国家投入的资金也在逐年增加,但仍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第四,现行政策强制性不足,无法保证各地方切实贯彻执行。

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的区域不平衡,地方财政收支状况存在很大差距。

加之,现行政策强制性不足,地方政策在执行上有很大的灵活性,并且各地方政府对体育事业的重视程度不同。

因此,无法保证政策能在全国统一地切实地贯彻执行。

例如,湖南省体育局局长李舜就曾表示:“新闻报道很多的艾冬梅按照她的成绩,
在我们湖南,因为伤病得不到安排是不可能的,只要她取得好成绩,不管得什么病我们都负责到底,还要对她进行培训。


综上所述,我国运动员的社会保障制度还存在很多问题。

但机遇与挑战并存,在迎接08北京奥运会的大背景下,必然会吸引大量人士关注并投身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

而这些人投入的前提则是必须直面运动生涯结束后及运动伤害出现后的生活状态,而这有赖于我国运动员社会保障制度完善的背景下运动员后顾之忧的解决。

因此,为促进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必须对我国现行的运动员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不断的反思,并通过借鉴他国成功经验,加大政府投入,适当引入市场机制,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措施到位等措施来重构具备中国特色、富有和谐气息的运动员社会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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