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与案例分析考查试题(A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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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与案例分析考查试题(A卷)

一、简答题(每题5分,共40分)

1、什么是要约与承诺?

答:要约是指要约人向受要约人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承诺是受要约人对要约人提出的内容和条件表示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

2、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之间的联系是什么?

答:相同之处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在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消后合同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不同之处

A .无效合同的法律效果是绝对无效,即从他订立的时候

起就无效;可撤销合同的法律效果是相对无效,及合同在撤销前仍然有效,也有的是变更后只是部分无效。

B.无效合同不管当事人的意思如何,是否发生争议,均

属无效,管理部门可主动查处;而可撤销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当事人之间是否有争议,是否提出撤销要求,一般是不告不理。

C.无效合同一般是当事人主观故意行为造成的,其行为

的违法性质较为严重,任何一方都可以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可撤销合同一般是当事人一方的过失造成的,也有的是造成的,其行为的违法性质一般较轻,只有受损害方才有权请求撤销。

D.无效合同是当然的无效,当事人无权利选择;而可撤

销合同的撤销权人有选择的权利,他可以申请撤销合同,也可以让合同继续有效。

3、合同条款不明确,如何履行?

答:A.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此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B.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C.履行地不明确的,给予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D.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或债权人可以要求对方随时履行,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E.履行方式不确定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F.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4、合同担保的特征有哪些?

答:A.担保是以合同的存在为前提条件

B.担保由当事人自愿协商设立

C.担保是一种法律措施,对当事人以及有关的第三人有法律

约束力

D.担保的责任追究只有在担保方不履行合同不承担义务时

才发生

5、什么是不安抗辩权?

答: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义务。

6、在什么情况下可行使代位权?

答: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行驶代位权:是需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是需债务人怠于行驶其债权,既债务人应当收取债务而且能够收取但是不收取;是需债务人怠于行驶自己的债权以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是需债务人已陷于食言履行

7、什么是表见代理合同?

答:表见代理合同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签订的合同。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那么相对人就可以向本人主张该合同的效力,要求本人承担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受合同的约束。

二、案例分析(每题20分,共60分)

1、2006年7月底,某家电商店新进了一种新型随身听,商店经过核算,将价格定为2897元,售货员张某在制作价

格标签时,粗心大意漏看一个“2”字,将价格抄为897元。8月初,刘某到该家电商店看到这种随身听,刘见价格便宜,便问售货员张某是否假冒货,张说:“这是刚进的货,我们是独家经营,不可能是冒牌货,你可凭发票来换。”刘某仔细检查后,认为不是冒牌货后便买了两台,用信用卡付了款。8月底,家电商店盘点时,发现少了4000元。经查是张某错标价格所致。由于刘某是信用卡付款,商店很快找到了刘某,家电商店提出或者补交4000元,或者退还两台随身听,商店返还刘某已付的1794元。刘某认为买卖关系已经成立,商店不能反悔,立即拒绝。张某向刘某说清了当初抄标价签时,不知真实价格是2897元,抄成了897元,刘某认为:“那是你们商店内部的事,与我无关。”加点商店无奈,只得向人民法院起诉刘某要求解决。

问:价格严重标错的商品售出后能退回吗(重大误解的认定和处理)?

答:是可以退回的。因为首先案例中是因商店员工的过失,也就是受害方自己的过失造成了随身听价格误解,使得消费者刘某误解其价格。其次,价格是这个买卖合同的内容,所以此重大误解是对合同内容的重大误解。其三,当这一个买卖合同实施时,商店的利益会受损害,也就是合同的实施会影响到当事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和承当的义务。此外,刘某之所以会买下并同时买了两个随身听这种奢侈品,也是因为

价格出错导致对价格的误解才发生,也就是说这个买卖合同的订立与价格的重大误解存在因果关系。所以,这个买卖合同是一个重大误解合同,可以解除其订立。

2、王某(被告)原系被服厂的工人,下岗后雇工5人对外承揽了加工毛衣的业务。2007年2月15日,李某(原告)自备毛线和毛衣图案,要求被告加工毛衣100件,每件加工费30元,第一次提货定于2007年2月30日,剩下的于5月底取货。2007年2月30日,原告依约定从被告处提货80件,并交付手工费2400元。后因毛衣市场不景气,再加上原告设计的毛衣图案陈旧,毛线质量低劣,仍有部分存货卖不出去,所以原告说剩下的毛衣他不要了,让被告自己卖了冲抵加工费。2007年8月,原告从一业余毛衣设计师处买了几套时装毛衣设计图,又自备毛线去被告处加工毛衣,数量为150件,每件加工费40元,2007年10月1日全部交货。两个月后原告按时去提货,并支付了被告毛衣加工费6000元。当办理完付款手续去提货时,被告只给了他120件毛衣,说先留下30件,等原告付清上一次的毛衣加工费后再给他,付款期限是1个月。被告把上一次原告留下的20件毛衣还给了原告,因为这些毛衣根本卖不出去。原告不允,说上一次的毛衣加工费已用剩下的20件毛衣充抵了,于是双方发生争执,原告遂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其30件毛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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