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标、定标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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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ZC-01
议标、定标规则
第一条投标总价修正原则
1.1 可以修正投标总价的情况
1.1.1 对于本属于暂定数量的项目,投标单位对数量做出修正的,应将修正的数额增加或减去,以恢复招标文件给定的暂定数量。
1.1.2 对于投标单位自行增加了承包范围以外的项目,应将这部分金额剔除。
1.2 不得修正投标价格的情况
1.2.1 投标单位的算术错误可以在评标报告中提出,但在标价排序上应以原始投标总价为准,不得修正后参与排序。
1.2.2 投标单位遗漏的和未报价的项目,视为投标总价已经包括,不得将这些费用估算金额后加回总价,进而以修正后的总价参与排序。
1.2.3 投标单位对于主材的种类、品牌、档次选择与招标文件不符的,其原始投标总价不得修正。
第二条议标安排
2.1 合同金额超过100万的招标,不得实行“开标即定标”,必须组织一次或多次议标后,方可定标。
采用“开标即定标”方式的,需在招标前做好书面交底和答疑工作,并在招标条件中以醒目的颜色或字体强调此招标方式;如果投标报价未达到预期或者存在部分单价偏高的情况,可继续议标。
2.2 每次选择议标单位的数量,原则上不得少于投标单位数量或上
次参加议标单位数量的50%。
2.3 议标单位的选择,应以标价为顺序,不得跨越标价顺序人为地挑选投标单位安排议标。
原则上如无特殊情况,各轮最高标应被淘汰,不得再参与后续议标。
2.4 标价排序应以招标单位的修正标价为依据,特殊情况下,可以参考个别投标单位的原始投标总价。
2.5 议标次数一般情况下不应超过3次,在招标条件没有变化的情况下,不得人为随意增加议标次数。
最后一次议标问卷中,必须向最后入围的议标单位书面明确此为最后一轮回标;如果最终最低标的报价仍有不合理之处,可单独议标。
2.6 对于带方案或设计的招标工程,投标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经过设计部门和项目部评审通过后,其投标总价方为有效,方可参与标价排序。
如果投标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虽然不能完全满足招标要求,但具备深化或修改的可能性,其投标总价可以视为有效。
第三条定标原则
3.1 无因调价
3.1.1 无因加价:任何投标单位,在议标过程中,如果招标单位并未增加工作内容、扩大承包范围、提高工艺和材料档次,也未提出实质性加重了议标单位责任的条款,而议标单位因自身原因上调原始投标总价的,视为无因加价(议标期间过长,市场出现价格明显上涨,导致投标单位上调议标总价的除外)。
3.1.2 无因降价:在投标单位数量为4 家时原始投标总价为最高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