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备案表
财政部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17〕26号
财政部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17〕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法》)和《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以下简称《办法》),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认真做好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备案工作,明确工作程序,落实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管理(一)资产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二)资产评估机构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资产评估机构备案表》(附件1);2.营业执照复印件;3.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4.《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股东)信息汇总表》(附件2-1)、《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股东)简历》(附件2-2)及由资产评估机构为其自然人合伙人(股东)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复印件(内退、下岗、退休人员除外),有法人合伙人(股东)的,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机构法人合伙人(股东)信息表》(附件2-3)、法人合伙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5.《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3-1)、《资产评估师转所表》(附件3-2)、其他专业领域的评估师资格证书复印件;6.《办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三)资产评估机构办理分支机构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备案表》(附件4);2.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3.资产评估机构授权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4.《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简历》(附件5)以及由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为其分支机构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复印件(内退、下岗、退休人员除外);5.《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3-1)、《资产评估师转所表》(附件3-2)。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2019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7号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2019修改)正文:----------------------------------------------------------------------------------------------------------------------------------------------------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4月21日财政部令第86号公布根据2019年1月2日《财政部关于修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对单项资产、资产组合、企业价值、金融权益、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和财政部门对资产评估行业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从事前款规定业务,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由其他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项,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法定资产评估业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业务”),委托人应当按照资产评估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四条财政部门对资产评估行业的监督管理,实行行政监管、行业自律与机构自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财政部负责统筹财政部门对全国资产评估行业的监督管理,制定有关监督管理办法和资产评估基本准则,指导和督促地方财政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对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期货相关资产评估业务实施的监督管理,由财政部负责。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资产评估行业实施监督管理。
江西省财政厅资产评估机构备案公告-江西中创造价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江西省财政厅资产评估机构备案公告-江西中创造价土
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2.01.12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1.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江西省财政厅资产评估机构备案公告-江西中创造价土地房地
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江西中创造价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报来的《资产评估机构备案表》及有关材料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备案。
一、资产评估机构名称为江西中创造价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二、江西中创造价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建。
三、江西中创造价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股东的基本情况,申报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基本情况等备案相关信息已录入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可通过财政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官方网站进行查询。
特此公告。
江西省财政厅
2022年1月12日。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2019修改)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2019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9.01.0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7号•【施行日期】2019.01.0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4月21日财政部令第86号公布根据2019年1月2日《财政部关于修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对单项资产、资产组合、企业价值、金融权益、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和财政部门对资产评估行业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从事前款规定业务,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由其他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项,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法定资产评估业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业务”),委托人应当按照资产评估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四条财政部门对资产评估行业的监督管理,实行行政监管、行业自律与机构自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财政部负责统筹财政部门对全国资产评估行业的监督管理,制定有关监督管理办法和资产评估基本准则,指导和督促地方财政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对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期货相关资产评估业务实施的监督管理,由财政部负责。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资产评估行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其协会章程的规定,负责全国资产评估行业的自律管理。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对单项资产、资产组合、企业价值、金融权益、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和财政部门对资产评估行业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从事前款规定业务,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由其他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项,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法定资产评估业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业务”),委托人应当按照资产评估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四条财政部门对资产评估行业的监督管理,实行行政监管、行业自律与机构自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财政部负责统筹财政部门对全国资产评估行业的监督管理,制定有关监督管理办法和资产评估基本准则,指导和督促地方财政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对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期货相关资产评估业务实施的监督管理,由财政部负责。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资产评估行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其协会章程的规定,负责全国资产评估行业的自律管理。
地方资产评估协会依照法律、法规、本办法和其协会章程的规定,负责本地区资产评估行业的自律管理。
第八条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除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外,依法不受行政区域、行业限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二章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第九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包括资产评估师(含珠宝评估专业,下同)和具有资产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其他资产评估从业人员。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填报说明
附件3《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填报说明为适应《暂行办法》第六条所列各类资产评估行为备案的需要,现将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分为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和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两类。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所出资企业进行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时,应按附件1、2的格式和内容填报办理。
一、如何下载、填写、打印、上报(一)下载:有关单位按目前统一的固定格式下载,不得修改表式和有关项目。
(二)填写:填写《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时,必须通过计算机输入(经济行为类型或有例外,参后),不得用手工填写。
有关单位要严格按《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规定的项目和内容如实填写,填写内容要准确、齐全、清晰,不得漏项、涂改。
填报的评估数据以万元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
(三)打印:有关单位按印制的固定输出格式,用A3纸双面打印,不得分页。
(四)上报:国务院国资委网站刊登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仅供企业下载填报用,填写好的备案表按规定加盖公章并签字后上报。
二、如何填写《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当企业进行资产评估时评估对象为国有资产,评估备案时需填写《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当评估对象为非国有资产,评估备案时需填写《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一)《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应由产权持有单位如实通过计算机输入填写(经济行为类型或有例外,参后),上级单位核实无异议后,签章转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共四部分,分别为“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封面”、“资产评估项目基本情况”、“资产评估结果”、“备注”。
1.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封面(1)备案编号:由受理备案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所出资企业存档时填写统一编号;(2)产权持有单位(盖章):由评估对象的产权持有单位填写单位全称并盖章;(3)法定代表人(签字):由产权持有单位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4)填报日期:填写填报《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的具体时间,如“2006年01月01日”。
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备案表
电子信箱
联系方式
办公电话
传真
移动电话
现将备案相关材料呈上,并保证本表所填内容及所附证明材料全部属实,请于备案。如有不实,我机构愿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
资产评估机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盖章:
资产评估机构:(盖章)
年月日
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
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盖章)
年月日
注:分支机构负责人若无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则不填写相关内容。
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备案表
资产评估机构名称
组织形式
评估师总数
合伙人(股东)总数
资产评估机构公函编号
办公场所
通讯地址
邮
分支机构名称
分支机构负责人
姓名
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编号
评估师总数
资产评估师数量
其他专业领域的评估师数量
分支机构办公场所
评估师以专业人员
I外的!数量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原委托设区市财政局在辖区内实施资产评估行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原委托设区市财政局在辖区内实施资产评估行业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闽财企[2017]16号【发布部门】福建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7.08.23【实施日期】2017.08.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原委托设区市财政局在辖区内实施资产评估行业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闽财企〔2017〕16号)各设区市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17〕26号),现将《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委托设区市财政局在辖区内实施资产评估行业行政管理涉及的行政审批及相关服务事项的通知》(闽财企〔2017〕16号)中涉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事项调整为资产评估机构及分支机构设立备案,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受委托财政局办理委托备案事项时,使用由省财政厅确定的专用委托备案公函编号,即:闽财委备(地市简称)〔〕号,加盖印章字样为“福建省财政厅公共服务审核专用章(地市简称)”。
二、受委托财政局接受资产评估机构备案时,应当确保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以下材料齐全:1.《资产评估机构备案表》(附件1);2.营业执照复印件;3.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4.《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股东)信息汇总表》(附件2-1)、《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股东)简历》(附件2-2)及由资产评估机构为其自然人合伙人(股东)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复印件(内退、下岗、退休人员除外),有法人合伙人(股东)的,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机构法人合伙人(股东)信息表》(附件2-3)、法人合伙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5.《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3-1)、《资产评估师转所表》(附件3-2)、其他专业领域的评估师资格证书复印件;6.《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质量控制制度、资产评估业务管理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继续教育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制度。
经营情况备案表
□粮食仓储企业备案
经营范围(可多选)
□粮油仓储□粮食仓储□食用油仓储
□保安服务公司分公司备案
经营范围(可多选)
□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服务
注:(限分公司勾选,且隶属公司应有此经营范围)Hale Waihona Puke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
经营范围(单选)
□资产评估□资产评估专业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备案
经营范围(可多选)
□物业服务□物业管理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分支机构备案
经营范围(单选)
□生产经营农作物种子
注:(限分公司勾选,且隶属公司应有此经营范围)
□设立出版物出租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备案
经营范围(可多选)
□图书出租□报纸出租□期刊出租□音像制品出租□电子出版物出租
金融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金融企业资产评估项目
备案表
报送企业名称(盖章):
报送企业负责人(签字):
资产占有企业名称(盖章):
资产占有企业负责人(签字):
填报日期: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
资产评估项目基本情况
资产评估结果
(保险公司填报)评估基准日:年月日
备注:
1.成员公司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应当与资产评估报告书同时使用,
评估报告的使用各方应关注评估报告书中所揭示的特别事项和评估报告的法律效力等内容,合理使用评估结果。
2.本项目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法律责任由受托资产评估机构和
在评估报告中签字的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评估人员共同承担,不因本备案而转移其法律责任。
3.成员公司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三份,一份财政部(或者集团
公司)留存备案,一份留存资产占有企业,一份留存报送企业。
4.该表“管理级次”应填资产占有单位与集团公司之间的管理层级。
5.该表所有空白处均应填写完整,不应为空。
6.该表应用A3纸双面打印。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7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财政部关于修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刘昆2019年1月2日财政部关于修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财政部部务会议决定:一、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作出修改(一)将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删去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
将第二款中的“住所有效证明和居留时间有效证明”修改为“材料”。
(二)将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分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删去第一款第六项。
将第二款中的“上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证明”修改为“上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情况”。
(三)删去第三十四条中的“证明”。
(四)删去第三十五条中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经营场所的,应当在办理完迁入地工商登记手续后10日内向迁入地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表和合伙人(股东)情况汇总表。
“迁入地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后10日内,及时核实该会计师事务所有关情况,收回原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换发新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予以公告,同时通知迁出地省级财政部门。
“迁出地省级财政部门收到通知后,将该会计师事务所迁移情况予以公告。
”(六)将第三十八条中的“并提交其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执业证书复印件”修改为“并提交新的执业证书信息”。
二、对《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作出修改(一)将第二十二条第三项中的“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修改为“职业责任保险保单信息”。
(二)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资产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通过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备案,提交下列材料:“(一)资产评估机构备案表;“(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三)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或者股东以及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三年以上从业经历、最近三年接受处罚信息等基本情况;“(四)在该机构从业的资产评估师、其他专业领域的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从业人员情况;“(五)资产评估机构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办法》
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监督管理,规范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行为,推动形成市场化筛选及科学管理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当遵守《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三条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应当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文),优化办事服务,加强信息共享,资产评估机构无需重复提交材料。
第四条资产评估机构从事下列证券服务业务,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备案:(一)为证券发行、上市、挂牌、交易的主体及其控制的主体、并购标的等制作、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二)为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产品制作、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三)财政部、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章备案材料和备案方式第五条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按业务环节分为首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重大事项备案、年度备案。
第六条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当向财政部、证监会备案,并保证备案材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财政部、证监会建立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切实加强数据信息的共享和运用。
第七条资产评估机构首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当在订立委托合同之日(不含)起10个工作日内,报送下列材料:(一)资产评估机构首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表(附1);(二)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质量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三)资产评估机构营业执照及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备案公告信息;(四)截至备案上月末资产评估师及股东(合伙人)情况表(附2);(五)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因执业行为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以及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附3);(六)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七)职业责任保险保单信息(如有);(八)财政部、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7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财政部关于修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刘昆2019年1月2日财政部关于修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财政部部务会议决定:一、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作出修改(一)将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删去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
将第二款中的“住所有效证明和居留时间有效证明”修改为“材料”。
(二)将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分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删去第一款第六项。
将第二款中的“上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证明”修改为“上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情况”。
(三)删去第三十四条中的“证明”。
(四)删去第三十五条中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经营场所的,应当在办理完迁入地工商登记手续后10日内向迁入地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表和合伙人(股东)情况汇总表。
“迁入地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后10日内,及时核实该会计师事务所有关情况,收回原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换发新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予以公告,同时通知迁出地省级财政部门。
“迁出地省级财政部门收到通知后,将该会计师事务所迁移情况予以公告。
”(六)将第三十八条中的“并提交其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执业证书复印件”修改为“并提交新的执业证书信息”。
二、对《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作出修改(一)将第二十二条第三项中的“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修改为“职业责任保险保单信息”。
(二)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资产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通过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备案,提交下列材料:“(一)资产评估机构备案表;“(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三)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或者股东以及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三年以上从业经历、最近三年接受处罚信息等基本情况;“(四)在该机构从业的资产评估师、其他专业领域的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从业人员情况;“(五)资产评估机构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11.20•【字号】鲁财会〔2020〕61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不含青岛市):为加强我省资产评估行业监管,规范资产评估执业行为,推动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和《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6号令,2019年1月财政部第97号令修改)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山东省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2020年11月20日山东省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和《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6号令,2019年1月财政部第97号令修改)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辖区内(不含青岛,下同)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对单项资产、资产组合、企业价值、金融权益、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和山东省财政部门(不含青岛,下同)对资产评估行业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从事前款规定业务,涉及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由其他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项,属于本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法定资产评估业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业务”),委托人应当按照资产评估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6号——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6号——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04.2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6号•【施行日期】2017.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6号《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肖捷2017年4月21日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对单项资产、资产组合、企业价值、金融权益、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和财政部门对资产评估行业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从事前款规定业务,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由其他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项,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法定资产评估业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业务”),委托人应当按照资产评估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四条财政部门对资产评估行业的监督管理,实行行政监管、行业自律与机构自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财政部负责统筹财政部门对全国资产评估行业的监督管理,制定有关监督管理办法和资产评估基本准则,指导和督促地方财政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对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期货相关资产评估业务实施的监督管理,由财政部负责。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资产评估行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其协会章程的规定,负责全国资产评估行业的自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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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备案表
注:
1.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责人若无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则不填写相关内容。
2.有法人合伙人(股东)的,在全体合伙人(股东)签名处盖法人公章;
3.其他专业领域的评估师是指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确定的评估专业资格人员,“其他专业领域的评估师资格名称及资格证书编号”栏目中请填写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矿业权评估师等,并填写对应证书的编号;
4.“职务”栏请填写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法定代表人)、正副董事长、正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部门经理、项目经理及其他职务;
5.“签署或参与的主要评估项目”栏填写最近3年签署或参与的主要项目名称、时间并注明签署或参与情况;
6.“有无不良执业记录”栏请填写因评估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行业自律惩戒情况;
7.不担任合伙人(股东)的评估师不需要填写“出资额”和“出资或者股权比例”栏;
8.执业时间栏目请填累计执业时长;
9.本表所称评估师以外的专业人员是指评估师以外的,根据《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由资产评估机构自主评价认定的具有资产评估专业知识及实际经验的其他资产评估从业人员;
10.部分栏目中无相关信息的,请在对应栏目中填写“无”;
11.申请人有额外需要说明的事项,可另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