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对男性性自主权刑事立法保护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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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案件的法律强制规定(3篇)

性侵案件的法律强制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性侵案件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他人意志,对他人进行性侵犯的行为。

近年来,性侵案件在我国呈上升趋势,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尊严。

为了严厉打击性侵犯罪,保护受害者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性侵案件作出了严格的强制规定。

以下将从法律规定、刑事责任、刑罚执行等方面对性侵案件的法律强制规定进行阐述。

二、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处理性侵案件的基本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236条、第237条等规定,对性侵犯罪实行严惩,具体如下:(1)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与其发生性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奸淫幼女罪: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1001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性侵案件作为侵犯人身权益的行为,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赔偿。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对性侵案件的法律强制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证据要求:对性侵案件,必须收集、固定证据,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立案标准:公安机关接到性侵案件报案后,应当立即立案侦查。

(3)强制措施:对性侵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

三、刑事责任1. 量刑标准根据《刑法》规定,性侵案件的量刑标准如下:(1)强奸罪: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强制猥亵、侮辱罪: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奸淫幼女罪: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2. 刑罚执行(1)主刑:根据犯罪情节,对性侵犯罪人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禁止性行为条例

禁止性行为条例

禁止性行为条例禁止性行为条例是指一系列法律条文,详细规定了社会成员在性行为方面的规范和限制。

这些规定主要旨在保护公民的隐私、尊严和安全,并维护社会的秩序和道德伦理。

禁止性行为条例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会有所差异,但总体上都包含对各种性行为的合法性、违法性以及相应的处罚措施的规定。

本文将详细探讨禁止性行为条例的内容和意义。

一、非法性行为的定义与限制禁止性行为条例首先对非法性行为进行明确的定义和限制。

这些非法性行为可能包括性侵犯、性骚扰、性虐待、强奸等行为,这些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自主权、自由权和尊严权。

禁止性行为条例通过明确规定这些行为的违法性,以及相应的刑事责任和法律惩处,为社会公正和法治提供了保障。

二、允许的性行为范围除了禁止非法性行为,禁止性行为条例也会明确规定允许的性行为范围。

这些允许的性行为主要指成年人之间自愿、合法且自由的性行为。

条例可能会规定结婚关系中的性行为、无婚姻关系的异性性行为等属于允许范围的行为。

通过明确这些行为的合法性,禁止性行为条例既保护了成年人的权益,又促进了良好的家庭关系。

三、保护未成年人和弱势群体的规定禁止性行为条例在保护未成年人和弱势群体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针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禁止性行为条例会明确规定对未满法定年龄的人从事性行为的限制,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

对于弱势群体,比如身体或智力残疾者,禁止性行为条例也会提供特殊的保护和支持,确保他们不受性虐待和性剥削的侵害。

四、纠正社会不健康的性观念和行为禁止性行为条例对于纠正社会不健康的性观念和行为起着重要的引导作用。

这些不健康的性观念和行为可能包括性别歧视、性别虐待、性暴力等。

禁止性行为条例通过明确规定这些行为的违法性,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公众对这些不健康行为的认识和警惕,进一步推动社会性观念的发展和进步。

五、加强性教育和宣传禁止性行为条例的实施还需要配套的性教育和宣传工作。

通过加强性教育,向公众普及性行为的规范和限制,提高公众对性行为的认知水平和法律意识,进一步推动人们自觉遵守禁止性行为条例的规定。

论刑法对男性贞操权的保护

论刑法对男性贞操权的保护

论刑法对男性贞操权的保护作者:钱可乐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5年第02期摘要:贞操权是以性行为为特定内容的一项新兴的独立人格权。

性权利作为社会中人应有的基本权利之一,应平等的被享有而不应根据性别给予区别对待。

我国现行刑法对女性贞操权的保护比较完备,而相对而言,对男性贞操权的保护是少之又少。

随着人们性观念的多元化发展,侵犯男性贞操权的情形凸显。

对此,理论界早已进行有益探索,我国刑法应尽快修改完善,加强对男性贞操权的保护,顺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关键词:男性;贞操权;刑法;保护贞操权作为一项新兴的人格权,体现了对人格尊严和贞操利益的充分尊重。

随着女权运动的高涨,当今社会的焦点聚集在宣扬和保护女性的贞操权上,而男性贞操权问题却没有得到应有的关注。

从我国现行刑法来看,女性贞操权得到了较为完善的保护,而对我国男性公民贞操权的刑法保护内容则十分匮乏,甚至出现法律真空。

一、男性贞操权概念贞操观念自古有之,那什么是贞操?我国台湾学者史尚宽认为,贞操就是不为婚姻外之性交,为良好之操行,遵守此操行,谓之贞操。

广义言之,不独女子有贞操,男子也有贞操,然男子贞操不如女子之重要。

在英美法系国家,贞操是指一种不为非法性交的性的纯洁状态。

根据不同的贞操内涵,我国学者对贞操权的定义也有所差别。

学者江平认为,贞操权是指不发生婚外性关系,是一种不作为权。

此说基于贞操是“不为非法性交”的观点,其以“×不是××”的结构来反向定义贞操权,这样会导致对贞操权的认识不全面从而使得定义不科学。

王利民先生等人认为,贞操权是指自然人基于其保持其性纯洁的品行产生的人格利益而享有的一种人格权。

学者马强认为,贞操权是指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自然人享有的依自己的意志支配性行为,并因此获得身心愉悦的权利。

后两种观点都是以贞操是“性纯洁”的认识为基础来定义的。

综上,笔者认为贞操就是指男女保持性纯洁的良好品行,而贞操权的概念则应当理解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然人基于其性纯洁性而产生的,依自己的意志支配性行为并因此获得身心愉悦的权利。

论我国男性性权利的刑法保护

论我国男性性权利的刑法保护

论我国男性性权利的刑法保护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加强了对男性性权利的保护,是立法进步的表现,在依法治国新的时代背景下,我国对男性性权利的保障有新的要求。

我国现行刑法对男性性权利的保护存在滞后与不足,其问题主要体现在刑法的强奸罪,猥亵儿童罪等之中对男性性权利的保护不足,本文从制度建构和司法实践层面探索如何完善我国男性性权利的刑法保护。

一、性权利的发展历史及我国刑法保护现状考察(一)性权利的发展历史概要性在我国传统观念中一直是个讳莫如深而又羞于启齿的话题,如洪水猛兽一般,闻“性”色变。

然而在客观事实上,性对于每一个人而言,都是不可缺少的,是男女作为生理主体的必要条件,性的满足更是生理健康的需求。

从公权力社会治理层面上,对于性权利的保护也较多的侧重于公共秩序的建构,把性秩序的刑法打击的对象定位为男性,缺乏对男性性权利的保护意识。

人类文明发展到近代以来,西方思想启蒙、人文主义运动开展较早,性文化运动逐渐开展,为民众提供了较为开放的言论环境,对性的研究也更前沿化。

对男性性权利的保护也逐步纳入到刑法保护的范畴。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多元文化的交流与融合,我国对性权利的认识不断进步。

较为典型的是在1999年,香港“世界性学会”通过《性权利宣言》,“性是个人与社会结构相互作用的基础,充分发展的性对个人,人际关系和社会的安康幸福都是必不可少的”,由此可见性的重要性。

由此衍生的性权利更是人权的一部分,同生命健康权一般,是个人所有的绝对权力,与生俱来,不受侵犯,是人的自由、尊严、平等的体现。

(二)我国的男性性權利刑法保护现状性权利是每个人都享有的平等权利,基于固守已久的传统观念、社会环境、女性特殊的生理结构,女性作为社会的相对弱势群体,得以获得立法者的倾斜保护。

在我国,对性权利的保护主要限于女性,对男性的保护相对薄弱。

在传统社会“父权思想”的影响下,男性是社会及家庭的主导者,女性地位低下,甚至居于男性的从属地位。

在性方面,更是居于被动,处于劣势。

关于性侵案件的法律法规(3篇)

关于性侵案件的法律法规(3篇)

第1篇一、引言性侵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被害人意志,实施性侵害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社会对性侵问题的关注度不断提高,性侵案件频发,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道德风尚。

为了有效打击性侵犯罪,保护被害人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性侵案件的法律法规入手,探讨我国在性侵案件立法、司法和执法方面的现状及问题。

二、性侵案件法律法规概述1. 立法背景我国对性侵案件的立法起步较晚,但近年来,随着社会对性侵问题的关注度不断提高,立法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果。

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对性侵犯罪进行了修订,将“强奸罪”改为“性侵罪”,明确了性侵罪的构成要件和刑罚。

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对家庭暴力中的性侵行为进行了规定。

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加大了对未成年人性侵犯罪的打击力度。

2. 法律法规内容(1)性侵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性侵罪是指违背被害人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制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构成性侵罪必须具备以下要件:①违背被害人意志:性侵罪要求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违背了被害人的意志,即被害人并未同意与犯罪嫌疑人发生性关系。

②强制手段:犯罪嫌疑人在实施性侵行为时,采取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被害人就范。

③发生性关系: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

(2)性侵罪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性侵罪的刑罚如下:①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②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③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性侵罪的特殊规定①未成年人性侵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条,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犯罪的,从重处罚。

②家庭成员性侵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六条,家庭成员之间实施性侵犯罪的,从重处罚。

性侵犯罪的法律保护与预防

性侵犯罪的法律保护与预防

性侵犯罪的法律保护与预防性侵犯犯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个人权益的罪行,给受害者带来了极大的身心伤害。

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各国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来打击和预防性侵犯犯罪行为。

本文将探讨性侵犯罪的法律保护和预防措施。

首先,对于性侵犯罪的法律保护方面,各国普遍实施了严厉的刑罚来制止此类犯罪行为。

一般来说,性侵犯犯罪被认为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犯罪者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和惩罚。

刑法规定了对于性侵犯罪的量刑标准,一般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将被判处长期监禁甚至终身监禁,并且可能受到额外的惩罚,如罚款等。

此外,在性侵犯犯罪的法律保护方面,各国还设立了性侵犯罪的举证法律标准,以保护受害者的利益。

举证法律标准要求受害者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他们的指控。

然而,考虑到性侵犯犯罪的特殊性,有些司法系统采取了更加宽松的法律标准,以减轻受害者的证明压力。

例如,有些国家对性侵犯犯罪的定罪标准是基于“可信性”的原则,即只要受害者的陈述足够真实可信,就可以被认定为犯罪行为。

其次,预防性侵犯罪也是非常重要的。

各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预防性侵犯犯罪的发生。

教育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手段。

通过开展性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可以提高公众对性侵犯犯罪的认识和警惕性,增强个人的保护意识。

同时,通过教育还可以帮助受害者了解自己的权益,并教导他们如何应对性侵犯犯罪。

此外,建立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也是预防性侵犯犯罪的关键。

各国应加强对于性侵犯犯罪行为的法律监管,修订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以更好地保护受害者的权益。

同时,加强执法力度,提高性侵犯犯罪的打击效果也非常重要。

建立一个高效的刑事司法体系,加强警察和司法机关之间的合作,提供一个有效的举证和起诉机制,以及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必要的心理辅导和再教育等,都是预防性侵犯犯罪的有效手段。

此外,社会的关心和支持对于性侵犯犯罪的预防也是非常重要的。

社会组织和NGO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通过开展宣传活动、提供咨询和支持服务等方式,关注和援助受害者,并推动社会对性侵犯犯罪的认知和关注。

民法论文:同性恋现象的法律分析

民法论文:同性恋现象的法律分析

内容提要:在国外, 伴随着同性恋解放运动的开展, 以“男色文化”为代表的“同性恋”已经成为了现代社会的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

当今不少国家和地方政府已经用法律明确了同性恋者的权利和地位,从而同性恋爱、同性婚姻在社会上也不断出现。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步伐加快,“同性恋”这个特殊的人群也不断出现在我们身边。

歧视、好奇、误解、尊重各种目光投向这个“神秘”人群。

然而,“婚姻是得到习俗或法律承认的一男或数男与一女或数女相结合的关系,并包括他们在婚配期间相互所具有的以及他们对所生子女所具有的一定权利和义务。

”①自古以来,人类都觉得婚姻是存在与两性之间的,顺理成章的事情。

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同性恋现象是在人类历史上、在各个文化当中普遍存在的一种基本行为模式。

对于这种存在于少数人群中的现象我们应该怎样看待呢?同性恋的权利如何保障?他(她)的认可是否成为一种社会矛盾?中国的国情是否允许同性恋合法化?在社会主义国家里,同性恋所引起的社会矛盾和法律冲突日益呈现,如何正确的协调他们之间的社会关系是摆在我们一些学者面临重大而又紧迫的课题,也是历史赋予我们的使命。

近年来,随着同性恋权利运动和人权运动,以及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同性恋者的态度愈加宽容,对于这样客观存在的现象,法律应该持何种态度呢?是肯定还是否定?又或者是视而不见任由发展呢?关键词:同性恋同性婚姻法律E.A.韦斯特马克在他的《人类婚姻史》一书中曾经对婚姻做如下定义:“婚姻是得到习俗或法律承认的一男或数男与一女或数女相结合的关系,并包括他们在婚配期间相互所具有的以及他们对所生子女所具有的一定权利和义务。

”他认为婚姻制度起源于一种原始习俗。

即在原始时代,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或几个女人)生活在一起是一种习性,他们彼此发生性交关系,共同养育子女,男子是家庭的保护者和扶养者,女子则是他的助手和子女的养育人。

这种习性首先由习俗所认可,继而得到法律的承认并终于形成为一种社会制度。

除了韦斯特马克之外,其他一些著名的人类学家、民族学家、社会学家、法学家都对婚姻做出了不同的定义,现代在各国有不同的涵义,有指一种婚姻关系的,有指婚姻行为的,有兼指夫妻关系与婚姻行为的。

同性恋者权利保障的国际法研究

同性恋者权利保障的国际法研究

同性恋者权利保障的国际法研究同性恋者面临着许多困境,包括来自家人、社会、法律和政府的不平等待遇。

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开始采取措施促进同性恋者权利的保障。

实际上,同性恋者权利已被多个国际法律体系所保障,这些法律对于同性恋者的权益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1. 国际人权体系中的同性恋者权利保障国际人权法是同性恋者权利保障的基石之一。

1950年成立的欧洲人权法院,在2002年的案例中首次确认了同性恋者的权利受到国际法保护,为同性恋者进一步争取权利保障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支持。

此外,联合国在2011年通过的关于同性恋者权利的决议中也证实:“所有人都应享有一系列基本的人权和自由,不受性取向的影响。

”这重新确认了同性恋者的权利是不可分割的基本人权,具有普遍性和不可分割性。

2. 国际刑事法中的同性恋者保护同性恋者不仅需要合法保护,还需要针对针对性取向的暴力和仇恨犯罪的保护。

2002年的罗马条约,对于性别暴力犯罪进行了防范和打击,特别是针对性取向的暴力犯罪。

围绕同性恋者的不同形式的迫害,联合国等组织也设立了特别的纪念日,以推动社会各方面的关注和呼吁,以进一步促进同性恋者的权利保障。

3. 地区性人权保护制度在欧洲,2000年所制定的《欧洲公民权利和基本自由公约》等多项国际性法律规定,确认了同性恋者的平等权利和非歧视权利。

此外,欧洲联盟成员国以及欧洲议会拥有打击性别暴力犯罪,特别是针对性取向的暴力犯罪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在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普遍存在着对同性恋者的歧视。

不过,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很多国家在法律层面制定了推动同性恋者权利保障的法律。

比如防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就通常涵盖对于同性恋者遭受暴力的保护。

4. 对于跨国同性婚姻的法律制定跨国同性婚姻是当前国际社会关注较高的问题之一。

尽管针对同性恋者的法律保护水平已经提高了许多,但是跨国同性婚姻仍然无法得到广泛的支持。

尽管在德国、荷兰、斯堪的纳维亚国家和加拿大等国家,法律已对同性婚姻进行合法保护。

刑法论文范文参考

刑法论文范文参考

刑法论文范文参考篇1浅谈男性间同性强奸刑法规制的思考摘要:近年来我国男性间同性强奸的案例呈现上升趋势,同时社会对于男性性权利自由的保护也愈发关注,但是由于刑法中关于此行为的空白规定导致很多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男性间同性强奸案件并不能得到刑法的规制。

纵观世界范围,包括欧美法系、大陆法系的国家在内,可以看出对于男性间同性强奸的刑法规制是不可否认的历史潮流,我国刑法对与男性间通行强奸的刑法规制必然是大势所趋。

关键词:男性;同性强奸;强奸;刑法。

一、现阶段男性间同性强奸的状况与影响。

在现今文化形态、价值形态多元化的时代,同性间性行为虽谈不上是普遍、常规的现象,但是也已经被人们渐渐所接收并尊重,是一种自由的行为,同时其基本已经固化为一种文化,一类群体的象征与外壳。

①一种行为能够得到真正的自由,前提是有完善的法律对其进行保护。

性自由权利是与生俱来的,是人权的一个侧面,而人权是不应有男女之分别的。

但在现阶段,与我国对女性的性自由权利有着较为完备的刑法保护作比较,我国对于男性的性自由权利的刑法保护可谓是极度缺乏,这导致具有严重危害性的男性间同性强奸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法律惩罚,形成了刑法规制上男女不平等的现象。

近年来,发生过不少引起社会、媒体关注的男性间同性强奸的案例:2007年12月,郑州16岁男性钱某,被一中年男性李某以艺校内部招生的名义骗至住处,并且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2009年3月,石家庄一打工青年被两男子抢劫后被迫与他们发生了性关系。

同年12月,太原一外来打工青年被男性工友灌醉后强行发生了性关系。

2010年10月,深圳一名保安被其两位男性同事醉酒后强行发生性关系。

2011年3月,厦门一初二男生被两名社会青年抢劫后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笔者通过查阅相关案例资料,发现类似案例的几种常见救济方式:其一是被害人没有诉诸法律,仅以自身力量进行事后的反击、报复,如纠集亲友殴打行为人等。

其二是行为人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政处罚,比如罚款、行政拘留。

对我国同性恋法律问题的思考

对我国同性恋法律问题的思考

对我国同性恋法律问题的思考摘要:同性恋现象在人类社会自古有之,长期以来被误认为是病态的,不为人们所理解和接受。

同性恋群体属弱势群体,且在当今社会其数量越来越大,正确的理解同性恋是正常的生理行为,并且给予他们和异性恋一样的法律保护,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从法律角度给予同性恋者保护,重点在于确定同性恋者的法律地位和享有的权利.在基本人权方面,同性恋者理应和他人一样享有自由权、平等权、人格权等;在婚姻家庭方面,其婚姻权利同样应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基于同性婚姻合法性所引发的一些法律思考。

关键词:同性恋同性婚姻合法性人权宪法刑法一、对同性恋认识的发展历史同性恋是homosexuality的意译,最早是一名法国医生于1869年创造的。

是指对异性不能做出性反应,却被与自己性别相同的人所吸引。

Walker在《牛津法律指南》中写到,同性恋是一个人和另一同性别人产生的性吸引,并导致身体接触和性快感。

人类社会对同性恋的态度经历了漫长的转变过程。

在古代巴比伦人和埃及人之间就已经存在同性恋,并且并不受惩罚.而古希腊人不仅承认它是人性本能的自然表现而且赞美它比异性恋更加真实和温柔。

公元4世纪,随着基督教作为罗马宗教的建立,同性恋行为开始被罗马成文法界定为违法行为而不受保护。

漫长的中世纪,欧洲的教会和一些国家制定了多种处同性恋的法律。

18世纪的社会改革思想家杰洛米・本森从效用主义的原则出发,认为社会福利是社会成员福利的总和;具有同性恋欲望的双方发生性行为,这种互娱给双方都带来了满足,同时对其他人没有造成任何伤害,因而这种行为促进了社会总福利的提高;而禁止同性恋只会降低整个社会的生活质量,因此同性恋不应该被列为犯罪。

本森这种改革思想后来成为拿破仑时期法律改革的理论依据,使法国、意大利等国和德意志部分地区率先将同性恋行为非刑事化。

20世纪50年代,国际学术界普遍确认同性恋是疾病,属于性心理障碍,即性变态。

但其后的研究表明,同性恋是属于少数人的自然状态。

法律规定强奸男生(3篇)

法律规定强奸男生(3篇)

第1篇在现行法律体系中,强奸罪主要针对女性受害者,而男性受害者往往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

随着社会观念的进步和性别平等意识的增强,对于男性在性侵犯问题上的权益保护日益受到关注。

本文将探讨在我国设立强奸男生罪的法律规定,分析其必要性与可行性,并提出相关立法建议。

一、设立强奸男生罪的法律依据1. 国际法律体系在国际法律体系中,许多国家已经将男性纳入强奸罪的保护范围。

例如,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规定,禁止对任何人的性暴力行为。

世界卫生组织也指出,性暴力不仅针对女性,男性也是受害者。

2. 国内法律体系我国《刑法》并未明确规定强奸男生罪,但在相关司法解释和案例中,对男性性侵犯问题有所涉及。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对男性实施性侵犯,情节严重的,应当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二、设立强奸男生罪的法律必要性1. 保护男性权益性侵犯不分性别,男性同样可能成为受害者。

设立强奸男生罪,可以更好地保护男性在性侵犯问题上的合法权益,消除性别歧视,促进性别平等。

2. 提高犯罪成本将男性纳入强奸罪的保护范围,可以增加犯罪分子的犯罪成本,有效遏制性侵犯犯罪行为的发生。

3. 完善法律体系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对男性性侵犯问题的保护存在不足,设立强奸男生罪有利于完善法律体系,使法律更具公平性和正义性。

三、设立强奸男生罪的法律可行性1. 社会观念转变随着社会观念的转变,人们对男性性侵犯问题的关注度逐渐提高,为设立强奸男生罪提供了良好的社会基础。

2. 法律制度完善我国刑法对性侵犯行为的界定较为明确,为设立强奸男生罪提供了法律依据。

同时,相关司法解释和案例为立法提供了实践经验。

3. 司法实践支持近年来,我国司法机关在办理男性性侵犯案件时,已逐步认识到男性性侵犯问题的严重性,为设立强奸男生罪提供了司法实践支持。

四、立法建议1. 明确强奸男生罪的定义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强奸男生罪的定义,包括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等方面。

《LGBT群体权利的立法保障研究》范文

《LGBT群体权利的立法保障研究》范文

《LGBT群体权利的立法保障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文明的发展,人们对于平等、公正和尊重多样性的认识逐渐加深。

LGBT(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和跨性恋)群体作为社会的一部分,其权利保障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文旨在研究LGBT群体权利的立法保障,分析当前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措施。

二、LGBT群体权利的立法现状目前,全球范围内对于LGBT群体的权利保障立法存在差异。

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制定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为LGBT群体提供了平等的权利保障,如就业、教育、医疗、婚姻等方面的权利。

然而,仍有许多国家和地区在法律上对LGBT群体存在歧视和排斥,导致其权利受到侵害。

在我国,虽然宪法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但针对LGBT群体的具体权利保障立法仍不完善。

尽管一些地方性法规和政策为LGBT群体提供了一定的保护,但尚未形成全国性的统一立法。

此外,部分地区的法律还存在模糊或矛盾之处,给LGBT群体的权益保护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三、LGBT群体权利保障立法的重要性1. 维护社会公正:LGBT群体作为社会的一部分,应当享有与其他群体同等的权利。

制定针对LGBT群体的立法,有助于维护社会公正,消除歧视和偏见。

2. 促进社会和谐:尊重和保护LGBT群体的权利,有助于减少社会矛盾和冲突,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3. 推动法治进步:针对LGBT群体的立法是法治进步的体现,有助于推动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

四、完善LGBT群体权利保障立法的建议1. 制定全国性统一立法:应尽快制定针对LGBT群体的全国性统一立法,为LGBT群体提供平等的权利保障。

2. 明确权利内容:立法应明确规定LGBT群体的各项权利内容,如就业、教育、医疗、婚姻等方面的权利。

3. 消除歧视性条款:对现有法律中存在的歧视性条款进行清理和修改,确保法律不含有对LGBT群体的歧视性内容。

4. 加强执法力度:应加强执法力度,确保法律得到有效执行,为LGBT群体提供切实有效的权利保障。

男性同性性侵害入罪之研究

男性同性性侵害入罪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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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 同性性侵 害入 罪之研究
黄 清 洁
( 3 6 2 3 0 0 福建 南安 市人 民法院 福建 南安 )
摘 要:我国 《 刑法》刑法第 2 3 6 条及 2 3 7 条 保 护 妇 女 及 原 则及 男女 平等 的基 本原 则 。 儿 童 的 性权 利 ,却将 男 性 排 除 在保 护 范 围之 外 ,我 们认 为 其 值 三、男性性权 利的立法保护 的构建 得 商 榷 的 ,源 于对 女 性 弱 势群 体 保 护 的原则 而 忽视 男 性权 利 是 综 上 所 述 ,保 护 男 性性 权 利 的 立法 势 在 必 行 ,据 此 ,政 协 行不 通 的。男 性 性权利 保 护有 着深 刻 的 自然 学基 础 与法 学基础 。 委 员 及人 大代 表 也 提 出建 议 修 改 《 刑 法 》,将 同性 性 侵犯 行 为 因此 我们 有 必要 设定 特定 法律 条 文保 护男 性性权 利 。 列 为犯 罪 。 关键 词 : 同性恋 ;鸡 奸 ;男性 性权 利 对 此 学 界 主要 有 两 种 观 点 :对 《 刑 法 》第 2 3 6 条 规 定 进 行 修改 ,将 强奸 罪 中的 “ 妇 女 ”修改 为 “ 他 人 ”或者 通过修 改 《 刑 根 据 我 国现 行刑 法 的有 关 规定 ,男 性不 作 为 强 奸 罪 及强 制 法》 第2 3 7 条的客体 , 将 “ 强制猥亵罪”中的 “ 妇女”扩伸到 “ 他 猥 亵 罪 的保 护 对 象 ,亦 即是 男 性性 权 利 在 刑 法保 护 领 域 处 于真 人 ” ,即为包 括妇 女也 包括 男性 。我 们认 同并 支持 后者 。 空 状 态 。这 是 否 符合 情 理 和 法 理 ?我 们 将从 自然 学 和 法 学 的角 坚 持将 男 性 纳 入 “ 强 制 猥亵 ” 的领 域保 护 。这 是 由于 我 国 度分 析 男性 性权 利需 要 刑法保 护 的理论 依 据 。 刑法 承 袭 有 着 大 陆法 系基 础 的前 苏 联 ,尽 管是 社 会 主义 法 系 , 男 性 性 权 利保 护 的 自然 学基 础 但 我 国刑 法 偏 向有 法 典化 的传 统 大 陆法 系 。在 古代 的西 方 和 东 由于 男 性 间 的性 侵犯 主要 集 中在男 同性 恋 之 间 或者 是 男 同 方 ,女 性 的性 权 利 是男 性 专 属 物 ,侵 犯女 性 性 权利 就 是 在损 害 性恋 者 对 男 异 性 恋者 ,我 们就 应 该 对 同性 恋 现 象 的 产生 进 行 一 男 性 的私 有 财产 ,因此 法 律 明 文规 定 保 护 女性 的性权 利 。尽 管 定 的剖 析 。同性 恋行 为 是 指 以 同性 为 满 足性 欲 的对 象 的行 为 , 由于 女 权 运 动 的兴 起 ,女 性 的性 权 利 从男 性 的附庸 脱 离 出来 成 其 行 为 产 生 的 原 因有 分 病 态 和非 病 态 。病 态 的是 指 同性 恋 行 为 为 自身 固有 的权 利 。秉 持 法典 化 的大 陆法 系坚 持强 奸 罪 的保 护 是 由遗传或内分泌引起 ,是一种先天而得 的行为。而非病态的 范 围 应 该仅 仅 局 限 于妇 女 ,男 性 应 该 被排 除在 外 ,这 很 大程 度 是 指 有 后 期 家庭 社 会 等 因 素导 致 的行 为 。也 有 学 者认 为 它 不 仅 是 受 法 典化 所 带 来 的保 守 性 的影 响。 而法 典 化 的特 征 在 我 国是 仅 是 靠 自然 的性 本 能 ,它是 社 会 演 变过 程 中出 现 的一 种 文 化 现 存 在 的 ,适 用英 美 模 式 对 于我 国而 言 接受 度 相较 于 大 陆模 式 有 象 ,是 人类 心理 体 验 日益 繁复 的结 果 。还 有 一 种 观 点认 为 :完 定 的难 度 。 全 可 能 ,同性 恋 在 生 物学 上 是 正 常 的 ,是 作 为古 代 社 会 组织 要 根据我国的法律传统,传统根深 蒂固的男强女弱思想,使 素 进化 而来 。由此 可见 ,不管 是否 承认 同性恋 是否 为 自然现 象 , 得 “ 强 奸 罪 ”这 个 罪 名早 在 中 国古 刑法 就 已经存 在 ,客体 范 围 至 少 在 大部 分 学 者 看 来 , 同性 恋首 先 是 一 种 先 天生 成 的 现 象 , 则 被严 格 限 制 在妇 女 这 部 分人 群 。但 是 法 律 的修 改 在某 种 程 度 与 异 性 恋者 一 样 他 们 都是 自然 的产 物 ,那 么对 于这 部 分 天生 同 上 取决 于社 会 政 治 、经 济 、文 化 的发 展 状 况 ,是 以 社会 现 实 条 性恋者,就更谈不上对他们的引导——使他们重新 回到异性恋 件为基础的。对于性犯罪法律 ,社会文化传统 、大众心理接受 的领 域 之 内 ,社 会无 法 纠正也 无权 纠正 他们 的性 向。 程 度 是 其 获 得支 持 的重要 因素 。 如果 要 改 变这 种 思 想定 式 ,那 法 律 唯 一能 做 的就是 进 入 这 个 领 域对 他 们 给 予 基本 的保 护 么遇 到 的阻力 势必 会很 大 。 而“ 猥亵 妇女 ” 从 某 种意 义上说 是 “ 舶 或 者进 行 一 定 的 规 制 。 由于对 同性 恋 者 而 言 ,与 同 性发 生 性 关 来 品”, 而且 在 台湾等 地 区也是 将该 罪名 的客 体定性 为 “ 他人 ”, 系 和异性 恋 间发 生性关 系的意 义是 等 同的 , 这也是 他 们 的权利 。 而不论性别 , 并且被广泛的接受和适用。因此 , 通过修改 《 刑法 》 和异 性 恋 者 一 样 ,男 同性 恋 的性 关 系 除 了有 自愿 还 有与 之 相 似 第 2 3 7条 即 “ 强制猥 亵罪 ”来 保护 男性 性权 利是 较为 可行 的 。 的暴 力 侵 犯 ,被 侵 犯 的 不仅 仅 是 同 属 于 同性 恋 的男 性 还 有 相 当 四 、 结 语 部 分 的异 性 恋 者对 同性 恋者 而 言 ,不论 是 否 为 同属 圈 内的 男 综上所述 , 《 刑 法 》保 护 男 性性 权 利 是 势 在必 行 的 ,在 通 性 ,任 何男 性 都 有 可 能成 为他 们 择 偶 的对 象 ,尤其 是 在 双 方 客 过 什 么 方式 保 护 的选 择 上 ,我 国 的古 代 的刑 法 一 向将 女 性 的性 观 条 件 不 平 等 的情 况 下 更 为 明显 ,产 生 同性 性 侵犯 行 为 就更 不 权 利 ( 即贞 操 权 ) 作 为 男 性 的财 产 并 以此 加 以保 护 ,强奸 罪作 奇 怪 。 因此 , , - F  ̄ n 德 沃金 所 说 的 : “ 政 府 必须 不 仅 仅 关 心 和尊 为 特 别保 护 女 性 的贞 操 权 的 罪名 存 在 已经根 深 蒂 固 。基 于 我 国 重 人 民 ,而 且 必 须 平 等地 关 心 和 尊 重人 民。 它 千万 不 要 根据 由 的法 律 文化 和 社 会人 文 基 础 ,我 们认 为应 该采 取 大 陆 法 系 的模 于 某 些 人值 得 更 多 地 关 注从 而 授 予其 更 多 的 权利 这 一 理 由而 不 式 ,将男 性 纳入 “ 强制 猥 亵罪 ” 的保 护 范 围更 为恰 当 。 平 等 地 分 配 利益 和机 会 。” 如 果 法律 规 制 了异 性恋 的性 侵 犯 , 参 考文 献 : 那 也应 该规 范 同性 的性 侵犯行 为 。 f 1 1 陈琛 : 《 从 伦 理 学 角度 认 识 同性 恋》 ,法 制 与 社会 . 2 0 0 7 年 0 5期 二 、男性性 权利保护的实在法基础 现 代 国家基 于个 人 主 义 、 自由主 义 的 思想 ,个 人权 利 的保 [ 2 ] 张在 舟 : 《 暧昧 的 历程— — 中 国古代 同性 恋 史》 , 中州 古籍 障 在 国 家 的法 律 体 系 中得 到 空 前 重视 ,即 以 突 出刑 法 的保 护 功 出版社 . 2 0 0 1 年 ,第 3页 能 。公 民在 向国 家让 渡 出 自己 的报 复 权 的前 提 是 要 求 国家 要 惩 f 3 ] 爱德 华 ・ 威 尔逊 : ・《 论 人 的天性 》 ,贵 州人 民 出版社 1 9 8 7年 罚 犯罪 ,最 主要 表 现 是 侦 查 机关 有 别 于 审判 机 关 的 不 告 不理 , 版 ,第 1 3 2页 . 转 载 自张在 舟 : 《 暧昧 的历程— — 中 国古代 同性 它讲 求 主动 侦 查 犯罪 ,进 而 由 国家 通 过制 定 相 应 的 法规 来 惩 罚 恋 史》 ,中州 古籍 出版 社 2 0 0 1 年 ,第 4 3页 犯 罪 。可 以 救济 的权 利 才 是 真正 的权 利 ,性 自 由权 为公 民 固有 [ 4 ] 【 美] 罗纳 德 ・ 德沃金: 《 认 真 对待 权 利》 ,中 国 大百科 全书 的权 利 之 一 ,是 经 由宪 法 确认 的人 身 自由权 的一 部 分 , 因此 作 出版 社 . 2 0 0 2年版 ,第 3 5 7页 为权 利 的最 严厉 守护 神 —— 刑 法 应 该 伸 出触 角 保 护男 性 公 民的 [ 5 ] 参 见周 治 平 : 《 “ 强暴 ”条 例 》 ,载 蔡墩 铭 主 编 : 《 刑 法分 性 权 利 。根 据刑 法 规 定 ,妇 女 在 遭受 强 奸 等 即 时 的危 险 时 有无 则论 文 选辑》 ( 下) ,五 南图 书出版公 司 “ 中华 民 国 7 3年版 , 限 自卫 权 ,但 男 性 在 遭 受 同性 性 侵犯 时是 否 有 自卫 权 还 是 一个 第 3 9 5页 未 知 数 。 由 于刑 法 未 明 确强 行 鸡 奸 的违 法 性 ,带来 了一 系 列保 [ 6 ] 曾 奇、 王楠 : 《 谈 男性 性 权 利 的保 护 和 立 法完善 》 , 载 《 辽 护 的缺 失 ,这 与 对 妇 女 周全 的保 护形 成 了鲜 明 的对 比 。在 某种 宁警 专 学报 》 ,第 4 3 期 徐婕 《 同性 恋犯 罪的有 关问题》 , 栽《 河 南高等 专科 学校 学报 , 意 义 上 ,刑 法 面 前 ,男 性 成 了弱 势群 体 ,这 与宪 法 确 定 的 男女 平 ��

论同性侵犯

论同性侵犯

论同性侵犯姓名李泽广学号学校指导教师目录一、前言.......................................................................................................................... - 3 -二、案例...................................................................................................................................... - 3 -三、对案例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无罪认定.................................................................................. - 4 -四、“同性相奸”在我国刑事立法的漏洞................................................................................ - 4 -五、“同性相奸”立法构想........................................................................................................ - 5 -1.我国立法必要.................................................................................................................. - 5 -2.外国立法借鉴.................................................................................................................. - 6 -六、结语.............................................................................................................................. - 6 -论同性侵犯【摘要】: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的迅速发展,犯罪也逐渐多元化,在强奸这个字眼上不单单出现在侵犯女性,同时也出现在男性身上,由于现行法律中对此没有相对的规定,在实际中,法院对此案件的审判有着很大的争议,有的钻了法律漏洞逃脱了法律的制裁,而受害者却倒霉的成为了惩罚的对象,造成了不好的社会影响。

性自主权的法律规定(3篇)

性自主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性自主权,是指个人在不受他人干涉的情况下,根据自己的意愿和选择,享有与性相关的权利。

性自主权是基本人权之一,是现代社会法治国家保障公民个人尊严和自由的重要体现。

本文将从性自主权的定义、法律依据、具体内容、法律保障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性自主权的定义性自主权是指个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愿和选择,自主决定与性相关的事务,包括性行为、婚姻、生育等。

性自主权不仅包括个人的生理需求,还包括个人的情感、心理和社会需求。

三、性自主权的法律依据1. 国际人权法:《世界人权宣言》、《国际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国际妇女权利公约》等国际人权法律文件都明确规定了性自主权。

2. 国内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文件对性自主权进行了规定。

四、性自主权的内容1. 性自主权的基本内容(1)性行为自主权:个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性行为,以及与何人进行性行为。

(2)婚姻自主权:个人有权自主选择配偶,决定是否结婚,以及何时结婚。

(3)生育自主权:个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生育,以及何时生育。

2. 性自主权的特殊内容(1)禁止强迫、诱骗、威胁他人进行性行为。

(2)禁止对他人进行性骚扰、性侵犯等违法行为。

(3)禁止强迫他人结婚、离婚或保持婚姻关系。

(4)禁止非法干涉他人婚姻家庭生活。

五、性自主权的法律保障1. 法律保障机制(1)法律宣传教育:通过开展法律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民对性自主权的认识,增强维权意识。

(2)法律援助:为遭受性侵犯、性骚扰等违法行为侵害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3)司法救济:当事人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政策保障(1)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加强对性自主权的保护。

(2)加强对性自主权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

(3)加强对性自主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六、性自主权的法律责任1. 对性自主权侵犯行为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侵犯他人性自主权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受害人损失。

大学刑法课心血论文《以同性性强暴为例浅析强奸罪的立法完善》

大学刑法课心血论文《以同性性强暴为例浅析强奸罪的立法完善》

以同性性强暴为例浅论强奸罪的立法完善国际经济法0941班 0920908320 7号刘尚源摘要:随着我国经济、文化等领域的不断发展,社会逐步走向开放与多样化的今天,我国的同性恋人群也在不断扩大,随之而来的关于同性恋的犯罪案件发生的频率也越来越高,但是由于现行法律中没有相关规定,同性间性侵犯的现象大量在法律空白中蔓延,造成了巨大的社会危害,本文正是从同性性强暴切入对我国《刑法》强奸罪的立法完善进行论述。

关键词:同性强暴性权力强奸罪立法完善一、当今社会同性性强暴存在现状分析(一)同性性强暴产生的社会原因同性性强暴屡见报端,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我初步考察了它产生的社会原因大概包括:1、性观念发生的变化是产生同性性强暴的前提条件。

近年来,随着性开放思潮的影响,人们传统的性观念开始发生变化,性行为的方式也变得多样化起来,除了传统的男女之间性交以外,还存在口交、肛交、使用性工具性交等方式;性交主体也从异性之间,转变为同性之间。

性交方式的多样化,促使同性性强暴成为了可能。

2、大量同性恋者的存在是产生同性性强暴的基础。

同性恋行为自古以来就一直存在,在社会走向多元化与包容化的今天,同性恋者基本上得到社会的普遍理解,根据卫生部官方调查结果显示,中国大陆同性恋人群基数约为4000万,它已经成为社会学意义上的真正族群。

在当前同性间婚姻法律并不认可的情况下,同性性关系必然存在失衡状态,当这种情况发严重时,就必然会出现同性性强暴这一社会现象。

(二)同性性强暴的社会危害性现实频频发生案例表明,同性性强暴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1、严重侵犯了公民的性权利,公民享有性自由权,同性性强暴对公民的性自由权构成侵害,同时也侵害到公民的身心健康权、人格尊严权和人身自由权。

现实证明,同性性强暴造成的伤害并不亚于异性间性强暴行为,它会给受害者的身体与心理造成极其严重的心理创伤,影响受害者自我认同感,使心理承受能力弱的被害人容易发生心理扭曲和崩溃。

中国对变性的法律规定(3篇)

中国对变性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变性,即性别转换,是指个体在心理、生理或社会角色上从一种性别向另一种性别转变的过程。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性别认知的逐渐开放,变性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在中国,变性人群的法律地位和保护问题也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对中国关于变性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中国法律对变性人的基本保护1. 宪法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这一规定为变性人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

2. 民法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变性人在人身权利方面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三、中国法律对变性人的具体规定1. 法律身份的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公民的性别,应当以本人户籍登记的性别为准。

”根据该规定,变性人在户籍登记中更改性别需要履行一定的手续。

(1)变性人需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医疗机构出具的性别认定证明、手术证明等。

(2)派出所将对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变性人的性别信息变更至户籍中。

(3)变性人还需到公安机关领取新的身份证,身份证上的性别信息将按照户籍变更后的信息进行更新。

2. 社会保障(1)医疗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纳医疗保险费。

”变性人在办理社会保障卡时,应将性别信息变更至变更后的性别。

(2)养老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

”变性人在办理养老保险时,应将性别信息变更至变更后的性别。

3. 就业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性别、年龄、民族、宗教信仰等歧视劳动者。

”变性人在就业过程中,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就业权利。

4. 教育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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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对男性性自主权刑事立法保护的必要
[摘要]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农业文明古国,现在正处于迈向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飞速建设期。

曾长期影响国人的根深蒂固的君权、父权、夫权等封建男性权利已经在时代的变革中土崩瓦解,随之而来的是蕴涵着平等、自由、人道主义等现代化的男性权利的再建与重构。

而作为男性权利重要内容之一的男性性自主权,却长期游离于我国刑事立法保护之外,一直为法学理论界以及刑事司法界所诟病。

文章即从保障人权、时代发展、实现平等、健全法制四个方面对男性性自主权刑事立法保护的必要性展开论述。

[关键词]男性性自主权;人权;时代;平等;法制;刑事立法
一、男性性自主权刑事立法保护是落实人权保障的具体内容
1999年8月,在香港召开的第14届世界性学大会上通过的《性权宣言》将“性权利”具体定义为以人类固有之自由、尊严与平等为基础,围绕着人的性行为发生的,与人类的自由、平等、追求幸福、免于侵害等内容紧密相关的各种性权利的总称。

该宣言是对存在于人类自身的性本能及基于性本能发展出来的人类相关社会关系存在的一种客观反映,也是对当代世界范围内人类性权利观念发展与形成的一种书面形式的肯定,同时更是寻求在各个现代化法治国家内实现对人类性权利普遍保护达成一种共识。

男性性自主权是性权利的子类型权利,系人格权具体内容的一种,包含在公民个体的人身权利之中,并当然地从属于基本人权的范畴,因此,男性性自主权必然应当被法律所规范。

人类本身兼具了生物属性和社会属性两方面的内容,性快感是人类的生物本能,对于人类个体本身来讲,是人类个体生物追求快感的本能需求;对于人类社会整体来讲,是人类繁衍、社会文明得以延续的必要条件。

更有性心理学者认为,对性快感的追求与对死亡的本能回避是人类一切行为的出发点,更是整个人类社会各种社会关系构建的基础。

人类的社会属性则决定了人类个体不能脱离社会,因此人类为获得性快感而实施的行为必然具备了社会属性,个体必然会与其他个体发生互动,从而产生社会关系,而且这种社会关系是人类社会各种关系中最重要的一种。

法律调整的是人类的社会关系,基于此法律明确了人类处于各种重要社会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从而达到以法治手段维系社会稳定、保护人类文明的目的。

因此,对作为人类社会基础权利的男性性自主权进行法律抽象,将男性性自主权纳入到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中来,将对性权利的内涵与外延进行阐明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明确对个体性权利实施保护的法律界限,二是对个体实现性权利而侵犯他人的行为进行必要的法律限制。

具备男性性自主权是男性公民个体实现其性权利的基本前提。

性快感的获得是性权利得以实现的最重要的内容体现,而这种快感的获得必然是与人类个体自由、尊严等人格混合在一起的,这就决定了男性性权利的实现必然以男性性自主
权的存在为前提。

因此,基于男性性自主权在整个社会关系中的重要性,法律有现实的必要对男性性自主权进行立法保护,作为男性底线人权的性自主权也当然有列入立法保护范围的必要。

二、对男性性自主权刑事立法是时代发展的必然结果
依据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理论的解释,男性性自主权作为人权的一种,具有特定的历史范畴。

在人类的原始状态中,人类的性关系处于混居、杂交的阶段,人类没有性权利意识,当然不存在性自主权是否需要保护的问题。

男性性自主权是随着人类社会的生产力不断发展,到了特定历史阶段,在阶级社会所产生的上层建筑的内容,是客观物质的高级形态。

现代化意义的男性性自主权,是自十七世纪以来西方资本主义人权思潮的兴起而逐渐发展起来的。

“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本质特征,①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分开,能够自由出卖自己的劳动,从而具有了独立的人格及人身自由,在此基础上自由、平等、人权思想得到迅速传播。

随着资本主义人权理论的不断成长与完善,随着社会学、人类生物学、性心理学研究的不断深入与成熟,性自主权的内容在人格独立、男女平等、意志自由等民主化的社会意识影响下逐渐丰满,并得以上升到立法阶段,成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如德国、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以及我国的香港、澳门地区,均将以暴力胁迫手段发生的鸡奸、肛交等性行为划定为强奸罪并予以惩戒,以更全面地保护男性公民的性自主权。

在我国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市场经济为重要组成的经济体制下,以主要生产资料的国民公有为基础的国情,在最大程度上保障了人的自由、平等、人权,在物质繁荣的前提下,公民更加重视性,更加追求更高的精神层次的性的满足,社会生产条件的改变丰富了人民的性生活方式,同样带来的是公民对性权利的法律保护有更多的需求。

马克思认为: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

他们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

②因此,当代社会的性行为立法必须要正视并要充分重视当今男性性自主权利日益强化、人类性意识多元化及性行为复杂化的社会背景,更应当尊重这种呼吁预防并打击暴力的性行为以及违背个人意志的性行为的社会需求,将男性性自主权纳入到刑事法律的保护中来。

三、对男性性自主权刑事立法是实现人人平等的重要举措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所有现代成熟法治社会共同的标志性法律原则,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平等原则也同样应当在刑事立法中得到贯彻和体现。

但是,由于我国社会长期存在的男尊女卑观以及唯生殖论的一度盛行,使男性性自主权长期被人们选择性地漠视,甚至当代社会也存在着两性行为中男性系单纯受益者的落后、愚昧观点。

我们必须承认,自然状态下人与人之间是有差异的,由于人种、性别、智商的不同,从生物属性来讲,人类个体间的差异是客观存在的。

但是,从社会属性
上来讲,人类在现代社会生活中被赋予了平等的权利能力,并在尽可能多的权利领域保障每个人得到同样对待的平等,而作为一个良善的法律制度,则不仅要求在法律制定层面确保形式上的平等,更要求在司法、执法层面保障实质平等的实现。

人类在追求权利平等的社会进化历史上取得了一个又一个的成就,一个又一个争取来的平等权利被写入律典,见证着人类文明的进步。

平等原则应当在刑事法典中得到贯彻,其内容不应仅仅是对犯罪的人一律平等适用,更应当对法益进行平等保护,这也是一部良善的刑法典所追求的价值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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