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论述题集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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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诉讼法同刑法的关系是什么?
(1)刑事诉讼法和刑法都是进行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所不同的只是前者解决刑事诉讼的程序问题,后者解决刑事诉讼的实体问题。进行刑事诉讼应当采用什么样的方式、方法和步骤,参与诉讼的人应当享有哪些诉讼权利,承担哪些诉讼义务等,应当以刑事诉讼法为依据。关于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对于什么样的行为应当给予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怎样的刑事处罚等,同要以刑法为依据。
(2)要明确刑事诉讼法同刑法虽是两个不同的法,但它们又是互相依存、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关系。刑事诉讼法同刑法都是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依据。在刑事诉讼中,如果缺少了刑事诉讼法,刑法的规定就不能得到正确的实施,刑法的任务也就无法实现。反之,只有刑事诉讼法没有刑法,就不知道对犯罪分子如何定罪,如何惩罚,使定罪失去了依据,量刑失去了标准,刑事诉讼法惩罚犯罪的任务也无法实现,刑事诉讼法的最用也体现不出来。因此,刑事诉讼法同刑法是不可分的,只有两者互相配合,才能各自发挥其作用,完成共同的刑事诉讼任务。
2.法律监督原则与互相制约的差异,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1)互相制约只存在于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或公安机关,在处理同一个按键的程序上相互联系和转换的过程中。而法律监督原则,则不仅存在于处理同一案件的程序上相互联系和转换过程中,而且存在于程序上并不发生相互联系和转换的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
(2)互相制约是双向的,即人民检察院应当而且能够制约的人民法院或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也应当和能够制约人民检察院。而法律监督原则却是单向的,即只有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的法律监督。反过来,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则不能对人民检察院也实行法律监督。
(3)制约和监督的结果也往往不同。互相制约的结果往往取决于最终决定权的一方,特别是在有争议的情况下,一般只能取决于有权作出最终决定的一方。监督则不然,监督的结果,一般是接受监督的一方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意见进行纠正,或者说明情况和理由。
3.试述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原则的主要含义和要求。
(1)只有法院有确定某人有罪或犯有某种罪行的权力。除法院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没有这种权力。它明确了人民法院的审判权,不仅包括判处刑罚权,而且也当然包括只有人民法院才有确定有罪权。因此,不仅依法应当对被告人判处刑罚的案件,要一律交由人民法院审判,就是只确定被告人有罪但免除刑罚的案件,也必须一律交由人民法院审判。(2)在人民法院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宣告前,不能在法律上确定任何人有罪,或者说,不能在法律上将任何人作为有罪的人或罪犯对待。
(3)人民法院的一切判决都必须是依法作出的。不管是有罪判决还是无罪判决,都必须严格遵守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要求。
实行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的原则或无罪推定原则,对于增强人们的法制观念,进一步完善法制;保障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审判权;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免遭侵犯;以及促进文明司法、民主司法和防止有罪推定等,均有重要意义。
4.什么是法定代理人?什么是诉讼代理人?他们在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方面有什么不同?法定代理人是指依法对被代理人负有专门保护义务,可以代理其法律行为和诉讼活动的人。它包括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和代表。
诉讼代理人是指接受被代理人的委托或法院的制定,依法参加诉讼活动的人。
法定代理人与诉讼代理人在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上的区别主要有:
(1)法定代理人依法独立享有申请回避权、上诉权及对生效判决、裁定提出申诉权,即可以用自己的名义行使这些权利。诉讼代理人不享有这些权利。
(2)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后,可以以自己的身份行使被代理人的诉讼权利,不需要被代理人
的授权或同意。诉讼代理人经委托或指定参加诉讼后,只能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行使被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
5.试述侦查权、检察权、审判全由专门机关行使的原则。
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的原则是对《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1款规定的概括。
《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1款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这款规定,以及《刑事诉讼法》第4条和第225条是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原则的法律依据。
6.试述以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的原则。
第一审刑事案件一般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是地区管辖的首要原则。《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所谓犯罪地,包括犯罪的预备地、实行地、结果地、销赃地等。不作为的犯罪,其犯罪地就是被告人应当作为的地点。"犯罪地"所包括的几种情况,如果集中发生在某一地区,案件管辖权应归犯罪第人民法院管辖是十分明显的。但是,如果犯罪的预备地、实施地、结果地、销赃地等分别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地区,则这些地区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这就是针对被告人犯罪地不是一处,而且不在同一法院管辖区内的情况所作的灵活变通规定。
所谓主要犯罪地,既包括数个罪行中的主要罪行的犯罪地,也包括一种罪行中的某个主要犯罪事实情节的犯罪地。被告人在飞机上犯罪,应由飞机在我国首先着陆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一审刑事案件原则上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有许多好处。如,有利于保护和勘验现场,便于全面收集和核实证据,可以迅速查明案件,便利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出庭;有利于法院调查和审判工作顺利进行;便于犯罪地附近的人民群众旁听公开审判,既有利于充分发挥审判的法律宣传教育作用,又可使审判工作较好地受到群众监督等。
7.试述我国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
我国辩护制度的内容包括辩护权、辩护种类、辩护方式、辩护人的范围、辩护人的责任、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具体可分三个方面: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自行辩护的权利。任何人当他被指控为犯罪时,他就享有了自行辩护的权利,而且这种辩护权不受诉讼阶段的限制,即在侦查、起诉、审判等诉讼阶段均可行使。这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也是诉讼民主化的一项重要标志。
益,更不是依法应当予以限制或者剥夺的权益。
(2)他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即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就是专门依法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除此之外,再没有别的职能。所以辩护人和公诉人及审判人员显然不同。公诉人、审判人员在刑事诉讼中也要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但这不是他们的专门任务。他们在诉讼中是处于控诉者审判者的地位。代替国家行使控诉全、审判权。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他们是在行使控诉权、审判权的过程中予以维护的。
其次,辩护人的诉讼地位同公诉人的控诉地位是相对立的。辩护人只能依法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阐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意见和事实情节,不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控诉。辩护人,特别是辩护律师,同公诉人的诉讼地位又是平等的,即都是在依法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