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正义论》简介
《正义论》读书笔记
《正义论》读书笔记《正义论》是美国政治哲学家约翰·罗尔斯的一部经典著作,这部作品对正义的概念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分析,为我们思考社会公平、正义等问题提供了丰富的理论基础和深刻的启示。
罗尔斯在书中开篇就提出了正义的两个原则。
第一个原则是每个人都拥有平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这些权利和自由应尽可能广泛,并且与其他人的相同权利和自由兼容。
这一原则强调了平等和自由的基础性地位,保障了每个人在社会中的最基本权益。
第二个原则则涉及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分配。
它要求这种不平等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要能为社会中处境最不利的成员带来最大的利益,即“差别原则”;二是这种不平等的职位和机会必须在公平的条件下对所有人开放,即“机会均等原则”。
罗尔斯通过“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的理论假设来推导正义原则。
在原初状态中,人们处于无知之幕之后,不知道自己在社会中的地位、财富、天赋等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人们会基于理性和自利的考虑,选择一种公平的正义原则。
因为在不知道自身具体情况的前提下,人们会倾向于选择一种能够保障最不利者利益,同时又能给予每个人平等机会的原则。
在社会制度的设计方面,罗尔斯认为正义的制度应当致力于消除社会的偶然因素对人们命运的影响。
例如,出身、财富、天赋等因素不应决定一个人的社会地位和发展机会。
相反,制度应当为每个人提供平等的起点和公平的竞争环境。
这意味着教育、就业、医疗等社会资源的分配应当尽可能公平,以保障每个人都有实现自身价值的机会。
罗尔斯的正义论对于社会福利政策也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根据差别原则,社会应当关注那些处于不利地位的群体,通过再分配等手段来改善他们的生活状况。
这并非是一种简单的平均主义,而是在承认合理差异的基础上,确保最弱势群体能够获得基本的生活保障和发展机会。
例如,在税收政策上,可以对高收入群体征收更高的税款,用于支持贫困地区的教育、医疗和基础设施建设;在社会保障方面,建立健全的福利制度,为失业者、残疾人、老年人等提供必要的帮助。
罗尔斯的《正义论》
罗尔斯的《正义论》为此,罗尔斯通过进一步概括以洛克、卢梭、康德为代表的契约论、使之上升到更高的抽象水平而提出了他的"公平的正义"理论。
在此,契约的目标并非是选择建立某一特殊的制度或进入某一特定的社会,而是选择确立一种指导社会基本结构设计的根本道德原则(正义原则)。
罗尔斯的契约论是完全与社会历史分开的。
他认为,订立契约的"原则状态"(original position)纯粹是一假设的状态,一种思辨的设计,对它可以有各种旨在引出不同结论的不同解释;我们可以合理地设置原初状态的条件,使一个人任何时候都能进入这种假设状态,模拟各方进行合理的推理而作出对正义原则的选择。
这些选择是在无知之幕(the veil of ignorance)后进行的。
原初状态中相互冷淡的各方除了有关社会理论的一般知识,不知道任何有关个人和所处社会的特殊信息。
这时,各方运用游戏理论中的"最大的最小值规则"(maximin rule)是恰当的,即选择那种其最坏结果相比于其它选择对象的最坏结果来说是最好结果的选择对象。
这样,这一规则马上就排除了功利主义的选择对象,因为功利主义在产生最大利益总额(或平均数)的前提下容许对一部分人的平等自由的严重侵犯。
罗尔斯认为:各方将选择的原则是处在一种"词典式序列"(lexical order)中的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原则是平等自由的原则,第二个原则是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的结合。
其中,第一个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而第二个原则中的机会公正平等原则又优先于差别原则。
这两个原则的要义是平等地分配各种基本权利和义务,同时尽量平等地分配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和负担,坚持各种职务和地位平等地向所有人开放,只允许那种能给最少受惠者带来补偿利益的不平等分配,任何人或团体除非以一种有利于最少受惠者的方式谋利,否则就不能获得一种比他人更好的生活。
罗尔斯正义论两个原则
罗尔斯正义论两个原则
罗尔斯正义论,全称为“罗尔斯正义因果关系”,是由美国哲学家威廉·罗尔斯提出的一套美德和道德原则。
根据罗尔斯,正义不涉及人们在社会秩序运作中发挥的角色,而仅仅是一种行为表现出来的情感,它是一种社会偏好。
罗尔斯正义论,以罗尔斯提出的“两大原则”为根基,彰显着以下两大原则:
第一,平等权利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各个社会成员应尊重彼此的人权,享有平等的权利。
由于每个人的人格质量都是可以被客观考量的,因此各个社会成员应按其相应的贡献给予他们同等的待遇,反之无疑是不公平的,要践行“公平”的原则就必须要先保证“平等”有充分的保障。
第二,共惠原则。
利益各方该得到同等的福利,每个社会成员因应得到同等的酬劳。
罗尔斯正义论还提出,所有参与合作的成员应该得到相等对待,违反共惠原则会引发不满和冲突,甚至真正的正义受损,因此明智的做法是让有关的双方相互尊重,在平等的情况下互利共赢,达到共惠相爱的境界。
可见,罗尔斯正义论强调的是人们应在社会中实行平等权利和共惠原则,从而在社会中营造出一种公正安全的价值观价值观。
它既是一种道德法则,也是一种社会安排,从而有助于新建立一种良好的社会秩序。
如果能够紧贴罗尔斯正义论,建立起平等权利原则与共惠原则相结合的新型正义秩序,将会带来更大的正义正面效应。
罗尔斯正义论评述
书名:正义论书评:图罗尔斯《正义论》评述1971年出版的《正义论》是美国著名哲学家约翰·罗尔斯的心血之作,它把他近20年潜心研究社会正义问题的成果发展成一个逻辑严密、条理一贯的体系,并被誉为“二次大战后伦理学、政治哲学领域中最重要的理论著作”,“标志着伦理学研究中的重大转折,使伦理学从脱离社会生活的元伦理学转到古典的非怀疑的传统—规范伦理学”,罗尔斯本人也被称为二十世纪的洛克。
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是西方信仰危机的一个时代,人们对社会普遍不满,迫切需要一种能够给人们提供某种借以安身立命、某种能够为之献身的价值。
而元伦理学由于只研究道德语言的逻辑,不涉及它们的现实生活基础,从来没有想到要给人们的生活以某种指导;存在主义的虚无主义倾向更使人感到无意义生活的无奈,各种非道德主义思潮在动摇着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的信仰基础,西方马克思主义学派对资本主义制度进行着无情的批判。
这是不是说资本主义民主制度过时了呢?如果没有,它的道德基础何在?如何解释当前社会的不平等以及如何解决这些不平等?这些间题摆在所有西方理论家的面前,要求他们作出解答。
罗尔斯的《正义论》就是其中的一种。
罗尔斯认为,任何社会制度的道德基础都是正义,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
“一个社会体系的正义,本质上依赖于如何分配基本的权利和义务,依赖于在社会的不同阶层中存在着的经济机会和社会条件”,即依赖于社会的基本结构。
如果一个社会的基本结构是正义的,这个社会就是正义的。
他从整体的观点出发,将一种制度或它的主要部分与作为一个整体的社会体系的基本结构区别开来,因为整体的正义并不意味着它的部分都是正义的,反之亦然。
这种方法是正确的,因为社会的正义与否,的确表现在它的政治宪法和主要经济、社会体制方面,而且部分的正义与否不能直接用以判定整体的正义与否。
但是,无论是政治宪法,还是主要的经济、社会体制,都只是结果,关键在于对形成这一结果的原因的探索。
这种探索的结果,便是正义论。
罗尔斯《正义论》中两个正义原则及其指导意义
罗尔斯《正义论》中两个正义原则及其指导意义《正义论》是英国哲学家约翰·罗尔斯于1971年出版的一部重要著作,该书深入探讨了正义的概念、原则以及其在社会中的应用。
在书中,罗尔斯提出了两个基本的正义原则,即自由权利原则和差别原则,并阐述了这两个原则的指导意义。
罗尔斯提出的自由权利原则认为每个人都有一定的基本自由权利,任何人都不能无理由地侵犯他人的自由权利。
这个原则以人人平等和自由为基础,在社会中的具体指导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自由权利原则要求社会中的制度和法律应当保障每个人的基本自由。
这就意味着任何违反自由权利的法律和制度都是不正义的,应当被废除。
罗尔斯认为,一个正义的社会应当建立在公正的法律和制度之上,这些法律和制度应当保障每个人的平等自由,而不偏袒任何一方。
自由权利原则要求社会中的资源分配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罗尔斯认为,一个正义的社会应当确保资源的合理分配,使得每个人在享有自由的前提下都有平等的机会去发展自己的才能和追求自己的幸福。
这就要求社会中的财富和福利不能仅仅由少数人垄断,而应当以公正的方式分配给每个人。
自由权利原则要求社会中的机会应当平等。
罗尔斯认为,一个正义的社会应当消除任何不平等的制度和机制,确保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机会去参与社会生活和享受公共资源。
这就要求社会中的教育、工作和政治等机会不应当受到不正当的歧视和排斥,而应当对每个人开放。
罗尔斯还提出了差别原则。
差别原则认为社会中的不平等只有在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情况下才是合理的:一是这种不平等对于所有社会成员都能带来最大的利益,特别是对于社会中最弱势的成员;二是这种不平等是公正的制度下产生的,而不是由个人的特殊权力或特权导致的。
在这个原则的指导下,罗尔斯强调了对弱势群体的关注和照顾,以及对社会中的社会福利和公平问题的思考。
《正义论》中的两个正义原则,即自由权利原则和差别原则,对于现代社会的发展和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自由权利原则要求社会保障每个人的基本自由,确保资源和机会的公平分配;差别原则则要求社会中的不平等只有在符合公正原则的情况下才能存在。
第十讲 罗尔斯:《正义论》
诉求道德直觉的论证与人们在现实生活中对明显的 不应得的不平等的拒斥密切相关。 在罗尔斯看来,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 社会的基本结构之所以成为正义的主要问题,是因为 它的影响十分深远且贯穿始终。生于不同地位的人们 有着不同的生活前景,这些生活前景部分是由政治体 制和经济体制所决定的,部分是由人们的自然禀赋等 偶然因素所决定的,而由此产生的不平等是特别深刻 的,这些不平等就成为正义原则最初的应用对象。基 于上述考虑,罗尔斯准备建构一种正义原则以消除自 然偶然因素和社会偶然因素对分配的影响。
“自由的平等”是“机会的公平平等”和 “效率原则”相结合的产物。就“自由的平 等”来说,它是指那些才能和能力处于同一 水平上、有着使用它们的同样愿望的人,应 当有同样的成功前景,不论他们在社会体系 中的最初地位是什么。 自由的平等试图减少社会偶然因素对分配的 影响,这就需要政府在教育和医疗等方面采 取矫正措施。但是,社会偶然因素并不是决 定人们生活前景的唯一因素,人们的生活前 景还受到自然偶然因素的影响,因此自由的 平等仍存在缺陷:
在基于道德直觉的基础上,罗尔斯提出了 “民主的平等”。罗尔斯的平等观与其建构 的正义观密切相关,因此在探讨罗尔斯的基 于道德直觉的关于平等观的论证之前,我们 应当首先明晰罗尔斯所提出的一般正义观和 两个正义原则。 就一般正义观而言,它的内容是“所有的 社会基本善(primary social goods) —— 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以及自尊的基础— —都应该被平等地分配,除非对任何或所有 社会基本善的一种不平等分配有利于处境最 不利者。”
第十讲 罗尔斯:《正义论》
一、作者简介
(一)生平
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1921-2002),美 国当代著名哲学家、伦理学 家和政治学家。罗尔斯是20 世纪最著名的政治哲学家之 一。他先后在普林斯顿大学、 康奈尔大学、麻省理工学院 和哈佛大学任教。
罗尔斯《正义论》中两个正义原则及其指导意义
罗尔斯《正义论》中两个正义原则及其指导意义《正义论》是美国哲学家约翰·罗尔斯于1971年出版的一部重要著作,是对社会正义问题的系统性思考和阐述。
在这部著作中,罗尔斯提出了两个基本正义原则,即“公正的自由原则”和“差异原则”,并指出了它们的指导意义。
公正的自由原则是指每个人都应享有最大的自由,只要不侵犯他人的自由和利益。
罗尔斯认为,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理性自由判断和选择权,因此应该不受任何形式的强制或限制。
这个原则意味着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无论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社会地位等。
它强调了个体的尊重和平等,呼吁社会要消除各种形式的歧视和不公平。
在指导意义上,公正的自由原则要求我们坚守和维护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不造成对个体的压迫和限制。
差异原则是指社会的不平等应对最不幸助益最大化。
罗尔斯认为,不同个体之间存在着不同的天赋、资源和机会,这些差异会导致社会的不平等。
差异原则要求社会通过合理的分配机制来弥补不平等,使得不利处境的个体能够获得必要的援助和支持,实现他们的最大化利益。
这个原则强调了社会的责任和义务,呼吁社会要关注和关爱那些弱势群体,为他们提供平等的机会和资源,以实现社会的公平和公正。
在指导意义上,差异原则要求我们关注社会的底层群体,并采取措施来解决贫困、不公和不平等问题。
这两个正义原则在《正义论》中形成了一个统一的原则体系,即“公正的制度原则”。
罗尔斯认为,这个原则体系是理性和公正的基础,能够指导社会的正义和公平。
公正的制度原则要求社会的制度和规则能够保障每个人的自由和利益,使得社会的资源和权力合理分配,减少社会的贫困和不平等。
在指导意义上,公正的制度原则要求我们思考社会制度和规则的公正性,关注并解决制度性的不公和不平等问题。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出的两个正义原则及其指导意义,构建了一个理性和公正的社会正义理论框架,强调了个体的自由和平等,以及社会的公平和公正。
这些原则为我们解决社会问题、追求社会正义提供了重要的思考和指导。
罗尔斯《正义论》中两个正义原则及其指导意义
罗尔斯《正义论》中两个正义原则及其指导意义《正义论》是英国哲学家罗尔斯(John Rawls)于1971年出版的著作,是现代政治哲学领域的经典之作。
在这本书中,罗尔斯提出了两个正义原则,即“自由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并讨论了它们的指导意义。
自由平等原则是罗尔斯提出的第一个正义原则。
它的核心思想是追求社会中每个人的自由和平等。
这一原则要求社会制度应当为所有人提供平等的基本自由权利,如言论自由、宗教自由和追求个人目标的自由。
所有人都享有相同的权利和机会,不受社会地位、财富或其他个人特征的影响。
自由平等原则的指导意义在于它强调了个人权利和自由的重要性。
它要求社会中的每个人都能够自由地发展、追求自己的目标,并在同样的基础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这意味着社会制度应当保证每个人的自主性和平等性,不仅要求在法律上保护个人权利,还要在社会经济结构中提供公正的机会和资源分配。
差别原则是罗尔斯提出的第二个正义原则。
它的核心思想是要求社会中的财富、权力和资源的不平等分配能够使社会中最低势力的人群获益。
根据差别原则,不平等只有在相对最不利地位的人群得到实质改善的情况下才是合理的。
差别原则的指导意义在于它强调了社会公正和对弱势群体的关怀。
它要求社会制度应当通过合理的资源分配和社会政策来改善最贫困和最不利的人群的境况。
这意味着在社会选择和政策制定中应当优先考虑那些最弱势的人群,并采取措施来减少贫困和不公平现象。
罗尔斯《正义论》中的两个正义原则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自由平等原则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要求社会制度为所有人提供平等的自由和基本权利。
差别原则强调社会公正和对弱势群体的关怀,要求改善最不利地位人群的境况。
这两个原则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罗尔斯对正义的理念,为我们思考公正社会的建设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指导。
罗尔斯正义论的主要内容
罗尔斯正义论的主要内容
《罗尔斯正义论》是一本取材自罗尔斯的关于正义的书籍,由他在1983年撰写,这本书讨论了什么是“正义”,以及它如何影响社会。
罗尔斯(Benjamin Roethlisberger)认为,以其角度来看,正义是一种分配资源的原则,因此他将其称为“分配意义”。
这本书对正义的概念和其在政府和社会中的重要性提出了一系列的质疑和见解。
首先,《罗尔斯正义论》提出,正义是一种社会分配原则,可以用来衡量社会分配的公平性。
罗尔斯提出,正义是一个关于期望收益和分配影响的概念,并且他认为只有当正义被转变成分配资源的原则时,才能更好地满足社会的需求。
此外,《罗尔斯正义论》也提出,只有通过政府和法律,正义才能得到实施。
罗尔斯认为,在社会中,只有经过政府和法律的调整,才能避免某些人的利益被损害。
他认为,政府有责任在社会中确保公平分配的原则,以及监督并保护基于正义的财富分配。
最后,《罗尔斯正义论》强调社会中的正义必须服从几个基本原则,即合理分配,有效性,公平性和道德一致性。
罗尔斯认为,这些原则必须遵循在社会中才能确保公平分配和有效管理。
他还认为,社会中必须建立可以实施几个基本原则的标准,以确保每一个人都受到公平对待。
总而言之,《罗尔斯正义论》旨在解释什么是正义,以及它如何影响社会,同时强调正义在社会中的重要性。
罗尔斯认为,只有遵
循正义的原则,才能在社会中确保公平分配和有效管理。
因此,有效的正义理论和实践有助于社会确保秩序和公平。
罗尔斯正义论优先规则
罗尔斯正义论优先规则罗尔斯正义论是由美国哲学家约翰·罗尔斯提出的一种正义理论,被广泛认为是现代政治哲学中最有影响力的理论之一、罗尔斯的正义论主要关注社会的分配和经济正义问题,他提出了一种优先规则,用于确定资源的分配和社会规则的制定。
罗尔斯的优先规则是指在制定社会政策和分配资源时应该遵循的一种原则,它有着不可剥夺和优先顺序两个基本特征。
首先,罗尔斯认为,在分配资源和制定政策时不能剥夺任何一方的权利,即所有人都应该享有基本权利和自由。
其次,基于正义的立场,罗尔斯提出了一套优先原则,用于解决分配资源时的冲突。
罗尔斯的优先规则包括两个主要原则:第一,每个人都应该有同样的自由权利,只要这些自由不会妨碍其他人的自由。
这意味着每个人都应该享有一定程度的个人自由和政治自由,如言论自由、宗教自由等。
第二,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只能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增加最贫困人群的利益。
这个原则被称为“差异原则”,它意味着不平等只能在不剥夺贫穷人的最低保障的前提下存在。
据罗尔斯解释,这两个基本原则旨在保障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特别是那些弱势群体的利益。
优先规则的优势在于它能够在保障最低保障的前提下,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然而,罗尔斯的优先规则也面临一些批评。
一些人认为,罗尔斯的优先规则过于理想化而脱离现实,忽视了自由市场经济和个人努力的重要性。
他们认为,在现实世界中,资源的分配应该更多地基于市场机制和个人努力的结果,而不是仅仅依靠政府的干预。
此外,一些人还指出,罗尔斯的优先规则没有提供一个清晰的具体实施方案,缺乏指导性。
他们认为,优先规则的抽象性和模糊性导致了其在实践中的困难和争议。
尽管罗尔斯的优先规则存在一些争议,但它仍然被广泛认为是解决社会正义问题的一个重要思想框架。
它提供了一种理论基础,用于思考和解决社会的分配问题,尤其是在关注贫困和不平等问题时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罗尓斯正义论通俗解释
罗尓斯正义论通俗解释
罗尔斯正义论是一部伦理学著作,它的核心思想是关于正义的概念和如何建立一个公正的社会秩序。
罗尔斯认为,正义是基于对平等和自由的原则,这些原则被称为“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有两个:第一个是“自由原则”,即每个人都应该有最大的自由权利,而不会侵犯别人的自由权利。
这包括言论自由、信仰自由、集会自由等等。
第二个是“差异原则”,即在社会资源分配方面,应该优先考虑最贫穷和最不幸的人群,以便减少社会不平等。
罗尔斯认为,只有通过一个“原始地位”来考虑这些原则,才能保证公正的实现。
这意味着在设计社会秩序时,我们应该忽略我们的个人特征,比如种族、性别、财富等等,而是考虑每个人在一个无差别或“公正”状态下的利益。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对于我们理解如何建立一个公正的社会秩序很有帮助。
通过将自由和平等的原则结合起来,我们可以创造一个更加公正和平等的社会,从而为所有人提供更好的生活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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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正义论》评述
书名:正义论书评:图罗尔斯《正义论》评述1971年出版的《正义论》是美国著名哲学家约翰·罗尔斯的心血之作,它把他近20年潜心研究社会正义问题的成果发展成一个逻辑严密、条理一贯的体系,并被誉为“二次大战后伦理学、政治哲学领域中最重要的理论著作”,“标志着伦理学研究中的重大转折,使伦理学从脱离社会生活的元伦理学转到古典的非怀疑的传统—规范伦理学”,罗尔斯本人也被称为二十世纪的洛克。
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是西方信仰危机的一个时代,人们对社会普遍不满,迫切需要一种能够给人们提供某种借以安身立命、某种能够为之献身的价值。
而元伦理学由于只研究道德语言的逻辑,不涉及它们的现实生活基础,从来没有想到要给人们的生活以某种指导;存在主义的虚无主义倾向更使人感到无意义生活的无奈,各种非道德主义思潮在动摇着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的信仰基础,西方马克思主义学派对资本主义制度进行着无情的批判。
这是不是说资本主义民主制度过时了呢?如果没有,它的道德基础何在?如何解释当前社会的不平等以及如何解决这些不平等?这些间题摆在所有西方理论家的面前,要求他们作出解答。
罗尔斯的《正义论》就是其中的一种。
罗尔斯认为,任何社会制度的道德基础都是正义,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
“一个社会体系的正义,本质上依赖于如何分配基本的权利和义务,依赖于在社会的不同阶层中存在着的经济机会和社会条件”,即依赖于社会的基本结构。
如果一个社会的基本结构是正义的,这个社会就是正义的。
他从整体的观点出发,将一种制度或它的主要部分与作为一个整体的社会体系的基本结构区别开来,因为整体的正义并不意味着它的部分都是正义的,反之亦然。
这种方法是正确的,因为社会的正义与否,的确表现在它的政治宪法和主要经济、社会体制方面,而且部分的正义与否不能直接用以判定整体的正义与否。
但是,无论是政治宪法,还是主要的经济、社会体制,都只是结果,关键在于对形成这一结果的原因的探索。
这种探索的结果,便是正义论。
《正义论》概述
《正义论》概述
《正义论》是美国哈佛大学教授约翰·罗尔斯所著的一部政治学、法学和伦理学领域的学术巨著。
该书全面而深入地探讨了正义的概念、历史发展、作用、内涵以及其在社会基本结构中的应用。
以下是《正义论》的主要内容概述:
1. 理论篇:该篇主要讨论正义的定义、历史发展、作用和内涵,以及原始状态。
罗尔斯提出了“作为公平的正义”的理论,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它对社会的基本结构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在这一部分,他还提出了两个正义原则:平等自由原则和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与差别原则的混合。
2. 制度篇:该篇用正义的原则分析社会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
公民生活。
罗尔斯通过描述一个满足正义原则的社会基本结构,以及考察正义原则所产生的义务和职责,来说明两个正义原则的内容。
他认为,正义原则需要调节社会不平等,以排除这些不平等对人们生活前景的影响。
3. 目的篇:该篇讨论了伦理和道德领域中的一些课题,包括善良、自尊、美德、自律、正义感和道德感等方面。
罗尔斯旨在解决作为公平的正义的相对稳定性和正义与善的一致性问题,说明社会价值和正义的善。
总的来说,《正义论》是一部内容丰富、思辨难度颇大的著作,
它反映了西方社会的内在矛盾,并为读者思考正义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文献。
通过《正义论》,罗尔斯试图为正义找到一个坚实的基础,并提出了两个正义原则以指导社会的基本结构。
同时,他也强调了正义在社会中的作用和价值,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对于保障平等的公民自由和权利、解决个人利益之间的冲突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罗尔斯《正义论》简介
罗尔斯《正义论》及政治哲学一、罗尔斯与《正义论》罗尔斯(1920-2002),美国当代著名哲学家、伦理学家。
一生中大部分时间在哈佛大学从教。
1971年出版《正义论》,1993年出版《政治自由主义》。
《正义论》的重要性:西方政治哲学在20世纪前很繁荣。
从古代的帕拉图、亚里斯多德,到近代的霍布斯、洛克、黑格尔、马克思,到约翰.密尔(John Stuart Mill)在1873年出版《On Liberty》后,进入20世纪,经过两次世界大战和冷战,西方没有重要的政治哲学著作。
“英语世界的政治哲学已经死亡”。
原因有二。
一是两次大战及冷战后,意识形态取代了政治哲学,政治教条取代了政治观念和政治价值——已经无暇去考虑政治上的是非和价值观的问题;二是科学主义的兴起,用技术的方法来解决制度的问题,政治价值、政治是非对错不再过问,只需要考虑用最简单的、最有效的方法进行政治管理就行了。
政治哲学已经不再有用。
1971年《正义论》的发表使这种状态得以改观,使整个政治哲学开始重新繁荣和发展。
美国当代最有名的政治哲学家罗伯特.诺齐克(Robert Nozick)的评价:“在今天,任何人要讨论政治问题,你可以反对罗尔斯而讨论,但你不可能绕过他而讨论”。
这是20世纪唯一一部可以流传的政治哲学著作。
《正义论》是一部高度学院的著作,虽然不提供答案,但它对问题的陈述和追问,不知不觉地影响了很多政治家的政策。
二、普通人对“正义”的误区“天地之间有正义”、“人在做天在看”是普通人对正义的理解。
但天地间所有的演化和秩序,都是一种“实然”状态,而非“应然”状态。
《正义论》帮我们把“正义”这个概念正确地陈述出来。
它是一本哲学书,哲学强调提问和陈述问题,答案并不重要,哲学重问题而不重答案,重答案的是“学说”是“信仰”。
哲学不是“学说”和“信仰”,哲学是一种追问。
每个人都在思考“正义”这个事,但都没有能力像罗尔斯一样那么恰当和深刻地表述出来。
三、什么是政治哲学1.政治有哲学问题吗?物理学、数学没有是非,只有正确和错误。
《正义论》解读
5.分配物 分配正义另一个必须回答的问题是:分配什么?什么物品应 作为人际间比较的标准?很明显,没有一个共同接受的标准 ,根本难以进行合理而有效的分配,因为我们无法衡量、比 较公民的不同诉求,亦难以决定他们的社会位置。但在一个 价值多元的社会中,如果不接受效益主义将所有价值都化约 为欲望或偏好的满足的方法,有什么东西是既能和不同的价 值观念兼容,同时又能被全体成员合理接受呢?为解决此问 题,罗尔斯遂提出社会基本物品的概念。这些物品被界定为 对所有理性的人生计划都有用的价值,拥有愈多,对实践特 定的价值观念便愈有利。这些基本物品包括:权利与自由、 机会、收入与财富、自尊等。它们遂成为社会分配的参考指 数。
生平
出生于马里兰州的巴尔的摩,是家中五个孩子中的老二。二战时入伍服 役,后来拒绝升军官的机会退伍回大学念书。1943年毕业于普林斯顿大 学,1950年获该校博士学位。先后在普林斯顿大学、康奈尔大学、麻省 理工学院和哈佛大学任教。尽管著作不多,但其在西方学术界影响甚大。 1951年发表《用于伦理学的一种决定程式的纲要》。此后他专注于社会 正义问题,并潜心构筑一种理性性质的正义理论,陆续发表了《作为公 正的正义》(1958)、《宪法的自由和正义的观念》(1963)、《正义 感》(1963)、《非暴力反抗的辩护》 (1966)、《分配的正义》 (1967)、《分配的正义:一些补充》(1968)等文。 在此期间,罗尔斯着手撰写《正义论》一书,前后三易其稿,终成20世 纪下半叶伦理学、政治哲学领域最重要的理论著作,于1971年正式出版 发行,旋即在学术界产生巨大反响。由于第一版的《正义论》封面为绿 色,当时一些哈佛的学子以“绿魔”来形容这本书的影响力。据后来的 统计数位显示,自1971年,全球共有约5000余部论著专门对其研究讨 论。除此以外,罗尔斯的著作还包括《政治自由主义》(1993)、《万 民法》(1998)、《道德哲学讲演录》(2000)、《作为公平的正 义——正义新论》(2001)等。
罗尔斯《正义论》中两个正义原则及其指导意义
罗尔斯《正义论》中两个正义原则及其指导意义《正义论》是由美国哲学家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所著,是一部被誉为20世纪最重要政治哲学著作之一的巨著。
在这部著作中,罗尔斯提出了两个正义原则,分别是自由原则和差异原则。
这两个原则被认为是建立公正社会的基石,在政治、社会和道德领域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自由原则是罗尔斯提出的第一个正义原则,它包括两个方面:每个人都应该拥有一定程度的基本自由权利,并且这些自由权利应该在不损害他人自由的情况下得到保障。
在这个原则中,罗尔斯将基本自由权利定义为言论自由、思想自由、宗教自由、集会自由以及拥有个人财产的权利。
这些自由权利是每个人在公正社会中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这也是建立在理性和道德平等基础上的社会正义的表现。
自由原则的指导意义在于提供了保障每个人在社会中享有基本自由权利的政治原则。
它要求政府和社会制度在设计和实施政策时,应该优先考虑保护个人的基本自由权利,确保这些权利不被侵犯。
在实际操作中,这就意味着要建立法律和制度来保障人们的言论、宗教、集会等权利,同时要设立机制来监督和制约政府的权力,避免权力滥用和侵犯人权。
差异原则是罗尔斯提出的第二个正义原则,它主要关注的是社会中的资源和机会的不平等分配问题。
这个原则要求在社会资源和机会的分配中,应该优先考虑最不利者的利益,并且这种不平等的分配应该能够对整个社会中最不优势的群体产生最大的利益。
这个原则的出发点是要减轻社会中的不平等现象,提升最不利者的生活状况,从而达到促进整个社会公平和正义的目的。
差异原则的指导意义在于提供了对社会不平等问题的解决方案。
它要求政府和社会制度在资源和机会的分配中,应该优先考虑那些处于社会最底层的人的利益,确保他们能够获得更多的资源和机会,从而缩小社会的不平等现象。
在实际操作中,这就意味着要建立社会福利制度和教育机会,为最不利者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帮助,以确保他们能够在社会中获得更多的权利和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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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正义论》及政治哲学一、罗尔斯与《正义论》罗尔斯(1920-2002),美国当代著名哲学家、伦理学家。
一生中大部分时间在哈佛大学从教。
1971年出版《正义论》,1993年出版《政治自由主义》。
《正义论》的重要性:西方政治哲学在20世纪前很繁荣。
从古代的帕拉图、亚里斯多德,到近代的霍布斯、洛克、黑格尔、马克思,到约翰.密尔(John Stuart Mill)在1873年出版《On Liberty》后,进入20世纪,经过两次世界大战和冷战,西方没有重要的政治哲学著作。
“英语世界的政治哲学已经死亡”。
原因有二。
一是两次大战及冷战后,意识形态取代了政治哲学,政治教条取代了政治观念和政治价值——已经无暇去考虑政治上的是非和价值观的问题;二是科学主义的兴起,用技术的方法来解决制度的问题,政治价值、政治是非对错不再过问,只需要考虑用最简单的、最有效的方法进行政治管理就行了。
政治哲学已经不再有用。
1971年《正义论》的发表使这种状态得以改观,使整个政治哲学开始重新繁荣和发展。
美国当代最有名的政治哲学家罗伯特.诺齐克(Robert Nozick)的评价:“在今天,任何人要讨论政治问题,你可以反对罗尔斯而讨论,但你不可能绕过他而讨论”。
这是20世纪唯一一部可以流传的政治哲学著作。
《正义论》是一部高度学院的著作,虽然不提供答案,但它对问题的陈述和追问,不知不觉地影响了很多政治家的政策。
二、普通人对“正义”的误区“天地之间有正义”、“人在做天在看”是普通人对正义的理解。
但天地间所有的演化和秩序,都是一种“实然”状态,而非“应然”状态。
《正义论》帮我们把“正义”这个概念正确地陈述出来。
它是一本哲学书,哲学强调提问和陈述问题,答案并不重要,哲学重问题而不重答案,重答案的是“学说”是“信仰”。
哲学不是“学说”和“信仰”,哲学是一种追问。
每个人都在思考“正义”这个事,但都没有能力像罗尔斯一样那么恰当和深刻地表述出来。
三、什么是政治哲学1.政治有哲学问题吗?物理学、数学没有是非,只有正确和错误。
但在政治领域,不仅有强弱之分,而且还有是非问题,并不是“强权即真理”。
承认这一点,就必须承认政治哲学的存在。
2.政治哲学是以什么样的方式来提问?罗尔斯对“好(good)”和“对(right)”两个概念进行了区分。
“好”的东西是对我们有利的,值得追求的;“对”的东西是“应该做什么”。
经济发展可以带来福利增长,这是“好”。
但这中间也有“对”的问题。
为了经济发展,牺牲劳动者工资、劳保,不允许工会活动,不允许罢工,让资方可以高额盈利并扩大投资,继续推动经济发展。
这是典型的以特征某些人去成全一个“好”的目标——但这不是“对”的。
3.政治哲学研究什么内容?在我们平常的思考中,大部分人只思考是不是“好”的,是不是有利的。
但政治哲学探讨“对”的,关心基本的社会政治制度是不是“对”的。
在政治哲学看来,我们对某项政治制度、政治原则进行道德评判时,不能只说它“好不好”,一定要问它“对不对”。
罗尔斯:“一个知识体系的价值在于其“真(truth)”,一个社会体系的价值在于“正义””。
这和我们通常的讲法是不一样的。
我们通常评价一个政府或某一政策说它能改善人民生活,就是“好政府”、“好政策”,这是功利主义的观点。
当我们摆脱功利主义,而探讨利益背后的“是非对错”时,我们就进入了政治哲学的研究领域了。
四、关于正义——“对(right)”1.自由主义的正义观与非自由主义的正义观自由主义的正义观:以“同意”为基础,一定要经过某种形式的人民的认可才具有正义,例如选举。
非自由主义的正义观:不是以“同意”为基础的。
通常是诉诸于一个高于个人认知和意愿的原则,如“天道、“神的旨意”、“历史发展规律”等,通过这些超越性的原则证明制度是“对的”2. 自由而平等的人在公平条件下的同意“同意”就能保证正义吗?否。
因为每个人都是基于自我现状(社会和经济地位)来决定同意什么,不同意什么。
例如投票将麻风病人关起来,大家都同意,但不是正义,因为每个人只是根据自己的利益来考虑的。
同样,穷人同意多征所得税,富人不同意多征。
在这种情况下来讨论正义是不可靠的。
“正义”是指自由而平等的人在公平条件下的同意。
其中,自由而平等的人——它不关心强者弱者、智者愚者,它只关心两种状态:是否是自由而平等的人。
当我们评判一个社会时,我们要问:这个社会有没有把我看成一个自由而平等的人?我在这个社会中与他人进行合作时,条件是不是公平的?关于“自由”、“平等”、“公平的条件”的具体涵义:(1)关于“自由”。
“自由”本身并不是一个价值。
比如说,人不能有闯红灯的自由。
“自由”之所有变成一项很重要的政治价值,是因为它所保护我们的某些东西很重要。
比如言论自由。
如果一个人被剥夺了言论自由,别人强加在头上的骗子、撒谎者等帽子根本无法辩驳时,实际上被剥夺了自我发展的空间。
所以,美国宪法第一条就规定,言论自由、宗教自由、集会结社自由任何州都不可以通过立法来限制。
自由主义的基本价值是什么?不是“自由”本身,而是你可以变成你想象中的那个人。
而自由是实现这个目标的基本制度条件,所以自由很重要。
(2)关于“平等”“平等”是指两个人有一样的权利去追求各自想要过的生活,以及有一样的权利成为自己想像中的那个人。
“平等”很难从概念上,从经验的事实来证明。
(3)关于“公平的条件”“无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
即当我们要建立一个社会原则时,我们要进入“无知之幕”,这产生两个效果:第一,我不知道我是谁,即不知道自己是强还是弱,是什么样的社会地位;第二,我不知道想追求的东西是什么样子。
这是一种“原初状态(Original position)”。
因为不知道我是谁,我就不能根据自己的地位来考虑正义的原则;因为不知道我想要什么,我就不能根据自己的价值观来决定社会的组织原则。
这种状态下确定的正义原则,才是指导社会的正确原则。
穷人或穷人,强者或弱者,一旦进入“无知之幕”,都是自由而平等的个人,不会从富人的角度来考虑,也不会从穷人的角度来考虑。
但是,按博弈论的“极大化极小原则(maximini principle)”,进入无知之幕的个人,一定会从谨慎的角度出发来设计出倾向于穷人和弱者的制度。
这样就会达到公平的要求,由此进行的社会合作就是公平条件下的社会合作。
五,“正义”的两个原则一是关于“自由”的。
即“平等的自由“原则。
二是关于“平等”的。
即“公平的机会的平等”和“差异原则”1. 平等的自由原则(fair value of liberty)“自由”有时会失去平等的价值。
例如,历史上美国和中国军舰对等开放各自国内港口,由于中国并无有能力航行到美国的军舰,这种自由航行权就是不平等的。
又如,人人都可以说,但有人掌握着媒体和话说权,有人说了白说,这种言论自由就失去了公平的价值。
罗尔斯强调自由的重要性,这一点与其他传统自由主义思想家无异,但他更看重的不是形式上的自由,而是让自由取得公平的价值。
2. 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fair equality of opportunity)罗尔斯将“平等”分为三个意思:一是自然自由的机会平等。
即纯粹的机会开放和出发点的平等,即最基本的机会平等的要求。
比如所有职位向所有国民平等开放,不存在准入的限制;二是自由主义的机会平等。
社会制度会对机会平等造成障碍,比如高考现在对所有的孩子不论城乡都是开放的,但城乡的孩子在高考面前真的是机会平等吗?现有社会制度下教育资源的不合理分配,造成高考结果的事实上的不平等,即城里的孩子入学率高。
“自由主义的机会平等”即要求消除这种由社会制度造成的不平等,以避免自然的平等流于形式;三是民主的平等。
要消除天生禀赋(natural lottory)造成的智力、贫富等的差异,克服天生禀赋带来的自然平等的障碍,因为这种先天的差异在机会开放的社会里可能会形成不公平的障碍。
社会进步即表现在通过不断的社会改革,向三个平等不断地靠近。
比如说人类在消除男女平等方面的改革以及种族隔离方面的社会改革等。
3.差异原则只有在有利于最不利的人的情况下才能接受不平等。
平等和平均不同。
我们之所以接受不平等,而不去做“平均”,是因为这样做有利于社会上处境最差的人。
按差异原则,罗尔斯主张对歌星、学者等高收入人群征重税,因为这样做有利于这个社会中处境最差的人。
他认为,歌星、学者的才能不是自己的而是社会的,脱离了社会可能什么都不是。
这点与其他的自由主义思想家是不一样的。
传统的自由主义思想家倾向于把个人成功归因于个人(self-made man),但罗尔斯认为个人的成功都属于社会。
六,罗尔斯与社会民主主义思想传统的自由主义的出发点是天赋人权论,政府是为了保证人的这些权利而设立的。
政府的组成需要经过公民的“同意”,政府的决策需要经过公民的“同意”,否则这些政府及其决策就不具备正义性。
罗尔斯对“同意”进行了新的诠释,即“自由而平等的人在公平的条件下的同意”。
他的三个观点(自由、机会平等、个人资源实际上是社会的公共资源)主张政府为了个人利益而进行干预,比如组织对穷人的福利救助,这是传统的自由主义者不可接受的,认为这种干预可能会侵犯个人自由。
社会民主主义者的回答是:“自由”不仅仅是指人身不受侵犯。
一个穷困潦倒的人,确实可以自由地按其意愿开销其收入,但这种自由度极其有限”。
罗尔斯在20世纪中期提出这些观点,为什么能得到很多人的赞同呢?这要放到当时西方社会发展的大背景中进行观察。
“自由主义”学说在开始时是反抗威权的学说,它反对君权、反对贵族,反对神权,所以它强调个人自由和个人的优先性。
但这样的结果是把个人之间的相互联系,把社会生活对个人的重要性相对降低了。
罗尔斯在20世纪70年代思考这些问题时,他面对的问题不再是威权,而是这个社会有大量的由于社会制度结构和框架带来的不平等。
这种情况下,对于“平等”、“自由”、“公平”这些概念都要进行重新整理。
整理的结果就变成了《正义论》所阐述的主要结论。
七,关于“无知之幕”是一种思想实验,不可能变成制度,不可能在现实中帮助立法。
罗尔斯将公共决策分为四个层次:基本政治原则-宪法-立法-公共政策。
“无知之幕”是在选择政治原则的时候要考虑的。
一旦进入制定政策的阶段,都是有目的的。
“无知之幕”要求我们在制定政策时忘掉“我是谁”、“我要追求什么(目的)”,要忘掉目的去找一个原则。
如果抱着某个目的去找原则,那么这个原则一定是为目的服务的。
带着“目的”去确定原则,这是功利主义的,是非正义的。
《正义论》的观点与竺可桢“只问是非,不计利害”有相通之处。
八、《正义论》的价值罗尔斯明确地规定,在他的正义论中,正义的对象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即用来分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主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