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通用版)诸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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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书
甲方:诸暨市龙文校外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剑
地址:
乙方姓名:性别:联系电话:
户口性质(农业、城镇)籍贯
身份证号:
通讯地址:
紧急联系人电话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期限为月。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担任部门岗位(工种)工作,工作地点为。
甲方有权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乙方的工作能力及表现,决定对乙方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相应调整工作地点,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安排。
如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乙方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劳动合同。
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工作要求,达到岗位职责要求的内容和标准,服从公司管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甲方指派的工作任务。同时乙方的工作应符合甲方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工时制度。
第五条乙方病假连续超过30天的,除医院休假证明外,还应提供挂号凭证、病历等。不能提供的,视为旷工。
第六条乙方每月累计旷工2次,事假、病假每月累计超过5天,甲方可取消各项福利。
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八条甲方根据岗位需要,依法向乙方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依法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甲方为乙方配备的工作工具和劳动保护用品,乙方具有领受和正确使用的义务,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若乙方违规造成安全事故或甲方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九条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劳动纪律及甲方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甲方按照国家关于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对乙方提供保护。
第十条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五、劳动报酬
第十一条甲方每月 15 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
(一)乙方基本工资为每月元,其中老师的基本工资里包含30小时的课时费,超过30小时的课时费按小学元/小时、初中元/小时、高中元/小时计算。乙方在试用期内的工资。
(二)乙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尚未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同意以工资担保并按月扣除,扣除后的每月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甲方根据经营状况、规章制度,以及乙方的工作年限、奖惩记录及考核结果等,可在调整乙方工作岗位时相应调整工资标准。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十三条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乙方负担部分,由甲方代扣代缴,乙方应及时完整的提供办理社会保险所需要的各项资料。
第十四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发生工伤事故,甲方应负责及时救治,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办理劳动能力鉴定,为乙方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履行法定义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待遇根据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甲方为乙方提供的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内部规定执行。
七、劳动纪律
第十五条甲方可依法制订规章制度,向乙方公示,乙方应遵照执行。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甲方可给予口头批评、警告、经济处罚,直至解除本合同即作辞退处理。
第十六条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所知悉甲方的客户信息、产品资料、商业伙伴资料、各种管理资料及其他商业秘密或知识产权成果应予以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否则按本合同第三十一条规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如有损失的,可另行要求乙方赔偿。乙方离开甲方后,依然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十七条甲方可自行或授权部门依法制定、修订规章制度。若本合同条款与国家新规定及甲方新规章制度相抵触,按新规定和新规章制度执行。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第十八条甲乙双方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应变更劳动合同并及时办理变更合同手续: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发生变化。
第十九条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条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如在试用期内,乙方需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乙方可以通知甲方解除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一)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
(四)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乙方有下列情况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明、离职证明、学历证明、工作经历、体检证书或婚姻状况等证件中有虚假或伪造成分的;
2.应聘前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残疾及其他可能影响正常工作的疾病或健康问题而在应聘时未声明告知的;
3.应聘前有吸毒、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等道德品质方面劣迹的;
4.曾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治安处罚或劳动教养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
5.试用期间因健康原因或其他个人原因不能保证正常工作的;
6.试用期间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员工手册的;
7.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8.试用期内达不到公司规定的工作标准或管理要求的。
(二)乙方在月度内迟到、早退累计达到或超过5次,月度内旷工累计3次或连续3天等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害(超过1000元)或声誉损害的;
(四)未经甲方同意,为其它机构或个人经营活动提供服务或协助的;
(五)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七)甲方依照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八)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九)乙方被依法劳动教养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有其他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二十三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岗位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