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服务业集聚区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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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发展情况
评价考核暂行办法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和《苏州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认定暂行办法》的精神,为更好地引导和促进我市服务业集聚区加快发展,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提升发展水平,形成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依据评价与导向、定量与定性、动态与静态和共性与个性四个相结合的原则,特制定本评价考核办法。
一、考核范围
经认定的市服务业集聚区,包括中央商务区、创意产业园、科技创业园、软件园、现代物流园、文化休闲旅游区和大型专业市场七大类。
二、评价考核
(一)指标体系设置
评价考核采取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相结合的形式,其中中央商务区、创意产业园、科技创业园、软件园、现代物流园和文化休闲旅游区六大类服务业集聚区共性指标包括内部建设、集聚规模、集聚效应三大类12项,个性指标分别为3项。大型专业市场设置内部建设、市场规模、市场信誉、发展潜力等四大类15项指标。
1、共性指标(12项)
(1)内部建设
——规划编制:集聚区产业发展和空间布局规划编制实施情况;
——管理机构设置:集聚区管理机构设立、人员配置及运作情况;
——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集聚区内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服务情况;
——信息资料报送:按时报送集聚区季度发展、在建项目等材料。
(2)集聚规模
——营业收入:集聚区年度营业收入及增速;
——税收收入:集聚区年度上缴税收总额及增速;
——投入资金:集聚区年度投资额及增速;
——入驻企业:集聚区年末入驻企业数及增速;
——吸纳就业:集聚区年末就业人数及增速。
(3)集聚效应
——单位面积产出:单位面积营业收入;
——单位面积投资:单位面积投资额;
——营业收入占比:主导产业营业收入占园区全部营业收入的比重。
2、个性指标(各3项)
(1)现代物流园
——专业化程度:集聚区内第三方物流企业数;
——物流功能及一体化服务:信息交易、集中仓储、配送加工、多式联运、金融服务和停车场等功能的完备程度;
——信息化建设:集聚区门户网站日平均访问量,区内使用物流信息管理系统的企业数。
(2)科技创业园
——专利获得率:新增专利授权数;
——研发能力:区内科技研发企业数;
——科技成果转化率:形成产业化的科技成果占比。
(3)软件园
——产业层次:获得CMMI认证企业比重;
——自主知识产权:集聚区内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数;
——软件出口:集聚区企业软件出口总额。
(4)创意产业园
——创意资源:创意设计企业占园区企业总数的比重;
——集聚量级:创意设计产业收入占园区总收入的比重;
——原创能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数量。
(5)中央商务区
——产业规模: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企业的比重;
——总部经济:经市(县)、区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总部企业的数量;
——专业服务:会计、审计、税务服务,专业咨询,知识产权服务,广告,会展等中介服务机构数量。
(6)文化休闲旅游区
——文化旅游资源:具备文化、旅游、观光、休闲、商贸、餐饮等多种功能和业态;
——运营能力:集聚区的营业(旅游总)收入;
——参观能力:集聚区的参观人数。
3、大型专业市场(15项)
(1)内部建设
——规划编制:集聚区产业发展和空间布局规划编制实施情况;
——管理机构设置:集聚区管理机构设立、人员配置及运作情况;
——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集聚区内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服务情况;
——信息资料报送:按时报送集聚区季度发展、在建项目等材料。
(2)市场规模
——成交额:年度市场成交额及增速;
——税收收入:年度市场税收总额及增速;
——投入资金:年度市场投资额及增速;
——经营户:年末入驻市场经营户数及增速;
——吸纳就业:年末就业人数及增速;
——区域影响:年度市场成交额占全省同类产品市场成交额的比重。
(3)市场信誉
——产品质量:产品检测合格率;
——消费者满意度:消费者投诉率。
(4)发展潜力
——网上交易:网上交易额占市场成交总额的比重;
——辐射能力:非本地产品占全部产品的比重;
——产品品牌:省级以上知名品牌一级代理商数。
(二)计分方法
指标分:定性指标采取专家打分制或调查问卷形式计分;定量指标以指标值排序计分。其中共性指标权重为80%,个性指标权重为20%。
附加分:当年引入世界500强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加8分;当年引入中国服务业企业100强总部或地区总部,加5分;当年引入江苏服务业企业100强总部,加2分。大型专业市场当年发布经国家认定的市场指数,加5分。软件园内企业当年新获得
CMMI 5级认证,加3分。新开工亿元以上服务业项目(非房地产、社会事业),每个超1亿元项目加分、超5亿元项目加1分。项目(平台)争取到国家、省级服务业引导资金的,每个加分。
总得分:各单项指标得分加权与附加分之和。
根据总得分和个性指标得分对市级服务业集聚区进行总排
序和分类排序。
三、评价考核程序
评价考核工作由市发改委组织,会同相关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一)报送材料:每年2月底前,各集聚区按本考核办法,形成上一年度工作情况书面考评自评材料,经集聚区所属地发改(经发)、统计等相关部门签署意见后,报送市发改委。
(二)结果评定:根据报送材料和核查情况分别对集聚区评价考核提出初步意见,提交专家评审。
四、考核奖惩
对考核优秀的集聚区予以表彰;对第一年考核不合格的集聚区予以黄牌警告,连续两年不合格取消其市级服务业集聚区资格,不再享受服务业集聚区各项扶持政策。
对当年违反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有严重环境污染项目、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重大责任事故、考评弄虚作假等行为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