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期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案例.doc

预期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案例()

合同解除常识

合同解除条件

单方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赔偿

解除劳动合同

法定解除

约定解除

《合同法》第94条第1款第(2)项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对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下文介绍一则预期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案例。

【案情】

自然人甲与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自有三间街面房卖给乙方作价5万元。合同同时约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向甲方预付房款2万元,余款在办理完房屋过户手续时一次交请。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时间为2001年12月5日。合同签订后,乙方依约向甲方支付了房款2万元。同年8月5日,甲方将自有三间街面房卖给了自然人丙,作价6万元,并于同年10月5日将该房屋的所有权过户给丙。乙知道此事后,于11月5日向甲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双方为此引起纠纷。

【问题】

乙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评注】

本案涉及预期违约导致的合同解除问题。

《合同法》第94条第1款第(2)项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合同法中对违约责任的规定条款

合同法中对违约责任的规定条款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合同违约责任,文典律师特别整理了此篇文章,以下内容主要从合同法违约责任制度内容、违约责任特征及合同法对违约责任的规定条款三方面介绍,欢迎大家阅读交流。 一、合同法违约责任制度内容 1.违约形态 一是根据违约的时间,将违约分为实际违约和预期违约。实际违约是指事实上已经发生了的不履行合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的情形。正如第107 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预期违约是指合同还未到履行期,但合同一方当事人用语言或者行为表示将不履行合同的情形。正如第108条的规定,合同虽然尚未到期,如果一方有不履行的表示,对方也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二是根据违约程度,将违约分为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不履行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不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履行的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情形。 2.责任方式 (1)实际履行:第109条规定,关于金钱债务,必须实际履行;第110条规定,关于非金钱债务,特殊情况不适用实际履行。这些特殊情况包括: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合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2)赔偿损失:第112条规定,实际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后,如果对方还有损失,应赔偿。根据第113条的规定,赔偿的范围包括违约所造成的所有损失,该损失中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即应遵守“合理预见规则”。

(3)支付违约金: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也可以约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但违约金不得过高或过低。 (4)执行定金罚则:关于定金的问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具体规定执行;如果当事人同时约定有违约金和定金的,只能选择其一执行。 (5)其他责任方式:第111条规定,违约方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因为质量不符合约定,首先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责任方式的,非违约方可根据标的性质及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价等违约责任。 3.免责事由 第117条、第118条规定,只有不可抗力方可免除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但不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4.其他 (1)防止损失扩大规则:第119条规定,非违约方不可坐视损失扩大,应当采取措施而未采取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主张赔偿。为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2)因第三人原因而违约:第121条规定,因第三人方面的原因而违约,不是免责理由。 (3)责任竞合:第122条规定,当发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时,受害人可以选择适用的法律。 二、违约责任特征 (1)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或者合同约定的义务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我国《民法通则》第六章“民事责任”就包含了

合同法案例(有答案)

合同法案例分析汇编(作业2010.4.19) 【案例1】甲企业(本题下称"甲")向乙企业(本题下称"乙")发出传真订货,该传真列明了货物的种类、数量、质量、供货时间、交货方式等,并要求乙在10日内报价。乙接受甲发出传真列明的条件并按期报价,亦要求甲在10日内回复;甲按期复电同意其价格,并要求签订书面合同。乙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按甲提出的条件发货,甲收货后未提出异议,亦未付货款。后因市场发生变化,该货物价格下降。甲遂向乙提出,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关系不能成立,故乙应尽快取回货物。乙不同意甲的意见,要求其偿付货款。随后,乙发现甲放弃其对关联企业的到期债权,并向其关联企业无偿转让财产,可能使自己的货款无法得到清偿,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 根据上述情况,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试述甲传真订货、乙报价、甲回复报价行为的法律性质。 (2)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对甲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何种权利请求,以保护其利益不受侵害?对乙行使该权利的期限,法律有何规定? 【案例1答案】 (1)甲传真订货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邀请。因该传真欠缺价格条款,邀请乙报价,故不具有要约性质。乙报价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内容具体确定;第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乙的报价因同意甲方传真中的其他条件,并通过报价使合同条款内容具体确定,约定回复日期则表明其将受报价的约束,已具备要约的全部要件。甲回复报价行为的性质属于承诺。因其内容与要约一致,且于承诺期限内作出。 (2)买卖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题中,虽双方未按约定签订书面合同,但乙已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甲亦接受,未及时提出异议,故合同成立。(3)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行使撤销权的请求,撤销甲的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以维护其权益。对撤销权的时效,《合同法》规定,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该权利消灭 【案例2】2005年10月15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该合同约定:由B公司为A公司制作铝合金门窗1万件,原材料由A公司提供,加工承揽报酬总额为150万元,违约金为报酬总额的10%;A公司应在2005年11月5日前向B公司交付60%的原材料,B公司应在2006年3月1日前完成6000件门窗的加工制作并交货;A公司应在2006年3月5日前交付其余40%的原材料,B公司应在2006年5月20日前完成其余门窗的加工制作并交货。A公司应在收到B公司交付门窗后3日内付清相应款项。为确保A公司履行付款义务,B公司要求其提供担保,适值D公司委托A公司购买办公用房,D公司为此向A公司提供了盖有D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空白委托书和D公司的合同专用章。A 公司遂利用上述空白委托书和合同专用章,将D公司列为该项加工承揽合同的连带保证人,与B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2005年11月1日,A公司向B公司交付60%的原材料,B公司按约加工制作门窗。2006年2月28日,B公司将制作完成的6000件门窗交付A公司,A公司按报酬总额的60%予以结算。2006年3月1日,B公司发生重组,加工型材的生产部门分立为C公司。3月5日,A公司既未按加工承揽合同的约定向B公司交付40%的原

合同纠纷案例清单

一、深圳市美拜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垦鑫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深圳市美拜电子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深圳市垦鑫达科技有限公司 【案号】(2014)深中法商终字第2222号裁判日期:2015-06-16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请求】上诉人美拜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垦鑫达公司向美拜公司支付货款计618079.03元;2、判令垦鑫达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判决结果】一、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3)深福法民初二字第403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3)深福法民初二字第403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深圳市垦鑫达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深圳市美拜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12474.4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12月13日起计至被上诉人深圳市垦鑫达科技有限公司付清上述款项之日止); 二、好威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美拜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好威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美拜电子有限公司 【案号】(2014)深中法商终字第2030号裁判日期:2015-10-12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请求】好威公司请求二审法院:1、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好威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2、判令美拜公司承担因自行更改产品设计,造成证书更改并由好威公司垫付的证书更改费用1500元,赔偿因美拜公司违约造成双方无法合作,证书无法使用,产品认证证书取得费用23000元。 美拜公司一审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好威公司向美拜公司支付拖欠货款计265720.16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支付迟延支付货款利息。好威公司提起反诉,请求判令:一、美拜公司向好威公司支付由于延迟支付产品认证证书增加的海空联运费用39384.29美元(折合246151.81元)、码头堆存费、吊柜费等6150元;二、美拜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过程中因好威公司证据公证产生的费用(具体以公证后提交的票据金额为准)。 【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好威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美拜公司货款265720.1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2年12月1日起计至判决支付之日止)。 三、深圳市聚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美拜电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聚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美拜电子有限公司。

合同违约的责任形式及违约处理

合同违约的责任形式及违约处理 可是,当我第一天走进教室,真正面对着一群灿烂的"小太阳"时,我的心里直犯嘀咕。做一个孩子王,和孩子交流,这就是我终身与之奋斗的事业吗?他们那么稚嫩,他们乳臭 未干,他们呀呀学语,他们好动爱闹,他们喜怒无常,但他们是祖国的希望。 借款合同必须符合国家信贷计划的要求。信贷计划是签订借款合同的前提和条件。借 款方必须根据国家批准和信贷计划向贷款方申请贷款;贷款方必须在符合国家信贷计划的 信贷政策的条件下,由贷款方与借款方签订借款合同。超计划贷款必须严格控制。 合同违约的概念 合同违约是指违反合同债务的行为,亦称为合同债务不履行。这里的合同债务,既包 括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又包括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还包括根据法律原则和精神 的要求,当事人所必须遵守的义务。仅指违反合同债务这一客观事实,不包括当事人及有 关第三人的主观过错。各个国家合同法对违约行为形态的划分都是不一样的。 合同违约的责任形式 中国《合同法》共规定了五大类违约责任形式: 1.继续履行,又称强制履行,指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由法院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 合同债务的违约责任方式。其构成要件下:(1)存在违约行为;(2)必须有守约方请求违约 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3)必须是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合同。 未来社会的发展对基础教育提出了新的挑战,面对新世纪的挑战,面对新世纪对人才 素质的要求,我们认为应更新教育观念。更新观念重点体现在一个重视、两个克服上,即 学校教育不仅抓好智育,更要重视德育;改进德育工作的方式方法,克服形式主义倾向;更 新人才观念,克服用一个模子培养人才的倾向。必须树立为受教育者今后的终生学习打好 基础的观念,树立为受教育者成为一个合格公民的观念,按李岚清同志提出的"六个学会" 教育、培养、训练学生,即教育、培养、训练学生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劳动和创造,学会生活,学会审美,学会健体。 2.采取补救措施:根据《合同法》第111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 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 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 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赔偿损失,即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依法赔偿债权人所受损失的责任。我国合同 法上的赔偿损失是指金钱赔,即使包括实物赔偿,也限于以合同标的物以外的物品予以赔

经典的合同案例

案例一: 某建筑公司因某工程建设需要向某物资公司购买钢材,双方签订了购销合同,对供货数量、付款方式、违约责任、诉讼管辖等做了约定。其中:物资公司给建筑公司垫资400万,达到400万该笔垫资款按月2.5%计息;建筑公司如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按每天应付款项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上限不超过应付款的3%);建筑公司如购货不到2500吨,需补偿不足部分每吨100元;如果双方发生争议,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处理。后物资公司以建筑公司未按时履行付款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购销合同,建筑公司给付货款87.6万元 ,给付购货不足的补偿款7.6万元,给付违约金20.6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建筑公司答辩称原告主张的87.6万元系利息,购货不足是后来物资公司拒绝供货所致,并且约定违约金过高,但未提供相关证据。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合同成立,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建筑公司支付的款项应当先充抵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次为利息,再次为主债务。建筑公司实际要货不足2500吨,应当按照每吨100元补偿物资公司。对于违约金,未超过3%的予以支持,超过3%的部分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建筑公司支付物资公司材料款87.6万元,支付不足额购货的补偿款7.6万元,支付未付款金额3%以内的违约金10.9万元,诉讼费大部分由建筑公司承担。解析: 本案中建筑公司承担了诸多的不利后果,而这些不利后果大部分是可以规避的。就本案而言,本案中建筑公司承担的不利后果和其合同的签订有很大关系:一、物资公司给建筑公司垫资400万元,达到400万元后该笔垫资款按2.5%月息计算。月息2.5%的利息约定过高,按年计算就是30%,相当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五倍。二、建筑公司计划购买钢材2500吨,不足2500吨需补贴物资公司购货不足部分补偿款100元/吨,这项条款是纯粹的不利条款,它不会对物资公司产生任何不利影响,对于建筑公司却存在着巨大的隐患,最后建筑公司因此损失了7.6万元。三、合同中约定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处理。本案中建筑公司与物资公司并不在同一地区,且物资公司所在地与工程所在地也不是同一个地区,这就使建筑公司不仅失去了地利优势,还需要增加交通和时间成本。合同中约定了诸多的不利条款,但也有值得肯定的地方,合同虽然约定了建筑公司如果不按期付款,将按每天千分之一的利息支付违约金,但在后面给予了限定,暨上限不超过应付款的3%。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相当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六倍,如果较长时间拖欠,建筑公司将面临巨大的损失,3%违约金上限对于建设公司的保护起了很大的作用,本案中虽然拖欠时间不长,但该违约金上限

合同法违约责任(精选多篇)

合同法违约责任(精选多篇) 第一篇:论合同法违约责任 论《合同法》违约责任 (一)不可抗力 根据我国《合同法》,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具体地说,不可抗力独立于人的意志和行为之外,且其到合同的正常履行。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繁多,一般而言,包括灾害和事件两种。 不可抗力的后果。对于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不能履行,应当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有关当事人的责任。但在法律另有规定时,即使发生不可抗力也不能免除责任,主要有:其一、迟延履行后的责任。大陆法系民法典大都规定,一方迟延履行债务之后,应对在逾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所致的损害负责。我国《合同法》第117条对此有所规定。其二、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对旅客伤亡的责任。我国《合同法》第302条对承运人采取了特殊的严格责任原则[6]。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24条及《铁路法》第56条亦有相关规定。 此外,对于不可抗力免责,还有一些必要条件,即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履行不能之时,债务人须及时通知债权人,还须将经有关机关证实的文书作为有效证明提交债权人。 (二)债权人过错 债权人的过错致使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人不负违约责任,我国法律对此有明文规定的有《合同法》第311条(货运合同)、第370条(保管合同)等。 (三)其他法定免责事由 主要有两类:第一,对于标的物的自然损耗,债务人可免责。这一情形多发生在运输合同中。第二,未违约一方未采取适当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债务人对扩大的损失部分免责,我国《合同法》第119条对此有所规定。 (四)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又称约定免责事由,是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分解开说,其一,免责条款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是一种合同条款,具有约定性;其二,免责条款的提出必须是明示的,不允许以默示方式作出,也不允许法官推定免责条款的存在;其三,免责条款旨在排除或限制未来的民事责任,具有免责功能。[7] 我国《合同法》从反面对免责条款作了规定。《合同法》第53条规定了两种 无效免责条款:第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第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此外,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免除其责任的,该免责条款无效。 五、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的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

合同法案例分析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合同法案例分析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服装厂与纺织厂签订了一份布料购销合同,约定纺织厂向服装厂提供10000米高档布料,分两次在3个月供货,服装厂收到全部货物后向纺织厂支付100万元价款。纺织厂在提 供了第一批布料后发现,服装厂资产状况严重恶化,涉及大量诉讼案件,且均系败诉方,已无能力 履行100万元给付义务。而且,还发现服装厂不断以低价向外转移财产。纺织厂便决 定停止向服装厂供货,并要求其提供担保。服装厂则认为纺织厂的行为构成违约,要求其承 担违约责任。请问: (1) 纺织厂是否违约? (2) 纺织厂行使的是何种权利,该权利应依照何种程序行使? 答:1:纺织厂只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服装厂丧失了履行合同的能力就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行使不安抗辩权,终止履行合同,其行为不构成违约 2:纺织厂行使的是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及纺织厂应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对方的偿债能力降低才能通知对方暂时终止履行,终止履行合同后 可要求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担保,如果对方还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终止履行的一方才可以解除合同 甲商场准备于10月1日开张。为了尽可能多地吸引客源,甲商场印制了大量的广告彩 页,派人在城市的各个街道发放。广告将商场出售的各种商品的名称、品牌、图案、价格详尽地列出,并作了下述说明:为了庆祝本商场开张,10月1日至3日本店全场价格优惠, 数量有限,售完为止,欢迎广大顾客惠顾。成年人乙发现广告将某品牌化妆品的价格标为128元,而这种化妆品在其他的几个商店都要买到2000多元。15岁的中学生丙发现这个商 场的电脑很便宜。 10月1日,乙到甲商场购买了10瓶某品牌化妆品,在付款时商场发现广告将该化妆品的价格 印错,实际价格为1280元,遂要求乙不足价款,遭到乙的拒绝。 10月2日,丙到甲商场购买了价格为12000元的电脑一台,其父母知道后大怒,要求 商场退货,遭到商场的拒绝。 请问: (1) 甲商场广告的法律性质是什么?为什么? (2) 甲乙之间合同的性质是什么?如何处理? (3) 甲丙之间合同的性质是什么?为什么?如何处理? 答:1:是要约,因其具有缔约目的,具有内容具体确定,符合要约的法律要求 2:是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可撤销可变更合同,受损失的一方享有撤销权,甲商场 可以请求变更式撤销该买卖合同,由于甲商场有过错,如应撤销该合同而给乙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因为丙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而该合同超出了丙的行为能力范围,根据合同法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不能确定实施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 丙的父母现有拒绝追认的权力,该合同因父母的拒绝而归于无效。 甲公司与乙公司洽商成立一个新公司,双方草签了合同,甲公司要将合同带回本部加盖公章,临行前,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乙工厂须先征用土地并培训工人后甲公司方能在合同上盖章,乙工厂出资1000万元征用土地培训工人,征地和培训工人将近完成时,甲公司提出因市场行情变化, 无力出资设立新公司,要求终止与乙工厂的合作。乙工厂遂起诉到 法院。 请问: (1) 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 甲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买卖合同典型案例与买卖合同卖方违约合集

买卖合同典型案例与买卖合同卖方违约合集 买卖合同典型案例 李某本人酷爱收藏,并且具有相当的古玩鉴赏能力。其家中收藏有一商代酒杯,但由于年代太久远,李某无法评估其真实价值,而只能大略估计其价值在10万元以上。 某日,李某将其酒杯带到一古董店,请古董店老板鉴赏,店老板十分喜欢该酒杯,并且知道其价值不下百万,于是提出向李某买下该酒杯,出价为50万元。李某对此高价内心 十分满意,但仔细一想,心知该酒杯价值绝对超过50万,如果拍卖,超过百万也有可 能。但苦于拍卖成本过高,自身也没有条件拍卖。于是,李某心生一计,同意将酒杯卖 给古董店老板,待日后古董店老板高价卖出后再主张合同可撤销,要求变更合同。结果,古董店老板通过拍卖,酒杯被卖到1000万元。此后,李某向法院主张合同显失公正,要求古董店老板至少再补偿900万元。 试分析: 1.李某与古董店老板的合同是否成立,是否有效 2.李某的请求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3.法院应如何处理 1.李某与古董店老板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并且一致,合同有效。 2.没有法律依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显示公正的合同属于可撤销或可变更合同,本案中的买卖合同不属于此种情况。首先,李某具有相当的古玩鉴赏能力,虽然他 不知道酒杯的真实价值,但内心已经知道其价值绝对超过50万元,在此情况下他仍然

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法律上就应该推定其意思表示真实有效,而不属于因缺乏经验导致判断失误的情形;其次,李某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的时候,就已经准备事后主张合同变更,因此当然不存在被骗或者失误的情形,相反,李某心知肚明,不属于合同显失公正;再次,李某主张合同显失公正属于恶意,不应得到支持。 3.根据上面分析可知,法院不应支持李某的请求,应认定合同有效。 撤销权与代位权的行使 案情介绍 甲公司为开发新项目,急需资金。2017年3月12日,向乙公司借钱15万元。双方谈妥,乙公司借给甲公司15万元,借期6个月,月息为银行贷款利息的1.5倍,至同年9月 12日本息一起付清,甲公司为乙公司出具了借据。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未盈利,到了9月12日无法偿还欠乙公司的借款。某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催促还款无果,但得到一信息,某单位曾向甲公司借款20万元,现已到还款期,某单位正准备还款,但甲公司让某单位不用还款。于是,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甲公司以某单位的还款来偿还债务,甲公司辩称该债权已放弃,无法清偿债务。 试分析: 1.甲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 2.乙公司是否可针对甲公司的行为行使撤销权为什么 3.乙公司是否可以行使代位权说明理由。 1.甲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系自愿订立,无违法内容,又有书面借据,是合法有效的。甲公司系债务人,负有按期清偿本息的义

加盟方违约致特许经营合同提前终止的责任认定

加盟方违约致特许经营合同提前终止的责任认定 ——上海高院判决月星公司诉大众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人民法院报案例指导2011年6月16日) 裁判要旨 在不能证明已具备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的情况下,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因加盟方违约而致特许经营合同提前终止,对于违约责任,应考虑合同的持续性特征,以特许方的损失为基础,酌情予以确定。 案情 2008年11月2日,上海月星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月星公司)与浙江大众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众公司)签订《品牌使用经营管理合同》,约定:由月星公司成立管理公司,对大众公司拥有的经营物业进行品牌经营和管理;月星公司须在3个月内完成市场的品牌整合及入住率达90%以上;月星公司承诺合同生效一年以后招商入住率不低于95%,如达不到该指标,大众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合同期限为8年,大众公司每年向月星公司支付200万元品牌使用费;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若解除合同,则视为违约,应向对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未履行年限品牌使用费的违约金。 2009年6月30日,大众公司向月星公司发函要求解除合同。后双方确认合同已于当日实际终止。

月星公司遂起诉请求判令大众公司违约,并支付1400万元违约金等,大众公司反诉月星公司违约,请求判令返还100万元品牌使用费等。 裁判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大众公司于2009年6月30日,即合同履行尚不到8个月时就单方解除合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大众公司如认为月星公司经营市场3个月后,入住率未达到90%,可据此追究月星公司的违约责任,而不能要求解除合同。同时,3个月入住率未达到90%并不必然意味着一年以后达不到95%的目的,故大众公司不能据此作为行使法定解除权的依据。大众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解除合同,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双方合同仅履行约8个月,而合同期限为8年,以合同未履行年限的品牌使用费为违约金,明显偏高。故应综合考虑月星公司可能的损失、合同的履行情况、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大众公司应承担的违约金数额。月星公司在履行合同中,存在未使3个月市场入住率达到90%等违约行为,也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法院判决:大众公司支付月星公司违约金133万元,月星公司赔偿大众公司损失60万元。 大众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1年3月2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合同违约民事起诉状范文

合同违约民事起诉状范文 合同违约民事起诉状范文 民事起诉状【一】 越是疾行的攀爬者越容易突然坠下。因为匆忙,步履就可能 不稳,轻则前功尽弃,重则粉身碎骨。好望角好望不好过, 好高骛远者难免被脚下的一块石头绊倒在地。欲速则不达。 Haste makes waste ; More haste 的也是这个道理。 系字号为“佛山市XX 区XX 布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 经营场所:佛山市 XX 区 XXXXXXXXXXX 注册号:XXXXXXXXXXXX 答:合同终止以后,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有权 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能强迫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 被告:欧某,男,汉族,XX 年XX 月XX 日出生,住广东 省佛山市 XXXXXXXXXXXXX 眉 份证号码: XXXXXXXXXXXX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没有直接规定违约金的上限,没有最高限额,但 违 约金过高或过低都是不妥的,违约金过低,弥补不了守约方 的经济损失 ; 违约金过高,既不严肃也不受法律保护。实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 less speed. ”说 原告:卢某,男,汉族 ,XX 年 XX 月 XX 日出生,住广东 省佛山市XXXXXXXXXXXXX 眉份证号码: XXXXXXXXXXXX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 条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全部货款人民币XX 拾XX 万XX仟XX佰XX拾元整(小写:xxxxxxxe);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被告从XXXX年XX月开始,向原告经营的佛山市XX区XX 布行(以下简称“ XX 布行” )购买布匹。经原、被告双方于XXXX 年XX月XX日对帐确认:截至XXXX年XX月,被告 共欠XX布行布款总金额为人民币XX拾XX万XX仟XX佰XX 拾元整(小写:XXXXXXX元),被告并于当天向原告出具了张《欠条》。该《欠条》确认被告共欠XX布行布款总金额为 人民币XX拾XX万XX仟XX佰XX拾元整(小写:XXXXXX元), 被告并承诺从XX年7月至XX年6月,每月分期还清上述布款,其中XX年7月底偿还人民币XX拾万元整(小写:XXXXXXX 元)、XX年8月底偿还人民币XX万元整(小写:XXXXXXXn)。 然而,被告在向原告出具欠条后,却一直失去联系不知所踪,至今未向原告偿还XX年7月、8月两笔布款。

合同法违约责任的规定

合同法违约责任的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违反合同,并不一定会引起民事责任的承担。只有具备一定的条件,违约当事人才承 担违约责任。根据法律的规定,构成违约责任应具备的要件有: 1.有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不录用不能跟着感觉,得建立在公正、客观的基础之上。用人单位如果认为劳动者不 符合录用条件并解除劳动合同的,有举证义务。即用人单位必须证明其已将录用条件明确 告知了劳动者,并根据录用条件对劳动者进行了考核;有相应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能达到录用 条件;已将考核结果告知了劳动者;将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送 达了劳动者等。由于劳动法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作出了严格责任的规定,因此企业人 力资源管理部门必须严格依法办事,把工作做细, 尽量做到滴水不漏。 2.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 3.违约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 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 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 造成的损失。

终止合同后索赔违约金和预期利润的案例(二).docx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 终止合同后索赔违约金和预期利润的案例(二) (二)被申请人制衣公司的答辩陈述和理由 1、关于合同履行 合同签订后,被申请人便积极准备货物,安排运输,以保证合同顺 1利履行。然而,该合同项下的货物热轧铁板(经修改后的货物品名)的 北朝鲜供货商迟迟不能供货,被申请人面临上述难以预料的无法避免的 客观困难,向申请人提出延期至 7 月 20 日―7月 25 日交货,然而申请人宣 布解除合同并提出索赔。因此,被申请人不能按期交货,并非出于故 意。况且,本案合同第五条规定装运期为6 月底7 月初,根据国际贸易惯 例,月初应解释为每月 1 日至 10 日,因此,可将最后的装运期限理解为 7 月10 日,这是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事实。在合同第十一条还规定,若 延期交货,买方可同意给予 15 天的优惠期,即在正常的情况下,即使 在7 月 25 日前交货也应视为合同规定的优惠期内交货,因此,被申请人 在7 月 25 日前未能交货并不违反合同规定。被申请人一直履行着合同规 定的义务,并不存在违约客观情况。 并且,被申请人曾于优惠期内(7 月13 日)要求申请人修改信用证, 而申请人拒不修改,这是申请人首先违约。 2、关于延期交货的违约金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申请人无权向被申请人要求支付延期交货的违约金77,500 美元。 根据合同第 14 条,如果卖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日期交货,买方可有两种补 救方法:一是买方可解除合同;二是卖方经买方同意,延期交付货物,对 于延期交付部分支付违约金。本案合同在实际履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申 请人未就延期交货达成一致,实际上申请人选择了第一种补救方法,即解 除合同。因经,申请人应承担宣布解除合同的相应责任,无权再要求被申 请人支付延期交货的违约金。 2 3、关于撤销合同发生的费用。 申请人撤销合同对双方都有前期已发生费用的问题,并非只有申请 人发生费用,如此产生的费用理应由双方各自承担。 4、关于新增加的仲裁请求 被申请人在开庭审理本案以前,从来不知道申请人曾与其他公司签 订过销售本案货物的合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中华 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都规定,合同一方当事人对在与另一方订 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对方的损失不负责任。因此,在本案中,被申请人 不应赔偿申请人未履行下家销售合同而遭受的利润损失。

无效施工合同的责任认定——兼谈无效后“违约”和“解除”的处理

建设工程专项法律 第七编:合同效力 24无效施工合同的责任认定——兼谈无效后“违约”和“解除”的处理 吕杰明景鑫 在施工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当事人主张违约责任或解除合同都是有法律基础和规范依据的。在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下,“违约”和“解除”将会遇到理论和实务上的障碍。无效施工合同下的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或实际交付使用以后,法律和司法解释已经赋予了包括支付工程款、赔偿损失等在内的诉讼权利,而审判实务中也大量存在着当事人主张无效合同的“违约”和“解除”的诉请。 一、责任认定的障碍 (一)问题与实例 1.无效施工合同欠付工程款利息应否支付及计算。依据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即使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仍有权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款。这是肯定了无效合同的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情况下,仍具有按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款请求权,同时也应具有工程款法定孳息——利息的请求权。当承包人起诉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时,可将该部分作为计算利息的本金,再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取利息。 2.司法实例的参考分析。华强公司经过招投标将工程发包给南通四建,并据此签订了施工合同,因这次招投标不符合法定程序,华强公司进行了第二次招标,仍由南通四建中标。但此后双方未再签订书面合同,南通四建根据第一次的施工合同进场施工。因施工进度等原因,华强公司认为南通四建已构成严重违约,故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担违约金1500万元并赔偿损失。 本案争议焦点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如认定无效,责任和损失应如何认定和分担。涉案工程第一次招投标因不符合规定,故据此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因违法而无效;合同无效,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既不能作为双方履行

合同履行中的违约及其责任承担案例

案例(一) 摘要:实际履行中双方的自愿行为变更了合同的约定应该以实际履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FOB方式的买卖合同,运费应该由外方承担。没有参与调解的第三方不受调解协议的约束。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二、承办律师:山东众成仁和(莱芜)律师事务所亓桂 凤律师 三、当事人 被告:莱芜某纺织服饰有限公司 四、对方当事人: 原告:上海某进出口有限公司 第三人:上海某纺织品有限公司 五、原告的诉讼请求: 1、赔偿原告被外方客户扣款损失人民币638946元; 2、赔偿原告空运费损失人民币492465元。 六、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工作: 接到诉状和应诉通知后,当即确定应诉方案。问题的焦点在莱芜公司是否构成违约?如主张不构成违约,应该从合同约定和实际履行两个角度突破,侧面抓对方对我方有利的观点。有书面合同,合同约定是不变的,更重要的是要从实际履行寻求证据。因为案件事实发生已近两年,承办律师为寻

求和发掘证据花费了整整两天的时间审查了所有与该案有关的材料,提炼出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并形成逻辑清晰的书面答辩意见和观点鲜明的代理意见。该案在一年半的时间内,上海法院组织七次开庭。 七、律师的答辩意见: 第一:原告与美国公司是何种法律关系不影响原、被告法律关系的独立性。(详略) 第二、原告已经自认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是不确定的。具体表现在: ①原告在起诉状中诉争合同存在交期上的争议,即交期不确定。 ②原告单方认为2009年1月8日被告通过邮箱发给第三人的生产计划是加工产品的交货时间,恰恰说明,原告本人也不认可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确切地说,原告认同合同对交货时间的约定是不明确的。 第三、合同在交期上约定不明确,被告不存在交期上的违约。(详略) 第四、原告认为被告扣货不发,是违背事实的。(详略)第五、原告无任何损失,不存在赔偿的前提。(详略)第六、原告与美国公司约定的运输方式是FOB,运费应该由外方承担,原告不存在运费损失。 综上,请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关于合同违约责任

合同中不可或缺的条款------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就是合同当事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对违约责任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依据。 按照我国《合同法》规定,承担违约责任主要有以下方式:强制实际履行或称继续履行;修理、重作、更换、减少价款或者报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条款主要是对违约形态和后果的规定或约定,通常是合同当事人协商选择的结果。我国《合同法》规定,违约责任条款不是合同的必备条款,即合同中是否约定违约责任条款对认定合同成立和生效并不构成障碍。在合同中未约定违约责任条款的,也并不意味当事人可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对违约责任已作了完善的规定。故而,一旦发生合同纠纷,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条款的,法院或仲裁机关在审理时,不仅不会据此否认合同的效力,而且仍可依法确定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亦即违约责任条款既可依约而定,也可依法适用。尽管违约责任条款不是合同内容中的“要素”,缺之不会影响合同的成立和效力,但当事人事先设定违约责任条款在实践中也非常重要。这是因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违约责任条款,对于告诫当事人,迅捷确定违约者应承担的后果,减少计算和举证麻烦等均具有意义。它能明确告诉对方违约后要承担何种责任,将要承担双方约定的由于违约方给对方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有利于合同双方按照合同要求履行合同权利和义务。既然如此,那么合同

当事人事先约定违约责任条款的,在合同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违约方即应依约承担违约责任应无异议。但当合同效力终止或被否定时,当事人在合同中所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是否还能作为处理纠纷依据继续适用,这就涉及违约责任条款是否具有相应独立性的问题。 一般而言,违约责任条款的适用应以有效合同存在为前提。如合同效力消灭或被否定,从逻辑上来说,违约责任条款的效力也应随之消灭,但如此机械处理并非合理。毕竟合同的签订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违约责任则是合同设立目的未实现的救济途径。虽然合同效力因有关原因而不复存在,但其意志已体现是一个不争的客观事实,尤其是当事人事先约定违约责任条款不受合同效力影响的情形,似应有肯定违约责任条款独立性,使之在合同效力消灭或被否认时有可适用的余地。即在合同因解除而终止时,当事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支付违约金的条款具有独立性,可在事后处理有关事宜时继续适用。相反,合同被确认无效和被撤销的,即使当事人表明在合同效力消灭后该违约责任条款仍为处理相关纠纷依据的,也不应具有独立性。理由是,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是法律对合同效力否定性评价的表现,其结果是有关实质性的条款无效,以体现国家法律对当事人意思表示所追求目的的干预,而违约责任条款通常应是保障合同权利义务得以公平实现的救济措施,理应归属于实质性条款范畴,随合同无效而失去约束力。此外,合同无效后,事实上有新的法律事实出现,随之也产生了新的救济途径如缔约过失之债等,故当事人间利益的保护不会出现空白地

合同法案例分析(1)

合同法案例分析 服装厂与纺织厂签订了一份布料购销合同,约定纺织厂向服装厂提供10000米高档布料,分两次在3个月供货,服装厂收到全部货物后向纺织厂支付100万元价款。纺织厂在提供了第一批布料后发现,服装厂资产状况严重恶化,涉及大量诉讼案件,且均系败诉方,已无能力履行100万元给付义务。而且,还发现服装厂不断以低价向外转移财产。纺织厂便决定停止向服装厂供货,并要求其提供担保。服装厂则认为纺织厂的行为构成违约,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请问: (1)纺织厂是否违约? (2)纺织厂行使的是何种权利,该权利应依照何种程序行使? 答:1:纺织厂只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服装厂丧失了履行合同的能力就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行使不安抗辩权,终止履行合同,其行为不构成违约 2:纺织厂行使的是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及纺织厂应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对方的偿债能力降低才能通知对方暂时终止履行,终止履行合同后可要求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担保,如果对方还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终止履行的一方才可以解除合同 甲商场准备于10月1日开张。为了尽可能多地吸引客源,甲商场印制了大量的广告彩页,派人在城市的各个街道发放。广告将商场出售的各种商品的名称、品牌、图案、价格详尽地列出,并作了下述说明:为了庆祝本商场开张,10月1日至3日本店全场价格优惠,数量有限,售完为止,欢迎广大顾客惠顾。成年人乙发现广告将某品牌化妆品的价格标为128元,而这种化妆品在其他的几个商店都要买到2000多元。15岁的中学生丙发现这个商场的电脑很便宜。 10月1日,乙到甲商场购买了10瓶某品牌化妆品,在付款时商场发现广告将该化妆品的价格印错,实际价格为1280元,遂要求乙不足价款,遭到乙的拒绝。 10月2日,丙到甲商场购买了价格为12000元的电脑一台,其父母知道后大怒,要求商场退货,遭到商场的拒绝。 请问: (1)甲商场广告的法律性质是什么?为什么? (2)甲乙之间合同的性质是什么?如何处理? (3)甲丙之间合同的性质是什么?为什么?如何处理? 答:1:是要约,因其具有缔约目的,具有内容具体确定,符合要约的法律要求 2:是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可撤销可变更合同,受损失的一方享有撤销权,甲商场可以请求变更式撤销该买卖合同,由于甲商场有过错,如应撤销该合同而给乙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因为丙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而该合同超出了丙的行为能力范围,根据合同法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不能确定实施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丙的父母现有拒绝追认的权力,该合同因父母的拒绝而归于无效。 甲公司与乙公司洽商成立一个新公司,双方草签了合同,甲公司要将合同带回本部加盖公章,临行前,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乙工厂须先征用土地并培训工人后甲公司方能在合同上盖章,乙工厂出资1000万元征用土地培训工人,征地和培训工人将近完成时,甲公司提出因市场行情变化,无力出资设立新公司,要求终止与乙工厂的合作。乙工厂遂起诉到法院。 请问:

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合同法案例分析 分析:合同是双方约定权利义务的协议,条款的约定应该经双方协商一致,包括合同签订了以后的变更,必须是双方协商一致的才可以变更,否则,单方面的变更就是违约行为。按法律规定合同应有的内容是:标的物、数量、质量、价款、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包装方式、违约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出有几个合同必备条款的约定和履行中存在问题: 一、质量条款,虽然有质量条款,但是实际并没有具体就产品的质量要求作约定。尤其是在惠州公司要变更为双重搪瓷,双方并没有就双重搪瓷的质量要求作约定。 二、验收;没有约定验货的时间,也没有约定验货后的质量异议期,另外对验货人的约定,货物卖给惠州公司却约定由国外客户验收,对己方不利。 三、包装;产品的包装的约定是笼统的 四、违约责任:出货后,如客户因质量问题提出索赔全部由卖方负责,货物是卖给惠州公司,番禺厂本应对惠州公司负责,但违约责任中确约定对惠州公司的国外客户负责,明显对己不利。 首先讲一下质量条款。 1、明确的质量标准:有详细说明要求《合同法》第153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因此,关于质量的要求更多的是卖方的责任,而对于买方而言,对质量的约定和索要质量说明是保护本身权益的必要手段。《合同法》第154条:“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62条第1项的规定。”(即依照合同和法律规定都不能确定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时,则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没有的,则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执行。) 2、在案例中原来合同约定并未要求双重搪瓷,由于双重搪瓷本身就容易发生爆瓷现象,卖方应根据自己的技术能力决定是否同意变更,如果要变更也可约定相关的技术指标和爆瓷比率。也可以要求延长交货期,给卖方有时间试验或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