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参考答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案例1
2004年8月20日。某彩电厂与某仓储公司签订了一份彩电仓储保管合同,由仓储公司负责保管彩电厂的500台彩电,彩电厂一次性给付保管费5000元。不久因仓储公司职员管理不慎,引起火灾,使得库房被焚毁。据查,火灾发生后,某彩电厂的500台彩电全被焚毁。该种型号彩电的成本价为每台1800元,销售价为每台2000元,而且,这500台被焚毁的彩电都早已与其他销售单位订立了销售合同,只等发货。火灾发生之后,彩电厂为了维护其厂家信誉,按合同约定,付给其他购买单位货款总额5%的违约金。损害发生后,彩电厂与仓储公司就损害赔偿问题进行了多次协商,均因双方对损害赔偿数额分歧太大不欢而散。同年11月,某彩电厂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仓储公司赔偿其全部损失。
问题:什么是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仓储公司应该赔偿彩电厂哪些损失? 1.所谓直接损失,又称积极的损害,它是指当事人已有的合法利益,因可归责于加害人的原因事实发生,以致减少的利益。而间接损失又称消极的损害,它是指被损害人本可获得的预期利益,但由于可归责于加害人的原因事实发生,以致丧失的利益。根据民法原理,在民事纠纷中,须赔偿的损失不仅包括直接损失,而且包括间接损失。
2.本案中,仓储公司赔偿彩电厂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部分。直接损失是指对彩电厂的500台彩电进行折价赔偿,按成本价计算:1800×500=900000元;间接损失则包括彩电厂因此次火灾而负担的违约金损失和失去的本可获得的彩电销售利润,具体计算如下:违约金损失为2000×500×5%=50000元,本可获得的利润为:(2000—1800)×500=100000元。因此,仓储公司总共应赔偿彩电厂的数额为:900000十(50000十100000)=1050000元。
案例2
2006年4月10日,峨嵋公司(住所位于甲地点)向冠杰公司(住所位于乙地点)发出一份传真(传真○1),称“我方欲购买贵公司生产的型号为L-GRANDJACK-962464的某医疗器械1500台,每台单价人民币900元,货到付款”;冠杰公司当天收到该传真,次日回复传真(传真○2)称“每台单价人民币1100元,款到发货;峨嵋公司当天收到该传真,次日回复传真(传真○3)称“我方现仅需要该医疗器械1000台,每台单价人民币1000元,贵公司负责送货至我公司,货到十日内一次性付款”;冠杰公司当日收到该传真,次日回复传真(传真○4)
称“如欲成交,请贵公司于一个月内支付我方预付款人民币30万元,余款可于2006年5月31日前付清,我方收到预付款后于2006年5月31日前一次性送货完毕”;峨嵋公司当日收到该传真,并于2006年5月8日将30万元人民币汇入了冠杰公司指定的银行帐户;2006年5月9日冠杰公司电话通知峨嵋公司,称“款项已经收到,我方将按时发货,请贵公司做好收货准备。
问题:
(1)“传真○1”是否构成要约?
(2)“传真○2”在法律性质上属于何种意思表示?
(3)该买卖合同哪一天成立?
(4)该买卖合同是采用何种形式订立的?
(5)假设峨嵋公司发出“传真○3”后第二天感觉报价偏高,是否可以在冠杰公司发出“传真○4”前撤回“传真○3”的意思表示?
(6)假设2006年4月中下旬开始该种医疗器械价格大幅度上涨,冠杰公司是否可以在峨嵋公司做出回应之前撤销“传真○4”的意思表示?
(7)请根据案例中的信息为峨嵋公司和冠杰公司的买卖合同草拟一份简单的合同书。
答
(1)构成要约。《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受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的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明确;(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新的要约。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要约失效。冠杰公司发出一个新要约。
(3)合同成立于2006年5月8日。根据合同法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4)书面形式。
(5)不可以。《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6)不可以。《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的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7)问度娘。
案例3
2006年5月8日,峨嵋公司与市商业银行订立一份借款合同,同时找来耀大公司作为保证人,约定峨嵋公司向市商业银行贷款人民币500万元,贷款期限为六个月,到期峨嵋公司应偿还本息共计人民币530万元;耀大公司对偿还贷款本息承担保证责任。合同未对保证方式做出明确约定。随后市商业银行按照约定向峨眉公司交付了贷款。同年10月,峨嵋公司与冠杰公司订立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峨嵋公司向冠杰公司购买型号为L-GRANDJACK-962464的某医疗器械1000台;每台单价人民币1000元;卖方于2006年11月30日交货至买方所在地;买方验货无误后于2006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全部货款;该合同其它条款齐备。2006年11月8日,峨嵋公司的市商业银行贷款到期,峨嵋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冠杰公司于2006年11月29日得到可靠消息:峨嵋公司陷入严重债务危机,已被市商业银行等多家债务人起诉至法院。冠杰公司遂于11月30日中止了交货义务的履行。
问题:
(1)耀大公司作为保证人应当承担何种方式的保证责任?
(2)峨嵋公司到期不履行债务,市商业银行可否直接要求耀大公司承担还款责任?
(3)如果耀大公司承担了保证责任,则耀大公司对峨嵋公司产生何种权利?
(4)冠杰公司中止履行自己的交货义务依据的是何种权利?
(5)冠杰公司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后后,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
答
(1)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可以。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3)追偿权利。
(4)不安抗辩权。
(5)先履行的一方在后履行一方财产状况明显恶化缺乏履行能力时,可以中止履行并通知对方,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案例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