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的民事赔偿责任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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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诉讼与赔偿的研究

我国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诉讼与赔偿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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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额计 算上做 了相应 的规定 。美 国法 律通 过追究
违 法 者 的 法 律 责 任 , 其 是 民事 赔 偿 , 大 限 度 地 尤 最 保护 投资者 的利益 。
( ) 大 利 亚 二 澳
澳 大利亚 通 过 2 0 年 的金 融 服 务改 革 法案 01
修改 了《 司法 》 将 违 反 内幕交 易规 定 的行 为 置 公 , 于 民事 处罚 之下 。 大 利亚 《 司法 》 1 4 L条 澳 公 第 03
总第 5 8期
Su NO.8 m 5
南京广播 电视大学学报
J u ao Naj gRa i T Unv rt o r l f ni do& V iesy n n i
21 0 0年第 1 期
N0. . 0 0 12 1
我 国证券 内幕交易民事诉讼 与赔偿 的研究
魏 彬
( 南京广 播 电视 大 学 , 苏 南 京 2 00 ) 江 10 2
幕 交 易 和 证 券 欺 诈 执 行 法 》 明确 规 定 , 握 非 公 都 掌
者 的合 法 权益 , 护证 券 市 场 的健 康 发展 , 维 建立
证 券 民 事 责 任 — — 特 别 是 多 年 缺 位 的 内 幕 交 易 民事诉讼 、 偿机制具 有现实 意义 。 赔

开信息 的个人进 行证券 交易或通 过透露 非公 开信 息帮助 他人进 行证券交 易 ,必须 赔偿 同时参 加反
美 国 是 世 界 上 最 早 对 内 幕 交 易 进 行 规 制 的 国
家 , 1 3 年证 券法 》 13 {9 3 和{ 9 4年证 券交 易法 》 为美 国现代 内幕交 易的立法 奠定 了基石 。 后 , 此 国会又 制定 出的{ 9 4年 内幕交易 制裁法 》 1 8 18 和{ 9 8年 内

内幕交易的多重法律责任

内幕交易的多重法律责任

内幕交易的多重法律责任内幕交易的多重法律责任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崔杰律师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信息的知情⼈和⾮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利⽤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买卖该证券。

内幕交易产⽣的责任⼀般具有复合性,⼀旦证监会的⾏政处罚成⽴,可能引发⼤规模的民事赔偿责任、相关⼈员也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

具体责任如下:⼀、⾏政责任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或者⾮法获取内幕信息的⼈违反规定从事内幕交易的,将⾯临如下的⾏政处罚。

1、责令依法处理⾮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2、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五⼗万元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3、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4、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作⼈员从事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5、情节严重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有关责任⼈员采取证券市场禁⼊的措施。

⼆、民事责任《证券法》第五⼗三条第三款规定,内幕交易⾏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内幕交易⾏为属于侵权⾏为,投资⼈因内幕交易⽽遭受损失的,可以内幕交易⾏为⼈为被告,向被告住所地、侵权⾏为地或者侵权结果地法院起诉。

但是内幕交易存在很强的隐蔽性,取证困难,⽽投资者起诉⾄法院后,需要提交充⾜的证据证明⾃⼰的主张,否则将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因此,为避免投资者起诉⽆果,投资者起诉前应充分固定证据,或者在证监会出具处罚决定后、法院针对内幕交易刑事犯罪做出⽣效判决后,再进⾏起诉。

若违法⾏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违法所得,其财产不⾜以⽀付的,优先⽤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投资者举证证明他⼈从事内幕交易,可参考如下⼏点证明⽅向:1、开户、销户、激活资⾦账户或者指定交易(托管)、撤销指定交易(转托管)的时间与该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公开时间基本⼀致的;2、资⾦变化与该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公开时间基本⼀致的;3、买⼊或者卖出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合约时间与内幕信息的形成、变化和公开时间基本⼀致的;4、买⼊或者卖出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合约时间与获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基本⼀致的;5、买⼊或者卖出证券合约⾏为明显与平时交易习惯不同的;6、买⼊或者卖出证券合约⾏为,或者集中持有证券合约⾏为与该证券公开信息反映的基本⾯明显背离的;7、内幕信息知情⼈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内幕信息知情⼈员关系密切的⼈员的账户交易资⾦进出与该内幕信息知情⼈员或者⾮法获取⼈员有关联或者利害关系的。

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研究

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研究

要 的 意义 。然而 我 国长期侧 重 于对 内幕 交 易刑事 责任 和行政 责 不将其 作 为 内幕 交 易相关 条款 。 《 证券 法》 第7 3 条 规定 : “ 禁止证券 交 易内幕信 息 的知情人 和 任 的研 究和立 法 , 疏 于对 民事 责任 的规 范。尽 管 2 0 0 5 年 《 证券 法》 中 承认 了 内幕 交易 民事责 任 的可诉 性 。 然而 这一规 定过 于笼 非法 获取 内幕信 息 的人利 用 内幕信 息从事 证券 交 易活动 ” , 是 对 统, 实 践中缺 乏可操 作性 。 因内幕 交易遭 受损 害 的投 资者无 法得 内幕 交易 的一种 笼统 的 、 包罗性 的禁 止 。7 4 、 7 5 、 7 6条则 分别 在
害者 的损 失, 维护投 资者对证 券 市场 的信 心。
关键 词
内幕 交 易 民事责 任
构成要 件
美国证 券法 损 害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偿
文 章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2 - 2 7 3 - 0 3
作者 简介 : 魏 倩茹 , 中国政 法大 学民商 经济 法学 院 , 研 究方向 : 民 法。 中图 分类 号: D 9 2 3 . 9 9 文 献标 识码 : A
义 。布 莱克法 律大 词典 的解 释为 “ 公 司职 员 、董事 和持 有公 司 将 证券 交易活 动具体化 为 买卖 该公 司证券 、 泄露重 大 未公开信 息
l 0 %” 以上股 份 的登记 在册 股东 , 买卖 公 司证券 的行 为。 美 国著 名法 学家 波斯纳 认 为, 内幕信 息是 指 “ 公 司 的经理或 者其 他知 情 人 以还没 有 向其他股 东或 外 界公 开 的重要 信息 来对 公 司股票 进 以及建 议他 人买 卖该 证券三 种行 为 。 上述 几条 对于 内幕 交 易中的重要 概念进 行 了说 明, 但 是针对 实践 中的具 体运用 , 仍有 许 多不足之 处 。7 6条第 3 款 规定 : “ 内

试论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责任

试论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责任

试论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责任摘要:我国新修正的《证券法》将内幕交易及其相关民事责任写入了法律,为广大普通投资者维护自身利益、行使赔偿请求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是,其规定过于笼统,未对损害赔偿的范围及损害赔偿权利人的范围作出明确规定,也没有对救济方式作出规制,这不失为证券法的一个缺憾。

关键词: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责任;代表人诉讼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中国证券市场也呈现日渐火爆的态势,随之而来的就是内幕交易现象数量的上升,同时,内幕交易行为也因此而更加隐蔽和复杂,严重影响了证券市场的发展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我国新修正的《证券法》虽然规定了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悉者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泄露内幕信息、自行买卖或建议别人买卖该公司的证券;若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以上规定未对损害赔偿的范围及损害赔偿权利人的范围作出明确规定,也没有对救济方式作出规制。

一、概述内幕交易指内幕人或利用非法渠道获得内幕信息的人为了获得不法利益或者避免损失,自己实施或建议他人或泄漏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相关证券交易的行为。

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即内幕交易人因其内幕交易行为而致投资者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内幕交易须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要件。

1.内幕交易行为构成内幕交易,必须具有内幕交易的行为,即泄露内幕信息、自行买卖或建议别人买卖该公司证券的行为。

2.主观过错构成内幕交易需要行为人主观方面有过错,如果行为人根本不知情,则无法认定其为内幕交易之行为。

3.损害事实构成内幕交易的损害事实应是因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得到补偿的确定的财产损害。

内幕交易案件的受害人应证明有损害事实的存在,而且此种损害事实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第一,造成损害的原因是违反了证券法的相关规定;第二,损害仅限于财产范围内,精神损害不包含其中;第三,损害事实有确定的范围或金额,是可计量的;第四,此种损害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得到补偿。

4.因果关系构成内幕交易还要求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即内幕知悉者的行为与投资者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虚假陈述、内幕交易与操纵市场的民事归责原则

虚假陈述、内幕交易与操纵市场的民事归责原则

虚假陈述、内幕交易与操纵市场的民事归责原则一、虚假陈述的民事归责原则“虚假陈述”是指负有信息公开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违反证券市场中的信息公开制度,对证券发行,交易以及相关活动的事实、性质、前景等事项陈述不实,严重误导或有重大遗漏陈述的行为。

各国法一般规定,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相对人须为善意,即受害人须为不知悉文件有虚假陈述,严重误导或重大遗漏的才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一)招股说明书中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性质及归责原则1.违约责任说该观点学者认为,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是要约,投资人申购,中签及交纳认购金,即是承诺和合同的完成,发行人的虚假陈述,违背事实上存在的发行人认购协议中双方关于证券或债券必须真实的认可和约定。

2.侵权责任说该观点学者认为:(1)发行市场的虚假陈述,虽可以看作是对约定义务的违背,但认定违反法定披露义务更为科学和符合证券市场的特征;(2)投资人与发行人存在的事实上的认购关系虽可以看作是协议,但毕竟双方没有直接协商达成书面协议,这与传统合同关系仍有区别;(3)招股说明书的责任主体为全体发起人、董事、主要承销商及发行人,而除发行人以外的其他虚假陈述人,并不完全是证券或债券的发行出售方,对于投资人来说则难以全部认定为认购协议的对方;(4)将此认定为侵权行为而非违约行为,更有利于保护投资人的利益。

3.缔约过失责任说我认为,以上两种观点均不妥。

如果故意在招股说明书中虚假陈述,则是故意隐瞒与订约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属于订约欺诈,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且无论故意、过失,还是无过失导致虚假陈述,都违反证券法信息披露义务的强制性规定并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认定合同无效,其也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所以,对于招股说明书中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应采用无过错责任式归责原则。

(二)发行人报告书中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性质及归责原则我认为,发行人违反了持续信息披露义务,其责任主体包括发行人,董事和主要经理人员,应属于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但是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可以采用过错推定的方法。

内幕交易的认定标准和豁免情形

内幕交易的认定标准和豁免情形

内幕交易是指在未公开信息的基础上,利用自己掌握的内部信息进行买卖证券的行为。

在证券交易市场中,内幕交易属于违法行为,严重影响公平交易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因此一直受到各国监管机构的高度关注和严格打击。

内幕交易的认定标准和豁免情形是证监会、法院和市场监管部门对内幕交易违法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时非常关注的问题。

一、内幕交易的认定标准内幕交易的认定标准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信息是否属于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是指尚未公开,但可能会对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这些信息可能来自公司内部财务、经营等方面,也可能是即将公开的重大事件,如重大资产重组、股权转让、签订重要合同等。

对于涉及证券价格敏感的信息,如公司业绩、重大合作或重大资产变动等,往往容易产生内幕交易的嫌疑。

2. 交易人是否知悉信息:内幕交易的一大关键就是交易人是否具备内幕信息。

如果交易人明知是内幕信息而进行证券交易,则构成内幕交易。

但是,如果交易人并不知情,而是通过其他途径获得的信息,则不构成内幕交易。

3. 交易行为是否存在关联:在内幕信息公开前,相关人员进行的证券交易行为是否与内幕信息有直接或间接的关联。

如果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密切相关,并在内幕信息公开后获利较大,往往会被认定为内幕交易。

以上三个方面是内幕交易认定的核心标准,在实践中,证监会和市场监管部门在进行内幕交易认定时,会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并结合实际案件特点进行具体分析和判断。

二、内幕交易的豁免情形在内幕交易认定标准之外,内幕交易的豁免情形也是审理内幕交易案件时重要的考量因素。

内幕交易豁免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证券买卖过程中的正当行为:如果交易人在证券买卖过程中是出于正当的、合理的目的,而非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不当利益,或者是在公开信息基础上进行的证券交易,那么这样的交易行为就不构成内幕交易。

2. 投资者间非内幕交易:如果某些交易行为是在投资者之间进行,且并不涉及内幕信息的掌握和利用,而只是基于公开信息的自由交易,则不构成内幕交易。

内幕交易私权救济的法律探讨

内幕交易私权救济的法律探讨

内幕交易私权救济的法律探讨[摘要]光大乌龙事件引发了学界对于内幕交易受害者私权救济的探讨。

文章从法理和现实两方面来探讨股民维权困难的原因,并提出了通过建立集团诉讼制度、证券错误交易撤销制度、公益诉讼制度、证券专业调解制度四方面来完善证券侵权民事赔偿制度,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内幕交易;私权救济;证券民事责任2013年8月16日光大证券因系统错误引发了上证指数一路上扬,误以为是利好消息的投资者纷纷跟进。

光大证券为了降低风险、减少预期损失隐瞒了系统错误导致市场异动的消息,在内幕信息披露前进行了反向交易,而大量投资者最终惨败而归。

虽然光大证券最终被认定构成内幕交易,并处以巨额罚款,但是受害者的损害赔偿问题至今还没有解决,股民面临的诸多困境导致维权之路异常艰难。

一、股民维权的法理困境我国证券法以维护证券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为第一价值取向,其次才是保护投资者利益,证券法的社会本位制导致法律规定重公序轻私利,证券民事救济规定少且模糊,投资者索赔困难。

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我国证券市场初创、问题颇多,国务院出台了《股票发行和交易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通过行政管制来监管、规范相对混乱的证券市场。

为了全面规范证券市场,防范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1998年我国第一部《证券法》正式出台,1998年《证券法》消除了《暂行条例》的行政管制色彩,其主要目的是防范市场风险。

可见,《暂行条例》和1998年《证券法》的出发点和立足点是以社会为本位,强调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整个证券市场的秩序和效率。

虽然2005年新修改的《证券法》增加了为数不多的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条文,规定了内幕交易民事责任承担的主体,确定的“实体性责任”具有其进步的一面,但对于“程序性责任”,即投资者如何获得赔偿以及获赔数量的认定,法律还没有相应的规定,投资者就不能通过程序的正义实现实体的正义。

我国证券市场不成熟,相关证券法律法规不完善,以维护我国证券市场秩序、防范危险为首要目标,而疏于对私权利的有力保护,证券民事责任制度有待完善。

【证券】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追究

【证券】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追究

【关键字】证券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追究一、内幕交易的定义内幕交易、虚假陈述、操纵市场行为是证券市场三大公害,也是世界各国证券立法大力打击的对象。

1934年的美国《证券交易法》首次以立法的方式禁止包括内幕交易在内的各种证券欺诈行为。

我国修订后的《证券法》对内幕交易的主体、内幕信息、法律责任等作了详细规定。

所谓内幕交易,又称知情交易、内部人交易,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该信息的知情人或非法获得该信息的人利用该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以获得不当利益或避免应受损失的行为。

内幕交易因其通常在幕后进行,具有欺骗性和隐蔽性,实践中对其构成要件及法律责任的认定仍然较为困难,理论上也有不少争议,故有进一步研究和探讨的必要。

二、内幕交易法律责任追究的理论基础(一)、内幕交易严重违背了公开、公平、公正的证券交易基本原则“公开”是指发行人、上市公司必须将证券发行与交易信息依法披露,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平”是指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机会均等,竞争与获利的前提是平等的;“公正”则侧重于对“公开”和“公平”的价值判断,而且要求主体行为必须符合法律对公正的规范。

内幕交易者凭借其获得的内幕信息,非法获利或避损,损害合法投资者的利益,违背了三公原则。

(二)、内幕交易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交易的基本原则。

欧美证券法中的“信用义务”理论认为,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及其职员等内部人员基于雇佣关系等信用关系,对股东和公司负有诚实信用之义务。

根据该理论,在公司内部人员得到尚未公开的重要信息而有意买卖该证券时,他必须遵守“禁止或公开信息”的义务,即要么不从事与该公司有关的交易,要么在交易市场上公布该信息后进行交易。

内幕交易中,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牟取私利,违背了对公司的信用义务,将自身利益建立在合法投资者受损害的基础上,背离了诚实信用原则。

简论我国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度

简论我国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度

非法 获取 内幕 信息 的人 利用 内幕 信息 从事 证券 交易 行 为做 了禁 在 证 明 内幕交 易是 否 存在 已经 自己的损 失 几乎 不可 能 。在 内幕
止 性 规定 。 内幕 交 易、 欺诈 客户 、 纵市 场和 虚假 陈述是 证 券市 交 易 的案件 中 , 操 普通 投 资者只 有在证 券监 管机构 ( 监会 ) 证 对被 告
中图分 类号 : 93 D 2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0 9 5220 )0160 10 - 9(0 91-5.2 0
新‘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券 法》 2 0 于 06年 1 1日开始 实施 , 月
( ) 一 内幕人 员规 定 的范 围不全面 , 内幕人员 的规 定有遗 漏 对 《 证券 法》 7 条 关于 内幕人 员的规 定列举 性的规 定几种 内 第 4

( ) 二 关于民 事法律 责任规 定 不具体 < 券法 》 7 对 内幕 交 易民事 法律 责任规 定失之 于 原则 , 证 第 6
仅 仅规 定 内幕 交易 违法 行为给 他人造 成损 失, 当对 其承 担损害 应

内幕 交 易概念
赔偿责 任 。这样 的规 定 欠妥 当 , 法实践 中缺 乏可操 作性 , 司 很难
者造 成损 失 的, 为人应 当依 法承担赔 偿责 任” 但 是这 个规 定 比较原 则, 司法 实践 中不 具有 可操作 性 . 文主要 分析 了 行 . 在 本
我国现有规制内幕交易法律所存在的不足, 并提 出了完善我国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度的建议 . 关键词 内幕交易 民事责任 公平原则
良内幕交 易案 , 吉林敖 东 内幕交 易案和杭 萧钢 构 内幕交 易案 等 。
多 内幕 交易 的案例 中 , 有些 违法 主体 在事 实上属 于 内幕 人 员 , 但

试析构建我国内幕交易的民事赔偿制度

试析构建我国内幕交易的民事赔偿制度
正 常秩 序 , 损害 投 资青 的利益 , 因此为 各国证券立 法所禁止 , 成 求 民事 赔偿 方面 困难重 重 。 因此 , 何克服技 术上 的障碍 , 如 进一 为证券 法律监 管 的对象 。 但是 内幕交 易并非 从一 开始 就做禁 止 。在如 今内幕 交 易立 法相对较成 熟完善 的美国 , 甚至 在华 尔街也 曾经 流行一 句投资格 言—— “ 内幕 交易是投 资制胜 的惟 一 法宝 ” 。 国证券 交 易委 员 。荚

我 围 列 内幕 交 易 行 为 舰 制 的 立 法 删 状
我国证券 市场起步较 晚 . {相关 制艘 包括对 危害 证券市 场 信息 负有保 密义 务的人 _ , 要包括 公 司的董 事、 = I 『 l ; 主 j 高管或控 制持 的 行为的 监管还不够 壳 善, 内幕交 易钳制 的法律 仍较 为欠缺 。 对
中图分类 号 : 9 00 D 2.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 0 90 9 (0 9 I一 6 2 l0 —5 2 2 0 ) J 4 — 0 0 可 以说 , 以上 这些法律 规 定为我 围确 立 内幕交 易的民事损害
随着中 国证券 市场的 不断发展 , 证券交 易【 的 各种违 法行 为 1 ]
有关 问题 的通 》 重 新恢 复了人 法 院对 证券 民事 赔偿案件 的 销 商 、 汁师 、 师和顾 问等外 部人 员。 , 会 律
受理 , 仅仅 定 了因虚似 陈 而 引发 的民事侵权纠 纷案件 的范 但 民法院 发布丁《 关于 审理证券 市场 因虚似陈述 引发的 民事 侵权纠 纷案件有关 问题的若干 规定》 对损 失 汁弹 、 ¨受 、 , 如 归责原则 、 举证 责任的 分配等作 j较 为弹尽的 定 , u 厂证券 氏m 俊权 J妊 J 案件审 理的可操作 性, 但也 只规定 了虚似 陈述 引发 民事 侵t f X ̄ ,  ̄N r j 救济 , 内幕 交易并 未提 及 。2 0 年 1 , 对 05 0 新修 订的 《 券法》 证 我围法 律并 未将 矢 悉 内幕信 息 的 人员的 配偶及其 他有共 同 ¨ 内幕交 易行 为就游 离在 法律之 外 ,  ̄  ̄ 幕交 易的监管 。 不f : x I J j N ( ) 二 内幕信 息 , 是指有 关上 市证 券的 非公开 的重 大信 息

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诉讼探究

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诉讼探究
民事责任基 本上属于侵权责 任, 承担责 任的方式 @
是 民事赔 偿 。

问题 的提 出
对于反 内幕交易 ,从立法与执法 的实践来看 , 我国采取的是公法规制的政府监管模式 ,并没有建 立 内幕交易私权救济制度。学者们通过实证研究和 理论分析以及观察 国外反内幕交易的法律实践 ,认 为证券市场上各种经济关系与经济矛盾主要还是应 该通过私法调整加以解决 , 单纯的公法规制很容易 出现政府失灵 ,给证券市场带来消极影响。过分严 厉的刑罚与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的 内在逻辑是矛盾 的,并且保护证券交易 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是证券法的首要 目标 ,建立 内幕交易民事
约责任。确定 内幕交易的性质是指导立法和适用法 律的理论前提。有学者认为内幕交易民事责任是一 种违反了证券法规定的义务而产生 的侵权损害赔偿
责任 。 笔者也 同意这种 观点 ,根据侵权 行为 的构 ②
成要件 ,内幕交易构成侵权应该是完全成立 的,虽 然在特殊情况下 ,内幕交易会造成侵权责任与违约
诉缺乏可操作性 ,诉讼制度 的缺 失使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得不到 有效保 护 ,降低 了投资 者对 市场 的信 心 ,影 响证
券 市场的健康发展 ,建立 内幕 交易民事赔偿 的诉讼制 度有 重要 的现 实意 义。要 建 立 内幕 交 易民事赔偿 的诉讼 制 度 ,需要针对 内幕交 易的特殊性 ,从 民事诉权 、代表人诉讼 、管辖 、举 证 责任 、裁 判效 力等 几个 方 面给 予 理论
方面也会使前置程序更 好地发挥调解 纠纷的作
用。所以鉴于内幕交易在我国证券市场的频繁发生 和有法可依 的法治要求 , 建立相应的诉讼程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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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卷第 6 9 期 20 0 6年 i 1月

公司法中的内幕交易禁止法规解读与处罚规定

公司法中的内幕交易禁止法规解读与处罚规定

公司法中的内幕交易禁止法规解读与处罚规定内幕交易是指公司内部人员利用其所掌握的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

这种行为通常会破坏市场公平性和透明度,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对市场秩序造成严重冲击。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稳定,国家法律对内幕交易进行了明确的禁止并制定了相应的惩罚措施。

本文将对公司法中的内幕交易禁止法规进行解读,并介绍其相应的处罚规定。

一、内幕交易的定义及禁止原则根据我国《公司法》,内幕交易是指公司内部人员在取得未公开信息后,利用这些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或者向他人泄露这些信息,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内幕交易严重干扰了市场的公平竞争,损害了市场秩序和投资者的利益。

因此,我国的《公司法》明确规定内幕交易是被禁止的,并确立了内幕交易的禁止原则。

内幕交易的禁止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点:1. 禁止内幕消息的获取和利用:公司内部人员不得利用其所掌握的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不得泄露内幕消息给他人。

2. 禁止非法获利:公司内部人员不得通过内幕交易获取不正当的利益,包括直接或间接的交易利益。

3. 禁止内幕消息的泄露:公司内部人员在取得未公开信息后,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他人。

二、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公司法》,内幕交易的违法行为会受到相应的法律责任。

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属于非法利用信息罪,可以被判处刑事处罚,最高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时,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职务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内幕交易,还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等相关罪名。

2. 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内幕交易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内幕交易的处罚规定我国的《证券法》对内幕交易有着明确的处罚规定。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监管部门对违反内幕交易禁止规定的行为,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 财产处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罚款数额根据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的价值十倍以上确定。

内幕交易民事责任问题研究

内幕交易民事责任问题研究
收 稿 日期 : 0 2 0 — 6 2 0 —22
的行 为 , 股 票 市 场 的其 他投 资者 而 言 , 所 受 的 对 其
损 害 往 往 是 在不 知 情 的 情 况 下 发 生 的 , 此 受 损 因 害 的人 往 往 不 能 自觉 地 提 起 民事 诉 讼 。其 次 , 从 民事 诉 讼 “ 主 张 , 举 证 ” 谁 谁 的基 本 原则 来 看 , 益 权 受 到损 害 的 投 资者 又没 有 足 够 的权 利 和 能 力来 调
作者简介 : 冯
杉(9 1 )女 , 海市 人 , 鹏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中级经 济师 , 国人民大 学法学在读研 究生 。 1 7 , 上 大 中
对 于 内幕 交 易 的 受 害 者 进 行 民事 救 济 , 国 我
证 券 法 没有 进 行 规 范 。对 于 内幕 交 易 的处 理 主要
采 用行 政 责 任 和 刑 事 责 任 。其 中 , 内幕 交 易 案 在
调 查 处 理 的 实 践 中 又 以行 政 责 任 处 理 居 多 。
员 和 内幕 信 息 , 此 《 券 法 》 对 证 以列 举 和 概 括 的 方
式 予 以 了严 格 规 定 。首 先 , 幕 交 易是 一 种 隐蔽 内
退 还 非 法 所 筹 款 项 、 收 非 法 所 得 、 款 、 止 或 没 罚 停
者 取 消 其发 行 证 券 资格 。 内幕交 易刑 事 责 任 的 界 定 , 要 见 于 我 国刑 主 法 典 。根据 《 法 》 l O条 的规 定 : 证 券 内幕 信 刑 第 8 “ 息 的 知 情人 员 或 者 非法 获 取证 券交 易 内幕信 息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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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责任探讨

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责任探讨

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责任探讨2015年6月中上旬,A股市场冲到了一个史无前例的高度,随之而来的便是一场惊心动魄的股灾。

在这场风波中一代“股神”徐翔跌落神坛,因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半,并处110亿元巨额罚款。

徐翔并非因内幕交易被处罚的第一人,国美电器创始人黄光裕也曾因为内幕交易被判承担刑事责任。

最近几年,中程租赁内幕交易*ST新海股票案、杨某等人内幕交易鲁商置业股票案、汪耀元等人内幕交易健康元案、张秋菊等内幕交易易见股份案等一系列案件都被监管机构列为典型,成为证券市场法治不断完善的注脚。

长期以来,内幕交易一直是监管机构重点打击的证券市场违法行为之一。

相较于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似乎显得离广大投资者更加遥远,更加“神秘”。

然而其对于正常的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的侵害同样不应被忽视。

截止目前,内幕交易实施者承担的大多是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案例较少。

我国《证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投资者主张该赔偿责任的,需要厘清以下三个问题:1. 责任人承担何种民事责任?2. 承担上述责任的条件是什么?3. 什么主体可以请求责任人承担该民事责任?在涉及内幕交易赔偿责任的民事案例中,最为广大投资者所熟知的,当属光大证券“乌龙指”一案。

2013年8月16日11时05分,光大证券在进行ETF申赎套利交易时,因策略交易系统程序错误,造成以234亿元的巨量资金申购180ETF成分股,引发市场剧烈波动,投资者在上午买入证券后受到损失的很多。

但是监管机构认定,光大证券构成内幕交易的时间仅限于13时开市后至14时22分,在未向社会公告相关情况的情形下,卖出股指期货空头合约IF1309、IF1312共计6240张,合约价值43.8亿元;卖出180ETF共计2.63亿份,价值1.35亿元;卖出50ETF共计6.89亿份,价值12.8亿元,以此回避损失。

关于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责任研究

关于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责任研究

关于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责任研究论文摘要:我国现行证券法律制度在法律责任的设计上存在着重行(刑)轻民的特点,使得因内幕交易造成损失后受害人的损失寻求不到法律救济。

因此,加强对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责任的研究,不仅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对完善证券法律责任、全面规范证券内幕交易行为也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论文关键词:内幕交易;民事赔偿一、问题的提出据统计,在我国证券市场上,大约80%的违法案件与内幕交易有关,大约80%的违法交易金额与内幕交易案件有关。

因此,各国都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出发,通过制定立法,赋予政府或个人实现司法救济的途径,建立严格的法律责任体系,形成较为完善的法律控制网络,来达到禁止证券内幕交易的目的。

然而,我国现行证券法律制度在法律责任的设计上却出现了重行(刑)轻民的特点,使我国现行证券法律责任体系出现了裂痕。

纵观我国整部证券法,涉及民事责任的仅有8条文,即第42条、第63条、第115条、第145条、第161条、第192条、第202条、第207条,在其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的36个条文中,涉及民事责任的也仅有3个条文,即第192、202、207条。

我国与证券民事赔偿责任相关的司法解释,对证券内幕交易行为引发的民事赔偿问题也只字未提。

在我国现行立法尚未明确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对因内幕交易所发生的损害赔偿案件则只能依据《民法通则》的一般规定寻求救济,但证券交易法律关系并非一般民商事法律关系所比,它采用的是集中竞价、电脑自动撮合成交的方式,参与者众多,而且绝大多数情况下交易者互不谋面,互不相识,加之很多证券交易皆在瞬间完成并不断连续进行,影响交易价格因素之多、交易转手速度之快、频率之高,都是其他民商交易活动所望尘莫及的。

这就使得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对因内幕交易造成损害后果后的侵权人和受害人的确定、损害后果的确定、赔偿额的确定等成为十分棘手的问题。

从黄光裕案看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的基本法律问题

从黄光裕案看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的基本法律问题
第 2卷 1
第3 期
牡丹江大学学报
J u n 1 o M d n in U i o s t o r a f u a j a g n v r iy
VO1 1 o.3 .2 N M . ar 20 2 1
21 0 2年 3月
文章编号 :10 .7 7 ( 0 2 30 8 .3 0 88 1 2 1 )0 .0 1 0
“ 投资者” 的争议 :
( )20 一 0 7年 4月 2 7日至 2 0 年 5月 7日 08 间曾经持有过 中关村 ( 0 9 1 股 票并存在亏损的 003 )
购入 “ 中关 村”股票 3 6 16万余股 ,成交额共 计人 民币 41 . 4亿余元 ,至 2 0 年 5月 7日公告 日时 , 08
月 2 之前买进 中关村股票的投资者 , 2 0 年 71 3 在 07 4月 2 7日至 20 0 8年 5 7日,以低 于 1 . 元价 月 O1 9
大信息 ” 披露前 , 卖方做 出投 资决策必 是基 于 自己
对市场 的主观判 断 , 且买卖 双方 尚未达成交易 , 欲 行 内幕交易者不 可能对卖方决策产生任何影 响 , 则 卖方必为 自愿 , 怎么能够认 为是侵 害其权益 呢? 那 关键在于 : 其一 , 如果卖方也知悉 内幕信息 ,必然
人 民币 3 6亿余元 。与此 同时 ,黄光裕指令许 钟 . 0 民指 使他 人在 广东 地 区借 用他 人身份 证 开立股 票
账 户或直 接借用他人股票账 户共 计 3 0个 。上 述股
票账户 于 2 0 0 7年 8月 1 3日至 9月 2 8日间 ,累计
本文首先来介绍一下实务 中关 于所谓 “ 受损”
面收益额 为人 民币 3 8 4 万余元 。 另一起发生在 中关 村上 市公 司拟 收购 鹏润控 股公 司全部 股权 进行 重 组期 间 ,具 体时间为 2 0 0 7年 8月 1 3日至 9月 2 8 E。黄光裕 指使 他人 以曹楚娟 、林 家锋等 7 t 9人 的 身份证开立 相关个人股票账户 。同年 8月 1 t 3 E至

内幕交易民事责任

内幕交易民事责任
投资者因内幕交易行为人的行为遭受精神上的痛苦和困扰,如心理上的不安和焦虑。
行为人的过错
过失
内幕交易行为人对其泄露或使用内幕信 息的行为存在过失,即应当预见该行为 可能造成损害而未采取避免措施。
VS
故意
内幕交易行为人明知其行为违法且可能对 他人造成损害,仍然故意为之。
04
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赔偿损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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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金额
内幕交易行为人需赔偿因 违法行为导致的损失,赔 偿金额通常根据受害者的 实际损失确定。
计算方法
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通常 包括实际损失、市场价值 损失和期待利益损失等。
连带责任
在内幕交易中,如果多个 主体共同实施违法行为, 各主体对受害者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
停止侵权责任
内幕交易民事责任
汇报人:
日期:
• 内幕交易概述 • 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 • 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 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 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预防措施 • 内幕交易民事责任案例分析
01
内幕交易概述
内幕交易的定义
内幕交易是指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等内幕信息知情 人,利用其掌握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 该公司证券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建
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行为。
内幕信息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 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 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内幕交易行为违反了证券市场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侵害了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是证券市场禁止的违法行为。
内幕交易的背景和起源
内幕交易是在证券市场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最初源于欧美等发达资本主义国 家。

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制度研究

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制度研究

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制度研究摘要: 内幕交易作为证券市场的暗礁,受到各国立法的严厉规制。

中国的内幕交易监管呈现出重刑事、行政而轻民事的纠察式监管特点,忽视了对广大投资者权益的直接救济。

本文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立足中国证券市场实际,反思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归责理论,并对内幕交易构成要件进行立法上的探讨,以期对我国内幕交易监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所裨益。

关键词: 内幕交易内幕人员民事责任代表人诉讼一、前言内幕交易是指证劵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活动。

①内幕交易行为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给市场经济秩序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都带来严重的损害。

我国《刑法》、《证券法》对内幕交易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都作了较为明确规定。

而对于其民事责任,仅于《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作了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从司法实践来看,无论是董正青案还是黄光裕案,我们都只看到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承担,广大投资者的权益得不到有效救济,这无疑打击了投资者对国内证券市场的信心,减轻了交易者的违法成本,有碍市场竞争的良性运行。

二、内幕交易民事责任与归责理论归责理论,是指确定责任归属所必须依据的法律准则和法律原理。

归责理论对于责任主体的界定有着重要的意义。

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及”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都是赔偿责任主体,《证券法》第七十条详细列举七类”知情人”都是因特殊地位或职业的关系可以直接接触原始内幕信息的人员,我国现阶段从事内幕交易的主体也是以这七类内幕人员为主。

对其他内幕人员是否为赔偿主体,我国法律只有兜底条款概括规定。

至于非内部人员来讲,立法只笼统地称为”非法获得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非法的界限在哪里?并不明确,有必要从理论上给予界定。

从发达国家的证券法归责理论来看,主要存在三种学说:(1)”公开信息”说。

即内部人获得重大信息时,除非将之公开,否则就只能选择放弃利用信息进行证券交易,也不能推荐他人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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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的民事赔偿责任探讨摘要:内幕交易是知悉内幕信息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违法活动。

内幕交易严重扰乱了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破坏了证券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民事赔偿责任具有有效遏制内幕交易行为的功能,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相比有其独特的优越性。

然而,目前我国法律在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责任方面没有任何可供操作的具体规定,导致受害人得不到有效的救济。

针对我国的立法现状,笔者提出完善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责任的相关建议有三:确立归责原则;明确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责任的请求权主体;确定内幕交易民事赔偿义务主体。

关键词: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责任;建议一、内幕交易的含义学界一般认为,内幕交易(Insider Trading)又称内部人交易,是指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的证券交易,目的是获取利益(包括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或减少损失。

按证券法规定,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之前,买入或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行为。

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主体包括了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以及非法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

如果相关的知情人员利用掌握的内幕信息,在该信息尚未公开前进行内幕交易,并造成其他投资者财产损失的,即应承担民事责任。

若其根据知悉或非法获取的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或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与行为人自己进行内幕交易具有相同的危害性,也可能构成该民事责任主体。

二、内幕交易的危害性1.内幕交易对公司造成的损害内幕交易会给予内幕信息有关联的公司造成损害:第一,对公司效率的正常运行有严重的不利影响。

设想内幕交易是合法的,在内幕交易的控制下,在证券市场上反映出来的公司股价不可能是正确的,肯定不能说明此公司真正的生产经营状况,如此一来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不可能得到准确的信息并据此作出决策,公司的营运效率怎么能提高?第二,内幕交易会损害公司的信誉。

信誉是一家公司的无形名片和资产。

如果公司的内部人员利用公司的内部信息进行交易,公司的投资人会认为与其投资人员相比其待遇是处于劣势的,进而丧失了对公司投资的信心,很容易会将资金转投其他信誉较好的股票,这种行为对其公司的股票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

2.内幕交易对投资者造成的损害各国证券立法的基本目标都是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上市公司为了筹集足够的资金,也就是要吸引投资者。

没有投资者,证券市场将无法运作。

而内幕交易的存在,会极大地误导投资者的选择,以投资者的损失为代价给公司内部人员带来不法利益。

这样让少数的人迅速成为获利而让众多的无辜投资者因此遭受不应该遭受的损失。

这种损害,主要体现在内幕消息显示的是利好消息的时候,相关的内幕消息的从业人员便大量买进该股票,这样就造成了股票价格的上扬,这样会吸引投资者把股票抛出。

而内幕消息公布之后,股票肯定会大幅上扬,这样之前因为不知道内幕消息而抛出了股票的投资者就造成了损失。

3.内幕交易对证券市场造成的损害内幕交易对证券市场会造成损害。

具体来说,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内幕交易使证券价格和指数的形成过程失去了时效性和客观性,最终会使证券市场丧失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

因为在证券市场中,某些内幕信息掌握人会采取很多的措施来延迟公布一些应当公布的信息来长期获利,这样阻碍了正常的信息传递从而影响了证券市场的效率,引发证券市场效率降低的后果。

第二,如果证券法允许内幕交易,因此而受到损失的无辜投资者将会对证券市场丧失信心,从而放弃对证券市场的投资,这样没有了投资者的证券市场将无法进行正常运作。

三、我国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责任的立法现状我国关于证券内幕交易的立法首见于中国人民银行1990年发布的《证券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该办法第17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内部交易”。

此后地方性证券法规相继出台,均对内幕交易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但其责任形态皆未包括民事责任。

我国对于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责任方面的规定还处于非常不完善的状态,急需立法予以进一步完善。

从我国现行适用的《证券法》来看,在对内幕交易行为的民事责任方面规定还处于较弱的状态。

我国《证券法》第73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为了准确适用法律,我国立法者又分别在《证券法》第74条、第75条和第76条中对与内幕交易有关的概念如“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内幕人主体)、“内幕信息”和“禁止从事的证券交易活动”(禁止的内幕行为),以列举的方式予以明确。

但是除了这些立法者予以明确的具体内幕信息、内幕人员和禁止的内幕行为外,在司法和执法实务中应当以什么标准判断其他的“内幕信息”、“内幕人员”、“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以及“禁止的证券交易活动”等概念,则没有统一的答案,有从立法和司法的角度进一步明确的必要。

四、完善我国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责任的若干建议1.确立恰当的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美国证券监管中,适用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制度。

美国监管机构一旦发现股价异动,则先假定存在内幕交易,而不存在内幕交易的情况由信息知情人来举证证明,否则就按开始假定的内幕交易来处理。

举证责任的倒置,不但减轻了内幕交易受害人的举证责任,有利于鼓励其提起民事诉讼,也给予了涉嫌内幕交易者以举证免责的机会,有利于内幕交易民事救济的实现。

在我国现行司法实践之中,民事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包括了四种原则,分别是: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内幕交易行为即为证券欺诈行为,从主观上来看是故意,即内幕交易者明知自己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会让无辜的善意投资者造成损害,但为了追求个人利益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因此内幕交易者主观上有是故意的存在过错的,而所有问题的焦点就集中在举证责任的承当之上。

过错责任原则奉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将证明内幕交易者的主观过错责任归于受害人,在内幕交易的受害人没有足够能力取得证据,受害人诉权的实现就得不到保障。

这样看来,美国对内幕交易相当严格的监管对我们是有借鉴作用的。

因为要处于弱势地位的受害人来证明信息知情人是否有内幕交易的行为是有一定难度的。

因此,笔者认为,在我国对内幕交易行为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将举证责任倒置,由内幕交易者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如果内幕交易者不能证明,则应推定其有过错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明确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责任的请求权主体对于请求权主体资格的认定,各国学者众说纷纭,但根据我国学者的主流观点,笔者觉得有两个方面须重视:一是请求权的主体是因从事内幕交易的行为而遭受损害的反向交易投资者,但不是所有与内幕交易者同时从事反向交易受损失的投资者都是合格的原告。

二是关于“同期交易”的“期间”的界定问题。

“期间”的界定是个难点,因为内幕信息公开后,意味着所有的投资者都处在了同一位置上,即消息公开后的投资者遭受的因为被人之前行为故意剥夺的信息知情权而造成的损失无权再主张。

所以,“期间”应该界定为自第一笔交易开始时,到内幕信息被市场完全吸收时止。

而这个吸收的日期也不应该是固定的,只能由法官来进行合理的判断,进行自由裁量。

3.确定内幕交易民事赔偿义务主体赔偿义务人是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的被告,内幕交易行为的实施者,也是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承担者。

我国《证券法》第76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明确说明了内幕交易民事赔偿义务主体包括了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但《证券法》第74条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具体包括哪些没有具体的认定标准。

为了避免在出现类似事件之后才对相关人员认定从而导致在内幕交易中受害人无法获得赔偿,我国相关的立法机构应该在界定上有一个明确的标准。

此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范围在《证券法》上也没有具体标准。

如对于利用公司的内幕信息后从事了相关的证券交易可以认定其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但是对于一次信息受领者、二次信息受领者或者多次信息受领者又应该怎么来界定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

笔者认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的认定标准为只要主观上知道其持有的是内部秘密信息并且从事了相关的证券交易即可。

五、结语具有可操作性的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需要我国立法机关高度重视的事情。

而面对内幕交易的制裁,不是一时半刻就能解决的问题,需要我们的立法、行政、司法三者的紧密配合,同时也要依靠广大投资者也要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而斗争。

建立和完善我国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机制不可能是轻而易举的,但是建立起一整套相互配套的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证券市场的诉讼制度却始终是我们前进和奋斗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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