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水电管理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近日省法制办公布并向社会征求意见的《省小水电管理办法》提出,省将严格控制新建小水电,禁止新建以单一发电为目的、需要跨流域调水或者长距离引水的小水电,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江头区等特殊保护区域新建小水电。
小水电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小水电管理,保障小水电安全运行,合理利用水能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国水法》、《中华人民国可再生能源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围】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小水电的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小水电,是指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工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
第三条【政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小水电管理工作的领导,推动小水电绿色发展和改造升级,保障小水电安全运行。
第四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小水电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小水电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安全监管、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小水电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电网企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小水电管理工作。
第五条【行业协会】小水电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积极指导小水电经营管理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和绿色运行工作,为小水电经营管理单位提供信息交流、技术培训等服务,配合做好小水电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保障和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开发建设小水电的权利,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水资源、水工程、水生态的义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举报小水电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违规行为的权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举报事项,按规定公开处理结果。
第二章水能资源管理
第七条【水能资源规划】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并与能源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有关规划相协调,与防洪、供水、灌溉、生态用水、航运和渔业需要相适应,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做到因地制宜、合理有序。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征求同级有关部门、专家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报送批准前,应当向社会公示规划草案,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八条【限制新建】严格控制新建小水电。
禁止新建以单一发电为目的、需要跨流域调水或者长距离引水的小水电。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江头区等特殊保护区域新建小水电。
第九条【小水电开发】开发建设小水电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手续,取得水能资源使用权。
水能资源使用年限不超过50年,自颁发取水许可证书之日起计算。符合相关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运行等要求的,使用期届满后可以依法申请延长使用年限,延长期限累计不得超过20年。
第十条【生态流量】小水电建设和运行应当满足河道生态保护要求,维持合理的下泄流量,减少对水文情势、河流形态和生物及其生境的不利影响,保护生态环境。
新建小水电的生态流量泄放设施与监测设施,应当纳入小水电建设围,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已建小水电应当逐步增设保障合理生态流量的泄放设施与监测设施。
第十一条【绿色发展】小水电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通过改造升级、规管理、优化调度等措施,逐步达到绿色小水电标准。
探索建立小水电上网电价奖惩机制,以促进小水电绿色发展,改善流域生态环境。对通过调整运行方式、实施生态改造、落实生态流量的小水电在上网电价方面给予奖励,对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小水电进行惩罚。
第十二条【信息化管理】小水电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小水电工程调度管理自动化、远程监控可视化、安全管控智能化,与政府及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提升小水电信息化管理水平。
鼓励和支持建立小水电协作机制,建设小水电站群集中控制系统,引导和推动流域梯级小水电实行联合调度,实行统一运行与维护,保障生态流量下泄。
第十三条【项目核准】开发建设小水电应当履行相关建设程序。
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小水电,实行核准制;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小水电,应当同时审批其资金申请报告;在跨地级以上市河流上新建、重建、扩建的小水电,其申请报告由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其他小水电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进行机电设备和配套设施技术改造的小水电,且不改变工程建设标准和规模的,由小水电经营管理单位自行实施。
第十四条【核准限制】申请建设小水电,有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
(一)不符合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的;
(二)无生态流量泄放设施的;
(三)严重影响第三人合法权益的。
第十五条【设计变更】小水电建设项目进行重大设计变更的,由小水电经营管理单位按原申请程序报原批准部门审批;开发任务、工程规模、设计标准和总体布局等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重新办理批准手续。
第十六条【验收要求】小水电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相关验收。未进行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第三章安全生产
第十七条【主体责任】小水电经营管理单位是小水电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小水电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小水电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履行小水电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本行政区域小水电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小水电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其他有关部门在职责围依法履行小水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有关主管部门对其所属的小水电经营管理单位依法履行小水电安全生产的直接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八条【业主责任】小水电经营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建立健全小水电安全生产责任制,制订应急预案,落实防汛措施,保证安全生产必需的资金投入,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和应急救援演练,定期开展安全生产自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九条【标准化建设】小水电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十条【岗位要求】单站装机2000千瓦以上的小水电,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单站装机不足2000千瓦的小水电,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能力要求】小水电经营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小水电运行管理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二十二条【执业要求】小水电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持证上岗,取得相关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三条【鉴定检测】小水电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大坝、水闸等水工建筑物定期组织安全鉴定,对金属结构、压力容器、机电设备、消防设备和起重设备等定期组织检验检测。
发生特大洪水、强烈地震、地质灾害、重大事故或者其他影响小水电安全运行情况的,应当及时组织安全鉴定或者检验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