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精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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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
办法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 预防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 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 根据《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 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范围】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 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 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 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公布, 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基本原则】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 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治理, 严格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强化行业监管责任。

第五条【职责分工】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 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经营许可, 负责组织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 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建立执行发货和充载的查验、登记、核准制度, 查处违规发货、非法充装危险化学品行为。

(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运输车辆装备的许可和管理, 负责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负责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监督管理, 查处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和维修企业
非法改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罐体的行为。

(三)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登记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负责划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 并负责剧毒化学品购买及道路运
输通行许可。

(四)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产品型号进行准入审查和公告, 对机动车生产和改装企业的生产、改装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对非法生产、改装行为进行查处。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 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 查处机动车生产、改装、维修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个人非法改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罐体的行为。

(六)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检验机构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行为的监管。

第六条【信息共享和比对核查】国家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 实现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和车辆、罐体、从业人员等基础信息, 以及相关许可、检验、购销、违法等信息的网上共享, 实行危险化学品生产、销售、充装、运输等环节资质信息比对核查制度。

第七条【先进技术、专业车辆应用】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应用先进技术, 实行集约化、专业化经营。

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 应当使用厢式、罐式、集装箱等专用车辆。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企业布局和运输方式】国家统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企业布局, 发展集生产、储存、经营、使用于一体的危险化学品工业园区。

国家提倡铁路承担危险化学品长距离陆路运输。

第二章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 应当具备符合条件的车辆、设备、场地、从业人员和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 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登记手续。

未按法定程序申领许可, 或者使用欺骗、虚报、瞒报等方法骗领许可证的, 或者现有条件不符合许可规定, 经整改仍不达标的, 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 已经取得许可的应当撤销。

严禁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收寄危险化学品或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

严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挂靠经营。

第十_大吨小标”、“大罐小标”、“小车大罐”和违规降低罐体壁厚。

第十_大安全生产经费投入, 加强运输车辆及设施设备的管理、维护, 及时排查整治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风险分担】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企业规模和风险评估, 购买相应的社会公共安全责任险。

第三章装载管理
第十六条【装载基本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不得向不具备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及车辆充装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不得在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的企业装载危险化学品。

第十七条【装运清单制度】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实行装运清单制度。

《危险化学品装运清单》需载明危险化学品的充装企业、收货企业、运输企业、车辆、驾驶人、押运员、品名、数量、联系电话等信息, 由负责发货的企业和人员核对并签章、签名, 随车携带。

具体格式由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制定。

托运人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 应当通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系统制作《危险化学品装运清单》, 加盖托运人印章, 作为提货发货、道路运输、查验核对、收货验货的凭证。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在发货和充装危险化学品时应在《危险化学品装运清单》上对充装情况进行签注。

对于不能提供相应《危险化学品装运清单》的,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应当拒绝发货、充装、运输。

第十八条【比对核查制度】托运人应当通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 核查委托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及其车辆和驾驶人、押运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资格。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应当通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 核查发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是否具备相应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应当通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 对《危险化学品装运清单》载明事项进行核对一致且符合要求后方可发货和充装。

安全生产监管管理部门应当每月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执行比对核查制度情况进行检查,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每月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执行比对核查制度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查验制度】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除通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核查外, 还应当建立发货和充装环节查验制度,
在发货或充装前履行以下查验工作:
(一)查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员是否与《危险化学
品装运清单》载明的内容一致;
(二)查验车辆及罐体是否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
(三)查验车辆是否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要求的标志;
(四)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应当查验相应的购买许可证件、道路运输许可证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员与《危险化学品装运清单》载明内容不一致的, 运输车辆或者罐体不合格的, 无购买许可证件、道路运输许可证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运输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不得发货或者充装。

第二十条【流向信息登记制度】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应当实行流向信息登记制度, 对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和托运人、承运人、购买人、运输车辆及驾驶人、押运员等相关信息予以记录, 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二十一条【出厂检查制度】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应当对出厂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进行检查, 未随车携带《危险化学品装运清单》或者《危险化学品装运清单》没有本单位和人员签章、签名的, 不准驶出。

有关检查情况应当登记备查。

第二十二条【禁止夹寄】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 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交寄危险化学品或者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 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对收寄物品进行开封验视。

严禁公路客运车辆捎带、运输危险化学品。

第四章通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一般规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上道路行驶, 应当随车携带《危险化学品装运清单》和《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 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同时随车携带《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 配备押运人员以及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 确保道路运输安全。

第二十四条【风险评估】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全面掌握车辆通行路线的情况和交通特点并进行风险评估, 必要时事先进行线路勘察, 对危险点进行辨识, 编制安全运输保障方案和安全操作指导书, 告知驾驶人和押运员运输路线、时间、注意事项以及在异常天气等影响安全的情况下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五条【动态监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按要求配备专职监控人员, 实时分析、及时纠正处理车辆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以及擅离规定线路、非正常行车等行为。

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或异常情况, 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指导驾驶人、押运员在现场采取应急措施, 进行妥善处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考核, 并将其纳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内容, 依法处罚不履行动态监控责任的企业。

第二十六条【通行规定】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

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应当按照《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载明的路线、时间执行, 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速度行驶。

第二十_大桥梁、特长隧道、隧道群、桥隧相连路段;
(四)坡长坡陡、临水临崖、通行条件差的山区公路;
(五)高速公路交通流量饱和、容易拥堵的路段;
(六)22时至次日6时容易疲劳驾驶的时段。

遇恶劣天气、自然灾害、重大活动、重要节假日、交通警卫、交通事故、突发事件等,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临时限制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

对部分路段采取长期限制通行措施的, 在划定的限行起始点之前应当有可以绕行的路线, 并设置明显的绕行提示标志。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路限行绕行标志的设置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城市限行绕行标志的设置工作。

第二十_大桥梁或者特长隧道的, 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动态监控提前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行驶时间、路线通知特大桥梁或者特长隧道的管理单位和审批或者同意车辆通行的机关。

第二十_大警示范围。

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 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通报, 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下, 按照本地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指导驾驶人、押运员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同时根据事故特点、险情发展和现场状况, 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应急处置的要求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非法运输处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依据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规定追究驾驶人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非法经营处罚】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有关道路运输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
(二)使用未依法取得《道路运输证》且允许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运输危化学品的;
(三)驾驶人、押运员未依法取得从业资格证的;
(四)允许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挂靠的;
(五)未履行动态监控责任的。

道路运输许可或者从业资格证被有关部门依法吊销, 或者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吊销等无效许可证件, 或者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 或者普通货车运输危险化学品, 或者非经营性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从事危
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经营的, 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比照未依法取得相应运输许可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非法改装处罚】机动车生产、改装企业非法改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罐体的, 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改装、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 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吊销营业执照。

机动车维修企业非法改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罐体的, 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有违法所得的, 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经营许可。

其他企业、个人非法改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罐体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 没收违法所得和用于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等财物, 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
式专用车辆罐体的, 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检验机构降低检验标准、减少检验项目, 篡改检验数据, 伪造检验结果, 或者不检验、检验不合格即出具检验合格报告的, 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处所收检验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降低检验标准、减少检验项目, 篡改检验数据, 伪造检验结果, 或者不检验、检验不合格即出具检验合格报告的,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

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非法承运处罚】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运输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的企业生产、销售的危险化学品的, 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未比对核查处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核查比对的,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托运人和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核查比对的, 由交通运输部门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非法充装处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提供《危险化学品装运清单》即发货和充装的;
(二)未履行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查验要求即发货和充装的。

第四十一条【未履行流向信息登记处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未落实危险化学品流向信息登记, 或者登记记录的保存期限少于1年的, 由主管该企业的安全监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并处10万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未履行出厂检查处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进行出厂检查, 或者未登记备查的, 由安全监管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公路客运捎带、运输危险化学品处罚】公路客运车辆捎带、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交通违法处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及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运输危险化学品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一)、(二)项规定的,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进行处罚。

第四十五条【移送处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后,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及其车辆、从业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 需要移送道路运输管理
机构、安全监管部门进一步处罚的, 应当制作书面移送材料, 连同违法车辆等一并移送,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拒绝。

第四十六条【未携带装运清单处罚】未随车携带《危险化学品装运清单》的,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处1000元罚款。

第四十七条【吊销许可】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一年内被查获3次以上超速、超载、未按规定喷涂或者悬挂警示标志、未按指定时间、路线和规定速度行驶的, 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道路运输证》。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人一年内被查获3次以上驾驶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超速行驶、疲劳驾驶、超载运输、未按指定时间、路线和规定速度行驶的, 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从业资格证。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一年内被查获的违法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超过本单位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总数10%的, 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 吊销其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许可。

第四十八条【工作人员责任追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事故倒查追究】发生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的, 应当查明原因, 依法追究事故当事人、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负有安全监管责任的监管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20__年月日起实施。

本办法的规定与制订部门其他规定不一致的, 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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