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事局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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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事局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后工资
待遇问题的暂行规定
【法规类别】人事调配
【发文字号】津人工[1994]9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人事局
【发布日期】1994.03.07
【实施日期】1993.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暂行规定
(津人工[1994]9号)
各区、县、局,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人民团体,大专院校,驻津单位人事(干部)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的有关规定精神,为妥善处理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工资待遇问题,在国家做出规定前,暂按如下办法处理:
一、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后,其工资、奖金、津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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