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法律法规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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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法律法规的案例分析
山东交通学院
赵之仲
案例一 工地发生爆炸后主要负责人故意破坏 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案
一、案情简介 某隧道施工工地储存炸药的仓库发生一起爆炸事故,
造成1名工人死亡,2名工人受伤。事故发生后, 项目经理在指挥有关人员抬出死亡工人的尸体后, 经与项目部其他负责人商量后,命令将现场大部 分废墟清理干净后,紧急修建一个临时仓库。命 人将存放在其他地方的原料火药全部抢运到这个 库房中。同日,项目经理还指使有关人员销毁了 相关炸药采购、发放的原始记录。并且对事故并 没有及时上报。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现场监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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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9月6日下午18:30现场收工,与Y配合作业的装载机 司机W向Y请示交待完工作后步行回驻地之后,Y却私自 驾驶压路机回驻地。当爬到距沟底40多米(即将到地面 时),压路机失去动力,开始下滑,当下滑至距沟底28米 拐弯处发生侧翻,Y被变形的驾驶室与方向盘卡住胸部, 当现场步行回驻地的W发现时,只见Y的脸已被憋得红紫 肿胀。因无立即拯救其出来的办法,只能眼睁睁地看着Y 死去,其间大约经历了5分钟。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 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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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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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反的法律法规条款 《安全生法》: 第七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
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 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 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 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 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必需的安全防 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并 确保其熟悉和掌握有关内容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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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法》: 第八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 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 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 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 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 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 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工 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 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签字后实施,由专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十)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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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反的法律法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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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事故发生单位 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 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 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 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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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反的法律法规条款
《安全生法》: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
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 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 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 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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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反的法律法规条款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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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应承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的法律责任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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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情分析 本案中,施工工地储存炸药的仓库发生爆炸事故后,
没有积极地保护事故现场,反而命人将命令将现 场大部分废墟清理干净后,紧急修建一个临时仓 库,这是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明显表现。同时, 命人将存放在其他地方的原料火药全部抢运到这 个临时库房,说明没有按规定将危险物品统一存 放。为了掩盖其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制造其存放 符合要求的假象。而且,项目经理还指使有关人 员销毁了相关炸药采购、发放的原始记录。这是 典型的毁灭有关证据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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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反的法律法规条款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 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
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 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 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第五十一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 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 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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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情分析
(1)项目经理部没有机械管理制度和压路机操作人员的 安全操作规程,对机械设备管理不严。
(2)缺少专门的管理人员进行现场指挥和监管。 (3)项目经理部在明知深沟填土施工危险性大的情况下,
不做专门的安全施工方案,安全管理措施笼统且未形成有 效文件。 (4)该项目经理部对违章行为不作查处,在此次事故前 曾有过将机械设备从沟底开到地面的事件,项目负责人只 是做了口头批评,并没有处理和通报,更没有进一步采取 监控措施,加以限制,等于纵容了违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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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路基施工中发生的压路机倾 翻事故
一、案情简介 1993年9月6日,某项目经理部在进行路基填方作业收工时,
发生了一起压路机倾翻事故。导致1人死亡。 8月22日,该项目开始对K174+200处深沟(沟深45米,需
填土方5万方)进行路基填方施工。当日,项目主要负责人 在现场对现场负责人兼压路机驾驶员Y作了施工任务和施工 方法的安排和布置。即:深沟填方采用机械施工,用推土机 开一条便道(180米,27°)连接沟底和地面,由一台推土机 用钢丝绳拖拽一台装载机、一台压路机经便道下到沟底。施 工方法是由推土机向沟下推土,压路机、装载机在沟下作业。 项目领导曾口头交待机械送下去以后,不准再开上来,加油 加水、机械故障维修都在沟底进行。机械将随着大沟的填方 上升,直到填平到位,自然升至地面。(其间,人员步行上 下班)
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
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 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 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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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反的法律法规条款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 现场监督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 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应当立即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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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反的法律法规条款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 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 毁灭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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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法》: 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
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 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 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 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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