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险合同(特别约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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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团体意外险特别约定条款
(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工程项目施工
区域内从事管理和作业过程中,或者在施工期限内施工方指定的集中生活区域内,或者从施工现场到施工方指定的集中生活区域往返途中遭受意外伤害。
(2)如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伤残或医疗费用保险事故时,理赔时无
需提供建筑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安全事故证明和110报警资料;如意外导致死亡理赔时,保险期内3人以下(含3人)事故无需提供建筑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安全事故证明,3人以上的死亡事故理赔需要出具安监证明;如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则必需报交警处理。
(3)意外伤害医疗每次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
医疗费用扣除1000元免赔后按100%比例给付。
(4)索赔金额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案件不承担赔偿责任。
(5)依据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本工程劳务分包人下属施工人
员也属于本单被保险人。
(6)办理所有理赔时可以提供工资条,聘用合同,签到表等任意
一种形式以及人事证明即可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7)办理理赔的《事故证明书》由投保单位出具,保险公司核实
即可。
(8)办理死亡理赔所需资料当中取消“户口注销证明”,需要提
供“死亡证明书”和“火化证明”。
(9)办理伤残理赔当中伤残评定由具有国家认定资质的伤残鉴
定机构出具《伤残鉴定书》即可。
(10)如保险到期工程仍未完工,在保险到期日前投保人可以申请
免费延期,延期时间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11)被保险人因急性病在48小时内身故,属保险责任范围。
(12)本保单适用的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是: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
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2014 ),伤残程度及赔偿比例分别为:十级2%(金额1万),九级4%(金额2万),八级7%(金额3.5万),七级10%(金额5万),六级12%(金额6万),五级20%(金额10万),四级40%(金额20万),三级60%(金额30万),二级80%(金额40万),一级100%(金额50万)。
(13)被保险人每次意外身故赔偿金额为保额的100%(金额50
万);被保险人因急性病在48小时内身故的赔偿金额为保额的100%(金额5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