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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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编号:201600001

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协议

甲方:(投保人)

乙方:(保险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

为了保障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就

施工人员意外险达成以下协议:

(一)协议的组成:

1、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1)甲方投保资料(包括施工合同或者施工协议);

(2)本保险协议;

(3)本保险适用的条款《平安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团体收入保障保险条款》;

(4 )被保险人定义;

本协议中被保险人是指的施工人员(凡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

业建立劳动关系的16-65周岁的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本

保险仅承保被保险人在施工区域内因施工相关事宜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除此以外的情况发

生的事故,保险人概不负责。

该保险方案适合被保险人从事室内装修时发生的意外事故,对于被保险人从事室外装修站立位置距离地面5米以内(含5米)高度的或者工程为包清工,发生意外事故意外死亡、残疾、医疗、意外住院津贴减半即意外伤害40000元/人,意外医疗10000元/人,意外住院

津贴15元/天/人。对于被保险人从事站立位置距离地面超过5米高度的室外装修事故我司不

承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从事高空作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 m以上(含2 m )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时因未系绑安全带导致的保险事故属除外责任。“高处作业”以《高处作业分级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3608 —2008 )中的定义为准;

(三)保险费

保险费以甲方预计年工程造价总额作为计算依据,甲方预测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

工程量1000万,一次性缴纳保费。在保险期限内,甲方必须将所有承包的工程项目以邮件形式向乙方备案(111和065),由附报备的信息中包括但不限于承保方、发包方、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期、工程造价等,乙方从收到邮件并回复同意承保的邮件次日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年度内甲方所有工程的累计工程造价按乙方邮件确认的工程项目全部工程量的预算造价累计,出险时乙方按照甲方已报备工程项目累计工程预算审核,对于未备案的工程项目,乙方不承担保险责任,如实际累计工程量超过1000万,超过部分需提前按0.15 %费率另外加收保费,否则相应工程乙方不承担保险责任,单个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有人员出险,理赔核实实际工程量

大于邮件报备的工程量,乙方将按不足额投保比例赔付。

全年保险费:

(四)保险期限

在保险期限内甲方在每次工程开工前一天,将本次工程承保的施工合同或者施工协议,

发邮件给乙方备案确认,如果甲方在出险前一天未及报备,乙方不承担保险责任,

该工程若转包给其他施工企业,投保单位必须通知保险公司,经保险公司同意后方可继

续承担保险责任,否则,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出险时被保险人以出险上月工资表在册员工名单为准。

保险期限一年,具体生效时间以保单为准,保单保险期限终止时仍然有部分工程未完工,

未完工工程在保单保险期限终止后发生的意外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如果保单保险期限到期后再次续保的,我司对工期尚未结束的工程人员继续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直至续保保险期限终止日。

甲方在保险期限开始前承包的工程,甲方必需将工程承包协议等关于工程详细情况的资料邮件向乙方备案,乙方从收到邮件的次日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工程造价按报备工程项目全部工程量的造价累计,否则对于甲方在保险期限前承包的工程乙方不承担保险责任。

发生保险事故,甲方必需8小时内拨打95511报案,重大事故我司现场查勘(重大事故指意外死亡、残疾),否则因迟报案导致事故无法鉴定的,甲方责任自负,乙方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五)保险责任

爆破工电力高压电工程人员为拒保范围,被保险人在上述工作中发生的意外事故为除外

责任,对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1、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施工区域内因施工相关事宜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

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本公司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对该被

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

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

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1至7级(含7级)伤残,保险人按100% 75%, 50% 30% 20% 15% 10%合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180日治

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

给付伤残保险金。

(1)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

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

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

不应采用《伤残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

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

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3、意外医疗费用赔付

被保险人在施工区域内因施工相关事宜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并在医院进行治疗,本公司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的部分按100%

的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其中住院床位费每日给付金额不得超过20元;检查费每次

给付金额不得超过800元,检查费用累计给付金额不得超过2000元。

4、意外住院津贴赔付

被保险人在施工区域内因施工相关事宜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进行住院治疗,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的合理住院天数,按每天30元人民币给

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进行住院治疗,本公司按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但每一保险年度内对同一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天数以180天为限,当累计给付天数达到180天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

责任终止。

(六)受益人

意外死亡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法定受益人•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住

院津贴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七)除外责任

发生意外事故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受益

人故意杀害、伤害被保险人;(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三)被保

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四)被保险人

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流产、分娩;(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

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七)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呈阳性)

期间;(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十)被保

险人因整容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十一)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

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级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十二)被保险人因

疾病住院治疗;(十三)被保险人的营养费、康复费、整容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误工费、丧葬费;(十四)被保险人洗牙、洁齿、验眼配镜、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者助听器;

(十五)猝死;(十六)未取得对应的特种作业证书进行特种作业操作引起的意外事故;(十七)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

发生上述第(一)至(十二)项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按日计算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经过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

(八)理赔事宜

一、就诊须知

1、员工就诊规定按照各省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文件执行;

2、员工应在当地社保定点可开具电子发票的医院就医;

3、员工因急诊当天可在当地社保定点不可开具电子发票的医院就诊,但病情稳定后应及

时转入当地社保定点可开具电子发票的医院治疗,申请理赔时还应提供有关急诊病情的诊断

证明书,并加盖急诊章,非医保定点医院就诊的手工发票只认可出险之日起三天共300元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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