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型条款(版)说课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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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产品说明

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产品说明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产品说明总公司修订了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产品,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一、修订原因(一)随着经济和工程建设的发展,旧版费率表有些落后。

为应对金融危机,国家加大了大规模基建投资力度。

2009年全国共完成建筑业总产值75,864亿元,同比增长22.3%;建筑业企业实现利润2,663亿元,同比增长21.0%。

随着全国十余个区域经济规划相继出台,高铁建设的巨大投资以及大规模保障性住房的开工建设,预计,国家“十二五”期间建筑市场仍将保持快速增长态势。

伴随着建筑投资和建筑市场的发展,项目造价超过1亿元的大型工程项目越来越多,旧版费率表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人身意外保险产品,为满足市场需求,实现对大型工程项目的差异化、精细化管理,总公司修订了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产品。

(二)各地区、各类施工人员风险差异较大,原有的风险调整系数难以体现出风险的差异性。

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居民收入水平、消费水平、医疗卫生水平都存在较大差异,导致同一意外事故赔偿案件在各地的赔偿标准存在着显著差异,从而造成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的经营结果出现地区性差异。

此外,各地区、各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严厉程度以及司法环境等的差异也使建筑市场意外事故的发生率和赔付率都存在较大差别。

鉴于这样的情况,有必要根据风险的差异情况修订原来的调整系数,并增加与风险直接相关的调整系数。

二、保险条款修订情况说明(一)主险条款主险条款修正了原条款中第八条存在的编号错误,将第二十四条理赔要件中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名称调整为保险金给付通知书。

(二)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附加险条款第二条第(一)款放开了原保险责任部分固定的免赔额和免赔比例,改为保险单中进行约定的方式,保持条款的通用性;第二条第(三)款对保险责任终止的条件进行了修改,支持在每人保险金额下对单个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型条款(2014版)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型条款(2014版)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型条款(2014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他书面协议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应为在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三条投保人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确无法确定的;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3、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或者故意危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收益权。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型条款版说课材料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型条款版说课材料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型条款B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14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他书面协议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应为在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三条投保人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确无法确定的;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3、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或者故意危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收益权。

(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方案
随着建筑工程团体规模的不断扩大,工地上的各种工作环境与风险也变得越来越复杂。

为了保障建筑工程团体成员的安全与福利,我们推出了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方案。

本保险方案为建筑工程公司及其团队成员提供全面的意外伤害保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1. 工地意外伤害保障:涵盖了建筑工地上的各类意外伤害,例如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等。

不论是对工地工人还是管理人员,本保险均能提供全面的赔偿与医疗费用补偿。

2. 交通事故保障:在建筑工程过程中,人员需要频繁出差与外出视察,因此在路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也成为了意外伤害的重要因素。

我们的保险方案将覆盖团队成员在交通工具上发生的意外伤害,并提供相应的赔偿与医疗费用补偿。

3. 意外工时保障:由于建筑工程工地的特殊性,成员们时常需要在夜间、节假日等特殊时间段工作。

本保险方案将为团队成员在这些特殊工时内发生的意外伤害提供全面保障,确保团队成员的权益与安全。

4. 集体保障计划:我们的保险方案不仅关注个体安全,也注重团体整体的保障。

在发生重大意外事故时,本保险将提供团体性的赔偿与后续支持,确保团队走出困境,继续稳定发展。

通过选择我们的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方案,您的团队将获得全方位的安全保障,建筑工程工作将更加安心与放心。

我们始终致力于保护您与您的团队的权益与福祉,为建筑工程行业发展贡献一份力量。

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款)条款

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款)条款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款)条款阅读指南本阅读指南为帮助您理解本条款而设,对保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您拥有的重要权利被保险人可以享受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障利益.........................第四条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特定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第四、五、八条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抉择..............................第十五条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第六条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第十八条目录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二条承保范围第三条保险期间第四条保险责任第五条责任免除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七条受益人第八条保险事故通知第九条保险金申请第十条诉讼时效第十一条保险金给付第十二条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第十三条地址变更第十四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第十五条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第十六条争议处理第十七条其他第十八条释义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款)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前述保险单或凭证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附加合同、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协议。

在本合同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保险人,即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您和我们”统称“双方”。

第二条承保范围一、投保人凡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建筑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活动的建筑施工(含拆除)企业均可作为投保人投保。

二、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在16周岁至65周岁之间,身体健康,且在投保人的施工工程项目中从事管理工作或作业并与施工企业有合法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可以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第二条保险对象凡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以团体为单位,由所在施工企业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团体作为投保人,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一、意外伤害身故伤残保障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致身故或残疾,保险人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保险人按其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二)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其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保险人给付各对应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若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的不同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三)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身故伤残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身故伤残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本款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害医疗保障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所支出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下列约定承担给付责任:(一)保险人对一次事故中的医疗费用在扣除100元免赔额基础上按80%的比例在保险单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内予以补偿。

050526中华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收集资料1.doc

050526中华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收集资料1.doc

050526中华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收集资料1附件1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中华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附条款、其他保险凭证及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条件凡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登记姓名后,以团体为单位,由所在施工企业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团体作为投保人,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凡符合条件的投保团体成员人数等于或少于8人的,所有成员必须全部投保,投保团体成员人数多于8人的,投保成员必须占团体成员总数的75%以上。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施工现场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时,因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负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造成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残疾程度,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给付相应的残疾保险金。

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因公外出期间或乘坐本单位交通车在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伤害的,本公司也根据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四、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所负的保险责任终止。

建筑工程施工职工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23版)条款

建筑工程施工职工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23版)条款

建筑工程施工职工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023版)条款
本保险旨在为建筑工程施工单位提供对职工团体人身意外伤害的保障。

以下是本保险的主要内容:
保险责任
本保险对于投保企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需要医药费用支出的情况,提供给予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一年,投保人可在本保险合同期满前续保或重新投保。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
本保险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根据被保险人的人数、职业、工种、工作性质以及建筑工程施工的风险可能性等因素而定,具体的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用计算方式请查看保险合同。

理赔责任和程序
被保险人发生人身意外伤害事故后,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
交有关证明文件。

保险公司将在核实事故情况后,按照合同约定向
被保险人提供理赔服务。

其他事项
本保险的保险责任、保险期间、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等均遵循
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如果需要对保险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应在
法定程序下进行。

以上是建筑工程施工职工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23版)条款
的主要内容,请投保人仔细阅读并了解保险合同的具体条款和细则,以便更好地享受本保险为您提供的保障服务。

人保寿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款)条款

人保寿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款)条款

人保寿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款)条款目录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投保人仔细阅读本条款1. 关于本合同 6.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1.1 合同构成 6.3 被保险人变动1.2 投保范围 6.4 年龄错误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6.5 职业或工种变更6.6 地址变更2.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6.7 失踪处理2.1 保险金额 6.8 争议处理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2.3 保险期间7. 本合同中的重要术语2.4 保险责任7.1 团体2.5 责任免除7.2 意外伤害7.3 Ⅲ度烧伤3. 如何交纳保险费7.4 酗酒3.1 保险费的交纳7.5 毒品7.6 酒后驾驶4. 投保人权利7.7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4.1 合同内容变更7.8 无有效行驶证4.2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7.9 潜水7.10 空中运动5.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7.11 攀岩5.1 受益人7.12 探险5.2 保险事故通知7.13 武术5.3 保险金申请7.14 特技表演5.4 保险金的给付7.15 战争5.5 诉讼时效7.16 军事冲突7.17 暴乱6. 投保人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7.18 现金价值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7.19 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人保寿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款)条款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关于本合同1.1 合同构成人保寿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所附的投保单及相关文件、有关的声明、批注单及其他约定书构成。

1.2 投保范围团体(见7.1)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经本公司同意,参保成员的配偶、子女和父母也可参加本保险。

投保时,参加本保险的团体成员须符合本公司当时规定的投保条件。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为本合同的生效条件,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PPT课件

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PPT课件

3.保证期
P144
8.2.3
保险责任
1.物质损失部分的保险责任
物质损失部分的保险责任是合同核心内容 之一,它直接规定了保险人的赔偿义务基 础 分类:
列明风险责任 一切险方式的风险责任
(1)对于工程本身,保险人可承保,或 有条件承保的风险可分为以下4类:
• 自然灾害风险 • 意外事故风险 • 技术风险 • 道德风险பைடு நூலகம்
4.试车期与保证期的保险责任
• P147
补充: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
• 在我国,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属于 法定的强制性保险。建筑企业由于其 行业自身的特点,一直以来安全事故 问题比较突出,成为国内安全事故高 发行业之一,为有效的保护建设工程 施工人员的人身权益
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 险种特点: 为建筑施工人员提供安全保障,保费计 算方式灵活。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 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 的生活区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致身 故或残疾,公司依约定给付保险金
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
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残疾
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
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及意外残疾保
2. 物质损失部分的除外责任
• 除了不可保风险外,其他除外责任风 险分为以下几类:
• 商业保险公司不可能承担的风险 • 政府或国家应该承担的赔偿 • 商业贸易风险 • 其他专门保险应当承担的保险 • 渐变原因风险 •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和重大过失
3.第三者责任
• 工程保险下的第三者责任实际上就是 一种以工程施工为经营活动、以工地 为场所的公众责任保险,承保被保险 人印在约定的场所从事约定的营业活 动而导致的依法应该承担的损害赔偿 责任,一般采用一切险方式承保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附条款、其他保险凭证及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条件一、凡从事土木建筑施工、线路管道设备安装、构筑物、建筑物拆除和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均可以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为其在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的员工投保本保险。

二、凡属投保单位管理,年龄在18周岁至65周岁,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员工,在登记姓名后,并经被保险人的同意,均可以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内,对被保险人在施工现场因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或因突发疾病造成身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或因突发疾病在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之后,对该被保险人所负的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残疾程度,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给付相应的残疾保险金。

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详见附表五)。

三、被保险人因公外出期间或乘坐本单位交通车在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伤害的,本公司也根据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伤事故均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五、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所负的保险责任终止。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泰康人寿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产品特点针对性强,为施工人员提供安全保障根据工程特点,计费方式灵活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施工现场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经保险人认可的生活区域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负保险金给付责任: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附表所列残疾之一时,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及残疾程度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产品特点身故残疾,双重保障保险期限灵活,可根据需求选择保险责任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残疾保险金: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照所列比列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每一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与残疾保险金的累积给付总额,以其保险金额为限。

综合意外伤害保险产品特点保障全面,涵盖多种责任保险责任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附表所列残疾之一时,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及残疾程度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五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在医院治疗,本人支付的治疗费用超过免赔额100元,本公司按超过免赔额100元以上的治疗费用给付医疗保险金,但本项给付的医疗保险金总额不超过2000元。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五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住院治疗,按(实际住院天数-4)×每日住院津贴给付住院津贴,每日住院津贴为人民币20元,每次住院天数以九十日为限。

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方案

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方案

【下载本文档,可以自由复制内容或自由编辑修改内容,更多精彩文章,期待你的好评和关注,我将一如既往为您服务】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方案一、投保对象:建筑工程所有施工人员二、投保险种: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三、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工程项目施工区域内从事管理和作业过程中,或者在施工期限内施工方指定的集中生活区域内,或者从施工现场到施工方指定的集中生活区域往返途中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

1、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2、残疾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评定标准》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保险人根据《评定标准》规定的多处伤残评定原则给付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3、医疗费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主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保险人按下列约定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1)对于被保险人在每次意外伤害中所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符合本保险合同签发地政府颁布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和门、急诊限额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2024年标准建筑工程施工综合保险协议模板版B版

2024年标准建筑工程施工综合保险协议模板版B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标准建筑工程施工综合保险协议模板版B版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1.1 保险合同的组成1.1.1 保险合同1.1.2 保险条款1.1.3 保险单1.1.4 保险凭证1.1.5 批单1.1.6 其他附件第二条保险期间2.1 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2.2 保险责任的结束时间第三条被保险人3.1 被保险人的定义3.2 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四条保险人4.1 保险人的定义4.2 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保险对象5.1 保险对象的定义5.2 保险对象的范围内项目第六条保险责任6.1 保险责任的范围6.2 保险责任的限额第七条免赔额7.1 免赔额的定义7.2 免赔额的计算方式第八条保险金额8.1 保险金额的定义8.2 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第九条保险费用9.1 保险费用的计算方式9.2 保险费用的支付方式第十条保险理赔10.1 理赔申请的条件10.2 理赔申请的程序10.3 理赔的处理期限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1.1 合同变更的条件11.2 合同解除的条件第十二条争议解决12.1 争议解决的途径12.2 争议解决的期限第十三条合同的生效、终止和续约13.1 合同的生效条件13.2 合同的终止条件13.3 合同的续约条件第十四条其他约定14.1 双方的其他约定内容14.2 附件的说明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1.1 保险合同的组成1.1.1 保险合同1.1.2 保险条款1.1.3 保险单1.1.4 保险凭证1.1.5 批单1.1.6 其他附件第二条保险期间2.1 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2.1.1 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的定义2.1.2 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的确定方式2.2 保险责任的结束时间2.2.1 保险责任的结束时间的定义2.2.2 保险责任的结束时间的确定方式第三条被保险人3.1 被保险人的定义3.1.1 被保险人的身份要求3.1.2 被保险人的资格条件3.2 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3.2.1 被保险人的权利3.2.2 被保险人的义务第四条保险人4.1 保险人的定义4.1.1 保险人的身份要求4.1.2 保险人的资格条件4.2 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4.2.1 保险人的权利4.2.2 保险人的义务第五条保险对象5.1 保险对象的定义5.1.1 保险对象的种类5.1.2 保险对象的确定方式5.2 保险对象的范围内项目5.2.1 保险对象范围内项目的具体内容5.2.2 保险对象范围内项目的排除事项第六条保险责任6.1 保险责任的范围6.1.1 保险责任的范围定义6.1.2 保险责任的范围确定方式6.2 保险责任的限额6.2.1 保险责任限额的定义6.2.2 保险责任限额的确定方式第七条免赔额7.1 免赔额的定义7.1.1 免赔额的解释7.1.2 免赔额的计算方式7.2 免赔额的计算方式7.2.1 免赔额的计算方法的说明7.2.2 免赔额的特殊情况处理第八条保险金额8.1 保险金额的定义8.1.1 保险金额的解释8.1.2 保险金额的计算方式8.2 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8.2.1 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8.2.2 保险金额的调整方式第九条保险费用9.1 保险费用的计算方式9.1.1 保险费用的计算方法9.1.2 保险费用的计算要素9.2 保险费用的支付方式9.2.1 保险费用的支付方法9.2.2 保险费用的支付期限第十条保险理赔10.1 理赔申请的条件10.1.1 理赔申请的基本条件10.1.2 理赔申请的具体条件10.2 理赔申请的程序10.2.1 理赔申请的流程10.2.2 理赔申请的注意事项10.3 理赔的处理期限10.3.1 理赔处理期限的规定10.3.2 理赔处理期限的延长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1.1 合同变更的条件11.1.1 合同变更的情形11.1.2 合同变更的程序11.2 合同解除的条件11.2.1 合同解除的情形11.2.2 合同解除的程序第十二条争议解决12.1 争议解决的途径12.1.1 争议解决的协商方式12.1.2 争议解决的调解方式12.2 争议解决的期限12.2.1 争议解决期限的规定12.2.2 争议解决期限的延长第十三条合同的生效、终止和续约13.1 合同的生效条件13.1.1 合同生效的要素13.1.2 合同生效的程序13.2 合同的终止条件13.2.1 合同终止的情形13.2.2 合同终止的程序13.3 合同的续约条件13.3.1 合同续约的情形13.3.2 合同续约的程序第十四条其他约定14.1 双方的其他约定内容14.1.1 双方的其他具体约定14.1.2 双方的其他约定效力14.2 附件的说明14.2.1 附件的定义和作用14.2.2 附件的提交和审核第二部分:其他补充性说明和解释说明一:附件列表:附件一:保险合同附件二:保险条款附件三:保险单附件四:保险凭证附件五:批单附件六:其他附件附件一:保险合同附件二:保险条款附件三:保险单附件四:保险凭证附件五:批单附件六:其他附件附件一:保险合同附件二:保险条款附件三:保险单附件四:保险凭证附件五:批单附件六:其他附件附件一:保险合同附件二:保险条款附件三:保险单附件四:保险凭证附件五:批单附件六:其他附件说明二:违约行为及责任认定:1. 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正常履行合同义务。

建筑工程保险合同书2024年版通用条款版B版

建筑工程保险合同书2024年版通用条款版B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建筑工程保险合同书2024年版通用条款版B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合同定义与解释1.1 定义1.2 解释2. 保险范围与保险金额2.1 保险范围2.2 保险金额3. 保险期间3.1 保险期间开始3.2 保险期间结束4. 保险费用4.1 保险费率4.2 保险费用支付方式5. 保险责任5.1 保险事故范围5.2 保险赔付方式6. 保险免赔额6.1 免赔额设定6.2 免赔额计算方式7. 保险理赔程序7.1 理赔申请7.2 理赔资料提交7.3 理赔处理时间8.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8.1 合同变更8.2 合同解除9. 争议解决9.1 协商解决9.2 调解解决9.3 仲裁解决9.4 法律途径10. 合同的生效、终止与续约10.1 合同生效10.2 合同终止10.3 合同续约11. 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11.1 保险人的权利11.2 保险人的义务12. 被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12.1 被保险人的权利12.2 被保险人的义务13. 第三方权利与义务13.1 第三方权利13.2 第三方义务14. 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14.1 违约责任14.2 争议解决方式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 合同定义与解释1.1 定义1.2 解释本合同所用词语的含义如下:(1)“建筑工程”:指甲方正在建设或已完成的建筑项目,具体项目名称和地点详见附件一;(2)“保险事故”:指在保险期间内,建筑工程发生的意外损失或损害事件,具体范围详见附件二;(3)“保险金额”:指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的建筑工程价值确定的保险赔偿限额,具体金额详见附件三;(4)“保险费率”:指乙方根据甲方的建筑工程风险情况确定的保险费率,具体费率详见附件四;(5)“理赔”:指甲方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向乙方提出赔偿要求,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进行赔偿的行为。

2. 保险范围与保险金额2.1 保险范围乙方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1)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的意外损失或损害;(2)建筑工程在使用过程中的意外损失或损害;(3)因建筑工程引发的第三者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或损害。

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操作实务.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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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悬挂醒目的警示标志,人员进出工地是否佩戴安全帽,材料堆放是否整齐,对工伤事故或重大险 情,有无应急措施等;
(4)投保单位过去三年的工伤事故发生及赔付情况;
(5)施工期的季节性因素;
(6)承保农村个人建房项目的,必须提供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的建筑许可证,并按许可证上标注的
建筑工程总面积计算保费,或根据施工人员清单按被保险人数计算保费;
员。
1
保险期间

解读

按照被保险人人数计收保险费的,保险期间为1 年或根据施工项目期限的长短确定,以保险单载 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按照建筑工程项目总造价或建筑施工总面积计收保费的,保险期间自施工合同规定的开工当日 (或约定保险期间开始之日)零时起至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之日止。以保单载明起讫时间为准。
• 录入观点 • 录入观点
发 展 方 向
8
建工意外险整体上属于效益险种和规模险种
禁止承保业务: (1)设计、施工单位无资质等级的项目(不包括农村个人住宅建 造); (2)违规建设项目; (3)海上钻井平台; (• 4)录入地观铁点 、隧道、水电站、矿井、高原作业.
• 录入观点 • 录入观点
发 展 方 向
承 保 管 理
10
审核重



管 (1)投保人的资质,重点审核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等级、施工项目计划资料等;
(2)建筑物性质。如是商务、住宅楼,查看楼层高度、施工材料;如果是水利工程、道路铺设、
桥梁建设,需查看施工地理位置、地形地貌、水文资料、施工复杂程度等;
理 (3)投保单位的经营管理水平,所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如高层建筑,有无搭建合格的防护网,

10个工作日内未将赔款划至指定帐户时,将按天(从承诺时间到期的当天开始

建筑工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B)

建筑工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B)

保险费率
按建筑面积பைடு நூலகம்收(每一被保险人保险金额10000元) ◆按建筑面积计收
每平方米保险费(元) 地区 类别 一般建筑 意外伤害 第一类 第二类 第三类 第四类 第五类 0.12 0.19 0.37 0.46 0.60 意外医疗 0.17 0.28 0.55 0.68 0.88 高度10-25米厂房 意外伤害 0.23 0.47 0.79 1.07 1.30 意外医疗 0.33 0.66 1.16 1.56 1.89 高度25米能上能下厂房 意外伤害 0.39 0.78 1.34 1.76 2.23 意外医疗 0.56 1.11 1.98 2.58 3.24
0.19 0.33 0.62 0.75 0.91
保险费=合同造价×保险费计收比例×每一被保险人保险金额/10000
承保规则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短期意外伤害保险(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短期意外伤害保险(B)
1、填写一张《建筑工程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B款)投保单》 2、投保年龄:16- 65周岁 3、保险期间:自工程项目被批准正式开工,并且投保人已缴付保险费的 次日(或约定起保日)零时起,至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之日止。 4、 保额: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最低为人民币30,000元,最高为人 民币200,000元。所有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应一致,若突破保额上限的业 务需逐单上报总公司审批。 5、对于修筑涵洞、隧道、桥梁、堤坝、烟囱等高风险工程的业务,保额 不得超过10万元,且不得按建筑面积计费。 6、承保时应与投保单位约定:工程因故延长工期或停工,需书面通知保 险人并办理保险期限顺延手续,延长时间不超过一年。 7、新建煤矿等涉及井下作业的工程需逐单上报总公司审批,不得以建工 险承保。
承保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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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型条款(2014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他书面协议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应为在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三条投保人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确无法确定的;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3、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或者故意危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收益权。

(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工程项目的现场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时,或在施工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承担如下保险责任:(一)身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但若被保险人身故前本保险合同已有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则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保险人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确知其没有死亡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后30日内向保险人退还已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残疾的,残疾程度鉴定标准以《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为准,各残疾程度对应的给付比例以本保险合同所附《十级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给付表》,见附表)或约定的给付比例为准。

保险人按照残疾程度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

如属于同一肢的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本公司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中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意外残疾保险金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的总额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

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上下班途中遭受交通意外伤害事故的,保险人根据第五条第(一)至(二)款的约定也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七条保险人对于每一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和残疾保险金的给付总额,以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的总额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上述各项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第八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三)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猝死;(五)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或操作规范而导致的意外;(六)被保险人在工程停工期间、从事与工程施工不相关的活动期间、或在与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工程项目相应的施工现场和生活区域外的期间遭受的意外;(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责任免除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九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最高限额。

投保人应该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第十条投保人应该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费计收方式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协商后在投保时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合同生效后,不得变更保险费计收方式。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计收方式分为以下三种:一、按建筑工程合同造价计收保险费;二、按建筑施工总面积计收保险费;三、按被保险人人数计收保险费。

保险期间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上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除另有约定外,按照建筑工程项目总造价或建筑施工总面积计收保险费的,保险期间自施工工程项目被批准正式开工,至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之日止;按照被保险人人数计收保险费的,保险期间为1年或根据施工项目期限的长短确定。

工程因故停工的,投保人需提前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申请暂时中止保险合同,保险人审核确认后,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书面申请的次日零时起中止。

在保险本合同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工程重新开工,投保人可书面申请恢复本保险合同效力,自保险人确认同意后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但累计有效保险期间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

工程提前竣工,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工程因故延长工期的,须在保险合同终止前提前办理保险期间顺延手续,累计延长保险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工程因故累计延长工期超过6个月的,须办理延期手续并交纳相应的保险费。

保险期间顺延后,投保人不得退保。

保险人义务第十二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三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或保险金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及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保险人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和有关证明、资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保险金申请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保险金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被保险人或保险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保险人自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七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未按本保险合同约定交付保险费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八条订立本保险合同,保险人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九条投保人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二十条在保险期间内,如果投保人按被保险人人数交纳保险费,因其人员变动,需增加、减少被保险人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申请。

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并在本保险合同中批注。

被保险人人数增加时,保险人在审核同意后,于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零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并按约定增收未满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人数减少时,保险人在审核同意后,于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零时起,对减少的被保险人终止保险责任(如减少的被保险人属于已离职的,保险人对其所负的保险责任自其离职之日起终止),并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但减少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其保险金申请人已领取过任何保险金的,保险人不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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