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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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有博物馆运行评估标准(试行)
目次
1、前言
2、范围
3、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文件
4、引用的标准和规范
5、术语
6、博物馆运行评估等级
7、博物馆运行合格标准
8、博物馆运行基本合格标准
9、博物馆运行评估内容
10、博物馆运行评估规程
11、博物馆运行评分细则
1、前言
本标准的制定旨在全面反映我省国有博物馆发展成果,为各级政府提供支持国有博物馆的决策依据,促进国有博物馆进一步规范发展,充分发挥博物馆的社会服务功能。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总结了国内博物馆的管理经验,借鉴了国内外有关资料和技术规程,并直接引用了部分国家标准或标准条文。同时,根据全国各省份博物馆评估标准以及广东省内博物馆调研的结果,在参照国家三级博物馆运行评估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广东实际,对博物馆的运行评估内容进行了修订,使其更加符合广东博物馆的发展实际。
本标准公布单位:广东省文物局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东省博物馆协会
2、范围
2.1 本标准规定了广东省国有博物馆等级划分的依据、条件及评定的基本要
求。
2.2 参评范围:凡在广东省内经合法登记,正常运行一年以上,除已评定为国家一、二、三级博物馆以外的国有博物馆、纪念馆等具有博物馆功能的单位,均须参加国有博物馆运行评估。
3、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博物馆条例》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的通知》
《中共中央宣传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博物馆宣传展示和社会服务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共文化设施向未成年人等社会群体免费开放的通知》
《中共中央宣传部、财政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全国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的通知》
《中国文物博物馆工作人员职业道德准则》
《博物馆馆长专业资格条件(试行)》
《国际博物馆协会章程》
《国际博物馆协会博物馆职业道德准则》
4、引用的标准和规范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自然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版(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A27-2002《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
GB/T 16571-2012《博物馆和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范系统要求》
JGJ66-9l《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
GB50325-200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物控制规范》
GB 10001.1-2000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GB 9664 《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
《博物馆照明设计规范》
5、术语
博物馆:指以教育、研究和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非营利组织。
藏品:指具有收藏、研究、展示价值的文物、标本、资料等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的总称。
藏品库房:指藏品集中保存的特定建筑物。
藏品保护修复场所:指博物馆运用传统修复工艺和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对藏品进行科学分析、检测和保护、修复的特定建筑物。
展厅:指博物馆用作向公众展示藏品的特定建筑物。
6、博物馆运行评估等级
6.1 国有博物馆运行评估结果分为五级,从高到低依次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6.2本标准只设置运行合格、运行基本合格标准。凡是符合博物馆运行合格标准全部条件的为合格或以上等级博物馆,优秀、良好二个等级依照运行评估综合总分排名按先后顺序选取;凡是符合博物馆运行基本合格标准全部条件的均为基本合格博物馆;凡是未能符合博物馆运行基本合格标准条件之一的均为不合格博物馆。
6.3优秀、良好二个等级占全省参与评估的博物馆总数的比例上限分别为5%、10%;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博物馆的数量不设比例。
7、博物馆运行合格标准
7.1博物馆必须依法成立,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批准,经省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确认。
7.2有固定馆舍,符合《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或展示面积不少于馆舍面积的40%且不少于400平方米,库房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7.3人员编制(含合同制员工)不少于6人。
7.4同级年度财政业务运营经费投入不少于5万元(不含人员工资福利)。
7.5藏品数量不少于300件(套)。
7.6藏品保管符合国家相关管理规定,并建立符合规范的藏品档案。
7.7具有保证观众人身安全和藏品安全的设施、制度及应急预案,且当年没有发生文物被盗和受损事件。
7.8具有对公众开放的陈列展览,陈列展览的主题和内容符合《博物馆条例》的相关规定。
7.9年开放天数不少于300天。
7.10年观众数量不少于1万人次。
例外条款:
7.11依托古遗址、利用文物建筑或历史建筑设立的博物馆、社区微型博物馆和专题类博物馆等不受面积和藏品数量的限制。
7.12省直属博物馆和地级市博物馆的建筑面积不低于4000平方米,人员编制不少于10人。
8、博物馆运行基本合格标准
8.1物馆必须依法成立,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批准,经省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确认。
8.2有固定馆舍用于陈列展示;
8.3有维持博物馆正常运营和开放的专门人员;
8.4有成系列的用于陈列展示的藏品;
8.5评估期限内,博物馆无违法行为,无安全事故;
8.6具有对公众开放的陈列展览,陈列展览的主题和内容符合《博物馆条例》的相关规定;
8.7向社会公众开放,有固定标牌标明每周固定的开放时间;
8.8年观众数量不少于2000人次。
例外条款:
8.8依托古遗址、利用文物建筑或历史建筑设立的博物馆、社区微型博物馆和专题类博物馆等不受面积和藏品数量的限制。
9、博物馆运行评估内容
9.1 藏品与研究
1.1藏品搜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