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合同效力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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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合同效力的确认
[摘要]有效合同要求当事人、经办人和代理人的资格要合法;经济合同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当事人必须平等自愿,协商一致,意思表示真实;合同的形式和主要条款必须完备。
[关键词]经济合同;要件;效力
根据《合同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规定,经济合同应具备下列四个要件:(一)经济合同当事人、经办人和代理人的资格要合法;(二)经济合同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不得违背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三)合同当事人必须平等自愿,协商一致,意思表示真实;(四)合同的形式和主要条款必须完备。
具备了上述四个要件的经济合同,为有效合同。
但现实生活中,这种从内容到形式都十分完备的合同是不多见的。
对于那些为数众多、要件残缺的经济合同,其效力应如何确认?理论界认识不一,本文仅就这一问题谈一点个人看法。
一、经济合同当事人、经办人和代理人的资格要合法
根据《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适用于平等民事主体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相互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而订立的合同。
”可见,经济合同的主体必须具有法定主体资格,也就是主体要合格。
这是经济合同与一般民事合同相区别的重要标志之一,也是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审查合同是否
有效的一个重要标准。
1.法人主体。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作为法人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四个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只有同时具备了法人的上述四个条件的社会组织方能以法人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
反之,凡是不具备上述四个条件的社会组织就不是法人,即不具备法人资格,虽然可能具备其他主体的条件并以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名义来签订经济合同,但是不能以法人名义签订经济合同。
如果他们以法人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属经济合同主体不合格。
应当确认所签订的经济合同无效。
2.其他主体。
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虽然不具备法人资格,但是在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也就依法取得经济合同当事人的资格,可以在国家允许的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业务范围内依法签订经济合同。
如果未经依法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即以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名义签订的经济合同应当确认为无效。
上述经济合同当事人在具备法定主体条件后所答订的经济合同是否就必然有效呢?这里还有一个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的问题。
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合同法》第七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经济合同无效。
因此,经济合同当事人只能根据批准业务范围,或者依法享有的组织活动的范围签订经济合同。
凡是超越经营范围签订的经济合同都是无效合同。
这已经为我国现行法律所明确规定,也是当今世界各国的惯例。
《民法通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是强
制性规范,不允许以任何方式加以变更或违反。
经济合同当事人如果违背其宗旨或擅自改变或扩大其经营范围就会导致合同无效的后果。
经济组织之所以要在其经营范围内进行经济交往,签订经济合同,是因为企业的经营范围决定了企业的生产规模、技术条件和原材料的来源。
经济组织超出这个范围订立经济合同,那么就会使合同的履行得不到可靠的保证,妨害交易安全。
如果企业需要变更或扩大经营范围,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必须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在未办理必要的法定手续前,擅自变更或扩大经营范围而签订的经济合同应属无效。
如果经济合同是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经济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其他经办人或者委托的代理人代为签订的,在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具有法定资格的同时,还应注意审查经济合同签订人是否具有代理人、经办人的资格。
一般情况下,经济合同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经济组织的主要负责人签订。
但是经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授权的经办人或者委托的代理人也可以签订经济合同。
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合同法》第十条规定:“代订经济合同,必须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委托证明,并根据授权范围以委托人的名义签订,才对委托人直接产生权利和义务。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授权所属职能部门的负责人或业务人员签订经济合同的同时,必须要有授权委托书,委托或者授权证明中明确当事人双方名称、
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且应在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签约。
被委托人超越授权范围订立的经济合同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应当由代理人自己承担。
在一些单位委托本单位业务人员或聘请外单位人员签订经济合同但未给予正式的、完备的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对合同答订人的代理资格和代理权限,应当作具体分析:1.合同签订人用委托单位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用委托单位的合同专用章签订合同的,应视为委托单位授予合同签订人代理权。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所签订的经济合同应确认为有效。
2.合同签订人持有委托单位出具的订立合同或者联系业务的介绍信签订经济合同的,应视为委托单位授予合同签订人代理权。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所签订的经济合同应确认为有效。
3.合同签订人未持有委托单位的任何委托证明文件所签订的经济合同,如果委托单位未予盖章,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确认所签订的经济合同无效。
但是如果委托单位已经开始履行,应当视为委托单位对合同签订人的代理权已经予以追认,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所签订的经济合同有效。
但是如果委托单位不予承认,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合同法》第七条规定:“代理人超越代理权签订的合同或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
二、经济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不违背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合同法》第四条规定:“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牟取非法收入”。
第七条规定: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违背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是无效的。
合同的内容合法指合同的标的、数量、价格、履行方式等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不得违背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这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我认为是指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
我国司法实践认为,确认非法合同无效是指“对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依法确认无效,而不是违反任何法律、法规的任何合同都无效。
对于违反非强制性规定的一般行政管理规定的合同,一般并不必然无效。
”如果任意扩大法律法规的范围,将各个部门、各个地方所制定的各种文件均作为确认合同效力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来对待,则势必造成交易中禁例如林,民事活动中处处陷阱,行政干预法力无边,当事人寸步难行。
各国立法都确认了违反公序良俗或者公共秩序的合同的原则。
我国虽未采用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风俗的概念,但是确立了社会公益的概念。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
经济合同作为双方法律行为当然要遵守这一规定,否则,如果经济合同当事人所签订的经济合同违反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就应当确认该经济合同无效。
因此,经济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是经济合同是否有效的决定性要件,它具有排除其他一切有效要件的效力。
因此,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在确认合同的效力时,要特别注重对合同内容的审查,并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审查合同的标的是否违法。
标的违法是指合同的标的物为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
我国有关法律、政策法规对工商企业所经营的品种和范围都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违反,否则,签订的经济合同无效。
比如,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买卖毒品。
如果违反这一规定,不仅所签订的经济合同无效,而且还要依法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由此可见,合同的标的是我们审查合同内容是否合法的关键,经济合同标的违法,必然导致整个合同无效。
其次,要审查合同的其他主要条款的内容是否违法。
例如:合同标的质量标准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有关产品质量的法规的规定,价格条款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国家有关价格的规定,等等。
合同主要条款中若有某一项条款违法,那么合同是全部无效还是部分无效?我认为不能一概而论。
根据《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精神,合同主要条款中有部分条款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如果该条款涉及合同的本质,则整个合同无效;如果不涉及合同的本质,对其他条款的效力也有影响的话,则该条款规定的内容无效,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在经济合同主要条款中,一般说来,如果合同的标的涉及合同的本质,标的违法必然导致整个合同无效。
而价格、数量、质量、履行方式、违约责任等款项不涉及合同的本质,因此,其中某一项条款违法只会导致合同部分无效。
再次,对为达到非法目的而签订的经济合同效力问题。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经济合同是指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的行为来掩盖非法
的目的,这种合同又称“隐匿合同”。
这种行为就其外表看是合法的,但是外表行为只是达到非法目的的手段。
这类经济合同,其形式是合法的,但却是为了达到非法的目的,因而也应确认其无效。
上述三个方面不是孤立的,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如果把它们综合起来加以分析,合同的内容是否违法就比较容易确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