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杰出青年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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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甘肃省杰出青年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我省科技人才战略,促进青年科技人才的成长,加速培养造就一批国家层次的优秀学术带头人,吸引、鼓励国内外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到我省工作,加速我省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特设立甘肃省杰出青年基金(以下简称“省杰出青年基金”)。
第二条省杰出青年基金资助在我省进行科学技术研究,学有成就、技术上有创新和重大突破,对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青年科技人才。
第三条省杰出青年基金作为承担国家重大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计划人才孵化器,其主要培养目标是,使资助者成长为承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或国家科技支撑计划、973、863等国家重大科技计划,成为国家“长江学者”、优秀学科带头人等,或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尽快步入国家级人才培养计划的行列。
第四条省杰出青年基金的资助工作,应符合国家和我省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的总体目标,与有关部门人才培养工作相协调。
第五条省杰出青年基金资助工作遵循“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六条省杰出青年基金由甘肃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省委组织部共同管理。省科技厅按照《甘肃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申请
第七条省杰出青年基金每年受理一次。
第八条申请者应符合《甘肃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45周岁;
(二)具有良好的学风和科学道德;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
(四)在自然科学基础研究方面已取得国内外同行认可的创新性业绩,对本学科领域或相关学科领域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在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已取得国内外同行认可的创造性科技成果,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
(五)具有在我省从事研究所必需的主要实验条件以及人力、物力等,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本项基金资助的研究工作;
(六)在我省有固定的受聘单位且聘期覆盖该项基金的执行期限;资助期内每年在省内从事研究工作的时间不少于九个月;
(七)拥有一个结构合理、技术力量雄厚的研究团队;
(八)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过以下项目之一:
1、1项以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2、1项国家“863”计划;
3、1项973前期研究专项;
3、1项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
4、作为子课题以上主要负责人承担国家“973”、科技支撑计划项目;
5、年度申报指南规定的承担项目要求。
第九条省杰出青年基金资助期限一般为3年。申请人应当是申请省杰出青年基金的实际负责人,限为1人。
第十条申请者须按年度项目指南和申请通知认真撰写省杰出青年基金申请书,提交有关附件材料,通过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具体申请时间与受理方式按当年申请、受理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依托单位的学术委员会或专家组应对申请者严格按规定条件择优遴选、认真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在规定时间内将申请书和附件材料报送省科技厅。
第三章评审与审批
第十二条省杰出青年基金的评审程序为形式审查、同行专家评议、专家委员会答辩、异议期公示、下达项目计划。
第十三条省科技厅负责对申请者提供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报信息是否准确,申报资格是否真实以及是否符合资助范围等,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形式审查合格后,省科技厅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议。每位申请者的《申请书》至少要有5位专家的有效评议意见。省科技厅根据同行专家评议意见确定参加答辩评审的项目。提交答辩评审的候选人与年度资助人数之比不低于120%。
第十五条省科技厅邀请学术威望高、造诣深的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就提交答辩评审的候选人进行评审,被评审人本人应到会答辩,不到会答辩的,视为放弃申请。
专家委员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以专家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确定建议资助的候选人。评审时对条件相近者应考虑我省行业领域发展和学科布局。建议资助的候选人必须获专家委员会成员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
第十六条将专家委员会建议资助的候选人情况汇总,根据资助经费与资助指标,确定年度资助项目,并按甘肃省科技计划管理程序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为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性,评审的各个环节,须严格执行关于回避和保密的各项规定。
第四章实施与管理
第十八条依托单位在收到省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资助的书面通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获资助者按照资助通知书的要求填写《资助项目合同书》(一式二份),经审查后报省科技厅。
第十九条省科技厅应当自收到项目合同书之日起30日内审核项目合同书,并在核准后将其中1份返还依托单位。核准后的项目合同书作为项目实施、经费拨付、检查和结题的依据。
第二十条省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除根据资助通知书要求对申请书内容进行调整外,不得对其他内容进行变更。
第二十一条省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应当按照项目合同开展研究工作,做好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于资助计划实施年开始撰写年度进展报告,在规
定时间报送省科技厅。逾期不报送或经审核发现不按照项目合同书开展研究工作的,缓拨或终止拨款。
第二十二条省杰出青年基金资助经费采取一次核定,分年度拨款。资助经费主要用于资助期内的科研工作。省杰出青年基金承担者依托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该项基金资助的经费单独建账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省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发表、出版与省杰出青年基金资助相关的论文、著作、学术报告等研究成果,应注明“甘肃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字样。
第二十四条在资助期内,由省科技厅、省委组织部对获资助者的研究工作进行中期检查和评估。评估邀请专家委员会成员和相关同行专家对获资助者的研究工作及业绩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是否继续支持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资助期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省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应通过依托单位向省科技厅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主要论文、专著,以及获科技奖励的研究成果等有关材料,省科技厅、省委组织部按相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第二十六条对于不能按期结题的项目,省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应继续报送年度进展报告,并提出书面报告,说明不能按规定期限完成项目计划的原因和需要延长的时间,无特殊原因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在项目延期执行期内,省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不得申请主持新的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七条在资助结束后两年内,省科技厅、省委组织部和依托单位每年对省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进行跟踪管理。
第二十八条因调离科研岗位或其他原因等,致使无法继续进行研究工作时,依托单位应及时提出终止资助报告,审查后核准项目终止。
第二十九条获资助者如有违反道德规范,或触犯刑律,或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的,经调查核实后,撤消对其资助,并予以公布。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