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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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方案

临时救助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托底性制度安排,全面推进临时救助制度建立和实施,在兜住民生底线、开展救急解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根据X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转发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印发<临时救助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和《X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要求。

现就我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细化临时救助对象范围

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一)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家庭成员身患疾病或残疾,难以维持基本医疗和接受非义务阶段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费用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县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XXX元/年•人)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县有关规定(无商品房、车辆等)。

(二)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爆炸、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伤害事件或者家庭成员突发重

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二、优化审核审批程序

(一)深化救急难积极开展“先行救助”。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要注重提高救助时效性,进一步简化审核审批程序,积极开展“先行救助”,简化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在紧急情况解除后X个工作日内,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对于重大生活困难,可釆取“一事一议”的方式,通过召开县级社会救助联席会议,根据具体情形分类、分档设定救助标准,确定救助额度。

(二)健全临时救助“分级审批”工作机制。对于支出型临时救助,严格执行《X省临时救助工作规程》规定的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程序。对申请对象为低保家庭及成员、特困人员的,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继续委托镇政府开展小额临时救助,实行月报制,切实发挥临时救助的时效性。

三、拓展完善救助方式,加强与慈善救助的衔接。

(一)加强与慈善救助的衔接。各镇要对因突发事件、意外事件、重特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困难,享受各种社会救助政策救助后仍然困难的家庭,要及时审核上

报,录入X省“救急难”项目平台,加强与慈善救助的衔接,推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形成救助合力。

(二)拓展完善救助方式。各镇要依托“一门受理、协调办理”社会救助窗口,综合运用临时救助制度,根据救助对象的实际情况,可发放现金、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等,发挥临时救助应急、过渡、衔接、补充的制度作用,不断提升救助效益。要充分运用好“转介服务”,使临时救助与相关制度、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物质帮扶与救助服务密切衔接,形成救助合力,增强救助效能。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可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精准度。

四、几点要求

(一)健全“主动发现”机制。

各镇要严格执行临时救助、小额临时救助及“救急难”救助标准,全面落实“主动发现”机制,结合平时困难群众排查工作,依托网络、电话、群众自治组织、公共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志愿者等方式,发挥驻村“四支队伍”、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的作用,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遭遇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困难而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情形和救助需求。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要立即上报民政局启动“先行救助”政策,所需手续和资料可在救助之后补齐,做到早发现、早救助、早见效。

(二)健全困难群众生活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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