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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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

行政复议法

一、概述
(三)行政复议针对的人
行 政 主 体

名 责
自己享有并行使行政职权
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活动(签名盖章)
能独立承担因行政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四)行政复议针对的事
具体行政行为
• 案例:某县人民政府为加强全县生猪屠宰场的管 理,于2002年10月30日发布《关于生猪屠宰的管 理规定》的文件,称将注销全县9家屠宰场的营业 执照。八戒屠宰场是2001年经县工商局核准登记 并取得法人资格的屠宰场,也在被注销之列,八 戒屠宰场对县政府的行为不服,欲提起复议可否?
三 、行政复议的主体
(一)行政复议参加人
• 1、 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相对人+相关人
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法律上的 利害关系。 包括行政相对人和行政相关人
确定标准
(1)公民死亡
资格转移
近亲属
(2) 组织终止
继承权利的组织
• 2 被申请人=行政主体
• 《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三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 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 具体行政行为由谁作出,谁就是被申请人。 • 1) 独立作出具体行为 • 2) 共同作出具体行为 3)派出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图表
五、行政复议的审查、决定和执行 (二)行政复议的决定
• 3、行政复议中的调解 • 行政复议原则上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纠纷、行政 补偿纠纷、对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 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的除外。 • 《行政复议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 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 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 复议的; (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 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 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 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谁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谁

一、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谁所谓复议申请人资格,是指对于特定的行政行为,具备了什么条件才可以作为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据此,行政复议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复议申请人必须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即行政活动作用、影响的对象,其合法权益有可能受到行政行为损害,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需要赋予其复议申请权。

复议申请人不包括行使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不可能受到相对一方的侵害,所以不需申请复议。

如果行政机关处在被管理者地位,例如,行政机关向城建部门申请盖办公楼,这时它属于被管理的其他组织,只有在此类情况下,它可以是复议申请人。

(二)复议申请人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是说他(它)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申请人与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利影响。

只有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存在着利害关系,才有必要通过行政复议寻求救济。

自身权益未受到行政行为侵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无权作为申请人行使复议请求权。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二、行政复议作出答复期限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三、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期限现行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在此应当注意《行政复议法》与其他法律的衔接问题,如果其他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复议申请期限少于60日的,那么应当以行政复议法规定的60日计算。

如果其他法律规定的复议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那么应当以其他法律,不包括法规和规章。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名词解释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名词解释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名词解释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指的是在行政复议中,因受到行政行为或者因此受到的损害而向行政机关申请赔偿的个人或者法人。

一般来说,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可以是行政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触及权利、利益或其他利害关系的个人或者法人。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有权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要求改变行政机关此前作出的行政行为,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可以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行政机关出台的行政法规、行政规范及其实施办法,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裁决、行政令、行政许可、行政征收以及行政机关的其他行为等。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如要申请复议,首先要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复议申请人的资格,即当事人有权向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的权利的人。

这个资格是指申请人为被行政行为有实际损害,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其次,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如要申请复议,需在法定期限内向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并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复议机关提交相关材料。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后,复议机关将对申请和材料进行审查,如果认定符合复议审查条件,复议机关将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变更行政机关此前作出的行政行为,以便解决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有关诉求。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应当了解自身的权利,遵循有关规定。

该被申请人在申请复议时,必须依法表达自己的诉求,提交完整的证明材料,并准确描述相关的情形,以便复议机关能够作出准确的行政复议决定。

最后,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在提出复议申请时,应当知道,行政复议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有约束力,只有在行政机关不作为或者滥用职权时,才可以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时,应当知道,复议机关仅有权调整行政机关在此次行政行为中的不当行为,不能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出一般性的质疑。

行政复议是一种普遍的行政审判机制,具有保护被申请人权益的重要作用。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在提出复议申请前,应当了解自身权利,提交完整的证明材料,全面陈述情况,妥善处理复议申请程序,通过行政复议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真正发挥社会公平正义的作用。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

(三)第三人
• 与该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由自己申请或者 由复议机关通知参加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第三人在行政复议中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其不依附于 申请或者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中享有与申请人基本相同 的复议权利。如甲、乙两村小组争议同一块山林,县政府 裁决给甲村,乙村不服提请复议,此时甲即为第三人参加 复议。甲作为第三人,有权提供证据、参加调查或听证会, 有权查查阅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对行政复 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四)对行政不作为的复议
• 行政不作为,是指负有某种职责的行政机关应当 依据行政相对人的合法申请,履行相应的法定职 责,但却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消极行为。 • 《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一款第㈧项规定,对符 合条件不予颁发证照、办理审批登记事项的;第 ㈨项: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 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 履行的;第㈩项:未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 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行政确认的复议
《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一款第㈣项规定:对行政 机关作出的关于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 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 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 •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中,只 是对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的确认可以提出行 政复议申请。一般以权属纠纷调处后一方当事人 不服提出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 定,应适用复议前置,即先复议,对复议不服的 才起诉。
四、行政复议的审查标准
• • (一)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在满足 法定的事实要件时才能作出,这种事实是 否存在,是否清楚,需要有一系列的证据 加以证明。如果主要证据不足,就意味着 该事实不存在或者该事实的性质不确定; 同时也意味着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 没有达到法定的状态,或者说是事实不清。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适格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适格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适格什么是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当当事人认为行政实施机关的行政行为或者准许决定侵犯了本人合法权益等权利或者法益,经过行政复议程序,请求行政实施机关改正或者撤销其行政行为或者准许决定的一种行政救济方式。

谁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在申请行政复议时,要区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申请人是指因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或者准许决定侵害到了本人的合法权益等权利或者法益而申请复议的人,而被申请人指的是作出该行政行为或者准许决定的行政机关。

那么,对于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适格性,应该具备哪些条件呢?1.行政机关只有行政机关可以作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而对于个人或者非行政机关组织不适用,例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2.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准许决定的行政机关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必须是直接、具体作出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等权利或者法益的具体行政行为或准许决定的行政机关。

如果其他部门侵害了申请人的权益,但不是直接行政行为或准许决定,那么其不应成为被申请人。

3.没有提起诉讼、仲裁或者其他行政救济程序在行政复议程序开始前,如申请人已经通过其他行政救济程序、起诉或仲裁来解决该争议,则行政复议程序不适用。

所以,在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适格性上,要注意这一点,如果不满足条件,则不能成为被申请人。

4.符合行政复议申请的时效性要求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等权利或者法益受到侵犯,并且要求复议的行政行为或准许决定作出之日起60日内提出。

因此,如果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超过了法定时限,其也不具备适格性。

结论总之,行政复议被申请人适格的条件有:必须是行政机关,作出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等权利或者法益直接行政行为或准许决定的行政机关,没有提起诉讼、仲裁或者其他行政救济程序,并符合行政复议申请的时效性要求。

如果不满足以上条件,则不能成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税务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谁

税务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谁

税务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谁日常生活中,大家对行政复议是非常熟悉的,但是大家对税务行政复议中的相关知识可能不太了解,那么,税务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谁呢?他又有什么权利和义务?今天,我就为您整理了“税务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的相关法律知识,欢迎阅读。

税务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

权利①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有提出辩护的权利。

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复议机关提交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或者证据,并做出答辩。

②在复议期间,有督促申请人继续执行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

③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已生效的复议决定的权利。

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规定,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对复议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决定的,被申请人可依照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④在税务行政复议期间,有改变引起税务行政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

义务①被申请人有全面接受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审查的义务。

②有向复议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和证据的义务。

③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复议决定的义务。

④有履行行政赔偿的义务。

申请人提起税务行政复议,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

在税务行政复议中可以充当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的主要有:、法人或其他组织内部推荐的人、公民的近亲属。

代理人具有的特征:①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即申请人)的名义参加税务行政复议活动,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复议活动。

②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参加税务行政复议活动,超越代理权限所作的行为,对被代理人没有法律效力。

③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参加复议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④代理人的代理活动以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为目的。

以上就是我为您整理的有关“税务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的相关知识,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不得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概述一、行政复议概念所谓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要求有权机关予以审查,有权机关依法对被申请的行政行为予以合法性与适当性审查,并最终作出行政决定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

二、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一)合法原则合法原则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坚持以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为准绳,按照法定权限与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

(二)公正原则公正原则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保持中立,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不偏私不袒护,行政复议结果应当体现公平正义的现代法治精神。

(三)公开原则公开原则是指行政复议应当公开进行,保持透明。

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的过程与结果都应当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接受当事人与社会的监督。

(四)及时原则及时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尽快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不得拖延敷衍。

及时原则也是行政法高效便民原则中高效原则的要求。

(五)便民原则便民原则是指行政复议应当尽可能方便当事人申请,并尽可能减少当事人的成本支出,简化手续与环节,并获得最有效的权利救济。

行政复议范围行政复议范围,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受理案件的职责权限。

主要解决的是究竟哪些案件可以纳入受理范围,成为行政复议的对象问题。

行政复议的范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肯定范围,即可以受理的事项;二是排除范围,即不予受理的事项。

一、肯定范围1.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一般只受理具体行政行为。

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侵犯经营自主权的行为、侵犯农业承包权的行为、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为、不依法履行保护义务的行为、行政给付行为等。

2.行政复议可以附带审查抽象行政行为。

与行政诉讼一致,行政复议也可以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但须同时符合两项要求:(1)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只限于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包括法律、法规以及规章。

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谁

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谁

一、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申请人。

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都是行政主体,如果是行政主体与另一非行政主体共同作出某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则不能视为共同被申请人,非行政主体可视为行政复议第三人。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组织是被申请人。

需要注意的是,部门和地方政府制定的行政规章不能授权非行政机关的组织行使行政管理权。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因为受委托的组织本身没有法定授权,只是基于行政机关的委托代为行使行政权,由于受委托组织的行为引起的争议,自然应当由委托机关作为被申请人。

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在行政处理决定书上签名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因为批准是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来说,直接对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才是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派出机关人民是被申请人。

例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地区行政公署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公署就是被申请人,而不能以省或自治区政府为被申请人。

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如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明确授权派出机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该派出机构是被申请人。

否则,设立该派出机构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如果原行政职权已经被取消或者转变,不再属于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那么撤销该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谁二、行政复议机关的确定1、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行政复议的条件与办理流程

申请行政复议的条件与办理流程

申请行政复议的条件与办理流程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有时可能会对行政机关的某些具体行政行为感到不满或认为其不合法、不合理。

这时,行政复议就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救济途径。

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又需要遵循怎样的办理流程呢?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一、申请行政复议的条件(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申请人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被申请人则应当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二)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申请人应当清楚地表明自己希望通过行政复议实现的具体诉求,例如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同时要说明支持这些请求的具体理由。

(三)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一般来说,行政复议的范围包括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征收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但需要注意的是,有些事项是明确排除在行政复议范围之外的,比如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通常情况下,申请人应当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五)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不同的行政机关和组织有着各自的职责范围,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属于相应行政复议机构有权处理的范畴。

二、申请行政复议的办理流程(一)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书面申请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关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的名称、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以及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等内容。

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谁

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谁

⾏政复议的被申请⼈是谁⾏政机关是很⼤权限的,为了保护⾏政相对⼈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了⾏政复议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政相对⼈是可以提起⾏政复议的。

⾏政复议有申请⼈和被申请⼈,那么,⾏政复议的被申请⼈是谁呢?店铺⼩编将为您介绍相关内容。

⾏政复议的被申请⼈是谁⼀、⾏政复议的被申请⼈是谁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对⾏政机关的具体⾏政⾏为不服申请⾏政复议的,作出具体⾏政⾏为的⾏政机关是被申请⼈。

以下为⾏政复议的被申请⼈:1、作出具体⾏政⾏为的⾏政机关;2、⾏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政⾏为的⾏政机关和法律法规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政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为的⾏政机关为被申请⼈。

下级⾏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政⾏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

⾏政机关设⽴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名义作出的具体⾏政⾏为的,该⾏政机关为被申请⼈。

⼆、可申请⾏政复议范围《⾏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政复议:(⼀)对⾏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政拘留等⾏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对⾏政机关作出的限制⼈⾝⾃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地、矿藏、⽔流、森林、⼭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主权的;(六)认为⾏政机关变更或者废⽌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或者违法要求履⾏其他义务的;(⼋)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政机关履⾏保护⼈⾝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政机关没有依法履⾏的;(⼗)申请⾏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社会保险⾦或者最低⽣活保障费,⾏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认为⾏政机关的其他具体⾏政⾏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行政复议概述

行政复议概述

行政复议概述一、行政复议的基本含义二、行政复议几项基本制度三、行政复议机关、机构、管辖四、行政复议参加人五、行政复议范围六、行政复议程序一、基本含义(一)概念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法定的期限、条件和程序,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并由行政复议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的活动。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法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对被申请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予以审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1、理解对于行政机关来说,(1)对于行政相对人来说,行政复议是对其被侵犯的权益的一种救济手段或途径;(2)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系统内部自我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3)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机制。

2、具体行政行为主要指行政机关针对特定的人、事做出的一次性处理行为,构成要件(1)行为主体应当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行为内容应当是特定的:针对特定的人、特定的事做出的特定处理,并且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影响。

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做出的能够普遍、反复适用的行为。

3、特征(1)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2)行政复议是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的行为。

(3)行政复议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并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哪些?

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哪些?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具体地说,被申请人是指申请人认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复议机关通知其参加复议的行政机关。

能够成为被申请人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是应当是行政机关,而且是具有外部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包括一些经法律、法规授权施行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其共同的特点是对外有行政管理职能,监察部门机关事务管理局尽管也是行政机关,由于其不行使对外的管理职能,不会成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二是实施了申请人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就是说该行政机关(包括经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与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实施申请人所指控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实施的行为与复议请求无因果关系,不能成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三是经复议机关确认并通知其参加行政复议,说明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了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并确定该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为被申请人。

通常情况下,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应当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且一般只有一个,但是由于行政管理的复杂性使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也变得十分复杂,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还可能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包括地区行署或者盟、区公所、街道办事处)作为被申请人。

根据地方组织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

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根据这一规定,目前在我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有三种:一是省、自治区政府派出的行政公署、盟;二是县、自治县政府设立的区公所;三是市辖区、不设区的市设立的街道办事处。

从派出机关的性质看,它不是一级国家机关,不设与之相应的国家权力机关,但在其所管辖的范围内对本辖区的经济社会文化治安等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行使着管理权,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了行政复议,自然成为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适格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适格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适格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申请,由上级行政机关或同级机关作出是否复议决定的一种行政相对诉讼制度。

申请复议的一方称为行政复议申请人,而被行政复议申请人适格则是特指对申请复议一方的资格要求。

被行政复议申请人适格是行政复议程序中的重要概念,它决定了哪些当事人有权利被申请复议,以及在复议程序中所享有的权益。

下面将就被行政复议申请人适格进行详细论述。

一、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当事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适格首先包括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当事人。

具体行政行为指的是行政机关在对特定事项进行处理时所做出的明确且具体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裁决等。

当事人即与该具体行政行为具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例如,某市环保局作出处罚某公司污染环境的具体行政行为,该公司可以作为被行政复议申请人进行复议申请,因为该公司是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当事人。

二、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直接影响的当事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适格还包括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直接影响的当事人。

直接影响的当事人指的是与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直接相关且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地位明确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例如,某市政府决定拆迁某个居民住房进行城市重建,对于被拆迁的居民来说,他们可以作为被行政复议申请人进行复议申请,因为他们是该具体行政行为直接影响的当事人。

三、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涉及的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适格还包括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涉及的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

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指的是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所直接导致其合法权益被侵害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例如,某地教育局决定取消某高校的办学资格,对于该高校来说,它可以作为被行政复议申请人进行复议申请,因为其办学资格受到了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

总之,在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适格的确定是依据当事人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的关系和权益的侵害程度而判断的。

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资格的判定

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资格的判定

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资格的判定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资格的判定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被申请人资格的认定是否准确,直接关系到行政复议的合法性和效力。

因此,行政复议机关在进行被申请人资格的判定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首先,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确定被申请人的身份。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可以是行政机关、行政法人或者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

在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必须符合这些身份的要求,否则其资格将被认定为不具备。

行政复议机关在进行被申请人资格的判定时,应当仔细审查有关材料,确保被申请人的身份符合法定要求。

其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确认被申请人是否与复议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

行政复议的目的在于通过复议程序,纠正行政机关的错误行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在确认被申请人资格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确保被申请人与复议案件具有直接利害关系。

这意味着被申请人必须与复议案件的当事人有实际的法律关系,其合法权益受到实质性影响。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仔细审查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确保其与复议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

第三,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确保被申请人具备复议案件的行政行为性质。

行政复议的核心是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评审,而并非依法处理民事、刑事等案件。

因此,在判定被申请人资格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确定被申请人是否具备行政行为性质。

具备行政行为性质的被申请人,是指对复议案件有决定性影响的行政机关、行政法人或其他组织。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仔细审查被申请人的职能权限,确保其具备行政行为性质,从而决定其是否具备被申请人资格。

最后,行政复议机关在判定被申请人资格时,应当保证公正公平。

行政复议是一项重要的法律程序,其目的在于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权益。

因此,在进行被申请人资格的判定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遵守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判定结果公正客观。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判定,不受不正当干扰,确保被申请人资格的判定结果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符合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责和职能。

什么是复议申请人,复议申请人包括哪几类

什么是复议申请人,复议申请人包括哪几类

什么是复议申请⼈,复议申请⼈包括哪⼏类什么是复议申请⼈?复议申请⼈是指认为⾏政机关的具体⾏政⾏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出复议申请的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

复议申请⼈包括哪⼏类?根据《⾏政复议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复议申请⼈具体包括下列⼏类:1.公民;2.法⼈;3.其他组织。

什么是公民?公民是指依照某国国籍法⽽具有某国国籍的⼈,包括中国公民、外国公民及⽆国籍⼈。

成为申请⼈的公民,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为能⼒,⽆民事⾏为能⼒或者限制民事⾏为能⼒的公民不能成为申请⼈。

什么是法⼈?法⼈是指依法成⽴的有⼀定的财产或者经费及⾃⼰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并能够独⽴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按其性质和设⽴⽬的的不同,可分为企业法⼈、机关法⼈、事业单位法⼈和社会团体法⼈。

什么是其他组织?其他组织是指不具备法⼈条件,没有法⼈资格的组织。

这种组织⼤致可分为三类:(1)经国家有关机关认可,从事⼀定⽣产经营活动的经济实体,如合伙组织。

(2)经主管机关认可,处于筹备中的企事业单位或群众团体。

(3)外国在我国设⽴的从事⼀定经营活动和社会活动⽽未取得我国法⼈资格的组织。

怎样确定⾏政复议的当事⼈?根据《⾏政复议法》第10条的规定,⾏政复议的申请⼈、第三⼈、被申请⼈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依法确定:(1)依照《⾏政复议法》申请⾏政复议的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

(2)有权申请⾏政复议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申请⾏政复议。

(3)有权申请⾏政复议的公民为⽆民事⾏为能⼒⼈或者限制民事⾏为能⼒⼈的,其法定代理⼈可以代为申请⾏政复议。

(4)有权申请⾏政复议的法⼈或者其他组织终⽌的,承受其权利的法⼈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政复议。

此外,除了⾏政复议案件的申请⼈以外,同申请⾏政复议的具体⾏政⾏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参加⾏政复议。

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对⾏政机关的具体⾏政⾏为不服申请⾏政复议的,作出具体⾏政⾏为的⾏政机关是被申请⼈。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

二、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一)全面审查原则
(二)合法、公开、公正、及时、便民原则 (三)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 (四)司法最终原则 (五)有限调解原则
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
(一)自由选择型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 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由选择行政复议机关 提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也可直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这也是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相衔接的最普 遍的一种类型,对绝大部分行政争议,都可采 取此种方式进行救济。
(二)复议前置型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 其合法权益的,必须先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 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这是一种行政复议前置的模式, 即必须先经复议才可提起行政诉讼。 以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为限。
第一,《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 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 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 起行政诉讼”。 第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 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 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二)受理 进行形式审查,在五日内作出处理。 1、依法予以受理 2、依法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3、依法要求补正 4、复议申请的转送 5、督促受理
(三)审理
1、审理机构。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一般由复
议机关中的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实施,
2、审理方式。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

如何确认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如何确认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如何确认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根据行政复议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确认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主要有以下几种:(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该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法律上的作出行政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如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决定,这是一种作为的行政行为,相对人如不服,该公安机关是被申请人;这些工商机关对应该颁布营业执照的不予颁发,这是工商机关的不作为,相对人对该不作为不服,该工商机关是被申请人。

(2)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共同行为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这种共同行为是行政机关的共同意思表示,它们都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负有责任。

因此,对共同行为申请复议,由共同作出该共同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作为共同被申请人。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有的组织虽然不是行政机关,但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可以行使某些行政管理职能,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对这类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该组织即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4)委托的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委托特定组织或个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活动中经常出现的情况,根据受托人所为行为由委托人承担责任的原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具体行政行为而申请复议时,应由委托的行政机关而非受托人作为被申请人,如治安联防队受公安机关的委托为维持某地区的社会治安所作的行为引起行政争议,即由委托的分安机关作为被申请人。

(5)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申请人不服该机关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申请复议时,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作为被申请人,因为按照职权与职责一致的原则,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也应当承担该职权所产生的后果。

实践中行政机关经常因某种原因而被撤销,如分立、合并等,通常新设立的或接受合并的行政机关为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如无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则由作出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什么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什么

一、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什么(一)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有以下这些: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2、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

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3、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4、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二、什么是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联系(一)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联系主要体现为:1、产生的根据相同。

都是基于行政争议的存在,用以解决争议的法律制度。

2、目的和作用相同。

都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效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3、审查的对象基本相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都要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只是复议机关作为行政机关,所以审查范围要宽一些。

可以同时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以及作为行政行为依据的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

4、产生的条件相同。

都是一种依申请启动的活动。

两种程序的启动,都有赖于相对人的申请。

5、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一种权利救济手段。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属于救济行为,都具有事后性和依申请的性质,即它们都是事后的一种监督手段,且又须以行政相对人的提起为前提条件。

2023年司法考试《行政法》重要考点: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2023年司法考试《行政法》重要考点: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2023年____《行政法》重要考点:行政复议被申请人2023年____《行政法》重要考点: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作出被申请复议的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与被申请复议的详细行政行为之间的直接关系是确定被申请人的根据,它符合行政活动职权与职责相一致的原那么。

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组织有多种形态,所以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也有多种:(1)独立被申请人。

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一级人民政府和它的工作部门是独立被申请人。

(2)共同被申请人。

假设干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申请人;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受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受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

但是,假如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其他组织不能成为被申请人,只有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3)继续行使被撤销行政机关权限的被申请人。

作出被申请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提出时已经被撤销,继续行使其权限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4)法定受权的组织作为被申请人。

法律、法规受权的组织作出详细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出行政复议,该法定受权组织为被申请人。

(5)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下级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6)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作为被申请人。

行政机关的派出机关,以及经法律、法规受权的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对外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该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和内设机构为被·申请人。

而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受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那么由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哪一位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哪一位

一、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谁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指申请行政复议并要求变更或者撤销原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认为的,作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的机关。

根据不同情形,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也有所不同:(1)申请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直接申请复议的,该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2)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申请人;(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引起行政复议,该组织是被申请人;(4)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引起行政复议,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5)作出行政行为决定的行政机关被撤销,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谁二、行政申诉的特有原则1、选择复议原则2、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3、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4、不适用调解原则5、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6、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三、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原则《行政诉讼法》第3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行政诉讼法的上述规定,确立了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行政诉讼法》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这一原则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要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以法律为尺度,作出公正的裁判。

3、对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行政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由此确立人民法院通过行政审判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特有原则,简称合法性审查原则或司法审查原则。

4、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行政诉讼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这一规定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在行政诉讼中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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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行政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类型按照行政主体的一般分类,可以成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的组织包括以下五类。

行政机关。

这是最主要的被申请人类型,包括作为的或不作为的行政机关。

作为的行政机关如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不作为的行政机关如应该颁发营业执照而未颁发的工商机关。

在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一般恒定为行政机关。

从形式上说,行政机关是经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或正式列入国务院编制序列的机关。

就实质而言,行政机关是依法享有一定国家行政职权,并能以自己名义独立行使行政职权的、具有一定独立组织形式的组织。

如果从实质意义上理解,政府派出机关、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限于法律、法规授权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派出机构,如派出所、工商所、税务所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如卫生防疫站、动物防疫监督检验机构等),也可以成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对此需要作出说明的是,被申请人是指因其具体行政行为而被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并由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其参加行政复议的行政机关(这里的行政机关应从广义来理解,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下同)。

事实上,我国现行法律的许多条文中提到的行政机关,就是这种意义上的行政机关,即依法能够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组织,而不仅仅限于行政机关法人。

这种实质意义上的行政机关,学术界一般称之为行政主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了派出机构的,对于派出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的,该派出机构就是被申请人。

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包括行政公署、盟、区公所、开发区管委会等。

这是因为,它们通常有独立的承担责任的能力。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虽然不是行政机关,但是按照其权力的来源,凡是由法律、法规授权的有关组织所作出的行为,只要具有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该组织也是《行政复议法》所调整的被申请人。

早在《行政复议条例》施行时期,即有学者注意到被申请人与被告不一致的问题,该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组织即为被申请人。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即被告。

这种规定的不一致,就产生了关于规章授权的组织在诉讼中谁为被告的问题。

规章授权的组织在复议阶段是被申请人,进入诉讼阶段后,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规章授权的组织不能作为适格的被告。

对此,虽然有不同的观点和做法,但《行政诉讼法》并未提供有关依据。

对于上述问题,《行政复议条例》之后的立法已作了重大调整,《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与该规定相一致,《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也取消了规章授权的内容。

也就是说,规章不能授权非行政机关的组织行使行政管理权。

至于同款第二项规定的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指的是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在有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前提下,根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委托的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委托特定组织或者个人实施某种具体行政行为,复议申请人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时,委托的行政机关即成为被申请人。

例如,城市街道办事处受市民政局委托发放最低生活标准补助费,因街道办事处未及时发放而引起行政复议时,市民政局即应作为被申请人。

此处需要注意的是委托行政的相关原理。

所谓委托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将自己的合法行政职权委托其他组织行使,由此项被委托职权的行使而引起的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不能是受委托行使某项职权的组织,即受委托组织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

委托行政至少有以下特征。

其一,委托与授权不同,其至少在形式上是一种双方合意行为或过程,是委托机关、受托组织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其二,委托者有行政机关,也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受委托者既有行政机关,也有其他组织。

如公安机关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行使行政处罚权,税收机关委托出版社代征个人所得税等。

其三,委托的内容是行使一部分行政职权,当然前提是属于委托者自己的合法职权,而且必须是自己享有职权中的一部分。

其四,受委托方必须本身不具有该项职权,否则就构不成委托行政。

继续行使被撤销行政机关职权的行政机关,或作出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指定的行政机关。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后,申请人不服该机关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申请行政复议的,由继续行使该机关职权的行政机关作为被申请人。

如无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则由作出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或其指定的行政机关作为被申请人。

这在理论上被称为被申请人资格的承受。

这种承受是法律所规定的,与承受者的主观愿望无关。

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就是被申请人。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被撤销的情形有两种。

一是在申请人申请复议之前被撤销,这就产生了谁作为被申请人的问题。

二是在复议过程中该行政机关被撤销,这就产生了更换被申请人的问题。

无论属于哪种情况,判断标准都只能是在被撤销的行政机关行政职权的转移中,谁承受了这种职权,谁就要对已被撤销的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责,谁就是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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