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检查事项登记表(共2项)【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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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处理意见及理由
保留,《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政检查。
审核意见
(审核部门填写)
人民防空执法检查流程图(外部流程图)
序号
17
行政权责编码
行政权责名称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实施主体
罗湖区民防委员会办公室
行政权责依据
一、《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第三条第十一项;
办理地点
罗湖区文锦中路1008号罗湖管理中心大厦0212室
联系电话
********
服务表格(选填)
事项申请材料的表格,相对人可在我办领取。
常见问题解答(选填)
1.竣工验收备案应由谁来办理?
由建设单位办理。
2.人防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备案有何法律效力?
属告知性备案。备案材料如有虚假或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第三条第十一项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严格项目审批、设计审查、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管理。
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
四、《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二十四条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的设计、招标、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八条 人民防空工程实行竣工验收制度。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和公用人民防空工程竣工后,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其他人民防空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同时,应当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专项验收。平战结合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照规定制定平战转换方案,备好器材、构件等,与工程同步验收。未进行人民防空工程专项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二条;
四、《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
(行政权责依据详见附件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受理条件(选填)
建设单位提出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需提交的资料(详见附件二)
办理部门
罗湖区民防办民防科
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十三条第三项:平时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人民防空工程的防空效能,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三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和维护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和指导。对不符合人民防空规范和开发利用要求的,应当责令使用或者管理单位限期整改;对可能造成人民防空工程安全隐患的行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制止。
事中:
1.根据检查要求及掌握的情况做现场检查笔录,交被检查人核对后逐页签名、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字,现场签发执法文书。
2. 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法行为需要责令整改、停工整改、作不良行为记录或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全面调查取证。
3. 告知当事人不服现场检查笔录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事中:
组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参与现场验收。
事后:
验收合格后,颁发《罗湖区人防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备案收文回执》。
监督电话
********
相对人权利救济渠道

部门处理意见及理由
保留,《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行政检查事项。
审核意见
(审核部门填写)
附件一: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当建立人民防空工程档案,并纳入建设工程档案,在办理竣工验收时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附件二:
建设单位提出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需提交的资料:
1、《罗湖区人民防空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备案表》、《罗湖区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记录》及《罗湖区民防工程警报间登记表》(原件);
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十二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员。
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必须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加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
人民防空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必须按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进行补救。
行政检查事项登记表(共2项)
序号
16
行政权责编码
行政权责名称
人民防空执法检查
实施主体
罗湖区民防委员会办公室
行政权责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十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相关职责要求
事前:
1.工程按照设计文件、合同要求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进行质量检查并及时整理工程技术资料,经该工程监理单位审核后,向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2.人防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
3.人防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强制性标准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任务、投资进行勘察设计,并对设计的质量负责。
受理条件(选填)

办理部门
罗湖区民防办民防科
办理地点
罗湖区文锦中路1008号罗湖管理中心大厦0212室
联系电话
********
服务表格(选填)

常见问题解答(选填)

相关职责要求
事前: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被检查项目及被检查有关情况、准备所需工具、文书和设备等、检查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并带齐执法证件。
事后: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否整改进行监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启动行政处罚程序。
监督电话
********
相对人权利救济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行政相对人有权:
1.可在自收到执法检查整改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区人民政府或市人防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或在3个月内依法向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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