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记者批评报道如何防范新闻官司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试论记者批評报道如何防范新闻官司
开展舆论监督,针砭社会时弊,维护民主法制,这既是社会主义制度下新闻记者的职责,又是党和法律赋予新闻记者的权利。
但近年来, 由于主、客观等方面的原因,批评性文章不但难写,而且“吃力不讨好”,极易引发新闻官司,导至一些新闻记者在开展正常的新闻报道中背上“怕吃官司”的心理包袱,而不敢放开手脚大胆工作,失去了舆论监督的锐气。
笔者认为,为了规避新闻官司,新闻记者在采写批评报道时,需要调查好客观事实,把握好行文措辞;同时增加一些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技巧。
做到了这些,即使发生了新闻官司,也可以正确的态度应对,做到即不盲目轻视,又不过分小心,而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积极寻求合法、有效的对策。
积多年的实践经验,笔者认为,写批评报道,切记不要传播虚假事实、发表不当评论、使用带有侮辱诽谤性的言辞。
这就要求我们的新闻记者在写新闻报道时,事实要更准确,观点要更公正,表述要更清楚。
一、实事求是,注重采证,切实增强稿件的严谨性
邓小平同志说,“无论是开会发言、写文章,都要进行充分的说理和实事求是的科学分析”,“绝不能以偏概全,草木皆兵,不能以势压人,强词夺理”。
真实准确是新闻舆论监督的生命。
真实准确包括事实的真实和准确性,也包括分析论断评价的准确性。
实事求是是社会主义新闻思想中的重要原则,也是坚持正确舆论监督的根本指导方针。
实事求是,就要求舆论监督的实施者正视被监督者在事实面前的平等权利。
舆论监督以事实为依据,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作为舆论监督者,无权因为自己掌握舆论监督的实施权而无视被监督者的合法权益。
在实施舆论监督时,应力求在基本事实的把握上做到实事求是地反映;重点应放在那些有悖于社会现行规范的行为和丑恶现象上;在客观公正的前提下,侧重对其行为过程的叙述,作进行性的批评,以事实形成逻辑的结论。
要避免批评报道失实或不准确。
记者必须杜绝以下几种常见毛病:一是采访作风不深入, “蜻蜓点水”,重要细节未经核实,想当然地杜撰情节;二是仅凭一家之言写新闻,造成偏袒一方,中伤另一方,对事情任意定性,充当“新闻审判官”和“裁判”;三是道听途说找材料,以讹传讹,以偏概全。
由于舆论监督的稿件采访时受取证难度大、时间紧等因素的制约,因此记者采访时,力求从不同侧面、场合取得两个以上不容辩驳、靠得住的证据,也就是人们俗称的“铁证”、“死证”。
在重要细节查实之前不要急于动笔,不要自作聪明地“合理想象”。
在叙述事情经过、引据有关证人证言等,主观取舍方面特别注意不要有大的偏差。
记者只要充分注重采证环节,严谨报道,减少偏差,新闻官司数量可得到一定比例的控制。
舆论监督的素材有一部分来源于他人的“投诉”、“举报”、“提供线索” ,记者采访时还要有自我保护意识,审慎地对待这些“读者报料”。
到现场采访了并不等于掌握的事实就准确了,还应当进行理性地分析,去伪存真,弄清真相。
一旦经记者写成报道,就要为其中的每一句话、每一个字来承担责任。
万一发生纠纷,
记者本人负有当然的举证责任,所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记者要把一些新闻事实材料搞得更准确、更充分,有理有据。
在采访比较敏感或重大的事件时,最好请多方面、多部门共同参加,以增加旁证人数。
还有,批评报道在发表前最好还要同被批评者及其主管部门见面。
如果他们提出新的问题和新的事实,这只能丰富和完善我们的报道,增加更多的证据,更有助于从中发现矛盾的症结和问题的实质,做出准确而恰如其分的判断,写出客观公正、不偏不倚的报道。
二、把握适度,应对灵活,不以个人好恶评判稿件
记者从事舆论监督有一定的心理压力,因而每发表一篇批评稿件都要捏一把汗,说不准因为哪句话,哪件事就会引发一场官司。
虽说在实施舆论监督时估计到了这种障碍因素和风险程度,但一旦遇到“官司”缠身,总感到不是件光彩事。
但既然从事舆论监督这项工作,就不能怕打“ 官司”,而只能在工作中多加注意,尽可能减少或避免官司的发生。
笔者以为,只要工作中注意到依法办事,注重事实,并且注意一些工作方式方法,减少和预防“新闻官司”是完全可以做得到的。
首先,要严把文字关。
批评文章中一个细节、事例、一句话甚至一个字不准确,被批评者也会“抓住一点不计其余”,诉上法庭。
比如,某报将被公安机关留置盘问的嫌疑人,报道成某某被拘留,未经审判就将嫌疑人称作罪犯,都由于报道语言不规范,招致新闻官司并败诉。
在法庭上,对方的律师并不满足于报道“基本属实”,而是要求你的每字每句都真实准确。
如果在真实方面被对方“攻破”一点,“部分失实”也足以导致批评者败诉。
再者,文章的措辞和题材,要把握一个合适的“度”。
写稿时谨慎措辞,切忌随意夸张,信口开河;批评文字要干净,文明,不要使用侮辱诽谤性语言,尽量不用和少用感情色彩过于强烈的词语。
注意采用客观的表述方式,点名或变相点名批评一些单位或个人时,应充分考虑到他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尽可能隐去被批评者的实际称呼。
可采用模糊的办法处理,可以用化名(但要在稿件中注明)。
认为不宜公开的、尚不为一般人所知有关私生活方面的事情,包括恋爱婚姻、家庭关系、某些疾病、身体缺陷、某些特殊的生活习惯和癖好等,都属公民隐私。
这些东西一旦公开,就会给当事人造成精神上的痛苦和不安,甚至带来工作上的麻烦和损失。
因此,批评稿件应注重事实、心平气和、与人为善的,而非居高临下欲将被批评者一棍子打死。
另外,批评报道涉及面比较大的时候,尽量使题材开口小,以防节外生枝。
涉及党和人民共同关心的大题材、大问题、大热点,下笔时开口最好要小,小中见大。
三、依法办事,有错就改,不卑不亢面对官司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
舆论监督一旦失实,就要遵照“和为贵”的原则,争取时间同当事人讲和。
目前绝大多数新闻官司都是民事侵权,法律赋予公民在法律范围内自主处理民事诉讼的权利,告与不告、告谁,当事人可依法自己决定;同时作为被告的新闻媒介也被赋予了在诉前和诉讼过程中同当事人讲和的权利。
一旦发现报道出了差错, 应及时予以纠正,防止侵权行为扩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司法解释、《出版管理条例》和《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都规定了编辑部对错误、失实报道有澄清事实、消除影响的
义务。
及时纠正差错,可以减轻自己的过错责任,也会使记者在纠纷的解决中占主动。
所以对于找上门来兴师问罪的被批评者,正确的态度是要不卑不亢,热情有礼接待,要以诚心、耐心做好说服解释工作,如果报道确实存在失实等情况,应真心赔礼道歉。
对方了解到记者非故意所为,一般怒气会有所削减,存在问题自然好解决;倘若涉及产品质量、商业经营方面的失实报道,应立即予以更正,把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
及早发表更正和道歉,把诉讼消弥于无形之中。
从我们的工作实践来看,真正故意与新闻媒介打官司的人,毕竟是极少数。
如果对方还是得理不让人,可通过被批评者主管部门做说服解释工作,把问题消灭在萌芽之中,避免事态朝不利方向发展。
当然,有一些人动机不纯,想通过与媒体打官司,产生轰动效应,使自己或自己的企业扬名。
还有极个别无理取闹者,不论属于哪一种情况,接到法院传票后,我们都要积极准备,认真对待,做到有备无患。
因为,在某种情况下,打官司并不失为一种有效、积极的解决的方法。
随着社会法律化的不断完善,新闻工作者完全不必视“官司”为猛虎。
正确的态度是,依法办事,减少官司;上了法庭,沉着应战。
最后,新闻记者还要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对大大减少新闻官司极为重要。
法律保护新闻工作者正确行使舆论监督的权利,任何人都应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新闻工作者当然也不例外。
记者与监督对象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
目前,新闻界对新闻法尽快出台的呼声很高,其实,新闻法作为一个体系,不仅仅是一个单项法,我国从根本大法宪法到基本法刑法、民法,还有大量的单项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已经基本构成了一个新闻法律的基础框架,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
因此,我们所要学习与掌握的就是这些法律精神和规定,如关于名誉权、肖像权、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的规定,以及保护未成年人的规定等,我们必须时刻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舆论监督,确保报道真实合法,万万不可为了制造轰动效应而去揭露他人隐私,侮辱他人名誉,甚至制造假新闻,否则,侵权不可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