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储备相关政策规定的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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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储备相关政策规定的汇报
2018年7月13日
目
录
1 土地储备工作的基本情况 关于“机构”的政策规定
关于“地”的政策规定
关于“钱”的政策规定 关于监管的政策规定 下一步工作
一、土地储备工作基本情况
1.基本概念
土地储备是指县级(含)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 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隶属于所在行政区划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担本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 单位。
这是国务院文件第一次提出建立土地储备制度,也是目前为止有关土地储 备的最高级别文件。
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国办发〔2006〕100号)要求财政部门制定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国 土部门制定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2007年,财政部 国土部联合下发了《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 综〔2007〕17号) ;
四、关于“钱”政策规定
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总体运行过程:4部分 1.额度确定:一上一下 (1)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基础工 作):列出下年度开展工作的地块清单, 估算资金需求。 (2)上报资金需求(一上):土储中 心—本级国土、财政—省级财政(国土 参与)—财政部—国务院、全国人大 (3)额度分配(一下):财政部—省 级财政(未要求国土参与)—市县财政、 国土—市县土储中心 2.债券发行:财政部门为主,土 地储备机构和国土部门做好配合。 3.资金使用:土地储备机构负责 支出,专门用于发债项目。 4.债券偿还:财政部门负责,资 金来源于发债项目产生的土地收益。
一、土地储备工作基本情况
3.制度体系
2018年1月3日,国土部与财政部、 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印发了新修订 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 〔2017〕17号)。 强调要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加 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防范化解重大 风险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 理,增强政府对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 场的调控和保障能力,促进土地资源 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 与原《办法》相比,新修订的《办 法》在机构职能、业务、资金、监管 等方面进行了修订完善。
四、关于“钱”政策规定
二、明确收支范围:
资金来源: (一)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土地储 备机构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等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 费用; (二)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 (三)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筹集的土地储备资金; (四)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财政资金。 支出范围: (一)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或征地和 拆迁补偿费用。 (二)前期土地开发费用。仅限于与储备宗地相关的道路、供水、供电、 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三)需要偿还的土地储备存量贷款本金和利息支出。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土地储备有关的其他费用。包括土地储 备工作中发生的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地价评估以及管护中围栏、围墙等建 设等支出。
3)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有正规的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非企业、融资平台公司;
二、关于“机构”政策规定
名录制管理
4)承担本区域内土地储备工作:
有“三定方案”等证明文件,明确写有承担土地储备职能;明确“不从事政府融 资、土建、基础设施建设、土地二级开发等业务”。
5)开发区等非行政区划设立的机构:
名录制管理
国土部门按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进行审核,符合以下5条标准 的才可列入名录:
1)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或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设立; 2)直接隶属于县级(含)以上法定行政区划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不能间接管理,不能隶属于政府或其他部门,不能隶属于各类开发区国土局或开 发区管委会; 县级(含)以上法定行政区划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和地级市、 自治州、盟、地区,县(县级市)、旗、市辖区;新疆兵团及其各师;20世纪70年代 (含)前成立的独立管理区域(如林区、牧区、垦区、特殊管理区等),且管辖范围 稳定,社会管理机构和体制健全。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新区也可设立土储机构。
一、土地储备工作基本情况
3.制度体系
2007年,国土部与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了《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 土资发〔2007〕277号),从储备计划、范围、程序、开发、供应、资金等方 面,对土地储备制度作了系统性规定,确立了土地储备制度的基本框架; 2012年-2013年三个文件: 《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 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号)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核定土地储备融资规模等问题的意见》(财预 〔2013〕182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土地储备信息监测与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土 资厅函〔2013〕1092号) 建立了土地储备机构名录、融资规模控制卡等制度,运行了土地储备信息监 管系统,对收储土地、资金用途、债务规模进行全程监管,进一步规范了机构 设置,加强了融资风险防控。
四、关于“钱”政策规定
三、调整融资渠道:
(一)自2016年起,停止新增土地储备贷款。 (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作为融资主渠道(财预[2017]62号)。十二届全国 人大五次会议审议批准,开展“按地方政府性基金收入项目分类发行专项债 券”试点; 1.明确 “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概念,自上而下单列额度,省级政府 为发行主体,收益和负债要自求平衡,偿债资金为本项目产生的收益。 2.明确债券资金只能用于名录内的土地储备机构,规范和限定了资金使 用主体,防止截流、挪用和挤占。
土储专项债 2810亿元
35%
65%
财 政 部 门
国土局 土地储备中心
限额管理
国土局 土地交易中心
四、关于“钱”政策规定
四、预算执行和决算: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并根据土地 收购储备的工作进度,提出用款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 审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每年年度终了,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向主管部门 报送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草案,并详细提供宗地或项目支出情况,经 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决算草案的审核,也可委托具有良 好信誉、执业质量高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实施。
一、做好收支预算管理: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于每年第三季度根据当地经济发 展水平、上年度地方财力状况、近三年土地供应量、上 年度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地方政府还款能力等因素,按 照宗地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经主 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财政部门应当及 时批复土地储备机构土地储备项目收支预算。
2.运行模式
政府主导,专业机构实施。土地储备机构是具体实施主体。 土地供应 土地储备库
一、土地储备工作基本情况
3.制度体系
1996年,我国第一家土地储备机构——上海市土地发展中心正式成立; 2001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 号),明确提出: “为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有条件的地方政府要对建设用地试 行收购储备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可划出部分土地收益用于收购土地,金融机 构要依法提供信贷支持”。
一、土地储备工作基本情况
3.制度体系
2016年,国土部与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土地储备 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明确提出土地储备机 构职能调整和筹融资方式调整(“两调整”)的要求,开启了土地储备重大转 型的改革,目的就是“规范土地储备,防范债务风险”。 2017年,财政部和国土部联合印发《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 (试行)》(财预〔2017〕62号),提出以合法规范的方式保障土地储备项目 的合理融资需求,这是土地储备制度建设的又一创新举措。
2018年1月17日,财政部与国土部联合印发了《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 (财综〔2018〕8号),对土地储备资金财务收支活动做了进一步规范。
一、土地储备工作基本情况
4.成效和作用 截至2017年底,全国入库的储备土地总面积约为16.4万公顷。亳州 市本级共收储存量国有土地139宗,5241亩。绝大多数县级以上行政区 划均按规定成立了土地储备机构,目前纳入《土地储备机构名录(2017 年版)》的共2565家。 主要作用: 一是增强了政府调控土地市场的能力。 二是促进了土地市场的发育。
三、关于“地”政策规定
2.土地储备范围:
一是有5类来源:收购的土地(土地储备机构负责);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已办理征转手续的土地(政府或国土部门负责); 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二是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存在污染、文物遗存、矿产压覆、 洪涝隐患、地质灾害风险等情况的土地,在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单位完成核查、 评估和治理之前,不得入库储备。
三是促进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四是保证了规划的实施。 五是发挥了公益性作用。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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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土地储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工作的基本情况 关于“机构”的政策规定
关于“地”的政策规定
关于“钱”的政策规定 关于监管的政策规定 下一步工作
二、关于“机构”政策规定
每个县级(含)以上法定行政区划原则上只设 一个机构,且必须直接隶属于国土部门。
符合上述4项条件的前提下,明确其占用指标的法定行政区划名称,并提供相关认 可文件。
二、关于“机构”政策规定
职能调整
剥离与土储无关的业务,不再承担融资、土建、 二级开发、保障房建设等工作。对应的资产和债务 也要进行剥离或划转。
土地储备工作只能由纳入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 机构承担,各类城投公司等其他机构一律不得再从 事新增土地储备工作。
3个政策点 1. 精简机构数量 2. 强调名录管理 3. 划清机构职能
例如:安徽省亳州市 共有县级以上法定行 政区划5个(1个地级 市,4个区县),则可 设立5个土储机构。具 体这些机构如何设置, 按区县还是按功能区, 由地方政府统一安 排——只要总数不变, 共5个土储机构。
二、关于“机构”政策规定
三、关于“地”政策规定
5.管护和临时利用储备土地
管护主要为了防止他人侵占、破坏储备土地,造成新的 权利纠纷。临时利用主要有临时出租土地及地上建筑、临 时改变用途的方式,收入应按规定上缴财政。评估入库储 备土地的资产价值。
6.供应储备土地。 供应主体是市、县国土部门,土地储备机构具体操作。
拟收储
已入库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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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土地储备工作的基本情况 关于“机构”的政策规定
关于“地”的政策规定
关于“钱”的政策规定 关于监管的政策规定 下一步工作
三、关于“地”政策规定
1.制定土地储备计划
扎实做好年度土地储备计划,详细测算资金需求 基础工作,重中之重
拟收储地块 A
计划入库地 块A
编制和报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第三季度,组织编制 完成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提交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后,报同级人 民政府批准。需调整计划的,每年中期可调整一次,按原审批程序备案、报 批。
管护 和临 时利 用
已供应
土地储备 计划
储备 五类 土地
储备库
土地前期开发
土地 供应
通路、水、电、 气、暖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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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土地储备工作的基本情况 关于“机构”的政策规定
关于“地”的政策规定
关于“钱”的政策规定 关于监管的政策规定 下一步工作
四、关于“钱”政策规定
4个方面 1. 收支预算管理 2. 明确收支范围 3. 调整融资渠道 4.预算执行&决算
3.纳入储备土地库
必须产权清晰。对取得方式不合规、补偿不到位、土地权属不清晰、未办 理土地登记手续、应注销而未注销原土地登记手续、已设立他项权利未依法解 除的,不得纳入土地储备库。这就是入库的概念。
4.土地前期开发
“生地”变“熟地”的过程。进 行土地平整及通路、水、电、气、暖等 地块必需的基础设施建设。 有下设或挂靠从事工程建设机构的, 必须与土地储备机构彻底脱钩。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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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土地储备工作的基本情况 关于“机构”的政策规定
关于“地”的政策规定
2018年7月13日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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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土地储备工作的基本情况 关于“机构”的政策规定
关于“地”的政策规定
关于“钱”的政策规定 关于监管的政策规定 下一步工作
一、土地储备工作基本情况
1.基本概念
土地储备是指县级(含)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 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隶属于所在行政区划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担本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 单位。
这是国务院文件第一次提出建立土地储备制度,也是目前为止有关土地储 备的最高级别文件。
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国办发〔2006〕100号)要求财政部门制定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国 土部门制定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2007年,财政部 国土部联合下发了《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 综〔2007〕17号) ;
四、关于“钱”政策规定
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总体运行过程:4部分 1.额度确定:一上一下 (1)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基础工 作):列出下年度开展工作的地块清单, 估算资金需求。 (2)上报资金需求(一上):土储中 心—本级国土、财政—省级财政(国土 参与)—财政部—国务院、全国人大 (3)额度分配(一下):财政部—省 级财政(未要求国土参与)—市县财政、 国土—市县土储中心 2.债券发行:财政部门为主,土 地储备机构和国土部门做好配合。 3.资金使用:土地储备机构负责 支出,专门用于发债项目。 4.债券偿还:财政部门负责,资 金来源于发债项目产生的土地收益。
一、土地储备工作基本情况
3.制度体系
2018年1月3日,国土部与财政部、 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印发了新修订 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 〔2017〕17号)。 强调要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加 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防范化解重大 风险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 理,增强政府对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 场的调控和保障能力,促进土地资源 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 与原《办法》相比,新修订的《办 法》在机构职能、业务、资金、监管 等方面进行了修订完善。
四、关于“钱”政策规定
二、明确收支范围:
资金来源: (一)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土地储 备机构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等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 费用; (二)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 (三)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筹集的土地储备资金; (四)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财政资金。 支出范围: (一)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或征地和 拆迁补偿费用。 (二)前期土地开发费用。仅限于与储备宗地相关的道路、供水、供电、 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三)需要偿还的土地储备存量贷款本金和利息支出。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土地储备有关的其他费用。包括土地储 备工作中发生的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地价评估以及管护中围栏、围墙等建 设等支出。
3)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有正规的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非企业、融资平台公司;
二、关于“机构”政策规定
名录制管理
4)承担本区域内土地储备工作:
有“三定方案”等证明文件,明确写有承担土地储备职能;明确“不从事政府融 资、土建、基础设施建设、土地二级开发等业务”。
5)开发区等非行政区划设立的机构:
名录制管理
国土部门按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进行审核,符合以下5条标准 的才可列入名录:
1)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或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设立; 2)直接隶属于县级(含)以上法定行政区划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不能间接管理,不能隶属于政府或其他部门,不能隶属于各类开发区国土局或开 发区管委会; 县级(含)以上法定行政区划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和地级市、 自治州、盟、地区,县(县级市)、旗、市辖区;新疆兵团及其各师;20世纪70年代 (含)前成立的独立管理区域(如林区、牧区、垦区、特殊管理区等),且管辖范围 稳定,社会管理机构和体制健全。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新区也可设立土储机构。
一、土地储备工作基本情况
3.制度体系
2007年,国土部与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了《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 土资发〔2007〕277号),从储备计划、范围、程序、开发、供应、资金等方 面,对土地储备制度作了系统性规定,确立了土地储备制度的基本框架; 2012年-2013年三个文件: 《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 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号)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核定土地储备融资规模等问题的意见》(财预 〔2013〕182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土地储备信息监测与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土 资厅函〔2013〕1092号) 建立了土地储备机构名录、融资规模控制卡等制度,运行了土地储备信息监 管系统,对收储土地、资金用途、债务规模进行全程监管,进一步规范了机构 设置,加强了融资风险防控。
四、关于“钱”政策规定
三、调整融资渠道:
(一)自2016年起,停止新增土地储备贷款。 (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作为融资主渠道(财预[2017]62号)。十二届全国 人大五次会议审议批准,开展“按地方政府性基金收入项目分类发行专项债 券”试点; 1.明确 “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概念,自上而下单列额度,省级政府 为发行主体,收益和负债要自求平衡,偿债资金为本项目产生的收益。 2.明确债券资金只能用于名录内的土地储备机构,规范和限定了资金使 用主体,防止截流、挪用和挤占。
土储专项债 2810亿元
35%
65%
财 政 部 门
国土局 土地储备中心
限额管理
国土局 土地交易中心
四、关于“钱”政策规定
四、预算执行和决算: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并根据土地 收购储备的工作进度,提出用款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 审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每年年度终了,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向主管部门 报送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草案,并详细提供宗地或项目支出情况,经 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决算草案的审核,也可委托具有良 好信誉、执业质量高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实施。
一、做好收支预算管理: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于每年第三季度根据当地经济发 展水平、上年度地方财力状况、近三年土地供应量、上 年度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地方政府还款能力等因素,按 照宗地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经主 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财政部门应当及 时批复土地储备机构土地储备项目收支预算。
2.运行模式
政府主导,专业机构实施。土地储备机构是具体实施主体。 土地供应 土地储备库
一、土地储备工作基本情况
3.制度体系
1996年,我国第一家土地储备机构——上海市土地发展中心正式成立; 2001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 号),明确提出: “为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有条件的地方政府要对建设用地试 行收购储备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可划出部分土地收益用于收购土地,金融机 构要依法提供信贷支持”。
一、土地储备工作基本情况
3.制度体系
2016年,国土部与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土地储备 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明确提出土地储备机 构职能调整和筹融资方式调整(“两调整”)的要求,开启了土地储备重大转 型的改革,目的就是“规范土地储备,防范债务风险”。 2017年,财政部和国土部联合印发《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 (试行)》(财预〔2017〕62号),提出以合法规范的方式保障土地储备项目 的合理融资需求,这是土地储备制度建设的又一创新举措。
2018年1月17日,财政部与国土部联合印发了《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 (财综〔2018〕8号),对土地储备资金财务收支活动做了进一步规范。
一、土地储备工作基本情况
4.成效和作用 截至2017年底,全国入库的储备土地总面积约为16.4万公顷。亳州 市本级共收储存量国有土地139宗,5241亩。绝大多数县级以上行政区 划均按规定成立了土地储备机构,目前纳入《土地储备机构名录(2017 年版)》的共2565家。 主要作用: 一是增强了政府调控土地市场的能力。 二是促进了土地市场的发育。
三、关于“地”政策规定
2.土地储备范围:
一是有5类来源:收购的土地(土地储备机构负责);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已办理征转手续的土地(政府或国土部门负责); 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二是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存在污染、文物遗存、矿产压覆、 洪涝隐患、地质灾害风险等情况的土地,在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单位完成核查、 评估和治理之前,不得入库储备。
三是促进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四是保证了规划的实施。 五是发挥了公益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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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土地储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工作的基本情况 关于“机构”的政策规定
关于“地”的政策规定
关于“钱”的政策规定 关于监管的政策规定 下一步工作
二、关于“机构”政策规定
每个县级(含)以上法定行政区划原则上只设 一个机构,且必须直接隶属于国土部门。
符合上述4项条件的前提下,明确其占用指标的法定行政区划名称,并提供相关认 可文件。
二、关于“机构”政策规定
职能调整
剥离与土储无关的业务,不再承担融资、土建、 二级开发、保障房建设等工作。对应的资产和债务 也要进行剥离或划转。
土地储备工作只能由纳入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 机构承担,各类城投公司等其他机构一律不得再从 事新增土地储备工作。
3个政策点 1. 精简机构数量 2. 强调名录管理 3. 划清机构职能
例如:安徽省亳州市 共有县级以上法定行 政区划5个(1个地级 市,4个区县),则可 设立5个土储机构。具 体这些机构如何设置, 按区县还是按功能区, 由地方政府统一安 排——只要总数不变, 共5个土储机构。
二、关于“机构”政策规定
三、关于“地”政策规定
5.管护和临时利用储备土地
管护主要为了防止他人侵占、破坏储备土地,造成新的 权利纠纷。临时利用主要有临时出租土地及地上建筑、临 时改变用途的方式,收入应按规定上缴财政。评估入库储 备土地的资产价值。
6.供应储备土地。 供应主体是市、县国土部门,土地储备机构具体操作。
拟收储
已入库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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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土地储备工作的基本情况 关于“机构”的政策规定
关于“地”的政策规定
关于“钱”的政策规定 关于监管的政策规定 下一步工作
三、关于“地”政策规定
1.制定土地储备计划
扎实做好年度土地储备计划,详细测算资金需求 基础工作,重中之重
拟收储地块 A
计划入库地 块A
编制和报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第三季度,组织编制 完成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提交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后,报同级人 民政府批准。需调整计划的,每年中期可调整一次,按原审批程序备案、报 批。
管护 和临 时利 用
已供应
土地储备 计划
储备 五类 土地
储备库
土地前期开发
土地 供应
通路、水、电、 气、暖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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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土地储备工作的基本情况 关于“机构”的政策规定
关于“地”的政策规定
关于“钱”的政策规定 关于监管的政策规定 下一步工作
四、关于“钱”政策规定
4个方面 1. 收支预算管理 2. 明确收支范围 3. 调整融资渠道 4.预算执行&决算
3.纳入储备土地库
必须产权清晰。对取得方式不合规、补偿不到位、土地权属不清晰、未办 理土地登记手续、应注销而未注销原土地登记手续、已设立他项权利未依法解 除的,不得纳入土地储备库。这就是入库的概念。
4.土地前期开发
“生地”变“熟地”的过程。进 行土地平整及通路、水、电、气、暖等 地块必需的基础设施建设。 有下设或挂靠从事工程建设机构的, 必须与土地储备机构彻底脱钩。
目
录
1 土地储备工作的基本情况 关于“机构”的政策规定
关于“地”的政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