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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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统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津政发[1984]210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
【发布日期】1984.12.20
【实施日期】1984.12.2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月29日实施日期:2002年1月29日)停止执行(原因:被市人大1997年颁布的《天津市统计管理条例》代替)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通知
(1984年12月20日津政发〔1984〕21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国务院国发〔1984〕7号《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已于今年一月翻印分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这个决定,对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
法》),加强和改革统计工作,更好地发挥统计在四化建设中的服务和监督作用,有
重要意义。在当前加快以城市为重点的经济体制改革步伐的新形势下,认真贯彻执行这个决定,更有着现实意义。为贯彻国务院的决定,结合我市情况,提出几点要求,通知如下:
一、要加强和改革统计工作。各级统计部门不仅要为党政领导机关提供宏观经济和生产经营决策的资料依据,而且要面向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