罐头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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罐头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罐头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罐头食品是指将符合要求的原料经处理、分选、修整、烹调(或不经烹调)、装罐(包括马口铁罐、玻璃罐、复合薄膜袋或其它包装材料容器)、密封、杀菌、冷却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所有食品。罐头食品的申证单元为3个:畜禽水产罐头;果蔬罐头;其它罐头。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罐头食品)及申证单元名称(畜禽水产罐头、果蔬罐头、其它罐头)。罐头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901。

未纳入本细则管理的罐头食品,待条件成熟时,将纳入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罐头食品生产企业除必须具备必备的生产环境外,其厂房与设施的设计应当根据不同罐头的工艺流程进行合理布局;并便于卫生管理,便于清洁、清理、消毒。企业应当设有原材料库房、成品仓库、罐头加工车间、罐头包装车间。另外,根据原料的特殊贮藏要求,企业应当具备冷库、保(常)温库和解冻间。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企业应当具备下列罐头食品

生产工艺要求的必备的生产设备:

1.畜禽水产罐头和其它罐头

(1)原料处理设备(如刀、清洗、盐渍、油炸开口锅等工具);(2)配料及调味设备(如调味锅、过滤等设施);(3)装罐设备(人工或机械装罐装置);(4)排气及密封设备(封口机);(5)杀菌及冷却设备(杀菌釜装置或杀菌锅,贮水罐)或无菌包装设备。

2.果蔬罐头

(1)原料处理设备(如清洗、去皮、预煮机或漂洗(槽)桶等);(2)分选设备(如去核、切块、修整等工具);(3)装罐设备(人工或机械装罐装置);(4)排气及密封设备(封口

机);(5)杀菌及冷却设备(杀菌釜装置,贮水罐)或无菌包装设备。

三、产品相关标准

企业生产的罐头食品应当符合GB2760-1996<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GB14880-1994<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及下列标准规定的基本要求。罐头食品若无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则应符合地方标准或已备案的企业标准要求。企业标准的卫生指标应符合相关的国家卫生标准要求。

四、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企业生产罐头所用的原辅材料必须符合QB 616-1976<罐头原辅材料>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企业生产罐头所使用的畜禽肉等主要原料应经兽医卫生检验检疫,并有合格证明。猪肉应选用政府定点屠宰企业的产品。进口原料肉必须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合格证明材料。不得使用非经屠宰死亡的畜禽

肉。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

五、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罐头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出厂产品检验设备:

(一)分析天平;(二)圆筛(应符合相应要求);(三)干

燥箱;(四)折光计(仪)(仅适用于果蔬类、其它类罐头);(五)酸度计(pH计)(仅适用于果蔬类、其它类罐头);(六)真空干

燥箱(仅适用于八宝粥罐头);(七)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八)培养箱;(九)显微镜;(十)灭菌锅。

六、检验项目

罐头食品的发证检验、定期监督检验和出厂检验按照下列表格中所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两次。

罐头食品质量检验项目表

七、抽样方法

发证检验和监督检验抽样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根据企业申请发证产品的品种,每个申证单元随机抽取1种产品进行发证检验。

对于现场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在完成必备条件现场审查工作后,在企业的成品库内随机抽取发证检验样品。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罐(瓶、袋),随机抽取36罐(瓶、袋)(净含量应大于200克)。样品分成两份,每份样品为18罐(瓶、袋),送检验机构检验。1份用于检验,1份备查。样品确认无误后,由审查组抽样人员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

八、其它有关事项

生产罐头食品的企业,还应当注意以下有关事项:1.罐头食品生产企业必须符合GB 8950-1988<罐头厂卫生规范>的要求。2.应加强原料的验收,具有防止物理性胀罐,防止平酸菌败坏的预防措施。3.果蔬类罐头生产企业应预防氢胀、细菌性胀罐和穿孔腐蚀。4.果蔬类罐头应注意该品种对罐体内壁的腐蚀影响,防止锡超标;若酸度的pH小于4.5以下,应进行逐批检验。5.应加强对罐体(包装容器)质量的检查,对产品的真空度进行定期抽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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