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非诉讼清收合作协议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委托代理非诉讼清收合作协议

甲方:

负责人:

地址:邮政编码:

电话:传真:

乙方:湖南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主任:

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电话:传真:

为降低甲方个人消费贷款业务风险,有效督促借款人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经协商,甲方决定委托乙方对借款人违约贷款本息进行非诉催收工作。双方本着公平、互利、诚信、自愿的原则,经协商,订立本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叙述情况,提供甲方认为应当提供的借款人资料和与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证据、文件及其他事实材料(乙方应签收)。

(二)及时为乙方及其指定的代理律师出具授权委托书或者其他必要的授权文件。

(三)配合乙方及其指定的代理律师的各项工作,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便利。

(四)甲方指定为乙方的工作联系人,负责资料的提供和信息的沟通,在乙方无法联系上甲方指定的联系人时,应及时向甲方及负责人履行相应的职责,同时甲方有权随时更换联系人。甲方联系人超出本协议确定的范围所作出的任何指令和承诺无效。

第二条乙方义务

(一)乙方指派龚兴旺、刘朋辉律师为甲方的催收承办人,乙方必须委派有实际催收经验的人员进行催收。

(二)诚实信用地完成本协议的代理工作,合理、忠实地行使代理权,遵守律师职业,不滥用和超越代理权,尽最大程度地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三)未经甲方书面特别授权同意,乙方在代理事务中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放弃甲方对借款人(担保人)享有的债权,也不得与借款人(担保人)形成书面协议。

(四)乙方向借款人(担保人)催收贷款时,应采用合法手段,切实维护甲方的利益和声誉;乙方在催收中应勤勉尽职。如在代理过程中违背律师职业道德、影响甲方利益与声誉的,或者因疏忽大意和过失而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随即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五)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及终止后,保守所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和借款人的个人信息,不得外泄。

(六)及时向甲方提交本协议约定的有关法律意见书、催收进展情况统计表等各种法律文书和报告(表)。

(七)对于催收到的借款人归还贷款本息的现金,乙方应及时督促借款人全额缴入甲方指定的还款账户,乙方原则上不得经手,如有违反,甲方有权及时随时解除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八)乙方不得将甲方委托事务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委托。

第三条乙方具体催收流程

具体步骤如下:

第一步: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定期或不定期地向乙方出具委托清收函和清收名单,提供违约借款人的相关资料金额数据,乙方进行书面确认;

第二步:自接受甲方委托并收到被清收借款人的资料起7天内向借款人(担保人)电话追收完毕;

第三步:自第8天开始2日内对部分借款人信息不准确的进行核实和相关资料的整理,或调阅或复印有关档案资料工作完毕;

第四步:自第10天开始14日内上门追收及调查财产,同时发出经甲方认可的律师函并将回执交甲方;

第五步:第24天开始7日内,根据前阶段电话催收、上门追收及调查财产的结果出具个案法律意见:

对已追收成功的(将违约贷款清为零或全部还清贷款),应书面通知甲方收回;

对未追收成功但已落实还款计划并事实上借款人正在按还款计划履行的,由乙方出具继续跟进追收的书面或口头法律意见,其具体内容主要包括:(1)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借款情况以及项目进展情况;(2)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财产状况以及经济状况分析;(3)借款人拖欠贷款的成因分析;(4)催收进展情况分析以及解决方案等。

对未追收成功且未落实任何还款计划的借款人,如有足够财产清偿所欠甲方全部贷款本息的,由乙方出具起诉意见书,建议甲方起诉借款人;如没有足够财产清偿所欠甲方全部贷款本息的,由乙方出具相应的法律意见,由甲方决定是否起诉借款人。

对于非诉讼催收工作,原则上乙方应在收到授权委托清单及被清收借款人的资料后30天内完成。甲方对乙方催收情况每月考核一次,甲方有权终止乙方对30天内无任何催收成果客户的委托行为。

乙方对于甲方提交的个人不良客户,乙方必须先采取非诉讼催收方式进行,在完成非诉讼流程后人不见效果、确有必要采取诉讼方式催收的,在乙方提交诉讼催收法律建议书后,经甲方及其上级行同意,甲方再行委托乙方采取诉讼方式催收,在此协议约束的前提下,甲方依据每一个案再与乙方签订专门的《委托代理协议》。

第三条代理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标准

支付标准如下:

1、乙方代理实行全风险代理,即无效果无报酬。对于非诉讼,在乙方向借款人发出《律师催收函》后,将借款人全部违约贷款或全部剩余贷款一次性以现金方式收回后,乙方方可依据借款合同的约

定,直接向违约借款人收取律师费,且每户律师费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的标准收取,但乙方不得采取欺骗和强行的手段向借款人收取律师代理费。

2、每次授权清收期满30天后,在乙方向借款人及担保人发出律师催收函并收回全部违约贷款或全部剩余贷款的前提下(经借款人及担保人签收的律师函交甲方留存),经甲方确认,甲方按每户200元的标准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

3、乙方向借款人收取律师费应当合理、合法,因乙方向借款人收取律师费过程中引发的纠纷,由乙方负责解决,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关责任。

第五条协议的解除

在乙方无法按甲方的要求完成本协议规定的代理工作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乙方与甲方协商并经甲方同意后,可以辞去委托。在甲方解除本协议或乙方辞去委托后,乙方均无权要求支付律师费以及相关赔偿。

第六条其他约定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2个月。协议到期后,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客户进行非诉讼催收。协议到期后,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续签。

2、本协议的修改或终止须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如需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终止,应提前十日向对方书面提出。

3、本协议的保密条款不受本协议期限的限制而独立存在。同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