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登记管理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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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登记管理的实施意见

成工商发〔2011〕33号

作者:日期: 2011-03-04 14:18:39 来源:

各局、分局,各相关处室:

为了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的发展,规范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注册登记,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市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成办发〔2010〕112号)精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市工商系统各级登记机关要加强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登记管理对促进我市金融中心建设、促进金融行业健康发展重要性的认识,积极稳妥的开展工作。一是要严格依法依规做好相关企业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二是要加强对相关企业的行政指导,提供优质、高效、便捷、规范的登记服务;三是要主动加强同发改、金融等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共同促进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

二、登记注册

(一)适用范围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在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内资、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二)定义本实施意见所称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以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是指受股权投资基金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三)组织形式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可以以公司或合伙企业(不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设立。

(四)投资者人数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股份公司形式设立的,发起人应当有2

人以上200人以下;以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合伙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

(五)资金数额及出资方式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允许分期缴付(五年之内缴付完毕),首期缴付实收资本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并最低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其资金应委托银行进行第三方资金托管。

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其中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允许分期缴付(两年之内缴付完毕),首期缴付实收资本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出资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出资。

(六)企业名称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名称核准为:行政区划+字号+股权投资基金+组织形式。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名称核定为:行政区划 +字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组织形式。

(七)经营范围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经营范围核准为: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不含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限制和禁止的项目)。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经营范围核准为:受托从事股权投资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不含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限制和禁止的项目)。

(八)企业章程和合伙协议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应明确规定:“不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

(九)提交材料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设立按国家工商总局《内资企业登记申请文件提交规范》相应的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设立登记规范要求提交材料。已在我市注册登记的企业需要从事股权投资基金或者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符合本意见规定的,应当变更名称、经营范围,按股份公司、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变更登记规范要求提交材料。

(十)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设立、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或者已在我市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需要从事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应当符合本意见规定的条件,并按照国家工商总局有关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登记规范提交申请材料。同时,上述企业还应当经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投促委审批。

三、监督管理

各级登记机关要加强对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监督管理,对其违反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如发现其违反企业章程、合伙协议约定“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的行为,应及时抄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在工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后应到市发改委备案;工商机关在年度检验时可查验企业的备案情况,若发现未备案的应及时抄告市发改委。

四、施行时间

本实施意见从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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